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治藏方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元朝论文,方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元13世纪,蒙古族代突厥而起,成为称雄我国北方草原最强大的民族。凭借其强大的武力优势,经过几十年的征战,终以马上得天下,先后亡西夏,臣金宋,统一中国,第一次以少数民族入据中原,建立元朝,并将地绝险远的藏族地区第一次纳入了中央王朝的版图之内,使其疆域空前扩大。正如《元史·地理志》载:“自封建变为郡县,有天下者,汉、隋、唐、宋为盛,然幅员之广,咸不逮元。汉梗于北狄,隋不能服东夷,唐患在西戎,宋患常在西北。若元,则起朔漠,并西域,平西夏,灭女真,臣高丽,定南诏,遂下江南,而天下为一。故其地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在如此辽阔的疆土上,如何有效地实施其统治,从而达到“控制边陲,屏翰畿甸”(注:《存复斋文集》,卷4,《行宣政院副使送行诗序》。)的目的, 对于地处险远、民风强悍的西藏的治理便至关重要。
其实,早在蒙古族西征和统一全国的征战中,以卫藏为中心,包括整个青藏高原在内的辽阔藏区,在蒙古汗国的西部阵地中就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首先,以卫藏为中心的藏区主要分布于青藏高原地域,其地势高峻,路途险远。在军事上具有居高临下和进可攻、退可守的战略优势。此外,以卫藏为中心的青藏高原藏区在交通位置上极为重要,它位于中亚、南亚和东亚三大地形板块的交汇处,是连接三者的重要交通枢纽。在青藏高原藏区的北面,是中国通往中亚和西亚的主要交通要道,即历史上著名的“丝绸古道”。当蒙古汗国成功地完成了对中亚、小亚细亚、新疆以及西夏等辽阔地域的征服之后,这条线路实际上已成为蒙古维系其西征后所建辽阔帝国的命脉线,保证这一线路的畅通乃成为蒙古的当务之急。如果让藏区这样一个处于重要战略地位的辽阔区域置于蒙古汗国统治圈之外,对于蒙古的西部阵地显然是极不安全的。其次,蒙古在灭掉盘踞于西北的强大的西夏政权以后,已为它从西南方向进攻南宋打开了一个缺口。当时,蒙古在西北屯有重兵,其主要目的是想要从青藏高原藏区的东缘南下,进攻四川、云南等重镇,以从西南方向对南宋政权形成包抄之势,而这条路线主要经过藏族地区。所以,蒙古军队要开通这一路线,首先必须取得对以卫藏为中心的青藏高原藏区的控制。因此,当蒙古军以其强大的军事实力,攻灭西夏之后,决不可能坐视西藏处于原来独立发展的状态,它注定要将西藏纳入蒙古汗国的统治圈内,并努力对其实行有效的治理。历史证明元朝对藏区的统治是相当富有成效的。主要采取了下列措施政策:
1.因俗而治,扶持地方政权。因俗而治是中国历代中原王朝统治境内少数民族的一种惯用手段。因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统治对象,其具体的统治方式也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则是一致的。即根据少数民族自身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以及地域差异,而实施相应的较为有效的统治措施。而元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因俗而治”则主要是指根据藏区各族(主要是藏族)对佛教的普遍信仰,而采取的相应的治理政策。正如史载:“世祖以其地广而险远,民犷而好斗,思有以因其俗而柔其人,乃郡县土番之地,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注:《元史》卷202, 《释老传》。),主要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
