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实施廉政审计的探讨_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军队实施廉政审计的探讨_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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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健全军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军队“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审计作为惩防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如何发挥在反腐倡廉中的独特作用,提升治理腐败体系的整体效能,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笔者认为军队实行以腐败为导向的廉政审计势在必行。

      一、科学界定廉政审计的相关概念

      从字面上看,“廉”是指廉洁,即不贪污不腐化;“政”是指政治、行政,即治理国家的活动。因此,廉政可以理解为“为政清廉公正”,其对立面就是贪污、腐败。广义的廉政审计是指为保证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廉洁从政而进行监督所采取的审计活动的总称。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属于廉政审计的范畴。狭义的廉政审计是指以审计部门为主,协同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对腐败高发多发领域、重点部门、重点项目和资金,以腐败为审计导向,预防、揭露和打击军队单位和人员经济犯罪的特殊审计。狭义的军队廉政审计是“军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审计目标就是在军队审计的理论平台上,进行审计反腐败制度的再创新,以体现“惩防体系”要求的特点.达到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效果。

      这里要重点明确的是:廉政审计的主体是军队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采取的是审计牵头、其他监督部门联合协调的查处机制。廉政审计的客体是军队单位和人员,特别是握有相当权力、具备高腐败风险的部门及其人员。廉政审计的重点是腐败高发多发领域、重点部门、重点项目和资金。例如,经费审批、房地产转让、装备物资采购、对外有偿服务等领域,大型战场设施、重点装备等项目。廉政审计以腐败为导向,审计方法有其特殊性,有别于常规审计。廉政审计的作用是预防、揭露和打击各类腐败行为。

      二、准确把握廉政审计的重点内容

      廉政审计是以腐败为导向的审计,这是廉政审计的特色和创新之处。廉政审计的重点不在于检查会计账表的错误和遗漏,而是侧重于分析腐败多发领域的军队单位和人员的廉政或腐败情况。它是对“预警管理理论”“风险导向审计”“舞弊审计”等理论的整合和具体运用。其工作原理是:通过设定指标体系和测量指标值,得出廉政(腐败)状况指标值,再根据预先设定的指标值来确定当前廉政(腐败)的警告级别,按照不同警告级别采用不同审计策略。主要包括预警审计和查实审计两阶段。

      (一)预警审计

      所谓预警是度量某种状态偏离预警线的强弱程度、发出预警信号的过程。预警审计根据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获得的腐败线索,以及廉政指标监测结果,运用审计职业判断,确定廉政审计重点和范围。预警审计内容包括四大块。

      1.廉情(腐败)信息收集。由军队审计部门接受和收集来自各方面的线索,从中排查出有审计价值的疑点和信息,确定具体审计对象。廉情(腐败)信息来源包括: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建审计、装备审计和绩效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疑点线索;官兵举报的疑点线索;其他来源的立项审计线索。比如,由审计部门组织的对重点部门、重点项目和重点资金专项审计调查所获取的线索;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移送的专案鉴证审计;利用投诉专线电话和投诉专用信箱的受理形式,受理广大官兵对党风廉政、行风建设等方面的投诉,等等。

      2.廉政(腐败)指标体系的建立及监测。廉情(腐败)信息的收集只是定性反映腐败状况,而且存在反映盲点。廉政(腐败)指标体系的建立,能从定量上反映权力部门和相关人员腐败程度及其发展趋势。廉政(腐败)指标体系是根据警兆反映在具体指标上,并预报警情的。个人腐败的警兆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获得:岗位特征诱因(实权岗位);个人习惯诱因(奢侈、赌博、行为不检、品德不良等);个人财务压力诱因(负债、疾病、报酬不足等);环境控制特性诱因(缺乏内部控制、上级部门无法有效监督、经常更换会计人员、委托人对审计人员施压、官兵反映不良等)。笔者认为这个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评价指标,用来正确评价部门、个人廉政或腐败状况;另一方面是监测指标,能随时反映可能存在或发生的经济腐败行为,并进行预警。廉政指标的评价与监测功能与审计监督功能耦合,使审计关口前移,较好体现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反腐败斗争策略。

      3.廉政专项审计。根据廉政指标监测结果,对“嫌疑腐败”分子执行有关廉政规定的情况进行全方位的审核。审计内容有:公款旅游,超标准、超范围公款报销应由个人开支的费用问题;违规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以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问题;违规超标准装修(饰)办公楼(室)和个人住宅,违规配备交通、通讯工具及报销相关费用等问题;违规列支会议费,超标准超范围公款报销学历学位费用和其他各类学习培训费用的问题;虚开发票套取公款,以及违规采购办公用品和其他公用物品的问题,等等。

      4.廉情(腐败)分析。就是对所收集到的定性腐败信息,以及廉政专项审计结果进行分析研究,以判别军队单位和人员权力行为是否突破腐败警戒线,并对不同结果分别采取表彰、廉政教育和查实审计策略。

