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平衡:罗尔斯政治哲学的方法_康德论文

反思平衡:罗尔斯政治哲学的方法_康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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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7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4)05-0094-06

      一、撬动点、反思过程和平衡点

      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的作品,既是理论的范例,又是方法的范例。他首创“反思平衡”一词,并把这一方法提高到哲学论证的核心地位。他用反思平衡来建构其正义理论,反过来其理论又成为其方法的深度和高度展示。罗尔斯之后,反思平衡成为一种方法上的显学,但论者们更多的是对反思平衡法进行总结和应用范围的拓展,具体运用过程的奥妙则鲜有涉及。方法论上的一些大规则或是可以总结的,但每个人在应用的时候,其火候、精妙处却千差万别,可以说“运用之妙,存乎一心”。跟许多思考方法一样,反思平衡可被运用来促进思考能力,而其特殊之处在于,反思平衡法应用得怎样又可以作为思考能力如何的观察指标,从这个角度来说,反思平衡就是一种能力,它随着思考能力的提高而增进。那些用来评估思考能力的要素都可以用来评估反思平衡,比如广度、深度、精度、清晰度、敏锐度、圆熟度与健全的均衡。在各种意义上,罗尔斯本人对反思平衡法的运用都值得揣摩,它可以作为反思平衡具体运用的标本甚至范式。本文意图对这个范式进行细致的解剖,难点在于:每个人具体的思考过程不可还原,亦不可描述。甚至罗尔斯本人亦无法还原他自己的反思平衡过程,在最好情况下,本文所能做的亦只是一种模拟。

      反思,即再次思考或反复思考。平衡,即道德直觉、道德原则和背景理论之间处于融贯一致和互相支持的状态,或者说,各套信念系统在各个层级处于一致状态。反思平衡分为狭义反思平衡和广义反思平衡,前者仅指在一套信念系统内部的各个层级达到一致,广义反思平衡则要在多套信念系统的各个层级和各层构面达到一致。广义反思平衡无疑是更有难度和更为有效的方法,也正是罗尔斯所使用的方法。罗尔斯始终在多套信念系统之间来回反复比较,比如两条正义原则与效益主义、直觉主义、至善主义等的比较,每一种主义都代表着一套信念系统。不管是狭义反思平衡还是广义反思平衡,都包括三个要素,即反思撬动点、反思过程和暂时平衡点。反思过程是无止境的,它由一系列的反思点—平衡点—新的反思点—新的平衡点……组成。动态才是常态,平衡都是相对和暂时的。反思过程每一阶段的开启都有一个“当头棒喝”似的反思撬动点,亦即那些要么违背道德直觉、要么违背道德原则的道德困惑、困境或悖论出现了,而该道德直觉或道德原则又是此前被笃信与遵守的,或数次被验证过、从未受到过挑战的。撬动点一旦启动,处于困惑中的个人会进行二次思考或反复思考:曾经可靠的直觉怎么不可靠了,曾经以为自明的原则怎么会如此违背直觉?是直觉的问题,还是原则的问题?需要修改直觉以适应原则,还是需要修改原则以适应直觉?还是都做出修改,以使二者互相支持?在反复来回的思考过程中,道德直觉、道德原则和背景理论处于动态的相互检选和相互构建的过程中,最后可望出现一个平衡点,信念系统在纵向的各个层级和横向的各层构面都出现了相互协调和支持,由此达到一个暂时的平衡状态,直到被下一个反思撬动点打破,又开启新一轮思考。所以罗尔斯说,道德哲学的性质是苏格拉底式的。答案在无尽对话中展开、显明、否定、重新开始,其实亦似黑格尔辩证法的螺旋式上升的过程。

      二、效益主义与契约论

      罗尔斯曾经是效益主义的支持者,他写过相关文章对效益主义进行阐释和发挥。但效益主义对个人权利的忽视严重违背了直觉,并成为罗尔斯的反思撬动点。罗尔斯说:“效益主义没有严肃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区别。”①效益主义的一个显著特色就在于它不在乎效益总额如何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对它而言,正确的分配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达到效益总额的最大化。因此,“原则上没有理由认为某些人的较大利益不能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没有理由认为许多人分享的较大利益就不能补偿对一部分人自由的侵犯。”②因此,效益主义对效益最大化的追求可能会带来两个严重的后果,一是严重的贫富悬殊,二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侵犯少数人的权利。