(1)设立帝师,优宠喇嘛。 西藏本土原来的宗教信仰是当地的土著宗教本教,直到八世纪末——九世纪初,藏传佛教达到极盛,使整个藏区都处于一种极为浓郁的佛教文化的笼罩之下。十三世纪元朝统治者,根据藏区这种特殊的宗教信仰,通过中原王朝强大的王权,进一步强化和树立这种神权,来达到对西藏的直接治理。首先设立帝师制度,并使之与元朝统治相始终。1260年,八思巴被忽必烈封为国师;1270年,忽必烈又赐其号为“皇天之下,一人之上,化身如来,宣文辅治,大圣大德,普觉其智,佐国如意,造字圣人,大元帝师”(注:转引自《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东嘎·洛桑赤列著,唐景福译,P.47甘肃民族出版社1984年1月版。)并赐玉印,帝师制度自此成为定制。 元世祖忽必烈甚至有意独宠萨迦派,但后因八思巴的奏议而允许西藏各个教派自行发展。从八思巴受封帝师直到元末,受封为帝师者共14人,历任帝师大都出自萨迦款氏家族。且帝师极受尊崇,达到“朝廷所以礼敬而尊信之者,无所不用其至”的程度,甚至“帝师之命,与诏敕并行于西土”(注:《元史》,卷202,《释老传》。)帝师的职责, 一是作为皇帝之师,向皇帝传授佛法,为皇帝举行传法授戒的灌顶仪式;二是统领天下僧尼,主管佛教事务,并负责弘扬佛法;三是作为元皇室的教祖和精神支柱,随时为皇帝和国家作佛事,以保障皇帝的平安和国家的兴盛。帝师之责既然如此之重,其备受尊崇和优礼,则是理所当然了。帝师甚至在死后都受到极高礼仪。如八思巴死后,不仅受到加赐的封号,还在京城建有其身舍利塔。元英宗时,“诏各郡建帝师八思巴殿,其制视孔子庙有加”(注:《元史》卷27《英宗纪一》。)。元泰定帝时,又“给帝师八思巴像十一,颁行各省,俾塑祀之”(注:《元史》卷29《泰定帝本纪》。)。
除了专设帝师之外,还优宠一般的西藏僧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其赐官封号,使之获得巨大的政治利益。他们有的受封为王,有的尚公主或长公主,有的被皇子、宗王们奉为上师,有的在朝廷任职,取得各种封号。正如史载:“(帝师)弟子之号司空、司徙、国公、佩金玉印者,前后相望”(注:《元史》卷202《释老传》。)。1264年,忽必烈颁行了《珍珠诏书》,规定:“对依律而行的僧人,无论军官、军人、守城官、达鲁花赤、金字使者皆不准欺凌,不准摊派兵差、赋税和劳役,……僧人之佛殿及僧舍,金字使者不可住宿,不可索取饮食及乌拉差役。寺庙所有之土地、河流和水磨等,无论如何不可夺占、收取,不可强迫售卖”(注:《萨迦世系史》,陈庆英等汉译本,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P.112—113。)。这不但使西藏教派势力在西藏本土的利益得到保障,同时也确立了他们在内地享有优越地位。还有不少西藏僧人分别在内地和中央取得很大政治权力。如西藏僧人杨琏真加在任江南释教总统期间,即通过重赂桑哥,“发掘故宋赵氏之都陵之在钱塘、绍兴者及大臣冢墓凡一百一所,戕杀平民四人,受人献美女宝物无算,且攘夺盗助财物”(注:《元史》卷202,《释老传》。)他们甚至还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史载:“西僧为佛事,请释罪人祈福,谓之秃鲁麻。豪民犯法者,皆贿赂之以求免。有杀主、杀夫者,西僧请被以帝后御服,乘黄犊出宫门释之,云可得福”。可见在元朝政权中,虽然他们主要行使特殊的宗教职能,但他们所获得的政治利益和权力显然已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宗教的范围,且行使的范围也已超出西藏本土,甚至具有全国性。其次,给予僧人丰厚的赏赐,使其在经济上大获其利。有元一代,元朝统治者对以帝师为首的西藏僧人的各种赏赐,其数量之巨大,次数之频繁达到了非常惊人的地步。元朝皇帝几乎每一次从帝师受灌顶,作为“供养奉献”,都必赐给大量财物。1270年,忽必烈再次从八思巴受灌顶,“所奉献大供养为白银一千锭、绸缎五万九千匹。还有每次见面时所送的礼品及哈达、银币等。仅皇帝临时奉献的礼品据说总计有黄金一百多锭、白银一千锭、绸缎四万多匹”(注:《萨迦世系史》,陈庆英等汉译本,西藏人民出版社, 1989年版,P.147。)