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独生子女家庭与二孩家庭生育模式百年模拟与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家庭论文,独生子女论文,中国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29X(2001)03-0003-11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是中国现行生育政策的核心,也是中国能在20世纪90年代实现低生育水平(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未来人口发展与生育政策研究”课题组,2000)的重要措施。不少人担心,这项政策会造成家庭"4∶2∶1"或"4∶2∶2"负担结构(涂平,1995),即两个年轻人负担4个老年人和1个或2个未成年人,甚至1个或2个年轻人负担6个老年人,使家庭负担不堪忍受。这一直是一些人士呼吁改变这一政策,实行“二孩加间隔”政策的重要理由。即使不主张改变这一政策的人,也对"4∶2∶1"或"4∶2∶2"负担结构忧心忡忡。
本文主要是通过实际模拟,比较独生子女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和独生子女间婚配允许生二个孩子)和“二孩加间隔”的生育政策对家庭、对社会的影响,核心是与“二孩加间隔”相比,独生子女政策能否形成一个较轻的家庭负担,缩短或避免出现"4∶2∶1"或"4∶2∶2"负担结构,以及缩短或避免出现这种结构的条件。结果表明,只要生育模式选择得当,避免或缩短"4∶2∶1"或"4∶2∶2"负担结构出现的时间是可能的。
一、生育模式与模拟评价指标设计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对独生子女家庭、二孩家庭各种可能的生育模式进行模拟,通过对其结果的对比分析,来研究本文所关心的问题。
(一)独生子女家庭生育模式设计
1.假设条件与模型设计
最初4人2对同龄青年男女,结婚后组成两个家庭,在模拟的年龄生一个孩子,并不再生第二个,共生2个独生子女。本文将这4人2对称为独生子女父母。这实际上是两个独生子女家庭。
独生子女长大后与独生子女婚配,2个独生子女组成1对夫妇。按现行政策规定,允许这1对夫妇生2个孩子。他(她)们在模拟的年龄分别生一个孩子,称该年龄为初育年龄。经过模拟的间隔年数后,再分别生第二个孩子,称该间隔年数为生育间隔,称该年龄为二育年龄。将初育年龄和二育年龄统称独生子女生育年龄。
独生子女的子女、孙子女婚配后,普遍生二个,生育年龄与独生子女相同。
考虑到我国城乡目前预期寿命,也估计到未来预期寿命延长的可能,每人预期存活75年,其间没有死亡。
2.独生子女家庭生育模式
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年龄共设计21种:20、21、22、23、24、…、40。独生子女初育年龄共设计19种:20、21、22、…、38,最大初育年龄限38岁。生育间隔共设计10种:2、4、6、…、20,最大二育年龄限40岁。独生子女的子女、孙子女生育年龄设计与此相同。如此,独生子女其子女生育模式共100种(见表1)。独生子女父母21种生育年龄与独生子女100种生育模式,共有2100种组合,即独生子女家庭生育模式共有2100种。
表1 独生子女生育年龄组合表
初育年龄
生育间隔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二育年龄
21 23 25 27 29 31 33 34 36 38 40
22 24 26 28 30 32 34 35 37 39
23 25 27 29 31 33 35 36 38 40
24 26 28 30 32 34 36 37 39
25 27 29 31 33 35 37 38 40
26 28 30 32 34 36 38 39
27 29 31 33 35 37 39 40
28 30 32 34 36 38 40
29 31 33 35 37 39
30 32 34 36 38 40
31 33 35 37 39
32 34 36 38 40
33 35 37 39
34 36 38 40