      直觉告诉我们,每个人的核心权利都是他人和社会不能侵犯的,效益主义则允许以社会总效益为理由要求个人做出牺牲。此处,效益主义的道德原则与我们根深蒂固的道德直觉发生了冲突。问题在于,是直觉错了,还是原则错了?在广义反思平衡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此处有必要引进关于人的理论来权衡对错。罗尔斯引进的关于人的理论有两种,《正义论》中是康德式道德人,《正义论》之后是政治人。前者拥有幸福人生观和正义感的能力,后者特指宪政民主体制下的公民。效益主义貌似没有预设人的理论,但它关注的是整体的人,或者说,它关注的是人们,不是个人,它用人们模糊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分界,个人在人们之中消失了。因此,效益主义实质上也预设了一种关于人的理论,而且这种理论更多体现在否定性维度上,而不是肯定性维度上,亦即人与人之间的区别其实是模糊的,个人可以消融在人们中,并被人们所抹平。罗尔斯关于人的理论里不管是道德人还是政治人,都着眼于个体,效益主义关于人的理论则聚焦在整体上。如果还要在进一步的反思平衡中引进社会稳定性和心理学理论的话,我们需要考察哪种关于人的理论更容易增进社会稳定和积极的心理稳定?答案无疑是罗尔斯关于人的理论,它能增进和巩固人的自尊,维护人的自主,能更清晰界定个人自由和责任,由一个个具有心理正效应的人组成的社会因而更具有稳定性。相反,个人不重要、人们更重要的理论,削弱人的自尊,瓦解自主意识,自由和责任失去界定基础,个人很难产生自我心理支持,社会稳定性的基础,如果有的话,也是虚弱的。社群主义者指责罗尔斯个人主义的预设,个人主义有很多种解释,不管关于人的理论预设是什么,还有必要在更广阔的社会背景理论里进行反思平衡,这方面正是罗尔斯已经做的,却是社群主义者有待去做的。

      在广义的反思平衡中,罗尔斯认为个人权利先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道德直觉是更加合理的,而效益主义与这一直觉冲突了,那么此处需要修正的就是效益主义的道德原则,而不是个人权利不可侵犯的道德直觉。由此,开启了罗尔斯寻找更合理的道德原则对效益主义进行替代的过程,这一原则必须符合我们关于个人权利不可侵犯的道德直觉,因此,契约论顺理成章地出现在罗尔斯的视野里。传统契约论的基础是自然法理论和天赋人权论,契约论实质是一种更符合直觉的个人权利论。在这一阶段的反思平衡中,效益主义违背直觉成为反思撬动点,在广义的反思平衡过程中罗尔斯引进了关于社会和个人的理论,并最终获致一个暂时平衡点,即契约论,它符合直觉,而且它与更广阔的背景理论可以起到互相支持的效果。

      三、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

      在罗尔斯之前,曾经拥有辉煌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已低迷了很长时期,衰落的关键来自于休谟对契约论前提的虚拟性做出的打击。他认为,契约论虽然立足于理性,却无法用理性证明为什么自利的个人可以在第一次社会契约签订之前就相信所有的人都会履行契约,而且契约论没法证明一次订立的社会契约能够传诸后世而有效。所以,事实上根本没有什么社会契约,政治规则和法律规则只是经验和习俗的结果而已,而习俗或传统是没有理性可言的,这些规则如果符合人们的爱好和利益,那就能够稳定下来。也就是说,契约行为要么是真实的,要么是虚假的。如果是真实的,那么它必须要面对休谟提出的反对:自己祖先的承诺并不能约束自己。如果是虚假的,那么一个假设的契约根本不具备社会约束力。

