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绩效与经济组织:来自中国农业的经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农业论文,绩效论文,组织论文,制度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学研究的前提假设是“人的行为是理性的”。理性可以定义为:一个决策者在面临几个可供他选择的方案时,会选择一个能令他的效用得到最大满足的方案(林毅夫,1995)。按照经济学的生产理论,一个理性的厂商或农场主,都会在一定的成本下增加产出或在一定的产出水平下降低成本以达到追求利润最大化目的。但这个传统的生产理论不能满意地解释为什么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生产者会抵制那些有利于提高产量或降低成本的耕作方式上的技术创新和新品种或其他各种经济作物的引进推广。难道小农是缺乏理性的吗?经济学家们的研究表明,实际上,任何生产者的行为都没有违背传统“理性”的假说,(注:如西奥多-W-舒尔茨,在《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根据社会学家对危地马拉的帕那加撒尔和印度的塞纳普尔这两个传统农业社会所作的详细调查资料表明,在传统农业中,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低下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当小农面临的是一种带有很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的维持生存的农业时,他表现出的是一种“生存理性”。经济人类学家卡尔—波拉尼(Karl Polanyi)(注:卡尔-波拉尼(Karl Polanyi)提出了对前资本主义小农经济的研究中用所谓“实体经济学”代替“形式经济学”,即资本主义经济学的主张,批评了将市场利润的追求普遍化,将功利的“理性主义”世界化的分析思路和方法。)富于洞见地指出,在资本主义市场出现前的社会中,经济行为是嵌于社会关系中的,因而要把经济作为社会制度过程来研究(郭于华,2002)。因此,在传统农业社会,比研究土地“稀缺性”更重要的工作是,研究影响农民行为的那些社会制度环境为什么会形成以及如何形成?无效的制度为什么会固化下来以及如何固化下来的?在所有的制度差异中,什么是最重要的?制度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会向理想的方向变迁?(林毅夫,2000)制度经济学分析的基本一点是,有什么样的制度,理性人就会做出什么样的反映。如果制度是好的,即如果农民能够通过一种合理的、可靠的途径获得贷款、化肥、水源、作物信息和销售渠道,如果他的产品可以获得公平的市场价格,如果他能感到可以保证他和他的家人将是任何改善农业条件的主要受益者,那么他都会对各种经济刺激做出反应(迈克尔—P—托达罗,P321,1999)。
一、制度安排与农业效率问题:经典文献述要
国内外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都注重研究制度对农业的影响。如西奥多—W—舒尔茨,在他的代表作《改造传统农业》中,提出了改造传统农业的一个必备条件就是:引进新的生产要素,(注:舒尔茨认为,传统农业落后的根本原因在于收入流来源的价格高,即资本收益率低,引进新的生产要素可以使农业收入流价格下降,从而使农业成为经济增长的源泉。)即技术变化,这个观点已被人们广泛接受。那么,如何才能通过引进新的生产要素来改造传统农业呢?舒尔茨着重论述了三个问题,(注:其他两个问题是: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为引进现代生产要素创造条件;对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其中之一就是建立一套适于传统农业改造的制度。他认为,制度上的相应的改变是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之一,提出了改造传统农业的一些最重要的制度保证,如运用以经济刺激为基础的市场方式,通过农产品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动来刺激农民。尤其是地租价格,它在农业资源配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任何对地租的压抑都有损于指导和引诱农民有效地使用农地的信号和刺激;在所有制方面,改造低效的不在所有制形式,(注:即土地所有者并不住在自己的土地上,也不亲自进行经营。)实行居住所有制形式;(注:即土地所有者住在自己的土地上亲自进行经营。)控制农场规模,用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适应市场变化的家庭农场来改造传统农业。
一些发展经济学家,如马尔科姆—吉利斯,德怀特—H—帕金斯认为土地所有制对农业生产率有很大的影响。迈克尔—P—托达罗在其(发展经济学)(第六版)中论述农业转型与农村发展的章节中指出,世界农业由两种不同的耕作类型组成,即发达国家的高效农业和发展中国家的低效和低生产率农业。与发达国家农业所不同的是,许多贫穷国家的农业生产方式在整个历史时期内的变化相对缓慢,并把这种“技术上的停滞”归因于传统农业面临的高风险和收成不确定性这样一种特殊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制度环境)。作者一再强调,传统农业不仅是一项经济活动,而且是一种生活方式,所以,要实现从传统农业到专业化、商业化农业的转型(即改造传统农业),不仅取决于农民提高其生产率的能力和生产技术,而且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农民必须在其间发挥作用的那些社会的、商业的和制度方面的各种条件。