35 37 39
36 38 40
37 390
38 40
(二)二孩家庭生育模式的设计
1.假设条件与模型设计
最初4人2对同龄青年男女,结婚后也组成两个家庭,在模拟的年龄生第一个孩子,经过模拟的间隔年数生第二个孩子,共生4个子女。本文将这4人2对称为“二孩父母”,将这两个孩子简称“二孩”。二孩及其子女长大后按照自己的年龄和间隔分别生2个孩子。同样预计每个存活75年。
2.二孩家庭生育模式
二孩父母初育年龄设计19种:20、21、22、23、24、…、38,间隔年数为2、4、6、…、20。初育年龄最大为38岁、二育年龄最大为40岁。这样二孩父母生育年龄与间隔共100种组合。与此相同,二孩及其子女的生育年龄与间隔也有100种组合。二孩父母100种模式与二孩及其子女100模式,共有10000种组合,即二孩家庭有10000种生育模式。
(三)模拟结果评价指标
由4人两对青年男女,组成最初的2个家庭,无论其各代子孙是否生活在一起,均按2个家庭计算,它遵从于广义的家庭户概念,不以是否同吃同住在一起(宋健,2000)为标准。从独生子女父母或二孩父母生育第一个孩子开始算起,模拟每一种模式下,这4人2对男女的繁衍生息、世代更替的100年中家庭的变化。然后对独生子女家庭2100种、二孩家庭10000种生育模式100年模拟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比较选择。对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的主要指标有:
1.劳动年龄人口负担系数
考虑到未来一方面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年轻人受教育时间延长,就业时间延迟,另一方面劳动者健康水平提高,健康寿命延长,本文将0-18岁、65岁以上人口计做被抚养人口,19-64岁做为劳动年龄人口。二者比值,为劳动年龄人口负担系数,简称负担系数。它反映了每一个劳动年龄人口负担几个被抚养人口。本文将其写成百分数形式,表示每百人负担人数:
劳动年龄人口负担系数=(0-18岁人口+65岁以上人口)/19-64岁人口×100%
"4∶2∶2"负担结构的负担系数是300,"4∶2∶1"负担结构的负担系数为250。
2.顶极负担及顶极负担期、高峰负担及高峰负担期
顶极负担及顶极负担期:在未来百年内劳动年龄人口的最大负担系数及持续的年数。
高峰负担或负担高峰:劳动年龄人口负担系数超过100的负担。它的含义是一个人要抚养一个以上的人。高峰负担持续的年数,称为负担高峰期或高峰负担期。
顶极负担和顶极负担期包含在高峰负担和高峰负担期内,是高峰负担和高峰负担期的一部分。当顶极负担等于100时,高峰负担与顶极负担、高峰负担期与顶极负担期相同。
3.平均负担系数
顶极负担及其持续年限、高峰负担及持续年数只反映了负担最重与较重的程度和时间,反映的是特殊时期的负担,未能反映整体水平。平均负担系数是百年负担系数的年平均值,它反映百年普遍的负担程度。
4.综合负担指数
对于某一生育模式来说,顶极负担及顶极负担期、高峰负担及高峰负担期、平均负担系数等各项负担指标表现的特征并不完全一致。如顶极负担高,不一定平均负担高;负担高峰年数与顶极负担年数也不完全等同。因此要全面反映生育模式与负担的关系,还需构造一个能反映各类负担情况的综合指标。本文称之为负担评价值。其计算方法如下:先将各指标值转化为无量纲的评价值,并对逆向指标进行正向处理,使评价结果越好者评价值也越高。然后按下式计算负担综合评价值:
二、未来独生子女家庭生育模式与家庭状况
(一)独生子女家庭生育模式与未来百年家庭负担
表2是2100种生育模式中,平均负担低于65、顶极负担在200以下的生育模式。这些生育模式都没有形成"4∶2∶1"或"4∶2∶2"的负担结构。它们的共同点是,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生育年龄都在24岁或24岁以下,独生子女生育间隔不超过6年,多数在4年左右。其中,独生子父母22岁生育,独生子女23岁初育,间隔2年、4年生育第二个孩子,平均负担和顶极负担最低和次低。这二种生育模式可简写为22/23-2、22/23-4。按这二种模式生育,未来独生子女家庭的抚养负担将呈现如下特点:
表2 独生子女家庭平均负担系数与顶极负担最低的生育模式
1.老、少负担高峰与低谷相填,顶极负担低,持续时间短。
