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破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_企业破产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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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淘汰落后、调整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调整,有的淘汰、破产,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适当地和正确地运用破产方式,有利于经济秩序正常进行;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进行资产重组,有利于激励其它国有企业,加强管理,深化改革。

但是,应该看到,破产是一种代价很高的经济调整方式,是不得已而采取的特殊法律形式。破产等于宣布企业死刑,是谁也不愿接受的严酷现实。企业破产处理得好,坏事会转化成好事,促进国有经济更好地发展;但即使处理得好,也会遗留下一大堆矛盾需要处理,这是无法回避的。因此,国有企业破产,应认真论证破产条件,限定破产范围,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办事。当前,国有企业破产中应注意这样几个突出的问题:

(一)破产要必破、真破,防止假破

假破产、真逃债在我国有越演越烈之势。过去人们视破产为畏途,不敢轻言,企业破产尤其是国有企业破产的很少。自1988年11月正式试行《企业破产法》以来,到1993年底,全国有1385家企业进入破产,其中绝大多数是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国有企业仅占1/10。但1994年以后迅速增加,当年受理1625件,1995—1996年上升到5128件,以年翻番的速度增长。这一方面说明一些企业的困难和矛盾开始暴露和激化,已经达到非解决不可的程度;另一方面,也表明有些同志对于破产看得太简单,企图利用这一带有很大负作用的形式解决复杂的矛盾,没有看到弄得不好反而可能会带来更多的矛盾。别的不说,如果象某些试点城市那样,把占50%的国有企业都破产了,把国有经济多年经营劳动的成果和信誉都一笔否定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还表现在哪里呢?社会主义制度最重要的生产关系基础还能存在么?

有的地方搞假破产花样百出,什么“分立破产”(把企业大部分资产转移出去,改名换姓组成新的企业,把债务全部留给少量病残职工,申请破产)、“整体兼并破产”(低估资产,提高职工安置费用,抬高资产负债率,造成名义上“无产可破”,使接受企业无偿接受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却不承担任何债务)、“分体破产”(把有用的设备、厂房等当废料分别卖给另几个厂,破产逃债后原班人马作为另一些厂的分厂照常生产),“边生产边破产”,等等,五花八门,不一而足。笔者调查了几个试点市的破产企业,除少数是必须破产并处理得较好的外,相当大部分属于此类假破产企业。某市破产48户,破除债务24亿元(仅核销1.9亿元),真正关门走人的只有2户,而全市预算内工业企业累计亏损为5.17亿元,破除债务总量与两项资金总额和银行短期贷款余额相当,可见其破产所得的“效益”了。

可是,这样破产,局部受益,全局受害无穷。这一点上面我们已经说到。需要指出的是,你搞假破产,真逃债,在工人、社会上和群众的心里是真破产、真正经营不善。这样,不仅破坏了一个企业的信誉,也会破坏国有经济的信誉,使人真假难辨,以假当真。西方有的国家拼命攻击我国国有企业,唯恐我国国有企业不垮。搞大量国有企业假破产,正好给他们以借口。采取假破产,一切改革都停止,正常生产秩序被打乱,这对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生产水平,有百害而无一利。逃银行的债,是逃国家的债和老百姓的债,超过限度,严重时可能引起金融危机,这是不能不高度警惕的。再说,如果逃了债,企业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能够创造出更多财富,对社会作出更大贡献,尚情有可原;而如果逃债后体制不变,经营不变,产品不变,照常重复生产、高消耗、高亏损,这对企业、职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会有什么好处呢?

因此,国有企业破产必须限定在严格认定的范围;必须真破,停止生产,关门走人,而不能借破产的法律形式搞别的。

(二)严格执行《破产法》,科学分类,区别对待

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企业,要作科学地实事求是地认真分析研究。对那些可以经过整顿或通过其他改革形式救活的企业,要通过改革整顿救活;有一些企业办不好,要给它以缓刑期,看一看,进行帮助;有的企业整体不行,局部可用,则想法把局部办好;有的分解或兼并可以办好,则分解兼并。只有那些确实无法救活,而破产有较大成功把握的企业,在政府同意、统一规划安排,企业自愿,做好职工政治思想工作的条件下,才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破产。

破产法定程序是既定的。破产能否顺利进行,取得损失最小,坏事变好事的效果,要看工作做得如何。根据一些省市的经验,企业破产过程中要重点抓好几个环节:一是做好破产决策。要把握破产是否是唯一出路,能否通过其他形式搞活企业;无把握者即使符合破产条件也不能轻易宣布破产。二是搞好破产方案,核心是能够安置好职工和有人收购、收购方向对。安置职工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国家规定安置安排,尊重职工意见,与群众商量办事。收购企业要经过公开竞价选择,发展方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破产方案要经当地政府组织包括银行、财政、税收的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写出会议纪要和审批意见,意见取得一致后再由企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时要开好职代会,取得职工的谅解和支持。三是要组织好清算组。这个组很重要,负责保护国有资产、安排职工、清偿债务等全部破产结束工作。清算组如果能力强、懂政策、能依靠团结群众,工作一般就能进展顺利。四是召开债权人会议,组织好债务清偿。债权人要有银行参加。债权人会议主要是审议清算小组报告,审议资产审计评估报告,审议债权和清偿方案,最后按人民法院裁定的清偿比例偿债。

(三)安置好职工

《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里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心,体现了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性质及其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

职工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国有企业的职工再不能吃“大锅饭”。但企业破产,国家不能对职工不关心。必须看到,许多老企业的新老职工对国家和企业是做了贡献的。过去我国长期实行高就业、低工资,劳动者创造的积累大部分上交给了国家,劳动者生老病死和生活提高主要依靠企业。企业办得好,职工生活可以稳步得到提高;部分国有企业经营遇到困难,职工生活也会遇到困难,但经营好转,职工生活也会好转;少数企业破产,职工失去劳动岗位和生活来源,我们不能不管不顾。

