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集体企业全面销售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土地使用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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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尚在逐步探索之中,没有固定的模式和统一的操作办法,更无完善具体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乡镇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触及国家、集体、企业、职工等多方利益,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矛盾,实践中也出现种种不规范做法,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乡镇集体企业整体出售存在的问题

1.企业未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或者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不规范。

乡镇企业清产核资不是由主管部门组织而是由企业自己进行。财务审计由原企业会计人员进行清理,仅限于账面审计,而不是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不作核查,与实物不符,使审计流于形式,交割后即产生纠纷。账目不清、结算手续不全、不与往来单位进行账面核对,造成漏审部分资产与债权、债务。

2.企业资产未经评估,或者评估不规范。

乡镇集体企业整体出售时没有聘请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而是由乡镇企业或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自己评估了事,还有的乡镇企业出售时根本没有经过评估。有的虽经评估,但随意性大,不能认真执行评估法规,有些评估机构为了迎合企业要求,作人情评估、账面评估,使乡镇企业资产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

3.企业资产转让未经公开拍卖,或转让拍卖不规范,透明度不高。

目前我国的企业产权交易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一些产权交易有待进一步完善。乡镇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没有引进竞争机制,协商转让的多,招标拍卖的少,少数企业甚至由个别乡镇领导与购买者私下成交后补全手续;即使招标拍卖一般也是由企业或乡镇政府自行组织的拍卖小组主持,程序、手续不符合规范化要求。

4.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缺乏保护。

土地使用权是财产,在出售企业时土地使用权理所当然应一并出让。但是在实践中出售企业时,往往出售的只是企业的净资产,而未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有的虽然将土地使用权作价,但不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不缴纳过户转让税费。

5.债权债务的处理不规范。

乡镇集体企业整体出售提出债务一次结算,事实上基本不能清偿。有的乡镇企业利用改制之机逃避债务,采取“脱壳经营”的办法,即用有效资产组成新的法人实体,债务由老企业承担,再把老企业整体出售,受转让的这些企业根本承担不了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企业出售时排斥债权人,债权人对企业出售应享有的买断优先权,对企业出售后转移债务的否决权无法行使;企业出售的过程中,因资产评估、财产清算、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的缺欠,债权被遗漏或被撂置和否认,使债权债务无因消灭。

6.企业产权出售的担保问题。

在出售的企业中,有部分财产已设定了抵押权,而在出售企业时,又将抵押物出售给购买者,致使债权人的抵押权得不到实现。

7.企业产权变更不规范。

企业整体出售后不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和重新登记手续,有的在产生债务纠纷后才补办企业登记,有的经营者不愿意改变企业性质而迟迟不去登记。有些乡镇企业拍卖给个人独资经营后,只是变卖投资主体,仍登记为企业法人,或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保留了法人地位。由于登记不规范,给一些经营者以原企业名义进行经营诈骗活动以可乘之机,使企业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完善乡镇集体企业整体出售的对策

1.加强清产核资,规范财务审计。

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要聘用专业机构的会计师来承担,清理出售企业会计账册、审查出售企业会计账目、编制出售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同时要做好出售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投资资产、在建工程资产等的清产核资。由于乡镇企业家底不清、资产不明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在清产核资时,对应缴款、应收款以及呆滞账,有条件的应逐笔核查,不具备全面核查条件的也应抽查,严防账面上多做应付款、少做应收款、虚做呆滞账,还要做好出售企业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

2.依法审核中介机构资格,准确核定企业的财产,资产评估要体现“真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

对出售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不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做出的评价结果,不能作为确认出售企业财产的依据。要准确核定出售企业的财务,防止出现高值低估造成企业资产流失或低值高估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发生。因评估机构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评估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改制的企业较多、资产评估的工作量较大及社会中介机构少的客观实际,有时对于一些小型乡镇企业整体出售的评估,可以采取在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或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小组进行资产清查、评估的基础上由社会中介机构验收审核的办法,确认企业资产的实际数量和价值,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客观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

3.企业产权出售拍卖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产权转让、拍卖要接受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导和制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公开竞价投标,以提高透明度和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避免交易过程中的资产流失。严禁通过私下谈判、私下订价或者靠行政撮合的方法进行产权出售。产权拍卖或招标时,资产评估报告要张榜公布予以公开,对投标、竞买的经营者资格要进行审查,拍卖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拍卖企业除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外,原则上一次性买断,分期付款部分必须由具备偿还能力的人或企业担保。

4.依法处理出售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企业出售前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此时土地使用权是无偿使用,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直接作价转让。企业出售时,应首先依照土地法规定,到土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使土地使用权随企业产权一并转移。如果是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可以做为企业资产直接随企业其他则产一并依法评估作价出售。

5.依法保护出售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出售处理债权债务时,应当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取得联系,依法办好有关转让手续,以减少“后遗症”和不必要纠纷,特别是拟作注销登记,确定债务承受者时必须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取得其同意,绝不能借口改制时清理债权债务工作量大,而不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禁止采用脱壳经营的形式悬空债务。财产已进行贷款抵押的企业被拍卖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必要时由改制企业与银行重新办理贷款合同和抵押、保证手续。对借改制之机逃避债务的,化整为零、脱壳经营、随意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做法,应坚决制止。对于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转让债权债务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不予保护,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正确认定出售企业的担保效力。

出售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售后原担保仍应认定有效,购买方应根据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为出售企业担保的,在企业出售后,原担保合同也应认定有效,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出售企业以自己财产设定抵押的,企业出售时该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允许擅自出售的,应确定该转让行为为附有债权的转让,原抵押权仍然有效,购买者应承担购买抵押物的风险。

7.完善工商登记手续。

出售后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设立或变更登记。工商部门对改制企业应着重从企业名称、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方面审查,实事求是地重新核准登记。坚决反对利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模糊性质,将私营独资企业登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保留其法人资格。

三、审理乡镇集体企业整体出售案件的发展方向

当前企业改制在立法上准备不足,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乡镇企业产权出售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规范行为,与我国没有关于集体企业出售的法律、法规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就企业法律制度而言,传统的以所有制形式划分的企业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受到以组织形式划分的法律体系的冲击,但前者仍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其中的许多规定已无法适应经济的发展,企业立法的滞后性是非常明显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必须有健全的法制做保障。法制建设是建立新经济体制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法律的同步建设,就不能确定和完善新经济体制。因此,改革的现实已向立法机关提出了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法律制度的要求。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把中小企业改革的正确经验和做法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引导和规范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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