0-17岁青少年比重和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呈一种峰—谷相填的关系,即老年人口比重高峰时,0-17岁青少年呈低谷,0-17岁青少年比重处于高峰时,老年人口比重处于低谷。这样就将负担分摊在了不同时期,降低了顶极负担。按照22/23-2模式就不会出现抚养负担上的"4∶2∶2"负担结构,也不会出现"4∶2∶1"负担结构。
2.无间断的持续低负担。在百年中,22/23-2模式没有1年负担系数为零。
3.负担峰—谷交替周期短,极差低,高峰期短。无论何种模式,随家庭生命周期变动,未来负担高峰期与低谷期也将周期性交替出现。22/23-2模式未来百年内平均26年一个负担高峰。从独生子女生育第一个孩子后21年进入第一个负担高峰期(负担系数100及以上),持续11年,负担最高值与最低值之差为136。第二个高峰在第一个高峰结束后18年出现,持续5年时间,负担最高值与最低值之差为80。
这表明,生育模式不同,独生子女家庭的负担是很不相同的。独生子女家庭未来必然形成"4∶2∶1"或"4∶2∶2"的代际结构。但不一定都形成"4∶2∶1"或"4∶2∶2"的负担结构。独生子女家庭是否形成"4∶2∶1"或"4∶2∶2"的负担结构,取决于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年龄、独生子女生育年龄、生育间隔和参加劳动年龄、退出劳动年龄、预期寿命间的相互关系。要避免形成"4∶2∶2"或"4∶2∶1"的负担结构,就要认识这6个变量与家庭负担的关系。通过调整这些变量之间的关系,形成最轻负担结构。
(二)独生子女家庭最轻负担结构关系式
最轻负担结构关系式,是能将家庭养老和养小在时间上完全分开的关系式。
文字式: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年龄+独生子女初育年龄+独生子女的子女参加劳动年龄+二孩生育间隔≤独生子女父母退出劳动年龄。
代数式:X[,1]+X[,2]+X[,+L]+N≤X[,-L],或:X[,1]+X[,2]≤X[,-L]-X[,+L]-N。式中X[,1]为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年龄,X[,2]为独生子女初育年龄,X[,+L]为青少年参加劳动的年龄,N为二孩生育间隔,X[,-L]为老年人退出劳动的年龄。
即孙子女要在祖父母退出劳动之前参加劳动。本文假设退休年龄为65岁,参加劳动年龄为18岁,独生子女只生一个孩子,要避开"4∶2∶1"负担结构,独生子女父母与独生子女生育年龄之和,应小于65-18=47岁;独生子女要生两个孩子,且间隔为2年,要避开"4∶2∶2"负担结构,独生子女父母与独生子女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年龄之和应小于或等于65-18-2=45。这就是22/23-2模式何以负担较轻的人口学原因。
据此推算,独生子女父母在24岁或24岁前生育,独生子女在23岁或者23岁前初育、间隔2年或4年生第二个,可以使家庭负担最轻化。其中,独生子女父母22岁生育、独生子女23岁生第一个、间隔2-4年生第二个的模式最有可能形成未来百年独生子女家庭最轻的负担结构,最有把握避免独生子女政策可能造成负担过重的困境。
(三)独生子女家庭重负担结构关系式
重负担结构关系式,是家庭养老和养小在时间上重合(重合的时间可长短不一)的关系式。它不仅形成"4∶2∶2"或"4∶2∶1"代际结构,也形成这种负担结构。
文字式: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年龄+独生子女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年龄+独生子女的第一个孩子参加劳动的年龄≥独生子女父母退出劳动年龄。即独生子女的第一个孩子(独生子女父母的孙子女)未进入劳动,尚未有负担能力,独生子女的第一个孩子(独生子女父母的孙子女)未进入劳动,尚未有负担能力,独生子女父母就退出了劳动,需要负担。
代数式:X[,1]+X[,21]+X[,+L]≥X[,-L]或X[,1]+X[,21]≥X[,-L]-X[,+L]
式中X[,21]是独生子女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年龄。按本文假设,二代人生育年龄之和大于65-17=48岁。