      (二)查实审计

      预警审计可比作医生根据各种肿瘤症状发现了病人的某个部位有肿块;而查实审计的工作就是给肿瘤定性,解决它是什么“癌”,是“良性的”还是“恶性的”。它是针对在预警审计阶段所发现的指示性证据进行的审计,以确定腐败性质、触犯的法律条款以及犯罪严重程度。在查实审计中,要充分发挥以军队审计部门为主,纪检和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审计查处机制的作用,如借助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配合,封存财产、扣审相关人员等。如果审计职权、手段(含其他部门的配合手段)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形成审计结论和决定,或者已形成结论和决定,须由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实施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则进行审计移交。廉政审计较好地体现了“审计机关先行突破,纪检、监察、司法协同作战”的办案思路,弥补了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某些手段的不足。

      三、健全完善廉政审计的配套措施

      (一)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环境

      军队实行廉政审计,一方面必须在军队法制框架内进行,另一方面又必须有法可依,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制度环境,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制定军队单位和人员廉政法规。除了采用法律手段对腐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之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军队单位和人员的从政行为,为军队单位和人员的公务活动设立一整套道德行为标准,以防患于未然。此类法律对军队单位和人员总的要求是军队和国家利益至上,忠实地遵守法律的规定,公正地履行职务,恪尽职守,严禁利用职权及其影响谋取私利。我军相关规定较少,仅在2008年颁布了《军队单位和人员财经违法行为处理规定》,还应制定有关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并注重系统性、协调性和法定性。

      二是将廉政审计纳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确定廉政审计法律地位。依法实施廉政审计,首先需要在《审计条例》中对廉政审计做出明确规定。现行《审计条例》第一条虽然规定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军队财经秩序,提高军事经济效益,促进军队党风廉政建设”,但对审计部门的职责主要集中在监督军队各单位的财务收支上,而对于反腐防腐方面的职责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写入《审计条例》。从广义上讲,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廉政审计,因此建议在《审计条例》第三章“审计职责”中增加一条:“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管理经济活动中履行职责和廉政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是建立廉政审计执业规范。制定廉政审计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是廉政审计的基础性工作。这些规范主要包括审计主体资格规定、廉政审计准则、审计立案标准规定、预防腐败控制制度测试评价准则、审计证据准则、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准则、审计报告准则、审计疑点线索和案件移送规定等。

      此外,还需要建立相关廉政审计的工作制度,包括违法乱纪案件报告制度、审计举报受理制度、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制度、与其他机关反腐审计联系制度、审计质量保证和控制制度等。

      (二)建立完整的廉政审计组织体系

      一是建立以军队审计为主、内部审计为辅的廉政审计组织体系。军队审计部门是廉政审计的主力军,在廉政审计工作的组织和业务方面是主导者,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廉政审计机构和专职人员,专司廉政审计职能。但是廉政审计任务艰巨而繁重,单靠军队审计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单位内部审计力量的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熟悉军队单位内部情况,监督和防范腐败行为针对性强、时效性高,构成廉政审计最经常、最普遍的工作基础。

      二是建立起以军队审计部门为主,纪检、监察、司法、干部、财务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审计联合组织。这种部门协调配合的审计查处机制,整合各部门权力优势,实现超越审计权限的权力运用。如借助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配合,封存财产、扣审相关人员等。如果审计职权、手段以及其他部门的配合手段已用完,审计主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形成审计结论和决定,或者已形成结论和决定,须由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则进行审计移交。

      三是利用现行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兼司“廉政审计”工作。鉴于目前审计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的情况,特别是在大力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并强化其反腐防腐作用的前提下,可以借助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兼司一段时间的廉政审计工作,但有必要在审计对象、审计程序和审计重点等方面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对廉政审计的兼顾性和包容性。日后,一旦开展廉政审计,既可以直接迅速转换成廉政审计,也不会妨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理顺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相互关系

      将廉政审计确定为一种独立的审计类型,其审计目的、内容、手段、规程等有特殊规定性。它与经济责任审计有相似之处,但经济责任审计并不能完全替代廉政审计。

      首先,两者都是立足于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预防治理腐败,都是强化审计防治腐败的有效措施。其次,两种审计都打破了传统审计对事不对人的审计框框,既对事审计,也对人审计,强化了审计监督力度。再次,两种审计在组织体制上都不再是单兵作战,而是建立了由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审计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并逐步成为一种监督机制,发挥制约权力错用和滥用的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一直被外界比作“一把反腐利刃”,认为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能发现领导干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但笔者认为,不能因此就把经济责任审计简单地等同于惩治腐败。它只是对干部进行考察的方法之一,只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手段之一,不能夸大其作用。经济责任审计担当反腐角色还存在一定局限性。一是针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标准体系尚不完善。二是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局限于对其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方面,这只是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一部分。经济责任审计要真正成为“反腐利刃”,必须既要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还要对其廉政责任、政治责任进行评价。以廉政规范作为评价干部是否廉政的依据,从而将脱胎于“经济责任”的审计转变为“廉政审计”或者“反腐败审计”,其结果无论是在干部人事考核上还是在反腐倡廉方面都将发挥更加积极作用。

      当然,在当前廉政审计推行还有一定难度的情况下,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吸收廉政审计部分内容,比如腐败预警指标、预警审计等,以充实经济责任审计的反腐含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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