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访谈中国:应当如何对付国外的反倾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焦点访谈论文,中国论文,国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际上的倾销和反倾销都已对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甚至威胁。随着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的不断增加,国外产品对中国庞大消费市场倾销的规模明显抬头,我们确实应当从上到下对反倾销问题引起高度的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既改革、整顿我国的出口贸易体制与国际市场经营方式,也通过各种途径、方法对国外有些国家、厂商对中国产品实施的反倾销歧视予以回击,并通过制度完善与创新,构成中国自己的反倾销体系。
一、整顿出口秩序,禁止低价竞销,维护中国形象
近年来,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的倾销起诉案例明显增加,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4个因素:
1.中国的出口贸易自改革开放以来增长迅猛,其中的一个重要优势就是建立在低成本基础上的相对低价优势,而这种相对较低的价格竞争优势自然更容易引起起国外反倾销体系的关注,因为反倾销认定的核心标准就是倾销差价。
2.中国出口传统的产品结构:长期以来,中国对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结构数十年来一直偏向于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工业品、轻工产品和农副产品。由于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的竞争格局,产品的增加价值含量始终相对偏低,从而在西方国家官方和产业界的观念中,中国的出口产品是与低价密不可分的,既便是近年来中国的机电产品在全部出口产品中的比重有所上升,也还是偏重于那些增加价值有限的电子元器件和机电零配件,成套机电设备对发达国家的出口丝毫没有显著的突破,以至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九十年代,低价销售的阴影仍笼罩在中国的出口产品上,反倾销的阴魂不仅未散,反而更甚。以欧洲经济共同体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为例,1983~1987年间,欧共体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主要限于五矿化工产品,涉及5种产品。而1988~1992年间, 则一下子扩大到28种产品,其中五矿化工产品仍首当其冲,共15种,但又有了13种新的产品,我们可将其划分为三类:①批量大、价格低的轻工产品,如像册、麻底鞋、鬃刷、塑编袋、打火机;②价格居中的机电产品,如3.5 英寸的电脑小磁盘、录像带、自行车、彩电;③传统的纺织品, 如聚脂纱、丝绸打字带等。
3.外贸体制改革中的过渡性问题和矛盾导致出口倾销有意或无意地发生,形成这种有损我国产品出口竞争形象的原因包括:a.为完成出口任务,特别是其核算期接近期末时,企业不得已而为之,以向上交差;b.企业钻政策空子,尽管按目前的出口税收管理方法能在理论上截低价产品的出口,但有些企业通过各种手段搞出口骗退税,使得其即使在国际市场卖价很低,却仍有利可图;c.倒卖外汇,以外汇倒卖交易的盈利抵补低价竞争带来的帐面亏损;d.在目前国际工商管理政策允许外贸企业可兼营内贸的政策环境下,有些出口企业基于种种动机以国内销售的盈利来贴补出口低价竞销;e.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出口许可管理出现了不小的漏洞,使一些根本不具备出口产品质量基础和经营条件的企业也挤入不正当的出口许可证的竞争队列,使低质低价产品有了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4.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机构和厂商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某种程度上基于意识形态的考虑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歧视,使对中国的反倾销起诉案有所抬头,例如美欧等国至今仍将中国视为国营贸易国,认定有某种程度的影子补贴在促成中国的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低价倾销”。
那么,针对以上这些情况我们应当采取怎样的对策呢?本人认为:
(1)加快我国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组织的进程, 使我国尽早成为国际反倾销公约的签字国,从而提高我国在反倾销案多边谈判和法律诉讼中的地位,有效抵制外国、特别是部分《反倾销法典》缔约国对中国的歧视。
(2)加强对中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对外宣传力度, 特别是通过各种媒介、渠道介绍我国目前日趋走向规范的市场运行机制,改变外国将中国打入“另册”,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采用第三国可比价格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错误做法。根据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典》的第二次修订本的权威解释,只有当一个国家的全部价格由政府制定时,才会被视为非市场经济体制。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已有90%以上的商品价格转由市场控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已载入宪法,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上、经济上和现实向外界证明我国市场经济的真实性。