(四)独生子女家庭负担最重、持续最久关系式
"4∶2∶2"负担结构持续时间最长,有两条界限,分别是:
文字式1: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年龄+独生子女初育年龄+独生子女的子女参加劳动的年龄≥独生子女父母的预期寿命。这就是独生子女的第一个孩子在独生子女父母退出劳动后一直处于被抚养状态,待独生子女父母死亡后,才进入劳动,一直未能与其父母共同抚养祖父母。
代数式1:X[,1]+X[,21]+X[,+L]≥E[,0],或X[,1]+X[,21]≥E[,0]-X[,+L]式中X[,21]为独生子女初育年龄,E[,0]为预期寿命。
按本文假设即二代人生育年龄之和大于、等于75-18=57岁。
文字式2:(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年龄+独生子女初育年龄+生育间隔+独生子女的第二个子女参加劳动的年龄)-独生子女父母的预期寿命〈(独生子女父母预期寿命-独生子女父母退出劳动年龄)。
代数式2:X[,1]+X[,21]+N+X[,+L]-E[,0]<E[,0]-X[,-L]或X[,1]+X[,21]<2×E[,0]-X[,-L]-N-X[,+L]
按本文假设即二代人生育年龄之和<(75-65)+75-(2+18)=65。
三、二孩家庭生育模式与未来百年家庭状况
(一)二孩家庭生育模式与综合负担指数
计算结果表明,二孩家庭负担评价值最高和较高者大致分两种类型。一种是生的最晚的,如38岁以后生第一个,40岁生第二个。另一种情况是生育较早的。前一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少,且不利于优生,故不作考虑。我们主要研究后一种情况。表3是在10000种生育模式中负担评价值大于85、最大生育年龄不超过35岁的各模式及其负担指标。
表3中,二孩父母初育年龄平均为21岁,二育年龄平均为26岁,二孩初育年龄平均为20岁,二育年龄平均为23岁,可简写为:21-26/20-23。分别看,二孩父母初育年龄普遍在20-21岁,生二孩的间隔为2、4、10年;二孩初育年龄在20-21岁,生育间隔多数为2年,个别为6年。其中负担评价值最高是20-30/20-22,其次,是21-31/20-22,即早生孩子,有利于减轻家庭的负担,这与通常“早生孩子早得济”的说法基本相仿。
表3 负担评价值大于85、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年龄小于35岁的二孩家庭各生育模式
(二)二孩家庭生育模式的综合评价
二孩家庭生育年龄提前,将使家庭人口规模显著增大、百年生存人年数明显增加。这与宏观上尽可能减轻人口对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发展压力的要求是相矛盾的。为了使减轻微观负担与减轻宏观压力相统一,使人口总量降低、年龄结构优化相统一,我们在无量纲化和逆指标进行正向变换后,计算出生育模式的综合评价值:
表4是以生育年龄不超过35岁、综合评价值大于60的各生育模式。与表3相比,尽管它们的负担评价指数略低些,但综合评价指数与规模评价指数均显著高于表3所载各模式。表4综合评价值较高的模式可分两大类:
表4 综合评价值大于60的生育模式
第一类:二孩父母的初育年龄为20岁,生育间隔年数在2-14年;二孩初育年龄在26岁或以上、生育间隔在4-8年以上,可简写成20_2-14/26+_4-8的形式。其中综合评价指数居第一位的是20_6/27_6。
第二种类型:二孩父母初育年龄在21岁、生育间隔需控制在4-8年;二孩初育年龄为26岁,生育间隔在6-8年及以上,可写成(21-4-8/26-6-8)的形式。其中综合评价指数居第一位的是21_8/26_6。
两种类型最高评价模式的共同特征是:二孩父母初育年龄稍早些(20、21),二孩初育年龄稍晚些(26、27岁);间隔在6-8年。如此可兼顾规模不要增长很快,抚养负担又不要太重两方面需要。
(三)二孩家庭最轻负担结构的一般关系式
以A1、A2分别代表二孩父母生第一个、第二个孩子的年龄,N1、N2分别是二孩生第一个孩子、第二个孩子的年龄。二孩中的第一个孩子生的第一个孙子女成长为劳动力时,二孩父母的年龄应为:A1N1=A1+N1+18。第二个孙子女成长为劳动力,二孩父母年龄为A1N2=A1+N2+18。
