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中核心企业信用额度分配研究_授信额度论文

供应链金融中核心企业信用额度分配研究_授信额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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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核心企业,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授信额度配置的核定是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本文讨论供应链金融业务中核心企业在综合考虑核心自身及企业上下游企业信用状况和融资业务风险的情况下如何做出授信额度配置决策。

核心企业是供应链金融的参与者,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资信状况影响着其他企业施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成功与否。找到并确认了核心企业的雄厚实力以后,银行有两种方式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一是核心企业间接参与。通过与核心企业积极配合下,掌握这个供应链中其他中小企业的核心信息,核实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有贸易来往,来减少信贷的风险,从而开展应收账款、订单、存货、预付账款金融业务等业务。二是核心企业直接参与。通过核心企业的承诺回购、提供担保、签署承付协议等方式,及时而有效地将风险降到最低来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当然显而易见,银行偏好于第二种模式,采用第二种模式时,中小企业信用不是银行考虑是否放贷的对象,此时上下游企业借用了核心企业的额度。核心企业直接提供自身授信额度在上下游企业中进行分配,增加自身风险来帮助上下游企业获得较为充足的现金流。本文讨论的是第二种模式。

一、融资企业授信额度测算

银行首先会对核心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经过综合分析与评价后,银行会确定核心企业的信用额度总量。在调查评价过程当中,银行主要关心核心企业的偿债能力,包括现有负债总额、债务偿还能力、或有负债及负债权益的结构。我们可以假设银行授给核心企业的信用总量为T,核心企业根据衡量自身信用、经营、财务、市场等多方面因素后分配给上下游需要融资的企业信用额度限额为E,显然E<T。然后将核心企业分配给单个上下游需融资的企业信用额度设为M,则可令E=M1+M2+M3+M4…单个融资企业分配到的信用额度M可以采用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计算,这样使得决策更加科学化。计算的主要依据是供应链金融中需融资的中小企业具备的流动资金对债务偿还的保障能力。因此对供应链的融资企业的授信额度的测算可参考如下计算公式确定:I=D×B×L

其中:I为当期最高授信额度;

D为运营现金周转量(运营现金周转量=应收账款平均余额-预收账款平均余额-应付账款平均余额+存款平均余额+预付账款平均余额);

B为预期贸易增长率(该比率是预计下一周期融资的中小企业贸易增长情况);

L为贸易比例系数(该系数计算方法是需融资的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贸易来往额度占核心企业所有贸易额度中的比例)。

基于融资企业的信用额度总量限额E,核心企业从“信用额度分配规划”中设置的信用分配系数R(R<1)。因此,供应链金融上的融资企业信用额度分配为:E×R

所以,将E×R与1进行比较,确定M值。

若E×R>I,则上下游融资企业的授信额度分配为M=I;

若E×R<I,则上下游融资企业的授信额分配为M=E×R;

若E×R=I,则上下游融资企业授信额度分配为M=I=E×R。

所以,核心企业在实践操作中,必须统筹考虑核心企业授信在整体风险量中的额度安排,结合“流动资金对债务偿还保障能力”和“信用额度分配规划”测算出二者额度进行适当协调与分配——通过调整各自额度和提高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应的信用分配比例,将核心企业的风险能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二、核心企业授信额度配置机制

1.基于历史数据授信额度动态更新

在核心企业授信额度分配测算中有很多参数需要基于历史数据统计而得到,并且在下一周期授信额度分配工作开展前,需要基于新的数据积累重新计算有关参数,实施动态更新。融资企业额度分配公式中运用到的参数比如有该融资企业最近的财务报表、上一周期分配的授信使用情况,还包括根据每年地区、行业评级结果的变化而进行调整的行业、宏观数据等。

2.基于资源充分利用的授信额度使用

(1)融资企业循环使用授信额资格。上一周期结束后上下游融资企业若想继续使用核心企业的分配额度,须满足一定条件:保持一定的经营和财务水平,可以用信用等级衡量,即信用等级应该保持在一定水平;在授信期间内未发生重大事项,和核心企业贸易往来未大幅减少,没有诉讼官司、核心高层未调整等;如果有以上事项发生,核心企业有必要调整授信额度分配,对其重新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重新确定授信额度分配;具体申请的单笔授信分配,此笔信用分配需属于核心企业批准的授信额度分配所包含的授信品种(订单、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中一种或多种),对于上下游企业采用中长期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时,可以约定其偿还期应符合一定条件,比如不得超过三个月等。

(2)融资企业授信额度剩余管理。核心企业在授信机制中应引入供应链金融模式限额设置,即上下游企业采用订单、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供应链融资手段时,在任一时刻使用的信用有上限额;当上下游企业借用核心企业在同一时间产生冲突,必然会导致一方或部分企业无法使用信用额度。当周期末融资企业剩余额度未使用完时,应分析原因,如果非限额原因,基于风险控制和资源充分利用的目的,核心企业可以在下一周期内缩减分配的授信额度。同时可以约定融资企业需付出一定授信额度占用费。

(3)核心企业授信额度分配暂停。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核心企业暂停分配授信额度:融资出现的重大事项,重新评价结果不符合继续授信条件的;融资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出现恶化趋势,即信用等级降到了约定的水平之下;融资企业具体申请的单笔业务不属于批准的供应链金融产品;供应链金融产品属于中长期,其偿还期不符合约定的条件。

(4)核心企业出于其他原因考虑,不再给予融资企业授信额度分配。

3.基于风险防范的授信限额设置

信用限额,是核心企业对某一评级项下任何单一融资企业的限额上限,与信用评级每个等级相对应。设置授信额度分配限额可避免过高设置授信额度带来信用及经营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最大程度的降低核心企业风险,核心企业在授信机制中可引入供应链金融分类限额设置,即上下游融资企业采用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供应链融资手段时,在某一时刻使用的信用可设有最高上限额度;在周期内对单个融资企业应有信用限额,周期内对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也可分别设有信用额度上限额。核心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回购、担保协议时候,回购、担保一样可设有限额。以上基于风险防范的授信限额设置涵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信用风险额度控制体系,为核心企业集中风险管理提供支持;其限额的设定需考虑不同维度下现有融资企业的具体融资余额、融资风险程度、融资收益水平等因素。

综上所述,核心企业是供应链金融实施的主导者,一般是信用资质良好具有强大实力的企业。相反,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信用资质较弱,往往不具备向银行贷款的资格,因此中小企业希望能通过与核心企业的业务合作来获得银行的青睐。银行拓展业务同时又降低风险的方式就是对资质较好的核心企业进行授信,让核心企业对其上游的供应商和下游销售商进行自身信用的分配,这样银行在降低风险的情况下业务就实现了整条供应链渗透。供应链金融中核心企业授信额度配置是在贸易背景的特定化以及系统性统筹下进行的。鉴于此,本文根据供应链金融的特点测算了供应链金融中融资企业的授信额度,并且建立了基于历史数据授信额度动态更新、基于资源充分利用的授信额度使用、基于风险防范的授信限额设置的核心企业授信额度配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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