      效益主义因与直觉冲突而被罗尔斯扬弃,罗尔斯选择了契约论作为效益主义的可行替代。契约论虽更符合个人权利直觉,但契约虚拟性则俨然是该理论的一个短板。如果历史上就没有发生过并且不可能实际发生社会契约行为,那么再强的直觉都需要修改。罗尔斯对这个问题的处理简洁到令人吃惊并令人生发疑问,罗尔斯之前的思想家们是否把契约虚拟性想象得过于严重了,以至于如此轻易就把契约论抛弃了?有些契约论者在真实和虚拟之间犹豫,罗尔斯直接说它就是假设的。既然是假设的,就没有约束力,它的意义何在?罗尔斯建议大家把契约论看成一种思维试验,其意义在于有助于思维的自我澄清,也就是说,为了方向的明确性,契约装置对思维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和引导,类似于自然科学的可控试验。罗尔斯真正要做的就是,把契约论作为一个设计环节,为的是从中推导出更具体的道德原则,该原则既要符合直觉,又要接受各个层级的背景理论的检验。

      还有一个问题是,传统社会契约论之契约行为大多发生在社会基本结构既定的背景下,也就是说,大家是在一个已经被基本结构决定了的契约环境下缔结契约。直觉告诉我们,如果基本结构有失公平,那么契约环境就不公平,在一个不公平的环境下缔结的契约也就不公平,这个不公平的结果势必会损害到部分人的权利。这样,契约论作为看似捍卫权利直觉的装置,其设置稍有偏差,其结果就会差强人意,甚至背离本意。这时候,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契约原则与权利直觉之间的贴合效果,有必要对作为思维工具的契约装置做更为精确的改进。所以,罗尔斯说他所使用的契约论是对“传统社会契约论的总结和更高层次的抽象”③。社会基本结构不再是契约行为的发生前提,而是发生结果,缔约诸方所签订的契约就是用来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此处反思平衡的结果不是放弃契约论原则,而是对契约装置进行改进,以期最大限度发挥契约论符合直觉的那一面,也就是要确保契约环境的公平性,由此推导出的正义原则才是纯粹程序正义的结果,并能真正公平捍卫每个个体的权利。

      罗尔斯的改进就是把传统契约论的自然状态改造成了以无知之幕为典型特征的原初状态。无知之幕把个人性特征完全屏蔽掉,连带着屏蔽掉的就是一系列的先天和后天运气。运气显然无关公正,把它过滤掉后,契约装置才能更贴合直觉。于是,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在选择正义原则的时候没有人处在更有利的谈判位置,因为他们根本不可能知道他的委托方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事实上,每一方在选择正义原则的时候就是替所有人在选择。把自然状态改装成原初状态后,罗尔斯理想中的纯粹程序正义之程序就设置完成,从此程序导出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原则。

      在这一段思考过程中,反思撬动点是契约环境的不公平会导致不公平契约,有悖契约设置初衷,但它不是契约论所蕴含的道理原则与道德直觉的不吻合,所以只需要做一些技术性的改进即可获得平衡点,此平衡点即原初状态。各方在原初状态中一致选择的原则还需要接受成熟道德判断的检验,亦即我们还要回过头再次验证,选出的道德原则是否符合道德直觉。如果不符合,就需要从两端开始进行修正,有时修改道德判断,使其符合原初状态推导出来的原则。有时修改原初状态的设置,使其推导出的原则更符合直觉。因此,原初状态的设置本身就是高度反思平衡的。

      四、正义原则与稳定性

      按照罗尔斯对纯粹程序正义的规定,各方在原初状态下一致选择的原则即是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两条正义原则最终会在竞选名单中胜出。这只是对两条正义原则的证明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则是,两条正义原则还需要能通过稳定性证明。如果在两条正义原则规导的社会基本结构下成长起来的公民具备稳定的正义感,则证明完成。在这一阶段的反思平衡中,罗尔斯再次把反思的视域拓展得更广。我们有许多关于社会正义的信念系统,这些信念系统可能都能在自身内部自圆其说,在其划定的立场内道德直觉、道德原则和相关理论能够自洽。那么各套信念系统之间的比较就还需要进一步往更广阔的背景理论里延伸,比较的首要点即是该套正义理论规范下的社会是否具备基于理性的稳定性。