表4中可以看出:A1N1≤60,A1N2≤64。这表明最低负担形成的条件是:在二孩父母退出劳动之前,二孩中的第一个孩子生育的两个子女,应能进入劳动,即在祖父母退出劳动之前,有两个孙子女能够就业。这样两代人生育年龄之和应该是:A1+N1=A1N1-18=60-18=42岁,A1+N2=A1N2-18=64-18=46岁。
二孩中的第二个孩子,也将生两个孩子。其中第一个孩子进入劳动年龄时,二孩父母的年龄为:A2N1=A2+N1+18。第二个孩子进入劳动力年龄时,二孩父母的年龄为:A2N2=A2+N2+18。
表4中可知:60≤A2N1≤70;63≤A2N2≤72,这表明,二孩中的第二个孩子生的两个孩子,也应该在二孩父母退出劳动前就业(A2N1≥60、A2N2≥63);或者最晚在二孩父母达到预期存活年龄之前就业(A2N1≤70,A2N2≤72)。前者可在二孩父母一退出劳动,就有孙子女与二孩共同抚养。后者,则是在老年人口的顶极负担期或高峰负担期,使孙子女进入劳动,缩短高峰负担或顶极负担持续的年数。
(四)最高综合评价模式的一般关系式
第一个孙子女成长为劳动力时祖父母的年龄:A1N1=A1+N1+18。表4看出A1N1=65,即在祖父母退出劳动时,第一个孙子女成长为劳动力,这就需要二孩父母及二孩初育年龄之和为65-18=47。我们从综合评价值的角度称之为最佳初育年龄和。
第二、三个孙子女就业时,祖父母的年龄为A1N2=A1+N2+18、A2N1=A2+N1+18。表4结果是A1N2=A2N1等于71或73,即在二孩父母退出劳动、去世之前进入劳动年龄,这就需要二孩父母初育年龄与二孩二育年龄或二孩父母二育年龄与二孩初育年龄之和为71-18=53岁或73-18=55,我们称之为最佳二育年龄和,它比最佳初育年龄和多6-8岁,即生育间隔以6-8年最好。这表明,适当拉长间隔有利于减缓人口规模增长速度,但要以保证第二、三个孙子女在祖父母去世前进入劳动年龄,以便他们与父母分担部分对祖父母的抚养年数。如果二孩父母初育年龄早,间隔可适当长些;初育晚,这一间隔就不宜过长。
第四个孙子女就业时,祖父母生育年龄A2N2=A2+N2+18。表4中A2N2等于77或79。这是在祖父母去世不久,就进入劳动年龄。生育第4个孙子女时,二孩父母和二孩的生育年龄之和为77-18=59或79-18=61,即60岁左右。再晚了,规模评价指数会升高,但负担评价指数就要显著降低。
四、独生子女家庭与二孩家庭优选生育模式比较
表5是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孩家庭几种优选模式未来百年多项指标的比较。表6是按进入劳动的不同年龄计算的浙江历史上的负担系数和独生子女家庭、二孩家庭优选模式在不同劳动年龄、不同预期寿命情况下的未来百年家庭平均负担系数。
表5 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孩家庭最优生育模式结果比较
表6 历史上浙江的负担系数与未来百年独生子女家庭、二孩家庭的平均负担系数(%)
资料来源:浙江数据根据人口普查年份普查结果计算。
处于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负担。百年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平均负担,可近似地看作同一个时期处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平均负担(之所以说“近似”,是因为同一个时期处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独生子女家庭的比重与未来百年各生命周期不同阶段所占比重会有所不同)。同样道理,二孩家庭也是这样。比较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孩家庭这一平均负担与历史上已经存在过的各时期负担系数,有助于我们体会未来家庭负担的沉重程度。
(一)二孩家庭最高综合评价模式与最轻负担模式比较
