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中的三维契约及治理机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契约论文,机制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94X(2014)06-0040-06 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过程当中,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之间会自发地通过复杂契约关系形成各式农业组织模式,以实现减少交易成本,增加组织租金,达到规模经济的效果。但是由于契约不完全以及机会主义等风险的存在,这些农业契约往往不具有很好的稳定性,而契约的不稳定又导致着农业组织时刻存在解体的风险,使得农业生产效率降低,农业产出减少。[1]因此,如何稳定现有的农业契约关系成为了农业经济的一个研究重点,农业契约关系的特殊性来自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即农产品的生产受到气候等不可控因素影响以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复杂多样性,这些原因导致农业契约中往往涵盖许多约束不同经济行为的子契约。[2]而原有的农业契约研究往往侧重于对农业契约的整体分析,对约束层面完全不同的子契约使用同一种治理机制,这些研究有一定的局限性。[3] 本文是将原有的农业契约以其约束的经济行为不同而分类为交易维度契约、生产维度契约以及资源维度契约,并从这三种不同维度契约的特性出发制定相应的治理机制,以追求契约稳定性的提升,实现契约内生性稳定,即在不需要第三方势力进行干涉或是监督的情况下,契约双方出于违约收益小于履约收益的原因,自发地稳定契约关系。这对违约风险大、监督成本高的农业契约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本文以三维契约理论为基础,通过构建数理模型以及静态分析的方法推导出适合农业契约的治理机制,以提升农户与农业企业之间契约关系的稳定性。 二、三维契约的定义与内涵 所谓三维契约是将现有的农业契约从其规范经济活动维度上进行区分,如仅仅规范交易双方在交易层面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订单合同,就属于交易维度契约;而涉及到农业企业对农户进行土地改良,种源提供的合同,其规范了双方在产品生产阶段的权利与义务,则属于生产维度契约,涉及双方拥有的不同资源所签订的契约即为资源维度的契约主体,这三种契约即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统一于一个契约之中。 (一)交易维度 交易维度契约既是仅仅约束契约双方在交易层面的权利与义务,其典型就是农业订单,其仅仅约束合同双方在交易层面的行为,不涉及产品的生产和双方的所有权配置。从标的物的种类上可分为实物订单、订购订单;从时间上可分为即期买卖合同、远期收购合同等。 (二)生产维度 生产维度的契约是约束生产层面的契约关系,其主要涵盖着产品的生产投入阶段,最为典型的模式即是专用性资产投资,此类契约在大多数时期都是和交易维度契约同时存在着,在生产维度契约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投资方有着对被投资方,一般是农户或者是小型农业企业,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的义务,而拥有一些相对的权利,如以优惠的价格购买初级农产品等。 (三)资源维度 资源维度的契约相对于前两者来说,没有具体的合同条款,此类契约约束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是与契约双方各自拥有的资源相关的,其以股份持有、产权持有证明书等形式存在。现代农业组织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缺乏高度的所有权统一,因此不同的生产要素归属于不同的市场主体,而资源维度的契约关系则允许市场各个主体通过契约的形式,获得其他市场主体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使用权或者是部分所有权,从而整合契约双方的收益函数,减少机会主义行为。 三、三维契约理论分析 (一)模型的设计 我们以农产品市场上常见的两类交易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来设计模型,第一类交易主体是农户,在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中,具有产业化、规模化的大户少,而分散生产、种植或饲养多种农作物的农户多。[4]以不完全契约理论将农户生产成本分为关系内以及关系外,实际上偏离了农业生产的现实。