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化哲学的突破与政治哲学研究方法的转变——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再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哲学论文,马克思论文,政治论文,尔法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按照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回顾,《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表达了他的具有根本意义的思想转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页)这种转变不是一般地由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转变,而是对形而上学的体系化哲学的颠覆,是哲学的研究由构造思辨的理论体系转向研究社会生活一定领域的问题,研究不同领域之间的现实关系。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揭露了黑格尔法哲学与其形而上学逻辑体系的内在联系,使政治哲学从体系化哲学的架构中摆脱出来,初步实现了研究主体由观念向现实的行动的人的转变,初步创立了新的政治哲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因此,有必要对马克思的这部著作进行再解读。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探讨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
一、批判主体和谓语关系的颠倒
批判黑格尔“颠倒主体和谓语”的缺陷,是马克思突破黑格尔逻辑体系对政治哲学的束缚的关键。
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从逻辑学开始,尔后的内容都是逻辑学的应用和补充。在逻辑学中,逻辑范畴、观念是主体,范畴、观念经历了一系列的逻辑推演之后,外化为自然界,进而扬弃自然界的外化,进入人类精神的发展阶段。黑格尔的法哲学属于“客观精神”部分,由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构成。在伦理阶段,黑格尔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国家学说。尽管他提出了一些深刻的、富有启发性的见解,但由于他的国家学说是逻辑学的应用,作为逻辑学主体的范畴、观念也是国家的主体,因此,他“所关心的总是在国家中重新找出逻辑概念的历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1页。下引该书仅注页码)。在他看来,具有哲学意义的不是国家本身的逻辑,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国家的各种规定的实质并不在于这些规定是国家的规定,而在于这些规定在其最抽象的形式中可以被看作逻辑学的形而上学的规定。真正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学,而是逻辑学。”(第22页)
在黑格尔那里,作为伦理实体的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按照个别、特殊、普遍的顺序安排的。可是,“从家庭和市民社会到国家,这种逻辑发展纯粹是一种外观”(第14页)。根据他的普遍优先的逻辑原则,作为普遍观念的国家先于家庭和市民社会,家庭和市民社会不过是国家从自身分化出的两个规定,是国家的异在形式;国家最后又扬弃这些异在形式而返回自身,成为自为的存在。马克思批判道:事实上,只有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主体”,而国家则是“谓语”。“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但是,制约者被设定为受制约者,规定者被设定为被规定者,生产者被设定为其产品的产品。”(第12页)
黑格尔把主体理解为超验的观念,而社会生活的经验事实则被理解为观念的外在表现。马克思说:“经验的事实在其经验的存在中具有一种与它自身不同的意义。作为出发点的事实没有被理解为事实本身,而是被理解为神秘的结果”(第12页),这是明显的形而上学思辨。由于脱离经验事实、脱离人的现实的经验性行动,黑格尔对行动目的的理解也是抽象的。黑格尔所说的观念就其本性而言是有目的的,可是作为一般的规定,观念除了“形成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的精神”这一逻辑的目的外,再也没有任何其他目的了(同上)。在马克思看来,目的总是特殊的,总是与经验主体的特殊行动联系在一起的,而观念却追求一般目的,这只能是无行动主体、无目的、无意义的行动。马克思说:“这里没有行动着的主体,而如果意志的抽象、意志的纯观念要行动,就只能神秘地行动。一个目的如果不是特殊的目的,就不是目的,正像行动如果没有目的就是无目的、无意义的行动一样”(第45页)。黑格尔把国家与观念联系起来,把国家纳入观念发展的逻辑系列,这对于用理性的国家代替过去神性的国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黑格尔把理性的政治国家作为伦理实体的普遍的、最高的环节,作为伦理精神的最终实现,这又把政治国家理想化了,赋予了它终极的、永恒的意义。