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性伦理复兴中的反理论思想_康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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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23(2011)03-0034-07

自1958年,安斯库默在英国皇家学会的《哲学》杂志上发表论文《现代道德哲学》(Modern Moral Philosophy)以来,当代西方伦理学研究中出现了声势浩大的德性伦理的复兴。一些德性伦理学家认为,启蒙运动以来,康德给予我们道德生活中的理性以统治地位,忽视了道德中很重要的人格部分,如情感和欲望等因素,这种用理性构建规则体系的伦理学恰恰是现代社会中德性失落的重要原因。如果少一些理论上的沉思性,多一些确定不移的习惯、风俗和社会传统,我们的社会道德生活会更好。他们反对伦理学中的理论化,主张反理论。他们的这些思想在促进伦理学理论的发展方面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复兴的起点:解决理性的狂妄

一些德性伦理学家认为,当代社会中德性的失落是由于以规则为核心的伦理思想占据主导地位,而规则的制定来自启蒙运动中理性的绝对统治地位的确立。于是,一些德性伦理学家否认理性的统治地位,批判康德的绝对命令,坚持认为道德行为的价值不应该依靠冰冷的理性来实现,而应该更多地用道德情感和社会传统来追求。正是由于他们对康德主义的批判,挑战理性的权威,构成了追寻德性的起点。

众所周知,现代道德哲学是从康德和功利主义开始的。在康德伦理体系中,义务、责任还只是普遍的道德范畴,只有达到绝对命令才进入纯粹理性的范围。对康德主义不满的德性伦理学家,如安斯库默、麦金太尔、福特等人对康德的绝对命令进行了批判。这种批判主要是从质疑其权威性和揭示其普遍形式主义谬误而展开。

首先,安斯库默在《现代道德哲学》中从历史的角度质疑康德绝对命令的权威性。她认为,在我们的道德词汇中,我们常常使用几个含有伦理学意义的词,如应当、必须或义务。从康德的角度来看,这些术语构成了一种绝对命令。安斯库默质疑道,这种道德命令的权威性来自何处?

她从历史的角度进行诠释。在中世纪,哲学家说明道德命令的权威性是预先承认了上帝的存在。中世纪的哲学家相信上帝是各种道德上适当行为的最高权威。盗窃是不道德的,正是上帝要求我们不要做。在近代,康德等哲学家则提出了关于道德要求的世俗说明。在安斯库默看来,康德的绝对命令的观念需要一个立法者。一旦我们放弃了作为道德立法者观念的上帝,继续谈论道德上的应该、义务就没有任何意义。“这就好像刑法和法院被废止和遗忘了,而‘罪犯’的观念还保留着。”[1]264

其次,德性伦理还从康德的绝对命令的普遍形式主义的角度展开批判。

麦金太尔在《伦理学简史》中就指出,康德的绝对命令为我们提供了一块拒斥现存格言的试金石,然而,这块试金石很难信赖。“因为康德对真正的道德律令的检验是:我能够永远一致性地将它普遍化。然而,只要足够聪明灵活,几乎每一个律令都能一致性地普遍化。”[2]261-262麦金太尔举例道,如果康德问,我能否把“只要适合于我,我就可以背弃诺言”这一行为规则普遍化。如果他问的是,我能否一致地将“只有当……时,我才可以背弃诺言”这一行为准则普遍化,那么在省略号之处能够用各种有利于自己的话来巧妙设计,使这一行为准则适用于我的需要。

菲利帕·福特也将矛头指向康德绝对命令的普遍形式主义,指出,“道德判断不能是假言命令,是一个不可质疑的真理。这里,我将论证并非如此”[3]156。康德的道德哲学聚焦于绝对命令的概念。一切命令,不是假言的,就是绝对的。像“不要撒谎”的规则就是要在任何时候都要遵守。如果一个凶手在康德主义者的门口,询问其目标者的方位,康德主义者完全知道的话,他就会必然地遵循绝对命令,提供将要成为受害者的行踪。她认为,仅仅以“客观必然性”、“无条件的必然要求”来界定道德是不充分的。康德唯一的出路在于对于道德概念进行某种补充说明才行,道德判断同样可能是假言判断。

同时,理性是康德伦理学赖以建立的基础。康德认为,人是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只有理性才能决定人之为人和人的道德价值。只有从人的理性出发,承认人是理性的存在者,才能为道德寻找到真正的根据。那么,“我们如何才能从这种最协调的、最耀人的哲学、最不可能不让人信奉的、最神秘化的道德哲学——也就是从康德的道德哲学中逃离出来”[4]33?主张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认为,对康德进行批判就是要以颠覆康德的理性统治地位为目标。