(3)一些国家以国有企业受国家补贴为借口对我国的出口企业确定单一的高额反倾销税率,而事实上我国目前的企业已是依据我国的公司法,在产权改革的基础上的独立法人实体。国家已几乎不干预企业的出口产品定价,国家已完全取消对外贸企业的出口补贴,外汇汇率的双轨制已转换为单一汇率制。因此我国政府和企业、商业组织机构应当利用各种场合、机会向外国政府交涉,寻求反倾销的公平待遇。企业也应当在国际市场的经营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制定公司章程,提供充分的法律文件,以向交易对方证明自己的企业法人地位,独立核算的财务核算制度等,以改变某些国家将我国的出口企业错视为由国家控制、由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的错误看法和舆论导向。
(4)整顿外贸秩序,严禁低价竞销,具体可采用以下措施:
a.对出口企业完全取消指令性创汇、创利指标计划,对企业的指导重点应转向考核出口企业的效益与市场的竞争行为准则;
b.严格控制出口退税,严惩假退税,退税时抽查出口价格和出口效益;
c.国内国外销售尝试分别核算,出口亏损必须申报;
d.经营策略上灵活调整,即适时调整国际市场的分布,避免在某一时期、某一产品向某市场的出口过于集中,否则会增加进口国产业界控告倾销的概率。
(5)对出口产品加强管理和控制。对于传统的低价敏感商品, 在进口国有提出反倾销指控的迹象时,我们可以采取临时性主动配额,控制这些敏感商品向某一市场的出口数量。如此既可通过供给量的有效减少来争取有利的较高价位,又可避免进口国对我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关贸总协定历来反对实行进口数量限制,主张开放市场,但对出口管制,进行有序的销售却是历来被倡导的。目前我国大部分出口产品无配额、无许可证管理,放任自由,为某些企业低价竞销造成可乘之机,因此我们在政策上应视国际市场情况随时调整对出口产品的数量限制办法,从根本上杜绝反倾销案的发生。
(6)建立市场风险基金。鉴于反倾销案形成的复杂性,损失的不可预测性,应从出口收益中经海关渠道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风险基金,以用于开发国际市场,支付可能发生的反倾销应诉费用及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所需的市场调研费用,便于企业真正了解国际市场价格行情,避免无意识的倾销发生。
(7)尽早颁布处罚低价出口的有关管理条规及反倾销应诉规章, 使政府机构、进出口商会、协会、企业等处理反倾销有法可依。对于低价出口,扰乱市场的企业及时处罚,对于出口价格卖得好、出口反倾销应诉做的好的企业及时表扬,做到奖优罚劣,使得维护我出口市场秩序,扩大出口渠道,减少反倾销案中,所造成的损害,积极发展出口成为企业和公务人员的自觉行为并达到制度化。
(8)建立我国的反倾销协调网络。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 齐抓共管,一致对外。我驻外使馆商务处应有专人跟踪进口国反倾销机构对哪种出口产品立案情况,及时将信息反映给国内的反倾销协调机构以及进出口商会。外经贸部地区司、条法司应及时研究并向外国政府交涉。对于重点国家,应通过双方政府混委会进行交涉,进出口商会组织国内出口企业应诉;海关提出我出口情况包括出口数量、出口企业;地方外经贸委协助组织企业进行应诉。企业在应诉中应聘请国内有经验的律师以及外国在反倾销方面有专长的律师。及时填写问卷,必要时,经批准可组织懂外语的专业人员参加国外听证会。企业准备好帐目和各种财务单据,以供外国反倾销机构的调查,各外贸企业要培养几名懂反倾销法的会计、律师和业务人员,参加反倾销应诉工作。进出口商会应设立价格信息部门和反倾销组织机构,有专人组织反倾销应诉工作,指导和组织企业准备反倾销应诉材料和答辩。
外经贸部条法司负责协调反倾销工作,应组建反倾销处。对反倾销案件、应诉情况、律师费用等信息汇总输入电脑,及时组织好反倾销应诉,为有关部门提供政府交涉的资料,为商会和企业提供指导。对反倾销成功的典型进行表扬,对反倾销不力,不应诉、不交律师费、坚持低价竞销的企业实施重罚,各地经贸委也有1~2人负责反倾销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建立中国自己的反进口倾销体系
长期来,我国的各界人士似乎对如何对付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起诉颇感兴趣,而对于外国是否在中国有倾销行为,如何对国外的倾销予以抵御却好象没什么人关心,或者不敢关心。显著的例子就是解放前洋货,包括日本货对中国的倾销,官方却不敢冒然“问津”。改革开放以来,国外商品对中国的倾销又开始抬头,据报道,富士胶卷在日本市场和美国市场的单价是每盒5美元左右,按8.7的汇率比折算,不计关税也应至少在43.5元人民币,若再加上120%的关税、运杂费、批发商、零售商、进口商的利润、费用,也许卖50元左右也不算高,但目前的零售价众所周知是20元人民币,这当中没有倾销?以往,也许有人会说中国有反倾销措施,但只有表现为“不合理”高关税的反倾销效果,以及配额、许可证可证贸易等,但这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与国际通例是不相符的。因此,随着中国“复关”进程的加快,中国有必要将名正言顺、符合《关贸总协定》原则的反倾销措施推向前台,构建中国自己的反倾销体系。从中、长期角度来看,至少有4方面的好处:
(一)可以创设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环境,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并在中国的反倾销活动中使中国的企业家们真正感受、认知公平竞争的意义和倾销的威害。当代的国际贸易实践表明,现代的倾销已不再是千夫所指的“间隙性倾销”形式。跨国公司已在现代的倾销中实现了创新,即以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绕过东道国的贸易壁垒,实施“转移价格”,将国际贸易转化为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即企业内贸易。例如,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屡屡出现的高价购进工业产权和机器设备,低价出口产品的所谓“砍三刀”现象,就是典型的变相倾销行为。