      罗尔斯先是证明了在两个正义原则规导的良序社会下,人们更容易形成有效的社会正义感。但这还不是证明的完成。如果形成的正义感与人们的幸福观是冲突的,那么人们为了正义就需要牺牲幸福,这对一般人要求太高,超过了心理承受限度。所以罗尔斯还需要证明正义感与幸福观是一致的。为了证明这一点,罗尔斯诉诸康德哲学的道德主体的观念,表明正义的行为即是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质实现的行为,按照正义原则行动的欲望和我们将自己的本性表达为自由平等的道德主体的欲望是同一个欲望,对正义原则的选择表达了人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人的本质,按照正义原则去行动就是康德意义上的自主行动。

      可以看到,如果罗尔斯的稳定性证明要成立,需要一个太强的假定,即每个人都认同自我为康德式道德主体,认为实践正义就是成为道德自主的人,而道德自主是每个道德人的最高追求,自主行动就是最高的幸福。这显然是个没有根基的假定。诚如弗里曼所言:“自由主义的托马斯主义者并不认为这两种愿望是一样的。正义感是服从上帝自然法的愿望,而不是表达我们作为这种法律的创造者的本性的愿望。自主不仅不是一种内在的好,而且这样想就是人类理性的狂妄,因为它拒绝承认道德的神圣源泉。”④

      两条正义原则捍卫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而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必然导致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多元。这意味着,多元主义是两条正义原则所规导社会的必然特征。效益主义、至善主义、怀疑主义和各种宗教理论都会有自己的信徒。正义与幸福的一致性证明只对康德信徒成立,对其他学说的信徒并不成立,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信徒就不会支持两条正义原则所规导的社会制度,只是他们支持的理由各不相同。如果强行要把这种支持的理由统一在康德哲学门下,反而有可能损害那些持非康德主义者的自尊,甚至削弱他们对正义制度的忠诚和支持,进而削弱社会稳定性,而且还会与两个正义原则捍卫的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产生冲突。

      在这一阶段的反思平衡中,反思撬动点是正义与幸福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选择践行正义原则就会遭遇来自自身的巨大挑战,有可能超越个人的心理承受力,从而由两个正义原则所规导的社会就无法从内部滋生稳定性。罗尔斯试图把平衡点落脚在康德式道德人身上,作为康德式道德主体,自主即是自由,从而正义即是幸福。这一平衡点被两个正义原则所捍卫的良心自由、思想自由所必然导致的合理多元主义所打破。罗尔斯还需要重新寻找平衡点。

      五、一致性证明与重叠共识

      稳定性证明的要害在于一致性证明,罗尔斯把一致性证明的支点落在了康德式道德主体上,但合理多元主义意味着并不是每个人都会视自己为道德主体。非康德主义者可以遵守两条正义原则,但并不认为这是为了实现个人的道德本质,而只是基于另外的世界观人生观的立场而遵守。于是,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成为罗尔斯新一轮反思平衡的撬动点。

      稳定性证明出现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康德主义的道德原则与合理多元主义的直觉冲突了。罗尔斯在进行稳定性证明的时候,对于自由思想所必然导致的观点分化预估不足,而自由思想正是两条正义原则所捍卫的。所以,如果两条正义原则合理,那么合理多元主义就是必然的。合理多元主义的引入,进一步拓展了需要平衡的各个层级的信念,它直接意味着不能把康德式道德原则作为证明的普遍法则,在康德哲学背景下,一致性证明作为狭义的反思平衡也许是成立的,但在拓展至合理多元主义的广义反思平衡中,一致性证明带来的平衡就被打破了。这个时候的问题就变成了,被两条正义原则所规导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合理多元主义的社会,而在一个被合理多元主义所深刻分化的社会,一致性证明已无可能,那稳定如何可能?