从对康德的批判程度上看,这些伦理学家又可分为两类,一类认为理性是情感和欲望的仆人,强调情感和欲望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中的重要性,对直觉、情感、欲望等非理性在引导人们获得道德价值方面有信心。另一类则虽然颠覆了理性的统治地位,但同时并不认可情感和欲望等非理性在道德中的重要性,对情感、欲望等没有信心,认为只有回归某种宗教式的权威。前者包括威廉斯、福特、安妮特·拜尔等人,后者则有麦金太尔等人。

针对康德道德哲学中理性的统治地位,威廉斯崇尚反思和直觉主义的方法。威廉斯曾问道:有没有道德哲学的阿基米德基点?威廉斯认为,并不存在这样的阿基米德基点。他“诋毁人类事物中哲学理性的志向,反复强调非理性情感的重要性”[5],寄希望于“反思(reflection)”——一种思考方式,能够鼓励人们采取合乎人性的规范:“即通过对真理、真诚和个人生活的意义的思考,来采取某种道德规范。同时,他指出,我们所需要的批判都来自直觉的彻底批判。他自称为方法论上的直觉主义者,坚持认为,正确地反对缺乏批判性的保守主义能够通过方法论的直觉主义本身来表现”[6]183。

福特将欲望或利益作为道德的基础,理性也就成为了实现这一欲望或利益的手段。“我确信,我并不理解(没有欲望或利益作为基础——译者)理性发挥作用的观点,我也很想知道是否其他人也是如此想的。我自己所倾向的观点是所有这些理性都要么取决于行为者的利益,要么取决于他的欲望。”[7]156她认为,好的医生被评价为好的医生,好的房屋被评价为好的房屋就是它们具有对病人或住户各自有用的品质。好的品质正是某种用处或利益的体现。由此,某人具有选择好的事物的理性就在于其内在的欲望和利益。正如格雷戈里·维尔艾泽考·Y·特诺斯盖所说,“福特的讨论显示:关于道德动机的比较大的问题以多种方式与关于作为道德的理性的本质的问题相联系”,而“理性所给予的道德要求的力量常常是有条件的”,并非如同康德所认为的会自动产生力量[8]44-45。

安妮特·拜尔,毫不含糊地自称为休谟的追随者,激烈批评理性的狂妄,反对对情感和共同信念的理性统治。她把德性伦理学理解为“在道德哲学中理性主义的关注规则的传统”的替代者。她认为,道德哲学家应该更多地遵循体现在文化中的智慧,而不是像理性主义哲学家一样提倡所谓规则理论。在她看来,休谟已经向我们证明:我们应该“在向非哲学家专横地提出要求之前,首先要先向他们学习”[9]29-48。

另一类思想家中要探讨的是麦金太尔。他认为,理性事实上从来没有解决伦理分歧,因为自启蒙运动一来,不同的理性思想家给予了理性不同的普遍性描述。麦金太尔怀疑理性能够完成哲学家们所提出的众多任务。但他不像福特和拜尔等人对情感、欲望等抱有信心。因此,他坚决地反对休谟。他求助于权威对付休谟求助于情感的方法。在麦金太尔看来,西方道德哲学传统已然失败。我们正生活在道德哲学没有什么希望的状态中,整个西方道德哲学传统留给我们的只是一些残片而已。因此,我们需要政治上的改变,使我们的行为各得其所。麦金太尔设想好的道德共同体就像古希腊的城邦。在这个城邦中,没有关于如何行动的痛苦的沉思,因为每个人都很好地发挥其角色作用,正确地理解其功能所要达到的范围。有德性的行为就是一种自觉服从权威和传统的行为:你承担其分配的角色,内化它成为自觉的行为。所以,麦金太尔认为,我们需要通过政治权威来实现功能秩序。

总之,在对康德理性的统治地位的颠覆中,这些德性伦理学家从情感、欲望、利益、习俗等方面对康德道德哲学中的理性的基础性地位进行了彻底的批判,试图由此为德性伦理的复兴奠定基础。

二、复兴的特色:反理论的伦理

理性是人的理智能力,包括形而上学的能力,其特点是概念化、形式化、普遍化。由于主张解决理性的狂妄,在追寻德性的过程中,这些德性伦理学家崇尚情感、欲望和传统等,认为德性是来自人的内在情感、欲望,依靠传统而形成,反对伦理的概念化、形式化、普遍化,即理论化。正如努斯鲍姆所说:“一个思想家可能具有的、用来攻击伦理理论的理由与对理性在人类事务中的支配地位的一般批评是有联系的。”[10]在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看来,伦理理论化存在着很多问题。他们主要分别从三个方面对伦理理论化进行了批评。

