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建筑法》加强变更文件的形成与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建筑法论文,文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一部大法。贯彻《建筑法》,加强变更文件的形成与管理不容忽视。
一、变更文件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由于设计原因、施工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按设计图施工的局部变更或重大变更,都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形成变更文件,作为修改设计图和重新绘制竣工图的主要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有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注:着重号为笔者所加)而变更文件既是一种重要的工程技术文件,又是一种重要的工程经济文件,它既影响工程质量,又影响竣工图、竣工文件的质量,具有特殊的双重性。此外,变更文件还是施工、工程交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依据。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尽管影响竣工图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变更文件的形成质量和完整齐全程度,则是影响竣工图质量的首要因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确保变更文件的完整性。
二、存在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变更文件的形成与管理存在问题较多,主要有:
1、不统一,不规范,质量差。
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一是名称混乱。设计单位有称设计变更通知单,有称工程业务联系单;施工单位有称技术核定单,有称工程业务联系单。二是规格尺寸、内容等不尽相同。三是复写件、复印件屡见不鲜。它们字迹模糊、线条不清,有些已到了无法辨认的程度。用这样的变更文件为依据编制的竣工图,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很难得到保证。
2、不经原设计单位签认就擅自施工。
这也是一个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通常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不少建设单位为使工程满足自己的需要,或者为了节省工程造价,对设计图往往提出各种修改意见,尤其是边施工边修改的情况多有发生。而施工单位为了与建设单位搞好关系,往往只顾一味地满足其要求,建设单位怎么提就怎么改,不与原设计单位打招呼,不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如某市的一项建筑工程,仅土建部分边施工边修改所形成的变更文件就多达114件,其中建设单位提出修改的就有26件, 均未得到原设计单位认可)。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没有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而又不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单位,就很有可能导致建设单位领导决策的失误。其结果轻者影响工程(整体)外型美观,重者影响工程的安全功能和使用功能,到头来不得不请原设计单位设法提出处理意见。对此,设计单位十分气愤。
3、完整性无保证。
除设计图纸会审记录外,一般对变更文件都没有数量概念,在竣工验收时很少有人关心和过问其完整性。对于变更较多的建筑工程,其形成的变更文件究竟有多少,谁也说不准。因此,导致竣工图与建筑工程实体不能完全相符。
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变更的工程,即完全按图施工的工程,没有依据凭证性材料,即没有原设计单位提供的证明。
4、未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
这主要是指有关单位没有把变更文件所规定要修改补充的内容全部如实地在竣工图纸上绘制和反映出来,影响或严重影响竣工图的可靠性。
5、将其视为竣工图的组成部分。
原国家建委1982年2月8日颁发的《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提到:“编制各种竣工图,必须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在施工后),及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整理好设计变更文件,确保竣工图质量。”对此,有些同志简单地理解为把变更文件直接贴在相应的变更了的施工图上代替竣工图。这是对《暂行规定》的一种误解,是对实际工作的一种误导,不能提倡,应当杜绝。
三、几点建议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竣工图质量,必须以《建筑法》为准绳,建立健全变更文件的形成与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变更文件的形成与管理。笔者建议:
1、统一与规范化。
统一规范包括变更文件在内的所有工程资料的内容和形式,不仅是为了贯彻《建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的需要,而且是城建档案工作现代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需要。据悉,深圳、上海、北京等部分城市在全国率先使用了全市统一的工程资料表格。这是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加强包括工程资料在内的全面质量管理、强化城建档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值得总结、推广。