诚然,在黑格尔那里,国家只是观念发展的一个过渡性的环节和阶段,但是,观念对国家的扬弃不是要实际地批判国家,而只是要批判它独立于观念而存在的假象,阐明它在本质上就是观念。所以,观念扬弃国家的假象不过是为国家的永恒性作论证。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主谓颠倒不仅仅是由他自己的幻觉造成的,现代国家本身就具有普遍利益代表的虚幻外观,黑格尔的国家观是对这种外观的思辨化反映。在资本主义时代,市民社会从政治生活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领域,并要求政治国家为其服务。这种服务是以虚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本来国家是市民社会利益矛盾的集中体现,但却表现为矛盾的和解;本来国家维护的是一部分人的私利,但却表现为维护一切人的利益;本来国家是少数人自由的合法化、制度化,但却表现为一切人自由的保障。这表明,国家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虚幻化、理想化的反映,这同宗教虚构的天国有某些相似之处。黑格尔把国家视作脱离世俗矛盾的理想世界,他在国家的改了装的形式上又披上一层逻辑思辨的形而上学的外衣,这不仅不能帮助人们认清国家的本质,反而使之抽象化、神秘化了。
针对黑格尔把观念作为主体的观点,马克思指出,观念不是主体,国家才是主体。而一旦把国家确定为主体,原来笼罩在国家上面的观念的神圣色彩就不复存在,国家就不再是决定市民社会的力量,国家的本质及其表现形式根源于市民社会。这样,马克思又提出了市民社会才是主体、国家则是谓语的论断。市民社会是不同于公共生活的私人生活的领域,它由具有不同需要、利益的个人的活动构成,由个人为满足自身需要而同他人结成的社会关系构成。因此,当马克思提出市民社会是主体时,已经涉及到了“市民社会的成员”(第12页),涉及到了在社会关系中活动的人。可以说,所谓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也就是要用人们追求自身物质利益的行动及其社会形式说明国家的制度安排。这样,马克思的思想就又进一步深化了,追溯到了在市民社会中行动的人。
马克思对黑格尔主谓关系颠倒的批判,对人的主体地位的强调,受到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但是,费尔巴哈是在思维和存在、认识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上批判黑格尔的主谓颠倒的,这种批判把握到的主体是自然的人、感性直观的人。费尔巴哈对人的自然主义理解使得他远离人的现实社会生活、远离政治。而马克思则是在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上批判黑格尔的主谓颠倒的,这种批判得出的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是把追求物质需要和利益的人作为主体,作为“行动着的主体”(第45页)。如果说费尔巴哈对黑格尔主谓颠倒的批判是在理论认识范围内实现的翻转,是对颠倒了的思维和存在、认识主体和客体的逻辑翻转、理论换位,是把黑格尔的神秘逻辑变为非神秘的逻辑和理论,那么,马克思则超越了理论化的研究视域和方式,把理论活动的主体转变为现实行动着的主体,开辟了以现实行动的人为主体的哲学研究的新方向。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的逻辑体系,这是观念化、逻辑化的行动向现实的人的行动复归的开端,是由抽象化的理论、逻辑向人的现实行动转变的开端,是在理论优于实践的哲学传统上打开的一个突破口。
二、批判从社会整体出发的研究方法
马克思对黑格尔主谓关系颠倒的批判使他认识到,黑格尔是从国家等社会组织出发的。黑格尔把国家等社会组织作为可以独立存在的有机整体,作为优越于个人的实体,从国家等社会组织引申出人,使人从属于社会整体。而马克思则从经验的、现实行动的个人出发来说明社会组织,从而超越了黑格尔的社会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
黑格尔认为,个人并不是孤立的原子,社会分工使每个人都要通过与他人交换产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由于每个人都只追求自身的利益,因而必然会造成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利益冲突。只有国家等社会组织才具有维护人们的生活秩序的功能。国家是普遍的、永恒正义的伦理实体,代表着人的普遍本质,相比之下,个人的存在和作用是微不足道的。黑格尔说:国家作为“伦理性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个人只是作为一种偶性的东西同它发生关系。个人存在与否,对客观伦理说来是无所谓的,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因此,人类把伦理看作是永恒的正义,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神,在这些神面前,个人的忙忙碌碌不过是玩跷跷板的游戏罢了”。(黑格尔,第165页)