虽然有大批经济学家研究“制度对农业的影响”,但是拉坦(Ruttan)和速水佑次郎的诱致性变迁理论、张五常的佃农理论、林毅夫的合作博弈理论在制度经济学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拉坦(Ruttan)和速水在分别研究了美国和日本的农业现代化历程中发现,虽然两国的技术变迁的路径极为不同(前者采用机械化,后者利用化肥、良种、水利),但其背后的经济道理却是相通的,即采用与本国资源禀赋状况相适应的经济可行的技术是农业现代化成功的关键,并把这种因适应于各个地区不同的要素相对稀缺程度而产生的技术创新称为“诱致性技术创新”。值得提出的是,拉坦——速水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为研究中国的农地制度变迁提供了理论基础,国内的许多文献都利用该理论分析中国的农地制度变迁。张五常的《佃农理论》讨论了不同土地租佃合约安排下资源配置的效率。长期以来经济学家一直认为分成制不如租赁制有效率,但张五常的分析证明,只要私人产权(土地和劳动力)是界定清楚的,地主一方的竞争和佃农一方的充分竞争足以使分成制下的产量与租赁制的产量相等。即使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只要产权是专有的和可以转让的,不同合约下的资源配置的结果也应该是相同的。既然这些不同的合约安排对产量没有影响,为什么还要有不同的合约存在呢?张五常认为,存在交易成本的条件下,人们选择不同的合约,是由经营的风险大小和当事人的风险偏好决定的。尽管采用固定租约或工资合约的交易成本和协商成本相对较小,但是,对于有风险的耕作,仍会采用交易成本相对较高的分成合约,因为在分成合约下生产的随机性风险会在地主与佃农之间分担,风险越大,来自风险分担的好处就越大。
林毅夫研究了中国的人民公社制度和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认为过去对1959—1961年农业危机的解释(自然灾害、政策失误和公社规模较大)与经验不符。于是,林以博弈论的观点来解释这次危机,认为由于农业生产上对劳动的监督极为困难,一个农业合作社的成功,只有依靠社员间达成的一种“自我实施”的协议。在此协议下,每个成员承诺提供同他在自己的农场劳动时一样的努力,但这种“自我实施”的协议只有在重复博弈的情形下才能维持,也就是说“自我实施”的协议能被遵守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出现有人违约时,遵守协议者有权终止协议,如“退社”。但如果社员没有“退社”的自由,那么,这个合作社的性质就是“一次性博弈”而非“重复博弈”。1958年以前的合作化运动取得短暂的成功,主要归因于社员的“退社”自由得到尊重。但是,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后,农民的“退社”自由被剥夺,因此,“自我实施”的协议无法维持,劳动的积极性下降,生产大幅滑坡,由此造成了那场农业危机。林毅夫还将劳动监督和监督成本作为变量,构造了一个理论模型,来说明家庭责任制改革的动因,并用经验资料来检验了这个模型。林的假说是在生产队中,对劳动的激励是监督程度的函数,并且是呈正相关的。而监督程度本身则是对努力进行监督的困难程度的函数,当对一个生产过程中的努力难于监督时,监督的最优程度就低。由于农业生产活动的空间分散性和较长的周期性,导致监督成本高昂,这也是生产队制度不成功的原因所在。而家庭责任制下,监督成本最低,劳动激励最大,从而得出的结论是,要提高经济效率,重要的是要有与生产过程特性相匹配的制度。林毅夫还运用投入产出函数验证了1978—1984年的产出增长主要是集体生产队体制向家庭责任制的制度改革带来的。这一结果除了有助于理解中国农村改革外,还有更广泛的意义:小规模分散土地持有制是大多数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的特征,常常被认为是机械化、灌溉、投入的有效性配置等的重大障碍,因而认为,集体农作制度是土地集中和提高生产力的一种吸引人的方式,但研究的结果表明,家庭农作制度更适应发展中国家的现实。
二、建国后的土地制度变革及其经验总结
建国后,中国的农地制度经历了三次变革,众多的文献总结、描述了建国后土地制度变革的动因,研究分析了相应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特点及其效率。
第一次土地制度变革:1949—1952的土地改革。新政权建立后,百废待兴,为恢复和刺激农业生产,进行了平分地权(注:“耕者有其田”是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经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土改使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得到了7亿多亩的土地。)的土地改革,即废除土地买卖,变地主所有制为农民个人所有制。这种土地制度仍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孙林,2001)。这一阶段,农业生产组织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但这次土改,使农民阶级千百年来的平均主义倾向第一次在地权形式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实现,由此产生了极为显著的制度绩效。(注:1950-1952年,我国粮食、棉花、油料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3.1%、43.2%、17.8%(孔泾源,1993)。)