      反思平衡作为一个动态过程,是随着一个个反思因素的引入而逐渐延伸和拓展的。罗尔斯一开始是要证明两条正义原则,随之需要证明两条正义原则所规导的社会具备稳定性,又在证明稳定性的时候,进一步考虑到了合理多元主义。如果不去考虑社会稳定性,合理多元主义就不会进入反思视域。合理多元主义可以包含康德哲学,但康德哲学不包含合理多元主义。稳定性证明要成立,需要跳出康德哲学,在合理多元主义背景下来证立。也就是说,两条正义原则如果是某种道德哲学内部的反思平衡,那么它不可能被另外的道德哲学接受。但如果两条正义原则无论其来源还是证立均独立于任何道德或宗教学说,那么它就依然有可能获得各个合理的整全性学说的支持,尽管支持的理由各不相同。思考至此,罗尔斯意识到不管是以康德哲学为基础还是以别的道德哲学为基础的整全性自由主义已无可能,但独立于任何整全性学说并获得各整全性学说支持的正义观依然有可能,因此罗尔斯引入了一个新的概念“政治自由主义”。

      罗尔斯说:“政治自由主义追求一种政治正义观,我们希望这一观念在由其规导的社会中能得到合理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的重叠共识的支持。”⑤重叠共识是对合理多元主义的反应和相应地对一致性证明的替代,它的成立依赖于这样一种假设,即持不同整全性学说的公民仍然能够从他们的特殊的整全性学说的理由出发认可独立的政治正义观。这种政治正义观并不是所有整全性学说的最大公约数,如果是这样的话,它就不可能是独立的。相反,政治正义观根本不需要考虑整全性学说的前提、原则和基础,它只需要从隐含在民主政治的公共文化中、并被所有公民共享的观念里吸收源泉。

      在理想的重叠共识中,每一个公民都从自己捍卫的整全性学说出发来接受政治正义观,他们既肯定自己的整全性观念,又肯定作为重叠共识核心的政治正义观,两条正义原则只是政治正义观的一种。重叠共识构成了社会统一和稳定的基础,在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下,良序社会的统一和稳定就源自各种合理的整全性学说的重叠共识。在这一阶段的反思平衡中,反思撬动点是合理多元主义导致一致性证明的崩溃,平衡点则是对政治正义观的重叠共识。至此,罗尔斯的一系列反思平衡最终推动他从《正义论》走到了《政治自由主义》。

      在罗尔斯所例示的这一系列反思平衡过程中,可以见出,每一个新的思考点的引入都可能打破前一段的平衡关系,成为新一轮反思平衡的撬动点,并带动着反思过程往更广阔的背景理论里延伸,然后在更深或更抽象的层面又获致一个全新的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再一次等待着被新的反思点打破。每一段反思过程的平衡点都可能是一个建构性的成果,其标志性特征就是被抽象或提炼出来的新概念。但这种建构性又不是纯粹理智主义的,因为在反思的过程中,直觉和生活经验始终作为反思的一端在发挥着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反思平衡亦属于思想自由的一部分,思想自由必然导致多元主义,反思平衡同样。所以反思平衡并不必然带来共识或扩大共识范围。既如此,反思平衡的意义又在哪里?对个人来说,反思平衡不仅是思考方法之一种,而且是思考能力的体现,它不仅有助于思想的深化和拓展,而且能够使个人对自我和世界保持合理怀疑态度,使各人由其人生观所界定的自我世界能够更具备开放性和可塑性。对个人与他者的关系来说,多元主义更加强了反思平衡作为一种思考和论证方法的必要性,既然合理不是唯一的,就有必要在多套信念之间反复比较,它也是宽容原则在思考方法上的体现,有助于增进互动、开放和接纳的过程,它预设了至少愿意去理解他者的态度,即使可能最终达不成共识,但至少有共识的逻辑可能性,并且划定了多元观点之间尊重的边界。如果理论的不可通约性可能导致智识上的相对主义,那么反思平衡则使多元观点之间的比较和评估成为可能,譬如我们可以在宽度、广度和深度上去比较各个观点平衡的诸要素,最终,我们可以在合理度上去比较,多元主义并不意味着多元观点同等合理,它意味着合理有无限多个层级,有的观点比别的观点更合理一点。反思平衡即是往合理的无限个层级螺旋式上升的过程。

      ①②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24; p.23.

      ③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3.

      ④Samuel Freeman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Rawl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29.

      ⑤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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