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性质
张立骏 俞星红
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1300
摘 要 :按照传统的行政法学的基础性理论,行政的裁决权属于一种行政权,对于行政裁决存在不服的情况下需要按照行政诉讼的程序提起诉讼进行裁决。但是这一种认知必然会导致相关制度的建构存在偏差,逐渐远离当代纠纷解决机制。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角度来看,行政裁决权原则上属于司法权,但是裁决属于当代委任司法制度的关键性内容,只有在这一基础上可以更加清晰的明确司法诉讼与行政裁决的关系。对此,本文简要分析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性质,希望可以为相关工作者提供一定帮助。
关键词 :行政机关;民事纠纷;性质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案件出现该管不管、不该管管了的现象,同时也有法院或行政机关相互推诿、争相主管的现象。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在民事纠纷方面的裁决性质会直接决定裁决本身的可靠性以及当事人对裁决结果的认可度。对此,探讨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性质具备显著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裁决理论问题
以往的传统行政裁决理论当中认为,行政裁决权虽然具备一定的司法权特征,但是因为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因为本质上仍然属于行政权,所以行政裁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就已经涉及到了法律关系以及行政法律关系,此时如何对裁决结果不服,则便需要按照诉讼的程序对行政主体提起诉讼,而不是以往民事纠纷裁决结果不服后提起的民事诉讼。除此之外,因为行政裁决权属于行政权,所以有人认为法治原则存在问题,导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存在界限不清晰,尤其是对公民诉讼权的行使存在明显的冲突[1]。在诉讼领域中,按照这一理论所构建的诉讼制度,主要是因为不服从行政裁决而提出的诉讼需要按照行政诉讼进行审理,而不是采取民事诉讼审理,按照1991年的相关诉讼法规定,对于行政裁决存在不服的提出的诉讼可以根据行政诉讼的程序开展,但是到了1993年时,意见中提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这一规定本身与之前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这样的诉讼性质与途径本身促使行政机关的纠纷处理模式出现了改变,路径与结果也必然会呈现出一定的变化。
二、行政裁决权的定位改进方向
(一)行政裁决权属于司法权
根据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划分一直存在争论,但是假设将司法权的本质规定成为判断权,将行政权的本质规定成为管理权,这一种规定方式可以有效的规避争议,但是如何进行判断,便需要从事物的“真假”、“美丑”、“是非”等多个层面上认知[2]。整体而言,司法权属于对法律相关问题的一种裁决权,一般具备裁决的基本特征。行政裁决权属于具备裁判、个别以及被动特征的权力,所以本质上属于司法权。行政裁决并不属于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主动实行的管理过程,其主要的特殊点在于行政主体属于独立并且超然的第三方地位,在这一地位上实行的符合法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断,所以属于一种裁决权。另外,这一种判断并不是对于某一个抽象或普遍的事物,所以与立法权无关。行政裁决权的应用主要是在于民事纠纷事件方面,所以不具备主动性,只有在申请之后才可以按照法律进行判断,这也是司法权的一种基本特性。
世行:发展中国家近三十年收入阶层固化严重。5月9日,世界银行(世行)发布世界各国收入阶层流动性报告指出,过去三十年,发展中国家人口从低收入阶层向高收入阶层流动基本陷于停滞。整体上看,发展中经济体社会底层人群向上流动性下降,陷于底层人数增加;国别来看,不同发展中国家流动性亦存在巨大差异。
(二)委任司法必要与可能性
截至目前,法院仍然需要将司法权握在手上并对社会中的纠纷进行裁决,这一种认知是不成熟的。对于当事人而言,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成本非常高,对于法院而言应当以满足社会细化分工,将知识与能力进行划分处理为主要目的。另外,社会纠纷非常多,大多数的案件都无法借助法院或法官进行处理,同时普及化的处理也是不现实的。对此,行政机关一个多囊根据自身的专业,以高效率、低成本的方式对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或调节,这样间接提高了行政机关做好委任司法权的价值。以美国为例,虽然实行了三权分立,但是新司法审查理论中认为,行政机关在行使委任司法权时也具备一定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在这一种理论中,法院认为国会在权限内制定了法律制度,但是部分事项需要以主权者的资格参与诉讼,并以公共利益为核心,所以属于公民权,对于公民权的争议不仅可以由法院受理,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授权的非司法机关受理。从我国现状来看,宪法并不会直接影响行政方法审理私权利的案件,为了更好的处理大量的私权案件,行政方式的应用显得非常必要。
在“班级读书会”中,每周两次利用晨读时间在班级中挑一本好书进行读书活动。一开始由老师为学生读书,老师们一边读一边进行留白,给学生想象的空间,激发学生读书的欲望,渐渐地让已在课外读了此书的学生上台,为班中的其他学生进行读书。这一举措更是掀起了读书的热潮,这既满足了学生的表现欲望,又让读书的种子在学生心中生根发芽了。
三、总结
综上所述,就目前而言,行政裁决的制度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例如裁决的主体不独立、程序不完善、裁决与审理程序衔接度不高等。对此,一方面需要进一步的做好相关规定的优化与完善,另一方面需要高度认可行政裁决的司法价值,承认其属于委任司法制度的正当、合法以及必要的内容,借助这样的方式强化行政裁决权力的监督以及制衡特性,从而构建更加完善的民事纠纷解决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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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4-0268-01
作者简介 :张立骏(1987-),男,汉族,浙江人,法学士学位,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法律专业,任职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主要研究方向:民商事及公司法律事务;俞星红(1974-),男,汉族,浙江人,法学士学位,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和南京大学,法律专业,任职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主要研究方向:民商事及公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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