第二次土地制度变革:1953—1978年的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在平分地权后,执政党为制止农村资本主义倾向,(注:从我国的农业经济思想史看,农业经济的发展蕴涵着深刻的意识形态的斗争。西方农业经济学说和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农业经济思想几乎同时传入中国,但两者存在尖锐的对立,后者对前者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孙林,2001,P10)井指导了1949-1978午农村地权改革的实践。)防止出现两极分化,开始引导农民开展生产互助合作运动。(注:理论界的讨论认为,土地农民个人所有依然是小农经济,这种落后的生产方式必然束缚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的发展所提出的对农业的要求不相适应。其次,个体农民经济是“十字路口的经济”,如不加以“正确”引导,就会导致两极分化,走到资本主义的路上去。所以,农业合作化是非常必要的,因此,设计了从“互助组到低级社再到高级社最后到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合作社”的合作化道路。)在合作化的初期,3—4户自愿组成互助组。由于这种“互助”并未触动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家庭经营的基础,“互助”的协议是在社员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社员拥有“退社”的自由,体现了一定的市场原则,代表了农业产业组织的发展方向,按照制度原理,它比较适合当时的中国国情,有机会使中国走出贫困(邓大才,2001)),但却由于与制度供给者——政府的目标不相一致而只能成为一种过渡形式。
从1953年到1958年的短短5年时间,中国农地制度变迁迅速完成了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的过渡。(注:初级社一般由20-30户组成。高级社一般由一个村的所有农户(150-200)组成。人民公社体制是一种“队为基础,三级所有(小队,大队和公社)”的集体(共有)经济体制,其特点是“一大二公”(“大,就是规模大,力量大,人多地多,包括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公”就是比高级社更加社会主义化,更加集体化)和“政社合一”。)到高级社,土地、耕畜及大型的农具等农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归合作社集体所有。(注:1956年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中明文规定土地、耕畜及大型的农具等农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即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性地要求农民入社。)人民公社甚至取消了自留地、家庭副业和自由市场,限制了农民个人的一切经济活动。
事实证明,人民公社是低效率的。(注:从1957-1978年的20年间,农民人均纯收入从87.6元增长到133.6元,年均增长不到3元;粮棉油的生产都经历了人民公社时期的大滑坡,甚至出现了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农业生产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产品供应全面短缺,票证供应制度盛行。)众多文献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人民公社制度失败的原因,其中,林毅夫关于生产队生产中劳动监督和激励问题的分析(见前)产生的影响较大。邓大才(2000)等对这一制度的特征作了更详尽的剖析,认为它误解了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和规模化,采取“同名数简单相加”的方式,将众多自然经济的农户合为一个“大集体”,表面上有一大二公的特征,但实质上,生产仍然停留在小农经济的状态。注重土地和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以及“公有”形式,强化计划和平均,抹杀了小农“经济人”的特性,挫伤了农民劳动的积极性,从而出现了所谓的“集体偷懒”,“磨洋工”的现象。这种制度安排虽然大大降低了土地所有者代表与农民谈判的交易费用(国家用行政命令、统购统销政策取得农业剩余,为重工业的发展积累资金,实现重工业先行的经济赶超战略),但同时,由于集体生产的范围过大(产业组织边界过大),对“集体偷懒”、“磨洋工”的监督管理的费用的增加大大超过了交易费用的节约,因而是不经济的。这一分析是与林毅夫的观点是一致的。