为解决好这个问题,国务院特地作了规定,提出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不足部分要从处置其他财产所得中拨付。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借款实际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破产企业财产分配首先必须用于支付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另外还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住宅、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而由政府接受处理。还就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等作了暂行规定。这就为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生活安定,提供了基本物质保障。有人认为,破产财产首先用于安置职工的规定,照顾了职工利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是没有义务安置职工的。但是,虽然其他债权人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安置职工,难道他们在道义上不应该关心破产企业职工么?重新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是对这部分职工负责,对社会负责,也是对其他企业负责;是国家和社会应负的责任,对社会稳定、社会生产发展和其他企业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我国各地为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如由收购企业安置、由原系统企业安置,由新生企业安置,带资安置,由市组织安置委员会统一培训后安置,交私有个体企业安置,以土地代工资务农务林务渔安置,发给退职金,自谋职业等。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是有难度的,但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现代化建设事业全面发展,要办的事情很多,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就业潜力。

(四)变现

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才能偿付债务,并使现实生产力得到合理利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资产变现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拍卖,整体收购,谁出价高,谁能最合理利用,对企业职工做出最佳安排,就卖给谁。但在同样条件下,要首先向优势国有企业转让,这样才能壮大国有经济。目前有的破产企业变现遇到困难,有的根本不变现,而将国有财产低价私相转让,使国有财产受到重大损失,这是不能允许的。

从发展趋势看,国有中小企业破产的数量还会有所增加。1996年,国务院划出200亿元银行呆坏帐准备金用于破产,1997年增为300亿元。按一个破产企业冲销5000万元债务计算,200亿元可有400个企业进入破产;300亿元可有600个企业破产。一般说来,试点城市是不会不利用坏帐准备金的。如1998能拿出400亿元,进入破产的企业可达800个。这样,三年合计达1800家,加上原有破产企业,可能超出2000家,比例将超过国有企业总量的1%。银行呆坏帐准备金用于一些企业破产是必要的,但呆坏帐准备金怎么用,是完全用于破产,还是以其他形式支持企业、行业城市统盘对老企业进行调整改造,需要进行认真地比较研究。

少量国有中小企业破产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毕竟是经营不善的一种表现。它对社会、职工和企业来说,都是一种实际损失。破产越多,震动越大,损失越大。我们要认真总结一下:是什么原因使一些企业走向破产?这里有些什么经验教训呢?

实践告诉我们,一些企业破产的直接原因是盲目借债铺摊子,乱上项目,决策不当。一个企业的生产方向、生产规模最终决定于市场需求关系、企业再生产的能力和企业的技术进步速度。市场一定时期对某种产品的需要量和原材料供应量,决定着这种产品的实际生产量和产品可实现量。企业必须首先接受这一现实。企业建立、企业规模、企业投资改造符合这一前提,才能是成功的,否则必受到惩罚。仅仅遵守供应规律还不行,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设备改造多少,还必须看自己的能力,量力而行。国有经济是国家的,要发展,但发展规模和速度要看可能和需要。什么企业借债都必须还。借贷债是借别人的财富用于生产,只能用自已新创造的财富付偿。以假设的偿债力借贷经营,脱离实际,还不上,最终要害人害自己。我国有些企业之所以破产,就是由于这两方面的关系没有处理好,违背了客观存在的经济规律。

一些企业破产的另一个根本原因,是管理不善,不会经营国有企业。这些年来,通过改革,企业有了自主权,实行厂长负责制,但相当部分企业缺乏约束、制约。有些厂长不尊重群众,不尊重客观规律,随意决策,不会用权。几千万元、上亿元的事情一个人说了算。不懂市场,又不认真研究市场。不是按社会主义社会化生产的要求,下苦功夫踏踏实实地抓企业管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是动不动搞高奖励严制裁,用资本主义“胡罗卜加大棒”一套办法管社会主义企业,把职工思想搞乱了。有的个别领导人甚至以权谋私,侵吞国有资产,把国有企业当作私有企业办。这样企业怎能不垮呢?

实践告诉我们,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宏观管理和加强企业管理两个方面必须相互结合,缺一不可。国有经济是个整体。企业是整体的基础和局部。办好每个国有企业,整个国有经济才能兴旺发达,发挥主导作用。但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对全局状况的认识是有局限性的,企业利益地区利益加剧了这种局限性。只有加强宏观管理,发挥国有经济的整体作用,才能使这种局限性降低到最大限度。宏观管理的根本任务是进行综合平衡,从行政上、经济上和法律上指导、制约和控制国民经济包括国有经济按比例稳定协调发展。国家既有此重要职能,国有经济也有能力发挥这一职能。可是这方面我们有点削弱了。宏观失控,必然导致大片企业失控。这也是一些中小企业破产的重要原因。

我们还缺乏企业经营预警制度。目前一些企业帐目不清,家底不清,前景不清,对外一本帐,对内一本帐。有些企业和行业清晰地感到遇到的矛盾,也能提出克服矛盾的原则办法,但又无力实行。这说明,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运行规则掌握还是不够的,对国有经济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和创造有待于加强。企业自主权扩大了,但如何通过深化改革,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建立国有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如何建立加强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改善企业领导干部选拔制度,保证企业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使之权、责相适应;一句话,如何加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真正按照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办企业,还是一个有待于认真解决的问题。

做到这一些,就可以使国有企业的破产降低到最低限度,甚至不破产;破产者,也才能成为一种真正主动采取的进步的表现,成为企业、社会和职工欢迎和赞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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