在现实当中,农户的选择并不是在同一种产品中付出两种不同的成本,而是在初始阶段选择不同的种植品种,并在出售阶段选择将产品出售给关系内的交易伙伴或者是出售给其他人。 农户的种植作物往往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用于出售的产品,一种是供自己生活所需的农产品,即便是一个十分专业的农户,也会自己种植一定的蔬菜、辣椒甚至粮食性作物,这种现象在我国农户中十分常见。第一类产品为农户带来的收入是可以直观表现的,农户将第一类作物出售给交易伙伴,换取现金;第二类产品即供农户自己使用的产品实际上也为农户带来了收入,因为农户不必为购买这些农产品而支出。 第二类交易主体为农业企业,我国农业企业虽然大部分规模较小,但对较分散的农户而言也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可以对农户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以提升农户的专业种植能力,但对农户的其他产品的种植能力无影响。 该模型的假设如下,第一,两种不同类型农产品之间边际替代率递减;第二,农户的要素约束为外生变量短期不变;第三,供自用的农产品加权平均后的价格为外生变量且短期不变;第四,在种植阶段过程当中,农户无法改变两种产品之间的数量比例;第五,双方的违约率与违约带来的收益呈正比例关系;第六,农业企业提供的专用性投资可以加强农户种植专业作物的能力。具体模型详见表1。 农户选择专业型作物和分散型作物的比例以及农户选择将多少比例的专业型作物出售给契约伙伴,以上两个选择决定着农业契约的效率,故本模型始终以农户为分析核心。交易维度的模型框架是本模型的基础框架,在交易维度模型的基础上加入农业企业投资对农户生产能力影响即得到了生产维度的函数关系,而加入农户持有部分农业企业的产权份额从而获得其部分收益,新的收益函数即构成了资源维度的模型。 (二)无治理机制时的契约稳定性分析 1.交易维度 此类契约即订单契约,是农业生产当中最为常见的契约,即在种植的初始阶段,由收购方以既定价格向农户约定一笔远期的交易合同。定价方式包括固定价格,随行就市以及保底收购等等,本文以固定价格为例进行分析,在种植前阶段,收购方以的预定价格向农户发出要约,经过双方协定后该合同生效。农户在收到此要约后,必然根据自己的生产能力来决定一个成交数量,在完全理性以及完全信息的情况下,农户的选择可以如下表示: 当农户完成种植阶段过后,市场价格必然发生了变动,假设市场价格为,此时农户若是违约则有利可图,反之则相反,其违约的收益即为其可以吞噬的准租金份额,此处用R表示: 在一次有效且没有违约金的情况下,基于理性人选择,农户会吞噬该准租金份额,反之则农业企业进行违约来吞噬。若交易主体受到声誉、下次合作机会等其他条件的约束而不能完全理性选择,准租金的份额也是影响农户违约的一个激励。 通过静态分析,,可以发现农户种植的专业化程度越高,意味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其可以创造出更多的准租金,同理,农户的要素禀赋越多,其创造准租金的能力也越强,而农户若是种植十分分散,其创造准租金的数量就较少。这意味着面对一次性的无违约金合同时,生产能力偏弱的小农户往往比生产能力较强的大农户更不容易违约。此外,由于的正负号难以确定,由于证明过程繁琐故因篇幅原因省略,模型推导的结果是约定价格对准租金的份额乃至违约率的影响是不确定的。 2.生产维度 引入农业企业对农户的投资所带来农户专业种植能力的提升之后,我们就得到了生产维度的契约关系。农业企业在进行投资之后,必然期待通过吞噬部分准租金来补偿自己投资所支付的成本,甚至想吞噬全部的准租金份额,在市场价格低于约定价格的时候,农业企业的投资将失去意义成为淹没成本。但这种情况十分少见,在包含投资条款的农业合同当中,作为回报,农业企业总是期待农户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向自己出售产品,故约定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格,这个时候农户的选择将至关重要。 农户往往无法了解到农业企业的资产投资对其产出的实际影响,因此我们引入农户对农业企业的信心程度这一指标,即农户在签订契约的时候相信,农业企业的投资可以使得其生产供出售的专用型农产品能力由α提升至。即农户此时两种产品的预测产量如下: 在种植的最终阶段,农户种植其他产品的数量将不发生变化,但种植供出售的农产品的数量却是由农业企业投资对农户生产能力的实际改变而决定的,即。 其中专业产品实际产量 由于,故在没有其他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在面临农业企业的投资时,对农户而言,无论是实际的产出增加还是预计的产出增加,都使得农户可以吞噬的准租金的份额扩大,故农户的违约倾向也会增加。 农业企业作为一个现代企业,对某个农户进行投资之时,其必然追求以下不等式的成立: 其中r是农业生产周期为时间限度的市场利率,λ为其期望吞噬的准租金份额。在上式当中,农业企业唯一能够控制的变量既是。 由于契约约定价格对准租金数量的影响是不确定的,但投资数量和农户种植能力之间的关系即联立我们可以发现,即实际上在没有违约金等其他限制的情况下,农业企业进行的投资增加了农户可以吞噬的准租金数量,反而导致农户违约的倾向增加了。 