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办案体系的要求。中央政法委、最高检明确表示今年要推进区县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因此依据现行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设置和承担的检察职能,探讨内设机构改革设置原则,在司改试点院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内设机构设想。
一、检察机关内设部门职责权限的特点及不足
首先,业务部门划分标准不一,如有的部门按刑事诉讼程序划分,如公诉、控申;有的按监督职责划分,如侦查监督、刑事执行检察;有的按案件性质划分,如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标准混乱造成部门职权缺少整体统筹,通盘考虑,有的职能由多个部门行使,如侦查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其次,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工序性构造体现分工负责,而非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如刑事案件的批捕权和公诉权分别由不同部门行使,显然是重复劳动,就一个案件,审查批捕的证据和公诉证据并无本质的差异,批捕阶段收集的证据在公诉也在采用,如物证、书证,现场勘验,视频证据等,变化的不过是言词证据,当然,随着案件侦查的不断深入,可能公诉阶段,证据更为翔实。有的地方制定捕诉衔接机制,就是加强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的协调配合。最后,监督制约力度不够。出于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的考虑,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刑事申诉检察、案件管理部门对侦查部门的侦查对象、行为、措施及活动虽有制约,但更多的是配合,使职务犯罪案件诉得出,判得了。即使是刑事案件,捕和不捕案件的处理也是不同的,对逮捕的刑事案件,公诉和侦查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尤其捕后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最终定罪量刑。不捕的刑事案件,由于不捕的原因通常就是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或不构成犯罪,这几种情形在公诉阶段,分别对应存疑不诉、相对不诉或绝对不诉。实际捕后不诉就是公诉对侦查监督部门的制约,这种制约是建立在案件质量基础上的,制约保证检察权内部运行的公平、公正,内设部门既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协调配合,有所制约,共同保障案件质量,只注重案件事实真相,追求实体合法,不顾及程序公正和办案纪律,这样的司法瑕疵案件得不到群众认同和满意。
二、内设部门的改革和完善的设想
(一)刑事检察诉讼监督局
职责配置更加科学。刑事执行检察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与审查批捕和公诉部门的侦查监督性质是相同的,实现侦查监督职能的方式也是一样,效果和目的是一致的。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同时,在刑事执行检察活动中,在押人员再犯罪并不鲜见,以前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承担批捕、起诉职能,现在一体化进行,控告申诉承担的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的调查也需要审查批捕、公诉或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配合,而批捕、公诉部门发现侦查活动违法或有非法取证线索的,完全可以自行调查,不需借助控告申诉部门。
其次,有利形成监督合力。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刑事诉讼监督包括对立案、侦查、审判、刑事执行的全程监督,我们说监督不力,一方面是法律规定太原则,监督手段或方式有限,另一方面也是自身原因,不管是公诉、批捕、刑事执行检察,都可行使侦查监督权,但监督的依据、方式、措施或力度不相一致,监督效果也有差异,从而影响检察机关整体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如果将三个内设部门合并,形成监督拳头,力度和效果比分散监督好得多。
再次,有利提高监督效力。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检察机关新的诉讼监督职能,如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检察监督既是刑事执行检察职责,也与审查起诉或批捕部门相关,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应在案件信息上给予配合,提供审查其相关材料,提高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
(二)民事行政诉讼检察局
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之所以独立,就在于监督领域、方式、手段和效果都不同于刑事诉讼监督部门。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同时履行诉讼与诉讼监督职能,但是检察权受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等原则的严格约束,实行最为严格的职权法定。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监督职权尤其是对行政诉讼被告的监督,在监督范围上无须严格遵守职权法定,但这种监督具有较为明显的启动程序的特点。在监督公权力方面,即使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仍然可以就追究违法违纪责任向有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职权,既要遵从私法上意思自治和处分原则,也要受职权法定原则的严格约束[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虽然部分检察监督职能还处于探索或试点阶段,可预见的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大有可为,因此,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未来可以分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和司法监督。
(三)内部监督局
加强内部监督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保证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加强内部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发展之基。不重视对自身的监督,必将损害检察事业的发展,甚至动摇检察制度的根基,法律监督也就不会有公信力。因此,设立内部监督局体现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权力观。
作者简介:
唐超琴,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干部。
论文作者:唐超琴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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