但在全球范围内,遭受反倾销指控最多、最频繁的却是发展中国家,这固然与国际政治、经济的不平衡有关,但发展中国家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也是很重要的原因。本世界六、七十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例如韩国、墨西哥、巴西、土耳其等国先后制定了专门的反倾销法,构建本国的反倾销体系并加入到《反倾销法典》的签字国行列。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但却是受西方国家进行反倾销歧视的最大受害国。据统计,从1983年到1992年,中国受欧共体的反倾销指控达35宗,占欧共体国家反倾案总数的10%,比率位居第一。1989年7月~1992年6月,在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所针对的国家中,中国也位居榜首,达16宗之多。中国出口产品屡遭欧美反倾销指控和调查,而面对来自欧美厂商的倾销行为,我们却无法可依,无以查处。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在中国“复关”后的彻底开放门户之后势必更为突出。因此,只有建立起中国的反倾销体系,才能有理、有利、有节地反击对方,保护自己。
(二)可以对国外对中国的不公平反倾销构成威慑、约束。以我们的反倾销体系可以有效地作为一种惩罚性、“报复”性手段对国外的反倾销歧视以有力的回击,促使外国官方反倾销机构及外商收敛,有效阻止其对中国随心所欲的反倾销调查和指控,提高我国在国际反倾销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三)有效保护中国的民族工业。众所周知,反倾销的作用在现代已不仅仅只是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矫正与补救,还是合理保护本国民族工业和国内商场的一种有效手段,如果建立起中国自己的反倾销体系,就能使我国积极主动地对我国的战略性产品和产业实施有效保护。
(四)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和发展。由于国际经济秩序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国际经济法律之中,因此一旦中国建立起自己的反倾销体系,一方面它可以借助于中国已有的国际影响力,使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意识到反倾销的重大意义而加入反倾销的行列,共同为谋求一个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环境、改变国际南北实力地位的不平衡而努力;另一方面,它可以有效维护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自身利益。
那么,如何构成、构建怎样的中国反倾销体系呢?我们可从二个方面来探讨:
1.国际法对策:
(1)研究、参与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机制和各国、 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法律和程序,做到知已知彼,并从中吸取有助于构建中国反倾销体系的经验。与此同时,作为提高我国在国际反倾销谈判中的地位的必要条件,我们应积极争取尽快恢复我国的《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并加入国际《反倾销法典》。只有直接加入,才能利用其机制,维护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掌握谈判的主动权,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改革现行的反倾销法典中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内容。
(2)另一方面, 应积极寻求倾销与反倾销的双边或其他多边解决措施,考虑在双边贸易协定或其他(除总协定外)多边贸易协定中妥善设立反倾销条款。
2.国内法对策
(1)尽快制定有中国特色的单行反倾销法, 该法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遵循下述原则:
a.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b.遵守国际条约与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反倾销法典》第16条规定:“接受或加入本协议的各国政府采取一切具有一般或特殊性质的必要步骤,以保证在不迟于本协议对其生效之日起,使其本国的法律、规定与行政手续与适用于该缔约方的本协议规定相一致”。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我国在建立自己的反倾销法时,应充分尊重《反倾销法典》的规定,确保我反倾销立法与国际反倾销法精神的相符。
c.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制定中国反倾销法必须从中国的立场出发,要在对中国市场上已经存在可能出现的外来产品倾销的调查分析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反倾销法。因此,作为立法前必不可少的准备,我国的有关部门要对外来倾销的源地、产品类别及其发展趋势等进行调查、预测和分析,以有利于反倾销法条款的拟定。
在反倾销的补救方式上,规定统一使用反倾销税的方法,这样才能既简便易行,又易于取得实效。此外,中国的反倾销法最好对调查方法期限与征反倾销税的方法和期限做出规定,以便利进出口贸易的开展、办案效率的提高及国际协调一致性的增强。
(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如我们已经介绍的,反倾销往往与反补贴紧密联系在一起,其突出的表现在有的国家(如美国)在对其他国家指控为倾销而被判不成立后往往又提出反补贴的指控。事实上,中国“复关”后面临的将不会仅是外国产品的倾销,大量的政府补贴商品也有可能大量涌入中国的庞大消费市场,这些被补贴的产品(如美国受政府津贴的粮食)以低价进入中国市场时,必然会产生与倾销同样性质的损害后果。因此,至少在制定《反补贴法》等相关法律方面,同样有大量的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