表5中,二孩家庭负担类评价值最高的模式20-10/20-2,是所有模式中负担最轻的,我们称之为二孩家庭最轻负担模式。与之相比,综合评价值最高的四种模式的负担高峰年数,分别延长了2、1、9、4年,未来百年平均负担系数分别是最轻负担模式的1.08、1.10、1.11、1.08倍,顶极负担系数是最轻负担模式的1.13倍,生存人年数分别是最轻负担模式的78%、79%、73%、80%。这就是说,最高综合评价值模式以微观家庭10%左右的负担增量,对宏观发展减少了20%-27%的人口压力。尽管如此,最高综合评价值模式的平均负担系数比浙江省1982年的73.71还降低了7.71个百分点(均以18岁计算进入劳动年龄)。应该说,比这种负担更重的负担历史上已经承受过,未来也是可以承受得了的。
(二)独生子女家庭最优生育模式与二孩家庭最轻负担模式、最高评价模式比较
独生子女家庭最优生育模式与二孩家庭最轻负担模式相比,顶极负担增加了17个百分点,负担高峰年数延长了3年,平均负担系数增加了2个百分点。生存人年数减少了47%。即以微观家庭平均负担增加的2个百分点,对宏观发展减少了47%的人口压力。
独生子女家庭的最优生育模式的顶极负担与二孩家庭最高综合评价模式相比,顶极负担相同,顶极负担年数和负担高峰年数都延长了1年,平均负担系数降低了2个百分点。然而,生存人年数减少了33%。这就是说,独生子女最优生育模式,以1年顶极负担和高峰负担期的延长,减少了2个百分点的平均负担和33%的人口压力。而独生子女最优生育模式的平均负担系数比浙江省1982年(73.71)还低了10个百分点。
这就是说,如果按独生子女家庭的最优模式或其相近的模式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的平均负担比二孩家庭最轻负担模式略重一些,比二孩家庭最高综合评价值模式略轻一些,比历史上已经有过的中等水平的负担更低一些,而减轻人口宏观压力的效应,却相当显著(33%-47%)这表明,如果生育模式选择得当,单从人口年龄结构上看,未来独生子女家庭的负担,不会比二孩家庭最高综合评价值模式重,也不会比历史上经历过的较重的负担更重。当然这里的前提是:生育模式选择得当。
(三)二孩家庭各种生育模式与独生子女家庭最优生育模式比较
在二孩家庭10000种生育模式中,平均负担系数大于独生子女家庭最优生育模式(63.65)的有88.52%;顶极负担大于独生子女家庭最优模式(150)的,有55.24%;高峰负担期大于独生子女家庭最优生育模式(8年)的有81.71%;这三项指标均大于独生子女家庭最优生育模式的有47.86%。这表明,生二个孩子,并不能保证比生一个孩子负担轻。如果生育模式选择不当,生二个孩子,反而比生一个孩子的家庭负担更重。
(四)二孩家庭最高综合评价模式与独生子女家庭最优生育模式人口规模比较
在一个合理的年龄范围内(生育年龄不超过35岁)。二孩家庭四种最高综合评价值模式未来百年生存人年数,比独生子女家庭最优生育模式至少要高出38%(984人年/713人年-1),最多的要高出51%(1076人年/713人年-1)。这就是说,二孩家庭只要兼顾负担不要过重、家庭人口规模不要过大两个方面,它的百年生存人年数都要大于独生子女最优生育模式。如果从长远看,从最终减轻和解决人口对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压力看,“二孩加间隔”的政策无论如何组合和选择,它所形成的人口压力都要显著大于独生子女政策。而独生子女家庭的生育模式如果选择得当,它的家庭负担不见得比生育模式选择不当的二孩家庭重多少。
五、关于独生子女生育政策的思考
(一)决定家庭负担的变量及其关系的调节
以上分析可知,从年龄结构上计算的家庭抚养负担主要取决于以下变量之间的关系:父母、子女和孙子女生育年龄和生育数量、青少年参加劳动的年龄、老年人退出劳动年龄、老年人死亡年龄,生育数量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因素。要减轻家庭的抚养负担不能只想在生育数量上找出路,在生育数量既定的情况下,根据对未来青少年参加劳动的年龄、老年人退出劳动年龄、老年人死亡年龄的估计,确定各代人的生育年龄,实现负担结构与代际结构、负担少年儿童高峰与负担老年人口高峰两个分离,是调整家庭负担结构的一个有效措施。一般来说,要减轻家庭抚养负担,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青少年参加劳动的年龄提高,生育年龄就要提前;老年人退出劳动的年龄推迟,生育年龄可适当后延;老年人死亡年龄提高,生育的间隔就不宜过长。其中,一个主要的界限,是在父母退出劳动之际,孙子女能进入劳动;一个基本的数量关系,是父母和子女初育年龄与第一个孙子女参加劳动的年龄之和,等于或小于老年人退出劳动的年龄。