黑格尔从作为法人的国家、社会团体、家庭等引申出人,把人理解为这些社会组织中的抽象的人格环节,这也是对人的抽象化理解。马克思批判道:“黑格尔并不把社会团体、家庭等等,总之,不把法人理解为现实的经验的人的实现,而是理解为现实的人,而现实的人所包含的仅仅是在它本身中抽象的人格环节。正因为这样,在黑格尔那里,并不是现实的人成为国家,倒是国家必须先成为现实的人。”(第50页)马克思认为,国家等社会组织是现实的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社会生活需要而组建的,是人们自己的社会依赖关系的组织化、制度化,是人的本质的客体化和实现。所以,政治哲学要从现实的经验的人出发,把人的本质的客体化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当然,由于社会组织是由人们共同创造的,是客体化了的人的本质,因此,它们也“表现为主体所固有的特质”。马克思说:“人始终是这一切实体性东西的本质,但这些实体性东西也表现为人的现实普遍性,因而也就是一切人共有的东西。”(第52页)社会组织是人的活动借以实现的社会形式,“现实的人借助这些类形式实现他的现实内容,使自己客体化,抛弃‘人本身’的抽象”(第36-37页)。这表现出了他对现实的人实现其现实内容的关注。
马克思所理解的现实的经验的个人是有“特殊的人格”的人。所谓“特殊的人格”主要不是指人的肉体存在,而是指人的社会特质。马克思通过批判黑格尔对“特殊的人格”的误解,阐明了这一点。黑格尔离开个人抽象地、孤立地谈论国家权力和职能等观念,然后再研究这些观念如何同个人相联系而实际发生作用。黑格尔认为,国家权力和职能等观念是同作为政治的个人发生联系,是同个人的政治特质发生联系,而不是按照个人肉体的特殊人格发生联系。“人的普遍的和客观的特质”是人处理国家事务的能力、才干、品质等政治特质,这是人承担国家权力和职能的根据,而“特殊的人格”只是人的自然肉体的属性,是无足轻重的、偶性的东西。(黑格尔,第293页)马克思批判道:“他忘记了‘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它的胡子、它的血液、它的抽象的肉体,而是它的社会特质”(第29页)。在马克思看来,现实的人是处于社会依赖关系中的、具有社会特质的人,人的需要、利益是在社会中产生和实现的,人的私有财产是人们之间的占有关系。马克思说:“我们透过私有权听到人心的跳动,这就是人对人的依赖”。(第127页)在这里,马克思不仅指出了黑格尔对“特殊的人格”的错误理解,而且超越了费尔巴哈把人理解为自然存在的观点。
马克思进而指出,应该用人的社会特质说明人在国家中的职能和活动,“国家的职能等等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第127页)。马克思的这一认识对于揭示政治国家的本性具有重要价值。马克思看到,那些承担国家职能和权力的人只是在表面上代表普遍利益,而实际上他们却是特殊利益的代表,是私有财产的占有者和维护者。这表明,马克思已经深入到了社会的物质生活关系,已经开始用人的物质生活关系来说明国家的职能和权力。
我们看到,尽管马克思这时对“现实的经验的人”的理解还不够具体和科学,但他提出要从现实的经验的人出发,并把现实的经验的人理解为具有社会特质的人,这标志着政治哲学研究方法的转变,表明马克思已经开始从处于社会依赖关系中的个人出发来说明国家等社会组织。社会整体主义和个人原子主义都抽象掉了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而也就遮蔽了人们的社会差别和矛盾。马克思把处于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个人作为出发点,也就是要揭露人们的相互矛盾关系,以寻求解决矛盾、实现人的自由的现实途径。
三、批判王权至上的君主立宪制观点
马克思对黑格尔王权至上的君主立宪制主张进行了批判,认为人民是国家的现实基础,应该实行人民主权的民主制。
首先,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君主立宪制主张的形而上学思辨性,指出黑格尔虽然也谈“经验的人”,但他指的是“经验的人格”——君主。君主这种“特殊的经验存在、单一的经验存在与其他的经验存在不同,它被看作观念的定在”(第51页),被看作“体现为‘某一个体’的‘观念’”(第34页)。这是表现在对国家体制理解上的主谓颠倒、形而上学思辨。黑格尔所说的君主立宪制虽然不同于传统的君主专制,他要用理性立法代替君权神授,用政治制度和法限制王权,但是,他却又把君主作为国家观念的体现者,把王权作为优越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最高权力。这样,君主就可以排除其他人的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力、实行个人专断了。
其次,马克思指出了君主立宪制等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非统治性。在马克思看来,由于政治国家是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这样国家就成了抽象的“统治环节”,它只能局限于政治生活的范围,而不能贯穿于物质生活领域,不能实现对市民社会的有效统治。马克思指出,这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在统治,就是说,并没有物质地贯穿于其他非政治领域的内容”(第41页),政治统治只是表面形式。而这样一来,黑格尔寄希望于国家来克服市民社会的矛盾的想法就落空了。
