拓宽资金渠道创新管理模式-解读《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论文

拓宽资金渠道创新管理模式-解读《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论文

编者按: 2018年12月28日,广西自然资源厅、广西财政厅、广西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发〔2018〕1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意见》在规范全区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有哪些新亮点?请关注本期政策解读——

拓宽资金渠道 创新管理模式
——解读《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

● 袁文馨 吴丽叶 张 雁 张真强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十三五”期间,广西要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926 000公顷,补充耕地38 940公顷的任务,预计投入资金约382亿元。广西2001年开展土地整治,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以财政资金为主。由于土地整治项目的开展对财政投资的依赖程度较高,因此给地方财政造成了较大压力。而广西每年利用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投入到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资金仅为20~25亿元,资金缺口较大。所以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投资来开展土地整治的管理模式,已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耕地保护及占补平衡的需求。

2017年,国家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两份文件,明确提出转变补充耕地方式,扩大补充耕地途径,加大补充耕地投入,对于耕地开垦费、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以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各类资金投入所补充和改造的耕地,均可纳入补充耕地管理,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为深入贯彻落中央精神,广西各地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新模式和新机制。据了解,广西部分市、县积极拓宽了土地整治资金的渠道,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制度建设不完善,缺少规范性指导文件,因此出现项目管理不规范、政府与社会投资方责任不明晰、补充耕地指标归属社会投资方、收益分配不均等问题,甚至出现暴利交易。例如当前广西水田指标交易价格为345万元/公顷,旱地为60万元/公顷。而项目建设成本水田最高为30万元/公顷,旱地最高为12万元/公顷。扣除成本后水田利润为315万元/公顷,旱地为48万元/公顷。如政府与社会投资方按7∶3的比例分成,则社会资本方所得水田利润为94.5万元/公顷,旱地为14.4万元/公顷。据了解,部分地方政府与社会投资方收益分成高于7∶3的比例,所以社会资本所得利润更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健康发展。

鉴于此,广西自然资源厅牵头起草了《意见》,旨在通过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以政府资金为引导,鼓励和引导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商资本、金融资本等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拓宽土地整治资金渠道,实现土地整治投资多元化和项目实施模式多样化。

《意见》第一、二部分,综合阐述了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商资本、金融资本等,依据当地现行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意见》出台后,既可有效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又可有效引导和规范各地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行为,对创新土地整治管理模式,拓宽土地整治资金渠道,确保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补充耕地任务顺利完成,促进耕地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以往社会资本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的范围只局限于土地开垦项目及“旱改水”提质改造项目,投资领域较窄。《意见》明确,社会资本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范围包括农用地整理、宜耕后备资源开发、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耕地提质改造、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石漠化土地综合治理、灾毁农用地恢复治理等,这一规定拓宽了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领域,解决了社会资本有钱“投不了”的问题。

①目前高程4 046 m以下坝体变形已基本完成。新填筑的高程4 046 m以上坝体完工期沉降值为40.6 cm。

首先,强镇扩权,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十八大报告强调深化乡镇行政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扩大镇级政府行政管理权限、建立资源“共享对等”机制有利于推进就地就近城镇化,“重视农村企业、建立合理融资机制、扩大镇级政府行政管理权限、建立资源共享对等机制等”㉑,“通过强镇扩权加强、加快乡镇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复合乡镇经济发展的治理模式,从而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㉒。

城乡规划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它对城市的建设和运行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城乡地理空间布局仍然是城乡规划所关注的重点,因此,城乡规划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测绘数据的支撑和保障。对海量数据进行快速的采集、存储、加工、解析、价值提取以及集成展示是测绘地理大数据最核心的价值,我们可以把测绘地理大数据比作成城乡规划工作的一种矿产资源,它为城乡规划业务带来了新的分析手段。总的来看,测绘地理大数据条件下的城乡规划具有以下特点:

《意见》第四部分,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管理程序。《意见》提出,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并就项目立项、择优引入、项目监督管理、项目竣工验收、新增耕地确认、补充耕地指标归属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出台前,由于缺乏规范性文件,因此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程序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政策管理,且各地引入社会资本环节不同,有的在项目选址阶段就引入社会资本。《意见》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项目立项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择优引入社会投资方。另外,《意见》还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的环节,提出社会投资方按照国家、自治区土地整治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可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测量、规划设计与概算编制、监理、竣工材料编制、新增耕地确认材料编制等技术服务工作和工程施工等环节。这一规定解决了社会资本“不知投”的问题。

海德格尔自身的言说也是如此。海德格尔那里的语言言说了世界,语言让世界显现出来。在《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中,上帝说要有光,于是便有光,上帝创造世界,是通过他的语言、道开启出来的。但海德格尔所讲的语言并不是上帝的话语,更不是上帝的“道”。海德格尔的世界有一个独特的说法:“四元”,即大地、天空、诸神和人(能死者)。语言召唤出天地人神四元。这里探讨的不是发生论或者自然科学上天地人之间的先后关系,而是语言和世界的本源性关系。语言呼唤天地人神的到来,并不是简单的生产、创造天地,而是将天地人神构成一个整体,将四者以各自本性、本然的面貌和方式纳入一个整体之中共存。

三、《意见》的亮点

(一)拓宽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领域,解决社会资本“投不了”问题

《意见》共分5个部分,主要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项目范围与项目实施基本条件及环节、项目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意见》第三部分,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范围、项目实施基本条件及环节。其中,涉及建设用地的整理项目,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项目管理要求,解决社会资本“不知投”问题

《意见》第五部分提出了强化保障措施。即加强组织领导、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开展绩效信用评价、落实工作经费、做好宣传引导等6个方面的措施,并提出各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进一步规范投资与收益分配,确保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稳步有序推进。

在对水牛乳理化性质方面的研究整理综述中,可以看出国外学者对水牛乳的研究起步较早,对水牛乳的乳成分及各成分的理化特性研究较为深入,特别是酪蛋白和脂肪球的结构。而国内对于水牛乳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主要集中在广西杂交水牛乳,目前关于中国水牛乳理化特性还较为浅显,仅对水牛乳的乳成分含量进行了初步研究,而关于中国广西杂交水牛乳的酪蛋白结构,脂肪球分布及活性物质的研究还较少。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工程复核、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程结算、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等工作;由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整治有关政策及验收技术规程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合同规定,共享收益或共担亏损。

(三)合理确定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收益,解决社会资本“暴利”问题

《意见》出台前,由于缺乏规范性指导意见,因此出现了政府与社会投资方责任不明晰、收益分配不均等问题,甚至出现暴利交易。《意见》提出,各市、县要合理确定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收益分配,各市、县人民政府与社会投资方的项目合同应当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签订,并在合同中明确收益分配、风险责任及违约责任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特点、项目新增耕地平均成本等因素,区分耕地类型与质量状况,并结合不同的实施模式,参照相关行业社会评价投资收益率,参考土地整治定额标准,确定社会投资方所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收益,防止出现暴利现象。《意见》还提出,市、县人民政府与社会投资方完成项目合同签订后,应将社会投资方的收益纳入预算安排,保障社会投资方收益。

(四)明确社会资本投资补充耕地指标的归属,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意见》出台前,部分地方以补充耕地指标作为利益分成,将补充耕地指标分配给社会投资方,这一做法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意见》明确,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由自治区收储后,剩余指标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将补充耕地指标分成作为社会投资方的投资收益。社会投资方无权干预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安排,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明确工作经费,解决项目管理部门经费难落实问题

以往土地整治项目的项目业主主要为市、县土地整治机构,其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项目业主管理费。而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虽然项目业主不是市、县土地整治机构,但市、县土地整治机构仍负责项目选址、立项、审查、实施监管及验收等工作。为确保社会资本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的地方管理部门能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意见》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指定部门负责项目选址、立项、审查、实施监管及验收等工作,并通过年度预算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具体经费额度由各地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时予以明确。

(作者单位:广西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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