其一,理论的普遍性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特殊情况,否认了不可能解决的道德冲突。

首先,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认为,道德理论由某个抽象的原则或系统化的抽象原则体系所组成,这种原则或原则体系具有普遍性,所有的行为者都需要以此来指导道德行为和思想。比如安妮特·拜尔认为,“规范理论”就是一种“道德原则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较窄范围的普遍适用性由较宽范围的普遍适用性推出”。在她看来,“当今所有的道德理论家”,都具有“他们的(这种)偏见,赞同公式化的普遍原则”[11]33,36。

在反理论的思想家看来,由于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智力谋划,具有高度的普遍性、抽象性,这样以来,理论就没有考虑单个道德行为者的特别洞察力和社群的地区性实践。普遍性原则用于特殊性情景,在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看来就会形成很多问题,比如,我们能够设想普遍性的道德原则真的是包容一切,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吗?它真的存在吗?道德思维常常是直觉性理解,而不是推理论证。约翰·麦克道尔声称,“如果一个人做什么,他就知道做什么,不是运用普遍性的规则,而是因为他是什么样的人——以其有特色的行为在具体情景中自然表现的人”[12]87,165。斯图亚特·汉普希雷在《道德与冲突》中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我们应该“提出特殊性和理性论证的有限性……认可地区和历史的多样性和层次性以及常人生活于其中的意义。”[13]8

同时,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还由此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道德内部存在不可解决的冲突吗?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认为,主张理论化的伦理学家必然要否认存在这种冲突的可能性。

在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看来,这是十分荒谬的,现实中的许多道德冲突是无法解决的。斯图亚特·汉普希雷写道:“我的观点是:必然存在道德冲突。(从道德本质上看)道德存在源头上的冲突,在分裂的灵魂中和对立的主张之间也存在冲突,并不存在一条理性之路,引导我们由冲突走向和谐,解决冲突。”[13]152同样地,查尔斯·拉尔莫在《道德的复杂类型》中指出,“我们知道……冲突是不可能解决的”。“只有当我们放弃过分强调道德理论上的一元论观点,只有当我们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善或正当的事物都可以公度成为单一标准,我们就能够认识到……在许多情况下,理论判断并不能解决冲突。”[14]10-11,149

其二,理论的简约化并不能反映善的多样性,忽视了人的内心情感和历史传统。

反理论家一般认为道德理论是一种严格的简单化策略。在反理论者看来,道德理论都认为道德领域是统一的,所有道德价值都是可公度性的,能够形成单一的标准。埃德蒙·品克菲指出:“伦理理论的主要问题在于它是简约的……它通过命令消解了与道德相关的丰富内容,强制规定了道德反思的形式。”[15]5然而,“伦理并不是单一类型的领域,只具有建立单向思维上的单一的善……它所要追求的善是多元的”[16]237。把伦理学全部系统化理论事业是对人类生活的复杂性、人性的非理性因素的否定,尤其是善的多元性的否定。威廉斯相信,“在伦理学中的简化策略没有正当理由,注定要失败”[17]16-17。

同时,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认为,道德理论化者主张每一个道德问题都存在一个正确的判定程序或算计的规则,理性的行为者必然依此决断。拜尔则认为道德理论家们“试图兜售现成的计算器或决策机器”[18]226。在反理论者看来,这会忽视道德的历史传统和人的内在道德心理、情感。一方面,反理论者认为真正的道德理论是从经验材料中抽象而来,是为了实现对道德实施的普遍的理性理解。但是,道德自身,反理论者认为,其核心是习俗和传统。道德理论家的理性狂妄必然阻碍了他们对道德的准确理解。因此,查尔斯·诺贝尔声称:“妄图脱离伦理中对历史和社会起源的探索来发展伦理理论只能是失败的。”[19]53另一方面,拜尔也阅读指出,如此发展而来的伦理理论由于追求彻底的形式和完美的理性,常常忽视了道德心理和情感的重要性。她声称:“支持那些不对一切都进行论证的哲学家,即支持那些关注心理学和历史学,以弄清我们有机会成功获取、创造、保存和认识哪类善成为我们自己善的哲学家。”[18]138