再次,马克思分析了黑格尔混淆“公民”和“市民”、抹杀人的二重性的缺陷。按照黑格尔的理解,人民是由国家制度创造的,作为国家制度产物的人民只能是“公民”,是抽象的、在形式上平等的人。黑格尔进而将这种抽象的人的规定套在市民社会的人身上,使之得到冒名顶替的平等。而“实际上这里是双重的主体”(第103页):人在政治世界是一个样子,在市民世界是另一个样子。前者为人的虚幻的存在,后者为人的现实的存在。如果用人在政治世界的样子冒充其在市民世界的样子,就用“幻想的同一”抹杀了人的二重化,用平等的形式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马克思认为,应该从人的现实的存在出发,揭露人的不平等的事实,揭露人的自我异化。
通过对黑格尔的批判,马克思提出了民主制的主张。马克思认为,民主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它直接表现着国家制度以人民为基础的本性。因此,“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第39页),是真实的制度。民主制将切实实行普遍选举,通过普选能够使市民社会的成员上升为具有自己真正的普遍本质的政治存在,这就扬弃了与人的市民存在相分离的抽象的政治存在;同时也扬弃了与自己的政治存在相分离的单纯的市民存在。而这样一来,二元分离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就都解体了。这是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矛盾的解决,是人的市民存在和政治存在的二重化的克服,是异化的消除(参见第150页)。由此可见,“作为马克思所理解的民主的目的是使国家再次成为人的工具,即消除异化的政治工具。”(Kolakowski,p.124)在民主制下,由于人民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又是行使国家主权的主体,因此,“国家制度、法律、国家”就会贯穿到社会物质生活之中,实现政治形式和物质内容的统一、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统一。马克思说:“在民主制中,形式的原则同时也是物质的原则。因此,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真正统一”。(第40页)由于民主制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第41页),是人民遵守自己规定的规范和准则,因此是人的自由的实现。“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同上)
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民主制与现代国家的君主制和共和制都不同,后二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而真正的民主制则是“超越现代政治国家”的实现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统一、公民和市民的统一的新的、理想的社会制度。但是,马克思对这种民主制的理解还比较笼统、抽象,还没有阐明实现理想社会制度的根本条件和途径。不过,这种民主制观点为他后来转向共产主义提供了思想前提。
四、批判遮蔽、调和社会矛盾的思想
黑格尔以国家的虚幻形式摆脱市民社会的矛盾,这只是一种社会批判的外观,并未触动资本主义的财产占有关系。马克思指出:“这种非批判性,这种神秘主义,既构成了现代国家制度(主要是等级制度)的一个谜,也构成了黑格尔哲学、主要是他的法哲学和宗教哲学的奥秘。” (第104页)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非批判性进行了批判。
本来,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国家分为两个不同的领域,这反映了近代以来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的事实,是他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但他却又试图通过领域分离而把人们的利益矛盾和冲突限定在市民社会,把国家视为普遍利益的代表,视为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和自由的力量。黑格尔所说的自由是普遍的自由,“对于黑格尔来说,只有当所有的人都能获得自我意识和具有理性时,人的自由才能实现”。(Ingersoll,p.120)“这里的重要之点在于,一切人都必须能够获得自由,任何人都不能以牺牲他人为代价而享有自由。因此,必须要有某些人类的制度,特别是政治制度,这些制度才能允许一切人获得自我意识和自由。”(同上)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作为特殊的领域不能顾及普遍,只有具有普遍性的国家才是普遍自由的保障。国家维护的是一切人的普遍利益,因而能够使人们形成共同意志。当每个人都服从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形成公共生活秩序时,自由就普遍化了。马克思指出,实际上,如果人们在经济生活中没有实在的自由,政治自由就只能流于形式。黑格尔试图通过把资本主义国家理想化的方式来解决市民社会的矛盾,这与其说是解决矛盾,不如说是掩盖矛盾,是对私有财产的维护。黑格尔推崇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就是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是实行长子继承制的制度。黑格尔认为,贵族之所以能够担任管理国家的职务,就在于贵族有稳固的、不可转让的地产。处于国家最高端的君主的无依赖性、独立性,就是其不可转让的、独占的地产在政治上的表现。马克思指出:“无依赖性的私有财产即抽象的私有财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私人,是政治国家的最高构成。”(第129-130页)这表明,“政治制度就其最高阶段来说,是私有财产的制度。”(第123页)
