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的第一假设:人的人格假设分析_人性论文

管理的第一假设:人的人格假设分析_人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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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最核心的原理——第一公设,即人性人格假设,是管理学首先要解决的一个大课题,但以往除了哲学和心理学比较多地涉猎这一论题之外,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直接讨论它本身的规范,就无人问津了。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作些探讨。

一、第一公设与科学理论本身的关系

从形式上进行分析,任何一门学科都是由概念和命题组成的一个知识体系。在这一点上自然科学表现得最为明显,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虽然没有自然科学表现的那么严密,但无论它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表达,也都内藏着一系列的概念和命题,并且概念和命题的内在联系使之自然而然地构成一个系统而完备的知识体系。不能满足这个条件,就不能构成一门独立的学科,至少不能算是一门成熟的学科。

概念用定义表述。命题又是由概念组成的,它揭示的是概念之间的关系。公理是科学理论中最重要的命题,它又可称作公则、公设。它是不证自明的命题,它所揭示的概念之间的关系,不是由推论得出的,而是由人们的实践经验所证实的。它的获得只有一条途径,这就是经验归纳和实验证明。但它又不等于常识。太阳每天从地球的东方升起,这是一个常识,但并不是一个公理。公理必须揭示出事物之间的真实联系。公理虽是不证自明的,但它所揭示的事物之间的联系仍只是一种假设。无论是经验一万次,还是实验一万次,也都不能证明这种特定联系的确定性。已有的经验和实验确证的东西,并不能保证将来的经验和实验仍能确证。这就是有名的休谟问题。你看见一亿只天鹅是白的,而没有看见一只不是白天鹅,这仍然得不出天鹅都是白的的命题。因为第一亿零一次观察可能出现一只不是白色的天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公理也仅仅是公设,或者直接说是假设。因为任何由经验和实验归纳得到的命题,都包含有一种假设,即将来的经验和实验都只会证明这一命题,而不会反驳。科学研究也就是通过经验和实验来提出归纳公设,并由公设推论出新的命题——定理和推理。公设在任何一门科学中都处于核心地位。所提炼归纳的公设是虚假的,由公设推导出来的定理和推论也就只能是虚假的。如果公设被证误,那么由公设推导出来的定理推理则必然被证误。按照托马斯·库恩的“范式”理论分析,虽然一定的公设的被否证并不会马上带来这种科学理论的灭亡,而只有在新的公设取代旧的公设形成范式之后,建立在旧有公设之上的科学理论才会灭亡。但公设的被否证,导致赖以存在的科学理论的混乱和失去权威性则是不可避免的。

现在的问题是有一些人文社会科学,包括管理学,似乎没有自己的公理公设。但这只是一种假象。其原因有二,一是有很多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和表述并不是在公理、定理和推理的形式上进行的,也没有三者的区分。科学的理论是否全真,并不决定于它的研究和表述形式。它们可以不采取公理化的形式进行研究分析,但并不能说它们没有自己的公理命题。比如在经济学中,很少有人专门讨论它的公设。但显然,经济人是已有经济学的共有公设。很多定理,或者叫作经济规律都是由这个公设推论出来的。即使马克思的《资本论》也不例外。价值规律、资本积累规律、货币流动规律、平均利润率下降规律,等等,都是以经济人的公设为依据推导出来的。

二是有些公理所揭示的事物之间的关系是一些人不愿看见的。比如在历史上产生的也必然在历史中消亡,这就是一个公理。没有人能发现一个在历史上产生的事物是永恒的。不仅如此,凡是公理所揭示的事物之间的联系有损于其利益的人,这些人都不会承认这个公理的存在。公设反映的是事物的最一般最普遍的联系,并不会因为有人不愿意看见这种联系存在,就没有这种联系存在。若有人不愿有这特定的联系,就会使这特定联系消失不存在,那么,这也就不是公理了。同理,用科学的阶级性也不能否定该科学的公理的普遍性。科学的阶级性只不过是说科学的结论对一个阶级有利,而对另一个阶级却不利。若科学的公理本身不具有普遍性,而只具有阶级性,那么,这个公理也就不成其为公理了。

二、人性人格假设成为管理学第一公设的原因

任何一个科学理论都包含有一系列的公设,但在这一系列公设中,总有一个公设处于主导地位,其他公设处于从属的地位,仅仅为处于主导地位的公设提供辅助性条件依据和限定。这个处于主导地位的公设就是第一公设。科学理论的核心,或者拉卡托斯所说的硬核,以及库恩所说的范式,都是就这第一公设而言的。