其三,理论并没有足够强大的力量指导实践,道德理论家并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反理论家们认为,道德理论的主要目标不是描述或解释现存的道德现象,而是要颁布应该如何做的规范要求。在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看来,理论并没有足够强大的力量指导实践。威廉斯在给伦理理论下定义时指出:“伦理理论是关于伦理思想和伦理实践是什么的理论说明,这个说明既隐含着对基本的伦理信仰和原则的正确性的普遍检验,也暗含着其他一些无法这样检验的东西。”[17]72威廉斯认为,这些检验在其应用范围上非常有限。因为,“在某些文化背景中可能存在这些检验,在其他文化背景中可能没有”。所以,他认为,“哲学不应当去建立伦理理论”[17]17。拜尔还认为,道德哲学应该是一种描述性的人类学,希望“直接描述论证方式、批评、抗议、反叛、厌恶和决心的习惯和风格”[11]33。如果道德哲学僭越了描述的阶段而妄图论述和实践其规范性的梦想,“道德哲学就会与道德行为相混淆,”因而失去存在的必要性[11]232。因此,她指出,“我们需要心理学理论和社会学理论。如果我们倾向于政治上的变化,政治理论能发挥其作用。在经济学中亦是如此。但是,除了这些告诉我们做什么的理论外,我们还需要规范理论告诉我们做什么?”[11]34

正是这些原因,许多德性伦理学家都否认伦理学的主要工作是规范行为,而是认为要如何生活。在他们看来,近现代哲学和伦理学由于陷入了理论的规范化误区,就无法具有强大的力量指导实践,告诉我们如何行动、如何生活。

同时,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认为,如果道德理论在某种意义上存在,那么,至少就要承认存在着某些道德专家,他们能够根据丰富知识和敏锐的逻辑判断力得出解决道德问题的正确答案。就像有些人的数学论证要比另一些人强一样,有些人解决道德问题要比另一些人强。埃德蒙·品克菲写道:“如果伦理理论是真实的,就存在道德专家。他们是知道许多我们所不知道事情的人。他们知道程序是什么,通过程序就能解决正当与谬误。他们还知道在具体事例如何最好地运用。”[15]3

但主张反理论的德性伦理认为这是荒谬的。哲学家所讨论的无数伦理冲突无助于解决具体的道德问题。职业道德哲学家并不比职场人士和普通人在解决道德问题上更高明。那些转向解决具体道德问题的哲学家主要是由于“应用伦理学课程能够吸引学生,能够使哲学家们感到他们并非一无是处”[20]8。另外,他们指出,“尽管哲学道德理论不断地讨论和研究,但并没有提供统一的可接受的道德理论……每个哲学家都有她自己喜欢的道德理论。”[21]204-205因此,依靠自身存在分歧的道德理论解决实际问题是可疑的。

综上所述,所谓“反理论”,其中的“反”包括反对与反思的双重含义。所谓反对,就是反对现行的道德理论对道德的解释,反对把道德原则普遍化、抽象化、程序化和技术化;所谓反思,就是在批判现行道德理论的同时认识到道德研究应当注重具体的活生生的人,注重历史、文化和特殊境遇中的人的道德判断和道德决策的多样性。

三、反理论伦理的积极意义和不足

伦理反理论的观点,主要是针对当代规范伦理学把普遍性的规范原则作为伦理学的首要出发点而展开,应该说,既存在积极意义,也有其不足。

伦理反理论的提出,有其积极意义。首先,它能使我们正确地看待理论,认识到理论的相对性。在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们看来,理论是超时空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则体系,能够解决一切道德困境。从功利论和义务论来看,其普遍性的原则,无论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还是绝对命令,都是具有普遍性的规则,似乎能够解决一切问题。事实上,现实中的问题,远比这复杂。毕竟,任何理论都是对现实本质的一个逼近过程,“思维和客体的一致是一个过程……认识是思维对客体的永远的、没有止境的接近”[22]129。因此,任何理论都不是“终极真理”,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们看到了普遍性规则的形式主义缺陷以及在现实中的困境,应该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次,它使我们认识到道德规范和原则不能脱离其特殊的文化境遇。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家们认为,以往的道德哲学的基本任务就是努力建立起一套普遍的道德规范原则,具体的道德判断、道德实践仅仅是这一套原则演绎的结果。麦金太尔说,“某些现代哲学家……正是在自我避免与任何特定偶然事态有任何必然认同的这种能力中,看到了道德能动作用的本质。根据这种观点,作为一个道德行为者……能够从某种与全部社会具体情况完全分离的纯粹普遍的和抽象的观点出发,对这种情景或特性进行评价”[21]42。然而,具体的道德生活中的普遍存在的道德冲突并没有因为普遍性的理性原则的运用而归于消融。麦克道尔对此说得清楚,“如果一个人知道他应当做什么,这与其说是普遍原则应用的结果,不如说是作为某一特定方式来理解处境的人的结果。”[23]105的确,人并不事先被普遍原则所占有,而是被具体的历史、文化所占有。人不是原则的,而原则却是人的。离开了具体的现实生活,人们便无法理解普遍抽象的道德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伯纳德·威廉斯认为,哲学在决定我们在伦理学中如何思想并没有太大的帮助。

