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要适应历史性转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历史性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5大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上海、广东、四川、北方、东北、西北6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组建,充分说明了国家领导人对环境监管能力的重视,显示了国家环保总局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构建完备监察体系的决心,体现了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针对新形势下环境执法的建设,本刊记者采访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新元。
本刊记者:为实现历史性转变,温家宝总理要求“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周生贤局长把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列为总局重点解决的两件大事之一。您认为:在历史性转变中,环境执法工作的机遇是什么?要适应和推进历史性转变,最关键的工作是什么?
陆新元: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温家宝总理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是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周生贤局长强调:“三个转变是对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认识的新飞跃,是战略性、方向性、历史性的转变,是我国环境保护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环境执法工作必须抓住历史机遇,正视执法障碍,勇于剖析不足,加强改革创新,破解执法困境,适应并推进历史性转变。
“十五”期间是我国环境监督执法事业改革进程最快、发展成绩最为显著、取得成效最大的时期。“十五”期间,环境监督执法工作主要取得了六个方面的成效:一是切实解决了一批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二是开展了重点区域与行业的环境综合整治。三是排污收费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四是环境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取得历史性突破。五是初步建立了生态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六是环境应急工作逐步展开。
历史性转变为环境执法工作的发展创造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历史性转变的过程也将是环境执法体系不断完善、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执法效果不断增强的过程。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为环境执法提供可靠保障;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将使环境执法赢得主动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将提高环境执法效能。能否抓住这个机遇,事关环境执法工作的长远发展,事关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大局。
温家宝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说到“十五”计划环境指标没有完成这个问题时指出,严格执法,依法保护环境,是最关键的,也是最难的。环境执法要适应和推进历史性转变,关键在改革创新、理顺体制、健全机制、强化法制、增强能力。紧紧围绕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总体思路,紧紧瞄准构建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目标,紧紧坚持“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方向,紧紧按照先进性、完整性、系统性的要求,切实做到“四个实现”,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环境执法队伍。
本刊记者:环境执法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环境保护的逐步深入,环境执法工作也遇到很多难题,您认为影响环境执法的主要因素是什么?改变不利因素的对策是什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局长 陆新元
陆新元:当前环境执法工作正面临着严峻局面: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环境容量不堪重负;突发性环境事件及群体性事件进入高发期;环境问题已成为国内社会的热点问题;环境执法外部干扰多,地方保护主义和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环境执法面对的往往是地方经济活力的推动者、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者、当地群众就业岗位的提供者,企业环境违法的危害不容易受到重视。
环境执法面临诸多难题,主要表现为四大障碍:一是法制障碍,二是体制障碍,三是机制障碍,四是能力障碍。
解决这个问题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一是环境执法须从源头抓起,实现全过程环境监管。一方面,环境执法“关口要前移”,从规划入手;另一方面,环境执法“重心要下移”,赋予市、县区级环境执法监督更大的职责,彻底改变事后、被动、消极的执法模式,实现全过程、主动、积极的环境执法。
二是实现全系统综合、协调的环境执法。环境执法要多管齐下,“握指成拳”,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环境执法。环保部门要形成环境执法监督的合力,优化、协调、整合环保部门环境执法资源,同时形成经济、技术、宣传教育等综合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
三是实现全社会性、全方位的环境执法。要发挥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职能,要加大环境司法执法力度,完善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施环保义务监督员制度,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力量,弥补环境执法资源缺乏问题,为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提供服务。
四是实现素质好、水平高、能力强的现代化环境执法。全面加强执法队伍思想、作风、组织、业务和制度“五大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监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
本刊记者:我国已经进入突发性环境事件高发期。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共处理环境事故与生态破坏事件64起,而今年前6个月已达76起,比去年全年还多。执法监察工作将如何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频繁发生的严峻形势?