人性人格公设也就是关于人的本质特征和共有的行为模式的设定。它之所以成为管理学的第一公设,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管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的行为——管理活动,而构成管理活动的又直接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互动行为。管理者的行为会影响被管理者的行为,被管理者的行为又会影响管理者的行为。管理者对被管理者施以管理,仅仅是为了使之能按照自己的意图把工作做好,而不是为了通过实施管理来证明自己是管理者。在现实中,也有仅仅为了证明自己是管理者而来实施对被管理者的管理的。这种管理者不能算作管理者,至少不能算是一个合格的管理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为什么会选择这种行为,以及他们的行为为什么会影响到对方的行为,这都是由人的本质特性和共有的行为模式决定的。所以,要实现管理效率最大化,首先就必须明了人的本质特性和共有行为模式。从人的本质特性和共有行为模式就可以推导出一些人,无论是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在特定情境中会选择的行为的性质和形式。

二是管理学本身也属于应用科学,其意义就在于指导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实施管理提供完整而系统的理论知识。而人性人格的确认本身就是这个理论知识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管理者实施管理,如何设计、构造和维持一个能协调诱导对方的意志行为的情境,首先就必须对对方的本质特性和行为模式有所认识。没有这种认识和知识,这种实施管理的行为也就失去了依据。管理只有依据对方的本质特性和行为模式才能设计、构造出最能协调诱导对方意志行为的情境来。虽然人的意志行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任何意志行为都有其之所以如此行为的理由。因而,当确知了行为主体和所处的情境,他的行为选择的理由和依据也就是可知的。

三是人的意志行为是由人的意识意志指导的行为。它不同于非意志的生理行为,而是意识在先,行为在后,有了一定的意识,才能相应产生一定的行为。人的意识本来就是不断发展的。这种意识既包括关于世界和社会的意识,也包括关于自身的意识。关于人自身的意识不全面不准确时,虽然他人按照他们固有的本质特性和行为模式行动,但承担管理职能的人实施管理却依失真而片面的人性人格判断设计、构造和维持协调、诱导他人意志行为的情境,这就不可能取得预想的管理效果。并且关于人的意识本身还有规范人的行为的作用。米夏埃尔·兰德曼认为:“人类的自我解释、它关于自身的概念、它的本质以及它的命运对它当时的实际情形不是没有影响的……,它有助于促使人们愈益想要成为他们所想象的符合人的天性的人……。”(注:米夏埃尔·兰德曼:《哲学人类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8—9页。)但这绝不是意味着管理学可随意地规定人性人格公设的内容,而仅仅说明这种公设的研究归纳提炼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一个大的社会如此,一个小的团体也是如此。力图通过创造一种内部文化来实施管理的根据也是源于这里。

三、管理学的人性人格公设必须满足的要求

可以说,凡是涉及到人和人的行为的科学研究,都无法回避人性人格公设的概括归纳来提炼问题。但不同的学科对这一公设的要求可能不同,或者说它们的侧重点不同。比如社会学只须认定人是社会性的存在,政治学只须认定人是政治动物,文化学只须认定人为文化存在。但作为管理学的第一公设的人性人格假设必须满足多方面的要求,管理所面对的是完整的人,而不是仅仅具有某一方面的特性的人。因此,管理学的人性人格公设就必须全面完整。其要求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即差别性要求、时空统一性要求、综合性要求。相对而言,管理学也具有更多的综合性,其他学科可以把人当作一个片面性的存在物,而管理学的人必须是完整全面的人。舍弃任何一个方面的固有规定性,都会严重地影响到管理效率最大化的实现。舍弃了人性人格的固有规定性的一个方面,也就是忽视了这一方面的本质特征。但这一方面的本质特征并不会因为被忽视就不发挥作用。因而就不可能设计、构造和维持能充分有效地影响诱导他人意志行为的情境,从而使管理活动归于失败,至少是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差别性要求