其中“设计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这三种文件应当尽快实现统一。因为,一、它们在全国各地都在使用,具有普遍性,存在着实现统一的可行性;二、它们无论是名称、内容、规格尺寸等要素,都不尽相同,具有差异性,存在着实现统一的必要性。另外,笔者认为,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要制定统一的变更文件,以称“工程业务联系单”为宜。这样一来,根据不同名称,就可清楚知道变更的不同提出者(“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的提出者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设计变更通知单”的提出者是设计单位,“技术核定单”的提出者是施工单位,“工程业务联系单”的提出者是建设单位)。
为了确保变更文件的形成质量,形成单位要用碳素墨水笔及绘图笔绘写变更文件的具体内容(简图及文字),根据需要复印一式多份后,再办理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手续,其原生件发给竣工图编制单位,以利于竣工图的编制和原生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2、建立健全审批制度。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为了确保这一规定的顺利实施,应当建立健全变更文件形成的审批制度。对于一般变更,工程设计单位形成的变更文件应由该项目的技术责任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对于重大变更,工程设计单位形成的变更文件,除按一般变更办理外,还必须经该工程设计审定人(中小城市的设计单位也可由总工程师)签字方有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自形成的变更文件,除彼此间相互认可外,还必须得到工程原设计单位的认可,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责任人都要在变更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履行认定手续。要强调指出的是,所有变更文件必须经工程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履行签证手续方有效,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未经工程原设计单位同意对工程设计擅自作修改,以维护《建筑法》的严肃性。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必须遵照《建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工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在提出设计方案前,必须首先形成变更文件,并对变更文件履行认定手续。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必须根据《建筑法》关于“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的规定,指导帮助建设单位(尤其是没有建筑工程技术人员的建设单位)填写“工程业务联系单”,要求工程原设计单位提出改正的具体措施。
3、收集齐全,分类整理,定量统计。
为了确保竣工图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靠,除要保证变更文件的形成质量外,还要保证其形成数量。欲达此目的,形成各种变更文件时,首先要填写形成日期;其次要按形成时间先后顺序分别编号,防止在形成、积累、保管、移交等过程中遗失;再次竣工图编制完毕后,竣工图编制单位,要把收集齐全的各种变更文件分类整理,编制目录,并说明其总件数、不同种类的变更文件和件数。
对于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变更的工程,即完全按图施工的工程,必须有原设计单位出据的加盖公章并有该工程原设计技术负责人签字的证明。
4、依据变更文件进行施工图修改,应明确修改程序及责任。
首先,改图人根据变更文件负责对原施工图进行修改补充,做到图物完全一致,并在“改图人”一栏中签字,这是施工图向竣工图转化确保竣工图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第一道程序。其次,审核人对改图人所承担任务的完成数量和质量进行全面审核,发现有遗漏或错误之处,指出后由改图人及时补充、修正,并履行签字手续。最后,技术负责人对改图人、审核人的工作进行最后审定,特别是对图纸上起安全功能的重要部位的修改补充进行把关,并履行签字手续,同时填写认定的日期。到此,施工图向竣工图的转化过程才算完成。
5、变更文件是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妥善保管,便利查考。
变更文件形成后,宜采取妥善方法进行积累并予以保管。即当形成的变更文件数量较大时,要单独组成“变更文件材料卷”,卷内可按“专业—种类—时间”的原则排列,首先按专业排列,如:土建、水电、暖通、设备安装等;其次按种类排列,如:按设计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工程业务联系单等;然后每种变更文件再按形成时间先后依次排列。当形成的变更文件数量不大时,变更文件材料应视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统筹考虑,合理组卷。
6、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关。
竣工验收时,要本着既对现实负责又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把审查变更文件、确保竣工图质量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待。建设工程原设计单位、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城建档案馆等有关部门应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一致把关。通常,对全部变更文件应当进行逐一仔细检查,看其是否按要求全部在竣工图上反映出来。对于大型或变更较多的工程项目,因验收时间关系不可能逐一检查,但对影响工程使用功能,特别是影响工程安全功能部位的重大变更,必须认真检查到位,把问题解决在工程竣工验收之中,绝对不能留下隐患。还要在竣工验收证书上对变更文件收集的完整情况和竣工图的真实、准确、齐全情况做出明确的验收结论。
只要建筑界上上下下全面认真贯彻《建筑法》,并加强变更文件的形成与管理,确保竣工图的真实、准确、齐全,就能从根本上杜绝重庆綦江虹桥垮塌重大恶性事故的再度发生,并能对工程的管理、维护、改建、扩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