。 而元代的其他历任皇帝也因受戒或其他原因,而给予西藏僧人大量的赏赐。如英宗至治元年(1321年)十二月,“命帝师公哥罗古罗思监藏班藏卜诣西番受具足戒,赐金千三百五十两,银四千五十两、币帛万匹,钞五十五贯”(注:《元史》卷27《英宗纪一》。)足见赏赐之丰。再次,建寺兴佛,使西藏僧人享有巨大的宗教利益。元朝将藏传佛教定为国教,大力提倡和宣扬。为此在京城和全国各地大量兴建佛教寺庙。《元史》中元朝历代皇帝兴建佛寺的记载不胜枚举。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据宣政院统计:“天下寺宇四万二千三百一十八区,僧尼二十一万三千一百四十八人”(注:《元史》卷16《世祖纪十三》。)。同时,元朝佛事兴盛。《元史·本纪》中即有大量“命帝师率其徒作佛事”或“命西僧作佛事”的记载。可见,由于元王室大力尊崇藏传佛教,并广建佛寺,大兴佛事,使藏传佛教由西藏不断向全国传播、发展。并且因以帝师为首的西藏僧人拥有统领天下僧尼,主管佛教事务的权力,使之在西藏本土乃至全国都享有很大的宗教利益。
(2)僧俗并用,政教合一。元朝对西藏的统治, 有自己独特的方式,即同时起用僧俗官员,寓政于教,最典型地体现在对西藏地方政权的确立和扶持上。即将西藏教派势力作为代理人,建立和扶持西藏地方政权,继而通过对他们的有效操纵和控制来实施其对西藏的统治和管理。究其原因,概有二:其一,西藏基本上是一个全民信教且由各教派割据和把持的地区。而其中教派势力在西藏本土又具有举足轻重的威望和号召力,故只有僧俗并用,方可真正稳定西藏社会内部秩序;其二,藏传佛教拥有崇高地位,元朝统治者普遍皈依和崇信,从而使之与西藏教派势力之间建立起一种特殊的宗教关系,使寓政于教的统治方式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最便利和最有效的统治方式。
元朝在西藏推行的用人原则是“僧俗并用,军民通摄”。自宣慰使都元帅府至万户、千户等各级官员多以当地僧俗首领担任,由帝师与宣政院荐举,朝廷授职。例如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下辖有13万户,即由当地僧俗首领任万户长,各以朝廷命官的身份统辖本境。
而元朝对西藏寓政于教的统治和管理主要是通过并依靠萨迦派势力而实现的。元朝不仅在宗教上提高萨迦派的地位,而且在政治上大力扶持,从而在西藏境内建立起政教合一的强大地方政权——萨迦政权。有元一代,萨迦派势力得到元朝的大力扶持。其中许多人被封为国师、国公、司徒、司空,甚至尚公主、封王。如恰那多吉、达钦桑波贝、琐南藏卜、贡噶勒贝迥乃坚赞贝桑布先为被封为白兰王,得尚蒙古公主,成为元朝附马。而萨迦地方政权则在元朝中央政府的授意下,对西藏本土实行具体管理,其第一任法王为八思巴,主持总制院(后改为宣政院),“掌释教僧徒及吐蕃之境而隶治之”(注:《元史》卷87,《百官志三》。)。“总其政于内外者,帅臣以下,亦必僧俗并用,军民通摄”(注:《元史》卷202,《释老传》。)。通过萨迦政权, 在西藏本土实行政教合一制。至元二年(1265年),八思巴返回吐蕃,向忽必烈推荐本家族的释迦桑波担任萨迦本钦(即乌思藏宣慰使),获准为十三万户首领,赐予印鉴,主持当地政务,此后历任萨迦本钦都由帝师辟举,皇帝任命,并颁与印信。因此,萨迦本钦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元朝中央实行对西藏的行政管理和统治。而元朝在西藏推行的各项行政统治措施,包括清查户口、划分十三万户、建立驿站系统等,均是在萨迦本钦及其行政班子的协助下贯彻实施的。可见,从萨迦政权开始的这种以教派势力为基础而形成的政教结合的政权模式,已成为西藏政教合一制的开端,它的形成和确立显然是元朝大力扶持和支撑的结果。正如东嘎·洛桑赤列所论述:“萨迦派的宗教上层人士为了巩固和发展自己的势力,以元朝的政治力量为靠山,而元朝为了加强在西藏统治,需要利用当时在西藏社会上有声望的萨迦派人士,在双方利益结合的情况下,萨迦派才能够成为西藏政教两方面的领主”(注:东嘎·洛桑赤列《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陈庆英译,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P.46。)。所以,萨迦政权并非是一个独立自主的西藏政权,而是隶属于元朝并由中央政权直接控制。然而元朝中央政府,正是通过这种关系,赋予萨迦政权以巨大的政教权力,使之成为自己在西藏的行政代理人,对西藏行使着直接而有效的管理。