人性人格的公设必须揭示出人与非人的本质性差别。按照辩证法的观点,事物间的联系是普遍的。这种联系的普遍性就使物与物之间不存在彼此严格分隔的差别。人与山石、空气、水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人与蝗虫、蚂蚁、蜥蜴、老鼠的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尽管如此,它们彼此之间仍可发现一定的共性。蚂蚁不是人,但人和蚂蚁都是社会性动物;人与老鼠都是混食性动物……。人有语言,但很多动物也能发出能传达一定信息的声音。“例如知更鸟、画眉、山雀这样一些小鸟,见到鹰飞来时会向同类报警。它们蹲在枝头,伏着身子,发出一种清晰可辨的细长的尖叫。”(注:E·O·威尔逊:《论人的天性》,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9页。)几乎可以说, 以任何一个方面的特性进行区分,也都可以发现人与非人的共同性,从而使这种差别性不是由纯粹的质来规定的,而是由量来规定的。这种区分也就相当于在数轴上找出一点。但事物之间的差别却远不可像数轴上的点那么明晰可辨。因为用以进行区别的特性本身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而使这一判断的确定陷入了“秃子悖论”之中。即没有头发的人是秃子,有一根头发的人也是秃子,有两根头发的人仍是秃子……,有几千几万根头发的人都是秃子,所以世界上的人都是秃子。差别性要求也就是要保证人性人格公设不陷入“秃子悖论”。

(二)时空统一性要求

人性人格公设所揭示的联系要经得起时间和空间推移变换的检验。它必须是古今中外人所共有的,这一要求实际上就是要求人性人格公设具有跨时间跨空间的统一检验的特性。不满足这一要求,就只能是不同时代或不同民族的人性人格的归纳。而人性人格公设却是对人类社会之中任何一个真正的人存在的本质特性和行为模式的抽象。只有满足这一公设的规定性,才是人。这一要求与差别性相对应。差别性要求强调的是若不满足这一公设的规定性,就不是人。威廉·大内在《Z 理论》中分析的日本人的人性人格规定就仅仅只限于日本人才具有,并且也只有当代日本人才具有。过去是否具有令人怀疑,将来是否还具有,也令人怀疑。而尼采归纳的“超人”,马斯洛的“自我实现”人,马克思的“未异化的人”(全面发展的人),或者是只有人类社会中部分精英才符合其规定性,或者是只有将来的人才具有其规定性。它们都符合差别性要求,但都不符合时空统一性要求。因而不能作为人性人格的公设。

(三)系统综合性要求

进入管理活动之中的人,无论是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都是完整的人,并不只是一个社会人,或者一个经济人、政治人、文化人……。所以,管理学的人性人格公设若不能综合所有这各个方面的特征特性,就不能据以建立完整而准确有效的管理理论,为管理活动提供指导。综合性要求也就是要求管理学的人性人格公设具有统摄性,使之能包涵人的所有的本质特性和共有行为模式。但这种综合性要求并不等于简单地把人的各种特性和共有行为模式累加到一块,而是要发掘出更深层次的本质特性来,并且能用它来说明和统摄各个方面的特性。比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就具有比牛顿力学大得多的综合性。牛顿力学的三定律和万有引力定律都可以从爱因斯坦的相对性原理中推导出来。前者仅仅是后者的一个特例。人既是社会性存在,又是文化性存在;既是经济人,又是政治人,他们这些特性彼此并存不悖,这其中定有其更高的本质特性在起作用。如果说仅仅涉及人的某一方面特性的学科尚可停留在片面的人性人格公设的基础上,那么,管理学则无法由这些片面的人性人格公设来建立自己完整的管理理论。管理活动之中的人除了衣食住行外,他们还有自己的尊严、信仰、价值。面对完整的人,用片面的人性人格来认识,不免顾此失彼,使协调诱导对方的意志行为的目的难以有效地实现。

在上述三个要求中,最难满足的是系统综合性要求。但提炼归纳出具有统摄的人性人格公设并不是要发掘出人的新的本质特性和共有的行为模式来。只不过是对彼此分隔的特性和共有行为模式,再进一步地归纳提炼。人性人格公设所归纳的人的本质特性和共有的行为模式,也只能是人所共有的,是包含在每个人的行为之中的。前人的研究已从不同的侧面作了归纳,我们只要再作一些思考,人为什么既是经济人,又是社会人?为什么既是政治人,又是文化人?……尤其是为什么作为经济人的利己性与社会人的利他性并存于同一人性人格之中?若生套黑格尔的辩证法,正题反题之上必有合题,也可得出更本质更深刻的人性人格早已存在的结论。