陈剑波(1994)从产权的角度分析了人民公社失败的原因,认为人民公社制度下产权受到政府的强制限制(表现为土地不可转让、规定土地主要用于发展粮食生产、收益分配之前必须完成国家的统购任务等等),产权存在严重残缺,由此引致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在相当大程度上失去了对生产队和成员的激励。所以,人民公社的失败不仅是监督和测量成本太高的问题,更为主要的是由于对社区产权排他性的限制,使得社区失去了更有效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激励。此外,张红宇等(2002)分析了这一制度的内在缺陷,认为,从制度供给的外生变量看,决策者掌握的信息是扭曲的;其次,制度安排的成本被低估,社会提供的知识积累和公众态度被高估;再次,决策者过分相信自己的能力并对预期净利益期望过高。认为制度的效率低下和对农民利益的损害源于制度内涵规则的必然反馈。张红宇对这一时期土地制度变迁的反思是比较深刻的,认为:其一,制度变迁的核心问题是权利重新界定和利益的重新调整,各方利益主体之间达成“同意的一致性”始终是制度安排应致力的目标;其二,制度变迁是长期的创新过程,企图超越经济当事人现有的习俗、习惯、行为规则以及对道德规范的认知水平注定是要失败的;其三,制度变迁的动因是经济利益而不是政治要求,经济当事人对新的有利的经济机会可能产生的收益的预期是制度变迁的动力所在,这也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理论。
第三次土地制度变革:1979—1984(注:关于时期的划分说明: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家庭责任制度变迁的时间起点,到1983年底,已经有90%以上的生产队完成了以家庭为基础的农作制度的改革,所以1983-1984是家庭责任制基本确立的时间标志。)家庭承包制度(注:这一制度最初的名称叫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涵义是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集体将产量承包给农民,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负责完成承包的产量,超减产部分按事先约定的奖惩实施。“家庭承包制”的涵义是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户拥有相对稳定的土地经营使用权,实行“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分配原则。)的确立。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以下阶段:生产队生产——不联产责任制——联产责任制——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注:这些形式上的变化体现了劳动报酬分配制度的改革,即改革生产队时的工分制,以承包的产量作为劳动量的计量标准,即,联产计酬。包产到户是对产量承包,包产部分统一分配,超减产部分按事先约定的奖惩实施。包干到户后,实行“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分配原则。)最后到农地基本的经营制度——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的确立。
家庭承包制表现出的制度绩效是有目共睹的,理论界将这一功劳主要归因于农业的家庭经营,认为农业生产适合家庭经营,不仅是由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决定的,(注:迈克尔-P-托达罗在其《发展经济学》中,将农业发展的演变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仅供糊口的传统农业。第二阶段是所谓的多样化或混合的家庭农业,这一阶段生产的产品一部分自给,一部满足市场需要。第三阶段是专业化、商业化的现代农业。专业化的农业中,生产完全是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专业化的农业生产同大型工业企业相比,无论在概念上还是在运作上,都丝毫没有差别。)而且是由农业生产本身的特性和规律决定的。首先,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是固定的。它不同于工业生产,机器可以集中在一个厂房中使用,所以,农业劳动必定是分散的;其次,农业劳动基本上是田野作业,由于受作物生长周期和天气变化的影响,农业劳动者不需要遵循像工人一样的固定时刻表,农业劳动也不可以像工人的劳动那样便于计量、监督和管理。相反,对农业劳动者来说,劳动纪律是从现有的自然条件中产生的,除非自觉自愿,没有什么可以强迫他们服从这种纪律。(注:参看[法]H-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当农业劳动者是土地经营的主人时,他自己会确定他的作息时间表和劳动节奏及劳动强度,所以对劳动者实行自我监督和管理是最有效的方法。林毅夫关于家庭农作制度优点的论述具有代表性,即监督成本最低、劳动激励最大,“充分的激励和无需监督”被认为是家庭经营的内核(骆友生,张红宇,1995)。事实上,家庭承包制还实现了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农民拥有经营自主权和剩余索取权,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但自1984年后,粮食总产量出现了波动,(注:粮食总产量1984年达到高峰40731万吨,1985年开始陷入长达4年的徘徊,1989年恢复增长。粮食生产的第二次波动出现在九十年代:1990年达到最高纪录44624万吨,1991年开始陷入徘徊,1995年恢复增长,1996年达到高峰50453.5万吨。)农业陷入了自改革以来第一次长达4年的徘徊,家庭承包制的效力如何成为关注的焦点,从而引发了自1985年后包后问题的研究。