我们在模拟之初,曾假设独生子女父母或二孩家庭父母同龄,参加劳动年龄、退出劳动年龄、预期死亡年龄均相同。在各种关系式中,这些年龄,可以按一种平均数进行处理。但,这4种年龄在实际上差别是很大的,从而对家庭的负担结构也形成不同的影响。这些差别,使得独生子女父母不可能同时退出劳动,这就可能使形成"4∶2∶2"或"4∶2∶1"负担结构的时间缩短;他们有可能同时存活很长时间,这又可能使"4∶2∶2"或"4∶2∶1"负担结构的时间延长;他们也不可能同时死亡,有的早些,有的晚些,这又使"4∶2∶2"或"4∶2∶1"负担结构时间可能缩短。进入劳动的年龄提前或退后,也会从不同方向上影响"4∶2∶2"或"4∶2∶1"负担结构的形成。
(二)其他变量对独生子女家庭、二孩家庭最优生育模式未来结果的影响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最优生育模式22/23-2来说,若其他条件不变:
——仅改变预期寿命,如:进入劳动年龄仍为18,预期寿命变为85岁,结果是:顶极负担不变(仍为150),顶极负担期增加10年。
——仅改变进入劳动的年龄,如:进入劳动年龄改为22岁(即大学毕业),存活年龄仍为75岁,顶极负担有2年达到300,即有两年出现"4∶2∶2"负担结构。
这表明,除了生育年龄以外,其他变量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表7是进入劳动年龄改为22、存活年数为85,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孩家庭最优生育模式的未来结果。
表7 进入劳动的年龄为22、存活年数为85,独生子女家庭最优模式和二孩家庭最高
评价生育模式各级负担年数(年)
负担系数等级
二孩家庭最高
独生子女家庭最优模式(年)
评价模式(年)
>=100
62 72
>=150
19 25
>=200
14 8
>=250("4∶2∶1"
负担结构)
0 2
>=300("4∶2∶2"
负担结构)
0 2
负担系数百年平均
104.16
103.44
一个家庭的老人未来普遍存活到85岁,是很少有的;年轻人到22岁大学毕业后仍不就业,在全社会来说也是少数,所以这可以认为是22/23-2模式未来可能的最重负担。从表中可以看出,独生子女家庭有2年形成了"4∶2∶2"负担结构,但独生子女家庭的负担系数大于、等于200的年数比二孩家庭还少6年,百年平均负担系数比二孩家庭还减少了近1个百分点。这至少表明,从理论上说,即使其他变量发生很大的变化,如果生育模式选择得当,独生子女家庭"4∶2∶2"负担结构也有可能基本避免,或者说,有可能不成为一个家庭的长期现象;同时又说明,如果生育模式选择得当,用某些指标衡量的负担系数还优越于二孩家庭。即使如此,独生子女家庭的负担以其他形式的增加,也是不可忽视的,如独生子女家庭的负担系数大于、等于150的年数,比二孩家庭多了6年;大于等于100的年数,比二孩家庭多了10年。这可能就是独生子女家庭在百年之内需要做出的牺牲。
这些模拟结果表明,按法定婚龄结婚与生育,有助于避免未来独生子女家庭出现"4∶2∶2"负担结构,可以显著降低未来家庭的抚养负担,即使老年人寿命再延长些、青少年进入劳动的年龄再推迟些,百年平均的负担系数也显著低于历史上浙江全省平均的最高水平。这就是说,既可能缩短未来独生子女家庭"4∶2∶2"负担结构持续的时间,也可能避免它的出现。
一般来说,按法定要求的最低年龄结婚生育的人,文化程度、收入水平、经济地位均较低,相应地未来负担能力也较低。按法定婚龄结婚与生育,又有助于使未来负担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所以对这一部分人,不应过度强调晚育,应提倡按法定年龄结婚与生育。
生育晚者,出现"4∶2∶2"负担结构的机遇较大。但主动生育晚者,其文化程度、收入水平、经济地位均较高,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也较健全,养老保障能力较强,家庭抵御过重负担的能力也较强,即使未来出现了"4∶2∶2"负担结构,也有一定能力渡过难关。但长期的"4∶2∶2"负担结构,毕竟对家庭是一个沉重的经济负担、心理负担和服务负担,应该尽可能地缩短可能出现的年数。因此这部分人的生育也不应过晚。按本文假设,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生育年龄之和以不超过48岁为宜,最晚不应超过52岁。