2.实施行政区划,专设机构管理。元朝尽管扶持萨迦政权,使之成为西藏本土最强大的一支政教势力,但它却始终并未发展成为西藏地方的统一政权。显然,元朝统治者有其统治意图。为了保持西藏政局的稳定,元朝实际上是以西藏原有的各教派和其它地方势力分散割据的政治格局为基础而建立西藏地方行政机构的。具体而言,也就是以十三万户的行政建制为基础实施统治,从而限制萨迦派势力的过度膨胀,使之最终仅仅成为卫藏十三万户之一,只不过萨迦本钦获得了元朝赐予的“乌思藏三路军民万户”的头衔。而《萨迦世系史》中所载的八思巴获得的卫藏十三万户的供养,实际上仅具有宗教象征意义,其真正的控制和管理权仍属于元朝中央政府。
上面所说的卫藏十三万户,实际上只是元代藏区的一部分,即乌思藏。此外元代的藏区还包括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和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元朝初,忽必烈继位之后,即在中央专设宣政院,管理藏区;在其之下,将藏区划分三个部分,建立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简称宣慰司),分别进行管理。即:
(1)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
治所在河州(今甘肃省临夏市),设置于蒙哥汗时期(约1253年)。有宣慰使五员。下辖脱思麻(即安多)路军民万户府、河州等处军民总管府及元帅府、招讨司、军民安抚司、万户府、千户所等机构。管辖范围为今青海省东部和南部、甘肃省南部和四川省西北部,包括今青海省的海南、黄南、果洛藏族自治州和甘肃省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四川省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北部。因其主要辖地为脱思麻路,故又称脱思麻宣慰司。
(2)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
治所不详,设置于元世祖时期(约1280年前后),有宣慰使四员。下辖朵甘思(即多康)田地里管军民都元帅府、招讨使司、安抚使司、万户府等机构,其辖区在今四川西部、云南西北部、西藏自治区东部和青海省西南部,包括今四川省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云南省的迪庆藏族自治州、青海省的玉树藏族自治州、西藏自治区的昌都地区和那曲地区的一部分。该宣慰司亦称朵甘思宣慰司。
(3)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
约设立于1280年前后,当时是乌思藏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后将阿里(即纳里速)地区划入。简称乌思藏宣慰司。有宣慰使五员。其下有都元帅府、招讨使、转运使、万户等官员。该地区即前面所说的卫藏十三户的分布区域。其辖区包括今西藏自治区除昌都地区以外的大部分地区。此即元朝对整个藏区的行政区划。
宣政院是元朝管理全国藏区行政事务的中央机构。 其职责为:(1)负责对藏区的军事管理。为了乌思藏及各藏区的安定,元朝曾委派高级官员坐镇指挥,进军藏区,并在藏区各地驻兵守卫。(2 )荐举官员。藏族地区各机构中的高级官员的任命由宣政院或帝师荐举,皇帝授给他们金、银牌,宣敕委任为宣慰使司都元帅、元帅、招讨、安抚、达鲁花赤等。(3)管理驿站。(4)管理佛事。
