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能财税优惠政策:国外经验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物质能论文,财税论文,优惠政策论文,启示论文,国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生物质能是蕴藏在生物质中的能量,是指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把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后固定和贮藏在生物体内的能量。生物质能具有四个特点:(1)可再生性:生物质属于可再生资源,资源丰富,可保证能源的永续利用;(2)低污染性:生物质的硫含量、氮含量低,作为燃料时,对大气的二氧化碳的净排放量近似于零,可有效地减轻温室效应;(3)分布广泛性:生物质能分布广泛,缺乏煤炭的地域可充分利用生物质能;(4)生物质燃料总量十分丰富:生物质能是世界第四大能源,仅次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随着农林业的发展,特别是炭薪林的推广,生物质资源还将越来越多。开发生物质能已成为解决全球能源问题和改善生态环境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在世界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占主要地位的是生物质能,其次是水能和地热能。但是,生物质能作为可再生能源具有分散性、高投资性和投资回报周期性长的特性。各国政府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促进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特别是欧美国家,制定了多种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生物质能产业的发展。其中一些国家的财税政策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促进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的财税政策
相对于其他可再生能源来说,美国对生物质能是比较偏重的。目前生物质能占美国能源供给量的3%,成为其国内最大的可再生能量来源。美国生物质能技术研究与开发委员会还设定长期目标建设生物质能源系统。
1.资助研发投入。美国政府加大科技投入,用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开发。在运作方式上,美国能源部不直接管理实验室,而是通过公开招标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实行私有化管理模式,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和控制,并吸引社会资金加入,加快研究开发周期。
2.提供产出补贴。1992年美国的《能源政策法》规定了一项优惠内容:通过国会年度拨款为免税公共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和农村经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每生产1千瓦时的电能补助1.5美分。此外,美国政府还加大对生物质能发电计划的投入,1999年度财政投入为3.08亿美元。
3.实施政府采购。美国联邦政府有关法律要求政府必须购买国产高能效产品和“绿色”产品,如要求联邦政府在2005年购买10万辆洁净汽车,其中一部分就包括生物质燃料汽车。
4.直接减税。对生物质能发电实行为期10年的产品减税,即每发1千瓦时减少1.5美分,1997年已增长到每千瓦1.65美分。但这一政策仅适用于1999年6月1日前投入运行的可再生能源设备,而且只在投入运行后的前10年内有效。2005年8月8日通过的新《国家能源政策法》明确规定,美国将在未来10年内,向全美能源企业提供146亿美元的减税额度,鼓励能源行业采取节能、洁能措施。
5.加速折旧。根据1978年的《能源税收法》,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可以获得各种各样税收优惠政策和5年的加速折旧方案。
6.企业所得税抵免。企业所得税抵免的范围包括:(1)技术开发抵税。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和潮汐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同时其形成的固定资产免交财产税。(2)生产抵税。风能和闭合回路生物质能发电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每生产1千瓦时的电能可享受从当年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中免交1.5美分的待遇。2003年,美国将抵税优惠额度提高到每千瓦时1.8美分,享受税收优惠的可再生能源范围也从原来的两种扩大到风能、生物质能、地热、太阳能、小型水利灌溉发电工程等。
二、英国开发利用生物质能的财税政策
面对新时期能源供应与结构安全的挑战,英国政府制定了一个可再生能源计划,旨在通过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解决污染问题,摆脱对矿物燃料的过分依赖,建立一个多样化、安全和可持续供应的新能源产业。
1.资助研发投入。21世纪以来,英国政府加大了可再生能源的研发投入。企业和研究机构开发新产品或从事创新技术的开发与研究,政府将提供其费用总额的70%进行资助。2000年至2001年,英国贸工部用于可再生能源的研发经费从1998年至1999年的970万英镑增加到1400万英镑。工程与物理学研究理事会每年也增加350万英镑,用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
2.提供产出补贴。政府向供电公司征收矿物燃料(包括核电在内)发电税,用于补贴包括生物质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税率的多少则因不同地区和时期而异,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税率原为1%,现在已提高至2.2%。苏格兰的税率也由原来的0.7%提高至0.8%。
3.提供销售补贴。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商通过竞争得到合同后,按奖励价格出售其电力,价格的高低则由技术状况和竞争结果决定。原则上这种补贴应随着合同的延续而降低,直到取消政府补贴,将技术完全推向市场为止。
4.强制性罚款。由于英国的供电和发电系统已经在1990年成功地实现了私有化,因此,所有供电商都必须履行责任和义务,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购买合格电力,达到当年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份额。如果完不成任务,电力监管局规定,供电商将要交纳最高达其营业额10%的罚款。
5.实施政府采购。如果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配额有剩余,则表明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处于卖方市场状态,电力监管局可以收购剩余部分,收购价格为每配额30英镑,实际上这一价格相当于政府确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底线价格。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维持可再生能源电力一个相对较高的市场价格从而鼓励投资商投资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需要保证政府每年确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份额目标略高于实际可能份额。
此外,除了上述的财政政策之外,英国还通过对小企业实行研发税减免政策鼓励企业特别是新兴中小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英国的政策有特别之处,那就是对违反可再生能源政策措施的企业实行罚款措施,对非可再生能源通过征收矿物燃料发电税来补贴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三、德国开发利用生物质能的财税政策