另外,它使我们正确地认识到道德理论和自然科学理论之间的区别。那种以自然科学方法来研究道德理论的做法显然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区别。道德理论不是“自然科学理论”,它的终极关怀是人,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道德研究中,过于追求普遍化、抽象化、程序化和技术化,也就颠倒了工具和目的的关系,遗漏了道德研究的核心问题。毕竟,伦理理论不可能提供如同几何或算术那样的公理,否则,它就等同于教条主义的崇拜对象了。伦理理论实际上是“要阐明应当做出决定的情景,它促使人们注意到这样的因素,如果没有它的透视的话,这些因素可能被忽略或强调不够。它有助于系统阐明所要研究的问题”[24]399。从此意义上看,道德研究只有摆脱唯科学的理性主义的束缚,走出“唯科学”的误区,回归丰富多彩的“生活世界”中来,其理论的发展才会获得新的生机。

最后,它有助于我们正确地认识伦理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关系。众所周知,实践是理论的源泉,理论是实践的结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然而,在许多场合人们经常会抱怨伦理理论脱离实践,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冲突。同样,也有些理论研究者认为,理论就是理论,不是单一为某一特定对象服务的。之所以产生分歧,就在于对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理解上存在误区。其一,混淆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基础理论是应用理论之源,与实践有相当一段距离,不能强求基础理论也直接运用于实践。比如,德性是不是先于规则的?正义的边界在哪里?这类基础理论的研究与实际都不能直接挂钩,但这种研究是现代伦理学发展的根基,不可缺少。因此,我们不能要求所有的理论研究都直接转换为实际应用,只能要求应用伦理理论研究面向实际,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其二,基础理论研究的地位和存在价值被忽视。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市场经济的全球化,使国内外都片面强调理论服务于实践,致使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因不能直接应用而被忽视,研究经费拮据,研究人员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相当多的纯学术团体召开研讨会也不以基础理论和学科建设为主题。所以,一些研究纯哲学的理论研究者涉及应用伦理学,其背后的动因不过是利益的驱动,无形之中加剧了理论与实践的分离。

当然,因为理论有其局限性,就此反理论,值得商榷。主张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把普遍性的规范理解为理论,并把它视为能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能解决一切问题,由此推出一系列的谬误。这种对理论和规范的理解是值得推敲的。而且,理论上引出的“令人厌恶的事情并不表明,一种伦理理论应当被看作是不正确的或不充分的理论而加以抛弃,而是表明,它能解决的问题是有限度的。我们必须去发现这些限度,如果在这个限度内理论行得通的话,就不一定非得抛弃这理论不可。一个木匠深信他的锯能锯开所有的木头,而当它锯不了某些硬木时,他可能感到很失望,但他不会因此把锯子给扔了。一个科学家也不会在他成熟的理论不适用于一些极端的事例时而抛弃这种理论。随着知识、经验和对它们的反思的积累,伦理理论也必须重新阐述和推敲”[25]398。因此,伦理理论不能有效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只是预示了理论和实践之间有着不同的逻辑和路径,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着“合法距离”。

其次,道德研究总是与一定的特殊文化背景有关,它具有其民族性、地域性、价值性等独特性,不可避免地弱化了道德理论的“客观性”。但我们应该看到,一方面,正是由于这种内在的人文特质,使道德研究的多样化成为可能,客观上促进了道德理论的繁荣;另一方面,道德还是拥有其共同的本质,否则就不会称为道德。而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固守道德研究中的特殊性、具体性,偏执于经验的实质主义,我们能够觉察到反理论的伦理中荡漾着浓厚的相对主义气息。

另外,把规范体系等同于理论来批判,单纯强调实践在伦理学中的重要性显然还是一种矫枉过正的表现。毕竟排斥了理性的主导作用,排斥了理论的引导,仅仅依靠情感、习俗和传统等具体实践就能够成就德性,实在是令人怀疑的。因此,威廉斯在对伦理理论批判后,也指出,当我们废除了理论,我们是否只是剩下了传统和无思想的经验。虽然这可能是某些反伦理理论者的目标,至少麦金太尔就有此偏好,但这肯定不是威廉斯的目标,因为他看到了日常生活经验的“令人痛苦的肤浅”、多数日常经验所包含的“歪曲”以及我们需要从这些歪曲中“解放自己”。威廉斯的困惑是许多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所不得不面对的。

收稿日期:201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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