三、承包后农地制度与农业组织的进一步创新及面临的问题
关于包后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如何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克服家庭承包制的局限性,即研究如何进行农地制度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创新。(注:讨论中曾一度出现否定家庭承包制的观点,主张土地的私有化或国有化。但实践证明,家庭承包制仍然是受到农民拥护的制度。)
对家庭承包制局限性的讨论主要集中在:(1)土地的细碎化与规模经济;(2)小农产和大市场的矛盾(3)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和农民的短期经营行为等。
由于受我国“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约束,农地使用权的平均分配必然导致土地的细碎化。土地按照人口数平均分配,好坏地公平搭配,使土地资源不能按照经济效率的原则有效配置,降低了土地的使用效率;土地细碎化导致农户的家庭经营规模严重超小,高度分散,降低了农业生产的技术效率。苏旭霞等(2002)运用计量经济学模型分析了土地细碎化和农户粮食生产之间的关系,其结论支持了这种观点。张焕明(2002)认为,按人数平均分配土地的方法无法解决人们对土地的偏好与实际所得之间的矛盾,又造成生产资料的浪费,不是一种有效的帕累托配置方式。在这种制度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不是某人对土地使用的效率,而是他的集体成员的身份,土地市场不存在充分竞争,其流转的交易成本较高,难以实现规模经营。关于农业的规模经济问题,普遍的观点认为土地应该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注: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通常观察到的情况是,土地的产出率与农场规模之间存在反向关系(inverserelationship)。反向关系的产生与封闭小农的自我剥削机制有关。小农的收入边际效用很高,当无外部就业机会时,他们就会在自家农场上投入高于平均工资率下应该投入的劳动量,从而可能表现出小规模生产有较高的土地产出率。Feder(1985)的研究表明,反向关系的产生是与市场的各种不完善组合(如,土地与劳动市场同时不完善的组合、劳动力与信贷市场同时不完善的组合)密切相关,如果这些特定的情况不存在,那么小农户与大农户相比,尽管他们的劳动投入密度可能高于大农户,但因可能在信贷方面不容易取得支持,无法支付增产所需要的物化投入(如化肥等),从而使他们的单产低于大农户(参见:姚洋,2002)。另一些观点认为,农业生产不可一味地追求像其它产业中那样显著的规模经济(林善浪,2002),这是因为:其一,农业生产的特点使得家庭经营比雇工经营和集体经营更具有优越性,从而意味着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家庭经营能力所能承担的土地面积为限;其二,农产品的市场需求弹性小,加之供给能力受自然影响较大,更大的规模可能意味着更大的风险。)“适度规模”从纯技术上来讲,它与农户投入的不可分性要素(如耕牛,农机等)的增加和生产技术的改变有关,因此它不是一个凝固的量,是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能够充分发挥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作用的土地经营面积(林善浪,1999)。从经济上来讲,一个地区土地的经营规模原则上是由该地区土地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即经营规模是由市场的自发运作达到的。如一个经济发达地区,农民会因非农收入的不同而对土地的估价不同,从而使土地交易成为可能,会涌现出经营上百亩土地的大户,而在一个经济较落后的地区,由于缺少农业外部的就业机会,加之从事农业的边际收入效用相对较高,因而每个农户都想得到更多的土地,从而抑制了土地市场的发育(姚洋,2002)。适度规模经营要以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为前提,但土地作为最基本的要素,它不仅具有位置的固定性,更重要的是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这意味着,有关土地方面的任何微小的变动都会涉及到农民利益的重大变动。家庭承包制中,土地产权模糊是我国农地合理流转的最大障碍,这一点已在理论界取得了普遍的共识。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框架中出现了诸如“两田制”、“三田制”、“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合作制”、“规模经营”等多种形式的农地使用制度的创新。(注:“两田制”始于山东的平度,是将承包地划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口粮田按人口均分,责任田或按人,或按劳,或按竞争投标的方式分配。