四、共有人性人格的真实性分析

人性人格公设是以承认共有的人性人格的存在为前提的,或者说承认共有人性人格的起初性是其研究的起点。但对这一问题并未取得绝对一致的共识。萨特认为存在先于本质,这也就否定了共有人性人格的真实性。有一些教条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也否定有共同的人性人格的存在。共同的人性人格也就是抽象的人性,否定有抽象的人性的存在,也就否定了共同人性人格的存在。

没有人会否定这样一个事实,即人是不同于任何他物的存在。但这在几十万年前的前人类时期,这是完全可能的。当时的“人”没有人的意识,也没有人与物区别的意识,因而人是物,物也是人。万物有灵论实际上就是这种缺乏关于人的意识的遗迹。人不同于物,二者区别的根据,或者说人不同于物的差别也就是人性。但是,在不同的时期,因人的认识水平不同,所以这种根据和差别也不同。这就表现为对人性的认识也有一个不断发展深化的过程。首先被人把握的特征是人的两脚直立,然后是会思维能劳动的特征,再后来才是具有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的特征。最先被把握的特征就是能直观感觉到的,后来才从人的行为和意识上去把握。并且随着认识水平的提高,对人性把握的抽象层次也会越高,对人与物的区别的特征也就越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讲,具体的人性与抽象的人性的区别也只不过是所反映的人性的本质程度不同。人性是相对物性而言的,是把人与物进行比较而得到的差别性,并不是把不同种族、不同阶级、不同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的人进行比较。人因其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而属于不同的阶级,但同是人却是大前提。所以,任何否定共同人性的存在的理由都是难以成其为理由的,除非他承认人与物不存在差别。

萨特不承认有普遍的人性,他说:“对我来说,不存在先验的本性,所以,人是什么还没有得到确定。”(注: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47—48页。)因为人之初,是空无所有;只有在后来人要变成某种东西,于是人就照自己的意志而造成他自身。“所以,人性是没有的,因为没有上帝提供一个人的概念。人就是人。这不仅说他是自己认为的那样,而且也是他愿意成为的那样——是他(从无到有)从不存在到存在这后愿意成为的那样。”(注:同上书第8页。)这也就是“存在先于本质”(注:同上书第8页。)。并且这个本质是自己选择的结果。人能选择自己的本质,创造自己,其前提是人具有自由。这种自由,“意味着:选择的自主”(注: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620页。)。 也正是这种选择的自由把人与物区别开来了。萨特要否定普遍的人性,他的论证却证明了普遍的人性。只不过这种普遍的人性不是利他性或利己性,或社会性……,等等,而是一种自由,即能选择自己的本质的自由。

马克思也并不否认抽象的人性的存在,他还明确谈到过,“人的内在本质的充分发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486页。 )。并定义说,“人是肉体的,有自然力的,有生命的,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8页。)。但他反对用抽象的人性来解释说明社会,因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页。)。但后来的一些人却否认这一点,认为只有具体的人性,没有普遍的人性,只有阶级的人性,没有超阶级的人性。似乎人有了人与人之间的阶级上的差别,即阶级性,人与物的差别就不存在了。这不能不说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人学理论的歪曲的贬低。马克思讨论的更多的是人的类本质。他说:“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 卷, 第96页。)自由的活动,也就是指人的活动不是像动物那样只按遗传的本能活动,而是在多种可能的活动中去选择自己的活动。这种选择是自由自主的、自觉的活动。也就是说,人的活动是在一定的意识和目的支配指导下的积极能动的活动。“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3页。)但人作为一个个体的存在和作为一个类的存在却并不是分裂的,而是统一的。类是包含在个体之中的,没有个体也就没有类了。没有个体与动物的区别,也就没有类与动物的区别。所谓类也正是人的抽象的本质的存在。苏格拉底曾打着灯笼找人,但他并没有找到人,而能找到的只能是张三、李四、王五……。从这个意义上讲,区分抽象的人性与人的类特性就是毫无意义的文字游戏。马克思本人虽然在他的经典著作中分别用过“人的本质”、“人的本性”、“人的一般本性”、“人的类本质”、“人的类特性”等不同术语,这并不是马克思的特意区别,而只不过是叙述的侧重点有些差异,或者直接是一种叙述的方便。

由上述分析可知,共有的人性人格的存在是不容否认的,其真实性也是绝对不容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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