德国政府多年来一直重视生物能源的开发利用。在生物柴油生产和消费方面,德国在欧洲乃至世界都处于领先地位,成为全球生产和使用生物柴油最多的国家,并且做到了政策立法。德国政府鼓励使用生物柴油,对生物柴油的生产企业全额免除税收,使其价格低于普通柴油。2004年德国已有1800个加油站供应生物柴油,并已颁布了德国工业标准(EDIN51606)。此外,德国2000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促进法》被实践证明是有效的,它促进了该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该法律规定,电力运营商有义务以一定价格向用户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政府根据运营成本的不同对运营商提供金额不等的补助,该政策是全球首创,现已被各国竞相效仿。
德国具有完善的环境财税体系。德国环境财税政策的实施主要是通过政府投资和改革完善环境税收政策来实现的。政府投入方面,联邦政府统一各部门用于环保的预算,其中一部分由联邦环境部组织实施,并列入环境部预算,其他分散在联邦各职能部门。2005年列入环境部的预算为7.69亿欧元,主要用于资助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如用木材取暖设备购置资助、新技术开发、太阳能热水器等。联邦政府用于与环保相关的支出为74.38亿欧元,大致占联邦总预算的4%。除政府投资外,2005年民间投资大致为78亿欧元。
1999年起德国采取“燃油税”附加的方式,收取“生态税”。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征收生态税,使石化燃料对气候和环境所造成的危害的治理成本内部化,即治理费用纳入消费者购买石化燃料产品的价格中。并将大部分生态税收入用于补充职工养老金,使企业养老金费率降低,从而起到降低雇主雇员劳动成本、增加就业的目的。此外,还可以减少石油消耗,降低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生态税的征收对象是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不同用途、不同品种采用不同的税率,平均税额占油价的12%-15%。所得收入10%用于环保措施投入。
四、印度发展生物质能的财税政策
印度是发展中国家中可再生能源利用较快的国家。为减少对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的过度依赖,印度已开始重视生物质燃料的开发。首先在广大农村推广使用包括生物质能在内的各种可再生能源,并正在实施用麻风果生产生物柴油的计划。
1.提供低息贷款。主要是建立可再生能源投资公司,该公司专门为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提供低息贷款,以及帮助可再生能源项目进行融资。此外,印度政府还宣布了一揽子特殊的财政优惠政策。负责提供财政支持的主要是非常规能源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署。
2.提供投资补贴。印度政府为降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运行成本,特别提供10%—15%的装备投资补贴。
3.税收优惠。主要有:免缴增值税,关税优惠,加速折旧,所得税抵免。
总体上,印度发展生物质能的财税优惠政策措施较多,尤其是税收政策措施。其对于研发投入没有相关的财税政策优惠,而进口设备有优惠。
五、国外经验对我国利用生物质能的启示
尽管各国扶持政策的方式和内容有所不同,但基本政策框架是相似的。各国利用的财政补贴政策主要有三种:一是研究开发投资补贴和建设投资补贴;二是产出补贴;三是对消费者进行补贴。各国大都对生物质能源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实施投资抵免、减免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降低生物质能源企业的建设成本、运营成本,提高企业投资和生产积极性。各国政府鼓励政府采购生物质能产品,以促进产业的发展。除此之外,各国采取了其他相关政策措施,以配合财税政策的实行。这些政策大致有:设定具体的长远发展目标、设立生物质能源发展的补偿机制或基金、完善生物质能源企业的认证机制等。
我国生物质能源丰富,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也高度重视生物质能的发展,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并提出要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目前,我国生物质能利用取得了很大成绩,也有一些鼓励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的财政税收政策。如,政府部门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科技攻关提供资金。其中科技部“九五”期间的科技攻关费用约6000万元用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平均每年约1500万元。“十五”期间,包括科技攻关、863计划和973计划都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大量的经费支持,总额已超过3亿元人民币。中央政府每年有1.2亿元人民币的贴息贷款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
但总体看,我国生物质能开发利用仍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资源不清楚、技术不成熟、政策和市场不完善等。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运用财税政策解决能源和环境问题的主要手段有价格政策、税收和收费政策、补贴政策等。这些国外经验对于我国发展生物质能工程很有借鉴意义。财政作为促进生物质能源发展最重要的政府激励制度之一,其安排会直接影响生物质能源发展动力。在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可以考虑实行以下优惠政策。(1)建立风险基金制度,实施弹性亏损补贴。生物质能是石油的替代品,石油价格波动引起生物质能供求及价格变化。通过这一制度,可以化解石油价格变动的风险,为市场主体创造稳定的市场预期。(2)原料基地补助。保障原料供给是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的前提。国家鼓励开发冬闲田、盐碱地、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原料基地。(3)示范补助。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的发展最终要靠技术进步。国家鼓励纤维素乙醇等具有重大意义的技术产业化示范,以增加技术储备,对示范企业予以适当补助。(4)在政府统一采购的安排中,可以适当向生产生物质能产品的厂商倾斜,在政府采购招标方案安排中多包含它们的产品。(5)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在生物质能项目融资中的作用,促进生物质能项目资金的多元化。(6)在企业所得税中对投资生物质能项目的企业实行投资抵免和再投资退税政策进行鼓励,可以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的实现利润中抵扣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对企业用所得税后利润投资于上述项目的,退还其全部或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以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重视、参与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对于科研单位和企业研制开发出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及产品的转让销售所得收入,在一定时期可以给予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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