而元朝在藏族地区设置的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则具体实施着元中央和宣政院的各项职能。或专管元朝驻军和地方军队,或负责驿站及军队后勤。对于民政,则主要委任地方首领担任。而在乌思藏宣慰司的辖区内,元朝则扶植萨迦派,由萨迦派的领袖及其属下的萨迦本钦负责民政和司法,管理各个万户府。可见,元朝对藏族地区和行政管理是严密而有效的。更为重要的是,元朝在宣政院下设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以管理藏区,将藏区按历史发展的情况划分成了三个行政区划,使之成为今天藏族地区行政区划的基础。
3.清查户口,建立驿站。
清查户口是中央政权对于直接管辖区体现完全主权的一项行政措施。元朝对西藏不止一次地清查户口,以此作为其征收贡赋和设立站赤的根据。1260年,忽必烈即位之初,即派以达门为首的官员到西藏,清查西藏及沿途的户口。1268年,八思巴返回西藏进时,忽必烈又派了阿衮、弥林等三位官员到卫藏,进行精确的人口调查,其目的在于确定乌思、藏地区握有封建实权的人物,弄清人口多寡和资源丰啬,以便设官征税和调发。这次人口调查,并不仅限于乌思藏,还包括今青、康地区。由于中央和地方合作协调,对于建立地方行政体系以及安排驿站供应,起了决定性作用。它充分体现了元朝在西藏行使其统治,这在此后我国民族关系史上越来越呈现其重大意义。此后,1287年(世祖至元24年)、1334年(元顺帝元统二年)曾先后两次派使者入藏,在公元1268年人口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稽查户口赋税,并作了一定的调整。
在1268年的人口调查之后,元朝即在萨迦设置了一名本钦,由中央授权萨迦本钦释迦桑布提名,确定了卫藏十三万户各自应纳贡品种类和质量。“万户”则成为中央任命的西藏地方官职,西藏的地方行政建制初步确定,也是西藏政教合一制的开始。
元朝为了加强对藏区直接治理,还设置了完备的驿站系统。清查户口和驿站的设置总是同步进行。1260年第一次人口调查之后,就根据沿途各藏族地区人口及物产的不同,共设置了二十七个“甲姆”,即驿站(汉语的“站”,是一蒙语借词,源于甲姆)。具体为:朵堆(甘孜、昌都)地区设置了七个甲姆;朵麦(甘肃、青海)地区设置了九个甲姆;卫(拉萨)设置了四个甲姆;藏(日喀则)地区设置了七个甲姆。各甲姆之间又设置若干小甲姆。驿路贯穿过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的辖区,止于萨迦。规定沿途居民,负责传送公文,供给马匹,供应往来官员食宿。这种支应差役,突厥语称之为“乌拉”,西藏的乌拉差役即始于此。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还派遣官员赴吐蕃“治邮传”(注:《元史》卷28,《英宗纪二》。)。可见元朝统治者对藏区驿站极为重视。这种完备的驿站系统,对于传达和贯彻中央政令,巩固元朝对藏区的直接统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从元朝统治者设立驿站的初衷及驿站在设立之后所起的作用,其意义显然已非仅限于交通方面,而是元朝集政治、经济、军事乃至文化意义于一体的一项综合性的治藏措施。
因此,在西藏清查户口和建立驿站系统,是元朝对西藏地区实施有效行政统治的重要标志。户口清查,作为治藏的第一步,使元朝中央对作为其属地的西藏土地、民众的管理及赋税的征调等成为可能;而驿站系统的建立,则使元朝中央的政令能迅速传达于西藏,并使其能及时了解西藏地方动态,向西藏派遣使臣和军政人员;而西藏地方势力和僧俗也得以通过驿站与元中央王朝保持更密切的联系。对此,意大利藏学家毕达克认为:“1267——1268年间,蒙古在乌斯藏地区正式建立了行政统治,即建立了驿站并进行了一次括户。这二项措施都是在从中原派往西藏的帝国官员和萨斯迦主持的行政班子通力合作下进行的。萨斯迦住持是蒙古忽必然可汗选中的合作者和西藏新组织的工具”(注:(意)毕达克《蒙古在西藏的括户》,沈卫荣译,载《国外藏学研究译文集》第一辑,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P.207。)。此外, 元朝还在藏区屯驻蒙古军队,实施蒙古刑律,以及赈济贫户等,对藏区进行了多层次全方位的有效治理。