“反租倒包”见注释(注:“承租反包”的具体内容是,龙头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承租农民的土地(要素契约),对土地进行规划整理后再承包给农民。龙头企业向农户提供种子、技术和管理服务,并保证按一定的价格收购农产品,农民则按照企业的要求进行生产与管理,并将全部产品卖给企业。企业与农户间的契约关系主要是商品契约,承租土地的要素契约大多是与乡(镇)村一级的组织签订的。若不追究其中契约的意义,就形式而言,“承租反包”也称作“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制”始于广东的珠江三角洲,具体做法是将农户承包的土地集中起来折成股份后再分配给农产,农户凭股份分享土地集中经营的收益。“规模经营”如北京的顺义,江苏苏南的家庭农场等,都是将分散的农户承包地采用大户或集体的方式,形成相对较大的土地规模经营。)
如果说家庭承包制在生产环节主要表现为土地细碎化问题,那么在流通环节则表现为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家庭经营的小农户无力驾驭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解决问题的办法之一就是以龙头企业带动千家万户的小农户,采用诸如“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一体化经营,培育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中介组织。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实现农业产业的链接?如何使产业链上的各个经济主体实现稳定的、长期的合作关系等问题成为研究的焦点。研究这一问题的视角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偏重政策建议的,主要是对现有组织(如供销社、信用社以及村级或乡镇社区经济合作组织)和新的组织资源(如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等)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梳理,提出如何实现新组织资源与现有资源的对接(如供销社领办专业合作社,健全社区合作组织功能,深化乡政府和“七所八站”机构的改革等等)。另一种是注重理论研究的,即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探究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什么。如周立群、曹力群(2001,2002)在研究产业化经营中的契约选择问题时,认为“公司+农户”的联结主要是通要素契约或商品契约实现的。与商品契约相比,要素契约(如“反租倒包”的形式)的优点在于契约双方关系的直接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商品契约(如定单农业)中,企业和农户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由于契约双方实力不对等,农产品市场波动的影响和机会主义行为等容易造成商品契约的不稳定和软约束。但要素契约的实施涉及到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操作中很容易发生侵犯农民利益的问题,(注:“反租倒包”中,一些村集体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或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为此,中央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产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要求制止由乡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产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和发包的“反租倒包”。(载2002年11月4日《文汇报》))或者由于企业与众多分散的小农户逐一谈判所带来的高昂交易费用使要素契约在现实中的可行性受到质疑。而商品契约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可以达到同要素契约一样的稳定性。(注:商品契约的稳定性主要是通过专用性投资,如企业投资建立农副产品加工工厂,投资的数量越大,契约越稳定。商品契约的稳定性还可通过市场力量的作用实现,如“声誉机制”的作用,“品牌资本”的作用等等。(参见周立群,曹力群,2002))向国成(2002)运用分工理论分析了农业产业化中“承租反包”(25)的组织形式,解释了为什么企业不直接购买生产中间产品的劳动(即将农民变成企业的职工,形成科层组织)而是购买中间产品(农产品是企业用来生产最终产品的中间产品),为什么不采取企业组织形式而是通过市场购买?向国成认为企业之所以不购买劳动,是由于农业生产中劳动的监督费用高昂,相比而言,购买中间产品的交易效益较高。另一方面,“承租反包”中的商品契约通过一系列企业与农户的权利义务的制度设计,把一种预期不稳定的市场关系变成了一种预期稳定的关系,这与周立群,曹力群的分析是不谋而合的。杨明洪(2002)运用内生交易费用的理论解释了“基于商品契约的组织形式”为什么会在农业产业化中处于主导地位。