黑格尔认识到,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是一种矛盾,并试图解决这种矛盾。为此,他把等级作为联结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中介。等级是指立法机关即议会的三个层级:行政官吏的代表、工商业者的代表和贵族地主的代表。黑格尔认为,各等级是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合题,是它们的矛盾的和解。而在马克思看来,等级不仅不能调和矛盾,而且不同等级的存在本身就表现着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和矛盾。马克思评论道:“黑格尔觉得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是一种矛盾,这是他的著作中比较深刻的地方。但是,错误在于:他满足于这种解决办法的表面现象,并把这种表面现象当作事情的本质”(第94页)。马克思认为,真正矛盾的两个对立面是不可调和的,其中只有一个极端具有真正的现实性、客观必然性,这一极端会克服另一极端。
黑格尔不仅采用现象化的方法解决矛盾,而且他对矛盾本身的理解也是现象化的。黑格尔把现实的社会矛盾当作现象的矛盾,认为它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都是观念的表现形式。这表明,体系化哲学是逻辑上自我同一的哲学,它把观念这种单一的要素作为主体,用逻辑上的同一性遮蔽了现实社会矛盾。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主要错误在于:他把现象的矛盾理解为观念中、本质中的统一,而这种矛盾当然有某种更深刻的东西,即本质的矛盾作为自己的本质。例如,在这里立法权自身的矛盾只不过是政治国家的矛盾,因而也就是市民社会同自身的矛盾。”(第114页)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作了分析,指出,在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内部分化为不同的等级,这主要表现为人们在金钱和教养上的差别。马克思特别关注“丧失财产的人们和直接劳动的即具体劳动的等级”,认为这些人“与其说是市民社会中的一个等级,还不如说是市民社会各集团赖以安身和活动的基础”(第100-101页)。在这里,尽管马克思还没有找到克服社会“等级差别”和矛盾的特殊的主体,但他对劳动等级的关注为他后来的思想发展奠定了基础。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提出的人类解放的任务、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出的无产阶级是实现人类解放的主体等观点,都同他的上述思想相联系。
以上考察表明,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与对其体系化哲学的批判是相互作用的。一方面,马克思以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为突破口,批判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另一方面,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哲学体系的批判,揭露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学化弊端。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由于是对其逻辑前提的彻底批判,因此,这一批判使政治哲学的研究由观念的逻辑推演变为对现实社会矛盾根源及其必然发展趋势的揭示,由辨别观念的逻辑变为揭示现实社会生活的逻辑。马克思明确指出:对现代国家制度的真正哲学的批判,不仅要揭露这种制度中存在着的矛盾,而且要“解释这些矛盾,了解这些矛盾的形成过程和这些矛盾的必然性。这种批判从这些矛盾的本来意义上来把握矛盾。但是,这种理解不在于到处去重新辨认逻辑概念的规定,像黑格尔所想像的那样,而在于把握特有对象的特有逻辑。”(第114页)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正是突破黑格尔“辨认逻辑概念的规定”的体系化哲学、“把握特有对象的特有逻辑”的开端,马克思后来的理论研究正是沿着“把握特有对象的特有逻辑”的方向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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