3.资源维度 资源维度契约的内在核心在于对双方所有权结构的重新配置,但是如此产权配置的效果难以通过数理模型来反应,故我们通过其对收益函数的变化来体现资源维度契约。模型基础与交易、生产维度的设计并无区别,交易双方依然是从事原材料种植的农户以及负责产品加工的农业企业,农户是通过选择专用型作物和分散型作物的比例来实现自己收入的最大化,而农业企业作为市场价格的接受者,只能通过制定最优的收购原材料价格来实现自己收入的最大化,且其加工产品的边际成本不变。资源维度的表示是,交易的一方通过某种行为获得了另一方的部分所有权并依此获得了其收益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为λ∈(0,1)。 若农户的收益为,农业企业的收益为,在农户持有农业企业部分所有权并获得比例为λ∈(0,1)的农业企业收益时,农户的收益为,农业企业的收益为。 此外,资源维度契约通过所有权结构变动来建立,本身没有稳定性这一说法,随着产权界定的完成,到契约规定的存续期之前都是稳定的,所以资源维度契约没有其外在的运行机制,其本身就是一种对原有契约关系的治理机制。 四、三维契约治理机制 三维契约理论的核心观点即是将原有种类繁多的农业契约按照其约束的经济行为不同,归类为交易维度、生产维度以及资源维度的契约,并使用专门的治理机制来实现原有契约的稳定性。分别是针对交易维度的非线性相关违约金治理机制,针对生产维度的渐进投入治理机制,和针对资源维度的交叉持股治理机制。 (一)交易维度治理机制——非线性相关违约金 交易维度契约由于其零和博弈的性质,难以在没有其他维度契约涉及的时候实现完全履约,但通过合理的机制设定,可以实现次优的结果,即实现不完全履约。 现实生活中,一次有效的农业订单合同在执行阶段往往不是绝对的违约,而是部分违约,或者叫做不完全履约,农户在市场价格高于约定价格时,或者是农业企业在市场价格低于约定价格时,其往往出于种种原因会愿意按约定价格出售或收购一部分产品,其他的部分则在市场上进行。我们将出售给订单伙伴的产品数量份额设为λ,可证明该份额也是其吞噬的准租金份额。 准租金按照一定的份额在合同双方之间分配,对合同的稳定性以及下一次合作的机会而言要优于准租金被单方全部吞噬,通过合理的违约金浮动制度可以达到这一目的,但该浮动制度并非线性相关,即设定违约金与违约份额之间的关系为b=(1-λ)B,其中B为违约金的上限,b为需要支付的违约金数量,而λ为农户向合同伙伴出售产品的份额。在这种制度之下,农户的三种选择(履约,违约,不完全履约)的收益()如下: 由于设定,则上式必然为负,即在违约金与违约程度线性相关的时候,不完全履约所带来的收益必然小于完全违约,故该制度对合同的稳定性没有显著性的影响。 若设定违约程度与违约金之间的关系非线性,如,即若农户违约程度并不高,则支付的违约金份额也不高,反之则相反。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违约金的上限B小于准租金的数量R,也可以使得农户不完全履约的收益大于完全违约的收益。 由于交易维度契约对交易双方来说并没造成额外的产出,但又产生了可以供交易双方吞噬的准租金,并且双方都有足够的理由来将该部分准租金界定为属于自己的,收益方可以认为该部分准租金是市场价格的自然规律,而受损方则认为对方侵害了自己通过订单合同事先确定的合同收益。 违约金机制的引入没有对订单合同的稳定性起到显著效果的原因在于,该机制并没有改变合同双方的收益函数,上述证明了定额与违约程度线性相关的违约金制度均不能使得农户的行为发生改变,而与违约程度非线性相关的违约金机制则可以在违约金上限小于准租金数量时使得农户选择不完全履约而不是完全违约。 (二)生产维度治理机制——渐进投入 1.有限次重复的渐进投入治理机制 渐进投入治理机制实际上是无限重复的多次投资——多次交易形式的生产维度契约,其是用远期收益的机会成本起到提高农户违约成本的作用,此处以两期投资,两期交易为例进行分析,假定当期的投资仅仅影响当期的产出。即农业企业在时期1与时期2均向农户提供一笔投资,该投资可以使得农户每期的产出能力从α提升至,并约定每期种植结束之后以的约定价格交付,但此时分散种植作物产量不变,则农户在时期1交付之时发现市场价格面临的收益见表2。 2.无限次重复的渐进投入治理机制 无限次重复的渐进投入治理机制,既是在农业企业对农户进行投资的时候,并不是一期或是多期将投入完全投入,而是在无限期的合作关系中逐渐对农户进行投资。在此种模式下,农户以无限期的远期收益折现与当前一期违约吞噬的准租金数量进行比较。 在无限期的模式(见表3)当中,我们选择任意一期农户的收益来进行分析,并假设在当期交易之时,该农产品的短期价格走高,农户有违约的倾向。 农产品的价格变动短期内具有波动性,但同时在长期具有稳定性,即。则履约收益、违约收益在无限次重复的投资与交易中分别为: 此时,只需要满足即可满足原有的内生性稳定条件,即与有限次渐进投入治理机制相比较,使用无限重复渐进投入治理机制,可以使得农业企业与农户合作时,承受更高的短期价格波动依然保持原有契约关系的稳定。 (三)资源维度治理机制——交叉持股 借鉴日本下包制的有益经验,在现代农业契约关系治理中,交叉持股是激励和约束各主体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减少不确定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的一种可信承诺,也是最大化各自交易价值的制度安排。而且,交易主体在市场上地位的不对等、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农村市场发展的不成熟,加上农业生产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农户承担风险的意愿和能力低下,使得像农户这样的弱势主体对关系专用性投资,特别是人力资本专用性投资存在很强的抵触情绪,导致现代农业契约链上的契约关系很难是长期、稳定的。而通过交叉持股联结的交易主体,既可以诱致关系专用性投资,以替代一般通用性投资,又可以解决人力资本专用性的难题,达到了“双赢”。 资源维度的契约若仅仅是单向持股,对于持股方而言,其在组织面临亏损的时候不得不和合作方共同承担成本,但在违约带来的收益方面,还是由其独占,一旦违约带来的收益大于他要承担的违约给组织带来损失份额,其还是有很大的可能选择违约,因此资源维度的交叉持股治理机制的重要意义在于,双方无论在损失还是收益方面都需要共同承担,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在组织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 下面我们通过数理分析来论证交叉持股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在交叉持股的情况,我们将农户与农业企业的收益表示为和,分别持有对方与的股份,则收益函数表达为: 1.交叉持股对交易维度契约的影响分析 进行交叉持股之后,双方的收益见表4。 且仅在违约收益小于履约收益的时候,才会选择拒绝短期价格走高的价格激励从而履约,即: 由于的时候,条件才可以成立,即需要契约双方中的某一方持有对方收益权份额的一半以上,这种情况在现实中难以出现。 但进一步对违约产生的准租金份额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在使用资源维度契约稳定原有交易维度契约关系时,使用交叉持股治理机制可以较单向持股减少由短期价格波动带来的准租金份额,故其是一种具有应用前景的农业契约治理机制。 2.交叉持股对生产维度契约的影响分析 渐进投入机制必须建立在投资与交易的次数是无限次的前提下,这一前提不容易得到满足,故本节通过设计交叉持股的治理机制来加强资源维度契约对原有契约关系的稳定效果。但相对无需条件即内生稳定的渐进投入机制而言其效率要略低一些。 在引入生产维度契约之后,双方的收益会因为专业型作物产量的上升而发生变化,在面临短期价格上升的违约风险时,农户通过违约获得的收益变化为 由于农户的收益的减少既是农业企业损失的减少,所以资源维度契约的引入,将农业企业面临农户时违约的损失减少了的比例,这对于本身就为专用性资产投资支付过一定成本的农业企业来说,有着较大的意义。 不同的农业契约可以按照三维契约理论归类,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得出了生产以及交易维度契约的稳定性以不同治理机制下的治理效果。三维契约违约风险比较见表5。 极高:准租金份额大,承受损失大;较高:准租金份额大,承受损失中等;中等:准租金份额中等,承受损失中等;较低:准租金份额中等,承受损失较低。 三维契约理论的核心思想在于对原有契约关系进行按照不同子契约约束不同经济行为而进行分类从而推导出专用的治理机制,通过稳定不同类别的子契约来实现原有契约关系稳定的效果。而本文通过数理推导,证明了单维度的交易契约在现有治理机制的背景下难以实现稳定性,但非线性相关违约金制度可以理论上激励违约方的选择部分违约而非完全违约;涉及到生产维度契约的契约关系可以通过重复交易,重复投资的方式来减少违约时被违约一方受到的损失,而当使用渐进投入这一治理机制后,原有的契约关系可以得到进一步的稳定;资源维度契约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在一定程度上稳定原有的契约关系,而对资源维度契约进行交叉持股治理机制之后,原有的稳定效果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农业生产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农户出于风险承受能力低,种植能力有限的原因往往愿意与农业企业签订远期农产品收购合同,而在面临交付期的短期价格变动时,其又往往选择进行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吞噬合作关系带来的组织租金,而三维契约理论及其治理机制的应用,可以有效地改进这一现状。农业三维契约与治理机制研究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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