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检查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基于此,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加大对检察机关的重视程度,结合其实际情况,针对机关内设机构中存在的部门设置复杂、机构不规范等问题,采取针对性解决措施,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体系,优化检察权的资源配置,提升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效率和质量,因此,本文重点探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改革。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部门设置;规则体系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检察机关改革步伐,内设机构设置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着检察机关内部工作的有效性,更影响着我国政治改革的进程,基于此,检察机关领导层应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立足于机关实际情况,积极响应中央改革号召,并做好对应的内设机构调整,科学优化内设机构数量,整合机构人力、物力资源,确保机构设置的合理性。
一.当前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设置情况,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1]:一是建国初期—1979年,内设机构初建与恢复重建;二是1979年—1983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调整与发展;三是1983年—2000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进一步调整,突出机关内部的灵活性;四是2000年—至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综合调整。我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可分为领导决策、业务办理、综合管理等模块,近年来新增案件管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等模块,但这两个模块不作为改革重点。
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存在的问题
受到检察机关内部人员素质、国家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设置的内设机构性质趋于行政化
检察机关设置的内设机构性质呈现出行政化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业务机构的名称上,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2]: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根据自身需求,设立不同数量的业务机构与检察厅,而地方人民检察院可设立对应的检察科与业务机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检察院设立的业务办理机构,都沿用厅、处、室、局等称谓,如公诉科等,但这一类称谓与我国行政机关的称谓不存在区别,基于此,内设机构属于行政性设置,不能很好地体现出司法属性,与宪法精神相违背。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2.设置的内设机构不规范、结构不合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对应的业务机构,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内设机构不规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一是未统一设置标准;二是检察机关设置的内设机构不统一;三是设置的机构级别不相同[3],对于检察机关这一法律监督机构而言,这种不科学的机构设置,将会影响到机构的运行效率。
3.设置的内设机构未统一名称
基于理论的角度分析,发挥相同职能的内设机构,其机构名称也应统一,但从实际情况而言,大部分检察院都是沿用机构传统名称,没有形成良好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统一体系。
三.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原则
为实现高效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应遵循以下三方面的原则:首先,确保依法行使机关检察权,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独立的司法机构,在进行内设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应坚持宪法原则,提升检察机关整体工作效率;其次,协调改革内部各项工作,遵循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4],不断优化内部工作人员结构,提升人员素质,降低改革工作的实行难度;最后合理配置检察权,确保内设机构的均衡性。
四.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具体途径
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应重点关注领导机构、业务机构与综合机构三个模块,检察机关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重视改革决策内设机构,完善机关决策程序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中领导决策模块包括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当前检察院主要实行检察委员会集体决策制度、检察长负责制,为提升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改革的有效性,可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选择高素质检察委员,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院领导等部分构成,趋于行政化,因此,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可坚持民主集中制,将内设机构变得更加专业化,形成检察机关内部委员结构;完善机关决策程序,检察机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方式,为防止出现领导人干扰委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在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其发表意见的顺序应从下至上,即检察长最后发言。
2.统一设置办理业务机构,合理调整内部人员
办理业务的机构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直接影响着整个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在实际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应统一设置机构,规定相同的机构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充分发挥作用,协调与地方各级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改变当前机构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检察机关不应单独设立其他办事机构,并确保设立的机构与全国其他检察机关相一致。此外,检察机关需制定统一标准,规定办理业务机构的行政级别,统筹各级检察机关设置的内设机构[5],合理调整内部组织结构与人员,提升机构的办事效率。
3.改革机关内部管理机构,提升机构办事效率
检察机关管理机构属于行政性质的后勤部门,有利于确保检察机关各项行政事务的顺利开展,与其他行政机关无明显区别,不具备司法属性。对这一管理机构的改革,可仿照“大部制”方式,设置全新的组合,提升机构整体办事效率。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可设立4个管理机构: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财务装备部门、政治督查部门、办公厅等,进一步整合机关内部各项资源和职能,使其更符合内设机构改革的需求;对于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及时更新内部管理机构,统一上下,共同前进。
结束语
综上所述,内设机构设置工作是检察机关改革过程中核心工作之一,检察机关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中央关于内设机构的改革政策,深入推进内设机构设置工作走向规范化和合理化,提升检察机关内部整体管理水平,同时注意监督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行为,保障司法的公信力,促进司法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实际改革过程中,须从改革决策内设机构、完善机关决策程序等方面逐一进行,确保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符合时代潮流,适应公众需要,更好地实现检察机关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于绪芬.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委员会之权力划分[J].法制博览,2015,(26):21-22,14.
[2]杨安,林晓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现实考察与路径探析——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为基点[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5,(3):98-102.
[3]夏凉,李小平,李冠煜等.检察内设机构的科学设置研究--以基层检察机关微调式改革为范式[C].//2015年中国高校社会科学前沿论坛——“法治中国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论文集.2015:67-81.
[4]尚政涛.基层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现状及对策建议——以崂山区近年查办案件为例[D].中国海洋大学,2015.
[5]李波,朱春莉.设立交通运输检察院探析——以云南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改革发展为视角[J].人民检察,2012,(16):63-67.
作者简介:
李峰(1969-),女,福建人,法学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科长,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吴凯(1988-),男,福建人,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干警,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论文作者:李峰,吴凯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15
标签:检察机关论文; 机构论文; 机构设置论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论文; 人民检察院论文; 机关论文; 业务论文; 《基层建设》2016年1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