陆新元:从2005年底总局开展的全国环境安全大检查来看,当前环境隐患非常突出。我国经历了20多年的快速推进工业化的发展阶段后进入环境突发事件的高发时期,目前环境问题已集中出现。改革开放初期建设的许多企业,特别是化工、冶炼等高污染行业,由于产业布局不合理、生产工艺落后、设备老化等因素,多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破产、停产或转制,正常监管体系被打乱,极易产生重大环境污染。目前环境应急工作难以满足有效处理突发性环境事件的要求。应对这种严峻形势,一是需要加强思想认识,增强敏感性;二是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加强部门配合。使环保部门在最佳时机进行事故处理;三是增强应急能力;四是总结处理突发性环境事件的经验;五是严格追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六是继续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七是继续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利用3年左右时间,持续开展以化工等高污染行业为重点的环境安全大检查;八是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警体系,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与水平。
本刊记者:7月11日,潘岳副局长通报新闻界,松花江事件后启动的全国化工石化项目环境风险大排查行动完成。结果显示,7555个化工石化建设项目中有45%为重大风险源,存在着严重的布局性环境风险。今后,该如何开展对这些项目的日常执法监督工作?
陆新元:“十一五”期间,我国要初步建立以环境执法、社会监督和企业自律三大部分为内容的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明确日常执法监督目标。“十一五”要建立健全国家、省、市三级环境监控中心,对全国65%的重点污染源实现实时监控、数据采集、计量分析、异常报警和信息传输,32个省级和345个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求全部设立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形成统一的监控网络。全国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达到80%以上。环境污染投诉案件的查处率达到95%以上。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的总体要求,健全国家、省、地市、区县四级环境监察机构网络,要普遍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计划到2010年,12369环保举报热线覆盖率达90%,环保举报信息自动管理系统普及率达到60%。国家环保总局及“区域督查中心”、省、市和60%的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全面普及环保举报信息自动管理系统。
本刊记者:国家环保总局在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新组建了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总局领导和委托开展工作,督察中心与当地环境监察机构是一种什么样的工作关系?
陆新元:在今年4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温家宝总理明确提出要“不断加强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曾培炎副总理进一步强调“要健全有利于加强执法的工作体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充分说明了国家对环境监管能力的重视,充分体现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的环境监管能力现状与环境管理的需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法规制度不全,体制机制不畅,职责能力不强。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不断加强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努力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做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全面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顺利完成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任务,国家环保总局全面启动组建五大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六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努力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促进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
陆新元(右二)在山西神堂堡煤焦油泄漏现场指挥
督查中心和监督站受环保总局领导,对环保总局负责,不指导地方环保部门业务工作,纳入总局环境应急响应体系,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
本刊记者:2001年6月,国家环保总局开通了“12369”环保举报热线,架起了一条为民排忧解难的环境举报投诉热线。但据“2005年年度中国公众环保能数——民生指数”显示,我国有八成以上的人不知道这个环境举报热线电话,您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什么?应采取什么措施充分发挥这个热线电话的作用?
陆新元:为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加强环境保护事业的社会监督,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总局开通了“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这条热线的开通在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环境执法效率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目前,确实存在着公众了解不够的问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是宣传力度不够,二是公众环境维权意识还需要提高。因此我们下一步打算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推进公众参与环境执法,扩大环境执法力量。
本刊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但在实践中,环境执法活动并未完全公开,公众参与是环境执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您认为,应如何拓宽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渠道?媒体应该起什么样的作用?
陆新元: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在法律上肯定了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权利。2003年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制度,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奠定了更为明确的法律基础。但不可否认,我国公民参与环境执法的总体水平较低,存在着诸多现实问题。
一是环境执法中的公众参与不够充分、流于形式。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执法主要体现在环评中,但由于时间紧、调查经费少等原因,较多项目的公众参与仅限于在局部群众中采取调查问卷的方式,没能听取广泛、全面的群众意见。二是公众参与的理性化程度较低、能力不足。许多公民对环境问题的危害性、环境执法的目的和意义等认识不足,甚至在自己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还不会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使得现实中公众参与的能力与参与要求不相符。
根据当前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现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一是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环境执法机制。对公众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公众参与经常化、制度化。二是政府官员应对公众参与持有正确态度。政府部门是环境政策的主要执行者,政府官员对待公众参与的态度直接影响到公众参与的作用发挥。这就要求政府官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态度,积极推进公众参与环境执法。三是逐步提高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加大其参与环境执法的程度。公众环境法律意识的高低是影响其参与环境执法程度的重要因素。要广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加大促进执法决策的公开化和执法过程的民主化,为公众参与环境执法提供良好的条件。
加强环境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对于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环保部门应该依靠新闻媒体来宣传政策、传递信息、动员群众;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弥补环境执法手段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