(三)生育政策的稳定与微调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如果生育模式选择得当,实行独生子女生育政策,可以将按年龄计算的家庭负担降至与“二孩加间隔”的政策大致相当的程度:“二孩加间隔”的政策却不能将宏观人口压力减轻到独生子女生育政策所能减轻的程度。这就是说,如果生育模式选择得当,独生子女生育政策有可能“一箭双雕”:既能控制宏观人口迅速增长,又能减轻家庭负担;“二孩加间隔”却只能“一箭一雕”:使家庭获得较轻的负担。如果生育模式选择不当,独生子女生育政策也能“一箭一雕”:控制宏观人口迅速增长;“二孩加间隔”政策可能“一箭无雕”:宏观人口未能控制、家庭负担也未能减轻。因此,政府应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坚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同时应按最优生育模式,对生育年龄和间隔进行适当的调整。在实际工作中,可具体操作如下:
凡按政策只能生一个、也准备只生一个的,允许按法定婚龄结婚,自由选择生育年龄;凡按政策允许生育两个孩子的,如第一个孩子是按法定婚龄结婚生育的,这个孩子生育下一代的年龄可以晚些;如第一个孩子是按晚婚晚育年龄生育的,这个孩子就应该按法定婚龄结婚生育下一代;总之,二代人生第一个孩子的年龄之和以不超过47岁为宜,生第二个孩子的间隔则应控制在6年。
因原有基础不同,不同的家庭最优生育模式是不同的。各个家庭应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自己的生育模式。
(四)正确估计应用生育模式调节家庭负担的作用
在实践中,真正能实现“两个分离”的比例是有一定限度的。就浙江而言,1990年生第一个孩子的高峰年龄是23岁,各年龄至少生过一个孩子的比重,23岁50.00%、24岁66.49%、25岁79.44%、30岁97.64%、40岁99%。假如这些都是独生子女父母,按本文的最初假设,他们的子女只要在23岁及23岁以前生育(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年龄与独生子女生育年龄之和=48),就有79.44%的家庭可以避免"4∶2∶2"负担结构,有97.64%-79.44%=18.2%的家庭,可能出现1-5年的"4∶2∶2"负担结构;另有99%-97.64%=1.36%的家庭要出现5年以上至10年的"4∶2∶2"负担结构。所以,即使通过“两个分离”可以使多数家庭避免"4∶2∶2"负担结构,仍有部分家庭可能出现这种负担结构。这是应该引起注意的。
现实生育模式与最优生育模式间的差距,说明使最优生育模式变为现实生育模式有一个过程,受到多种条件的制约。它需要人们克服生育模式选择的盲目性,又需要加强生育年龄的可控性。前者经过普遍宣传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自觉性,后者由于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环境的多种因素影响,难以作到完全可控。另外,影响家庭负担的进入劳动年龄、退出劳动年龄、死亡年龄等变量,尽管在一个时期内相对稳定,但也是随宏观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微观的个人知识技能、健康状况、行业职业多种情况变化而变化的,对这些变量未来数十年的变化,是难以完全准确估计和控制的。所以经过努力,我们可以提高按最优生育模式生育的比重,却不能完全杜绝非最优模式的生育。总有部分人,要陷入重和较重的负担之中。所以生育模式的最优选择可以帮助我们在相当大程度上避免过重的负担,却不能使我们完全消灭过重的负担。要解决所有负担过重问题,还需要其他社会政策协助。
[收稿日期]200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