那么,元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入据中原而建立的统一中央政权,显然其综合治理边疆地区的经验尚欠丰富和完善,然而其治藏方略却是相当成功的。究其原因,概析如下:
元朝在西藏各项行政措施的实行都是极为顺利的。从元朝方面而言,其采取了符合西藏各派势力利益的治藏政策,从而得到了当地强有力的势力集团的支持和拥护:
其一,元朝在政治和宗教上大力扶持萨迦派势力作为自己在西藏的代理人,使其成为自己在西藏推行各项行政统治措施的得力助手和忠实合作者。元朝在西藏进行的每次户口调查以及建立站赤、划分十三万户等工作,均是在萨迦派势力的直接参与和协助下完成的。
其二,元朝尽管扶持萨迦派势力作为自己在西藏的代理人,但同时也对西藏其它各教派和地方势力的既得利益予以承认。如卫藏十三万户的行政建制,即是依据西藏各教派和地方势力原有的占地范围和属民分布而划分的,体现了元朝对卫藏地区原有各地方实力集团的承认和依赖。这不仅保持了西藏政局的稳定,而且在西藏各教派及地方势力之间,尤其是在萨迦派与其它各教派和地方势力之间维持了一种相对的利益平衡,从而使他们都能不同程度地感受到元朝给予他们的尊重、承认、利益和好处。如达门进藏调查户口和建立驿站时,就携带了大量对藏区各级首领赏赐所需的物品,每到一处,即颁发堆积如山的赏赐品。因此,元朝在西藏实施的各项行政措施,获得了萨迦势力和其它教派和地方势力的广泛支持和大力合作,这是元朝治藏成功的关健所在。
其三,对于西藏其它各教派和地方势力而言,如果说,上述两方面是元朝治藏政策从符合其利益的方面,获得其支持和合作的话,那么,元朝扶持萨迦派作为其代理人管理西藏的政策,则打破了西藏各教派和地方势力之间原有的力量平衡,同时也对其发展构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威胁。在蒙古力量介入西藏以前,西藏各地方势力之间的实力对比大体处于一种相对的均衡和稳定。尽管它们都想扩大势力,成为西藏霸主,但任何一派单凭自己的力量打破这种均衡,显然有点力不能及。而萨迦派势力却因得到元朝的独宠而大力发展。自萨班之后,萨迦派势力首先从元朝手中获得了管理西藏的巨大权力,八思巴被封为帝师,萨迦本钦又居于十三万户之首。这使西藏其它教派和地方势力,在迫于萨迦派的权威的同时,也积极主动地去寻求一种外在力量的支持,以期增强自己的实力,元朝政权显然成为他们各自角逐的焦点。而元朝政权则从中周旋,从而达到对西藏各教派和地方势力的有效控制。因此,元朝在藏区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除了其政策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可行性之外,同样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西藏地方各教派势力自身谋求发展而积极主动向元朝中央寻求依靠和支持的结果。
所以,元朝治藏成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在元朝对西藏实施具体行政统治的过程中,西藏地方所显示的极大的主动性。它集中体现于以萨迦派为首的西藏各教派和地方势力对元朝政权的积极依附和迎合,并对元朝在西藏推行的各项统治措施予以积极、主动地配合。其根本原因在于西藏各教派和地方势力之间,尤其是萨迦派与其它各教派和地方势力之间权力的不平衡。因此,元朝统治西藏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以萨迦派为首的西藏各教派及地方势力主动向元朝靠拢并在政治上与元朝统治者日渐结合的过程。而元朝正是在西藏各教派及地方势力之间制造权力不平衡,从而使其积极向元朝靠拢以竞争权力的基础上顺利实施了对西藏的行政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