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外生交易费用(注:外生交易费用是指交易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发生的那些费用。直接发生的费用如商品运输过程中所耗费的资源,间接的费用如用于生产运输、通讯以及交易过程中的各种设施。)和内生交易费用(注:)之间是相互替代的,要同时节约两种费用是一种两难的选择。内生交易费用比外生交易费用对均衡分工网络大小和经济绩效的影响更大(杨小凯,张永生,1999)。产业化经营组织的演进规律是通过组织边界的扩张实现一体化,从而大大节约外生交易费用,但扩张到某一点就会停止下来,而向节约内生交易费用的方向努力。如“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纵向一体化经营模式便是借助于组织对市场的替代,节约了外生交易费用,但它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保留着市场交易的成分,其中的原由就是因为市场交易可以节约内生交易费用,(注:由于非人格化的市场使机会主义的策略行为无利可图,人们就将价格视作参数,用非策略行为追求个人利益,从而只能通过改进效率来求利,内生交易费用也随之大大降低。(杨小凯,张永生,1999))甚至在“公司+农户”的产业链条中引入新的元素,如“合作社”和“大户”等,其目的也是为了节约内生交易费用。因为“合作社”和“大户”在相当程度上可以抑制双方的机会主义,从而降低内生交易费用。杨明洪的分析试图揭示“交易费用”这个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的内幕。
此外,家庭承包制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农户对其拥有的土地不具有稳定的地权。不稳定的地权使农民对自己所经营的承包地缺乏长期的预期,从而产生短期经营行为,主要表现为与土地相关的投资(注:与土地相关的投资是内含在土地上的、不可移动的,包括:打井,修引水渠、排水沟,种绿肥,平整土地,施有机肥,改良土壤等,这种投资与地权的稳定性呈正相关关系。对土地的另一类投资是属于像农机这样的不附着于土地上的,不会随土地的调整而调整的投资,研究表明,这一类的投资与地权的稳定性呈弱相关关系(参见朱民、尉安宁、刘守英,1997)。)不足(朱民、刘守英等,1997),过多地使用化肥等对土地的掠夺性经营。家庭承包制下,农户拥有了对土地一定期限的承包权和相应的收益权的同时,也成为农业投资的主体。但由于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不具有完整的排他性的土地产权,另一方面,土地承包权是一种社区成员权(周其仁、刘守英,1997),即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村庄内部的每个合法成员平等地拥有村集体所属土地的权利,因此,人口的自然增减必然带来承包地随时调整的压力,这不仅导致农地规模的进一步的细碎化,而且导致土地使用权的不稳定性。缺乏完整的土地市场来弥补农民对土地的前期投资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的不稳定就会妨碍农民对土地进行相关投资。
四、结束语
制度经济学分析的基点是,有什么样的制度,理性人就会做出什么样的行为反映,有什么样的反映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经济绩效。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在传统农业社会,比研究土地“稀缺性”更重要的工作是研究影响农民行为的那些社会经济制度。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的理论、拉坦(Ruttan)和速水佑次郎的诱致性变迁理论、张五常的佃农理论、林毅夫的合作博弈理论等都是研究制度安排与农业效率问题的经典文献。建国后,中国的农地制度经历了三次变革:1949—1952的土地改革,1953—1978年的合作化和人民公社,以及1979—1984家庭承包制度的确立,众多的文献总结、描述了土地制度变革的动因,研究分析了相应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特点及其效率。自1984年后,家庭承包制的效力如何又成为关注的焦点,从而引发了“包后问题”的研究,即研究如何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克服家庭承包制的局限性,如何进行农地制度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创新。家庭承包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土地的细碎化与规模经济;(2)小农产和大市场的矛盾;(3)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和农民的短期经营行为等。家庭承包制所表现出的局限性无不与产权问题有关,所以,要实现农地制度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创新,产权问题是绕不开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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