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期刊编辑易犯的几种侵权行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种论文,侵权行为论文,期刊论文,编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期刊作为主要利用文字诉诸读者的一种大众传播媒体,由于其简便、快捷地记载和报道各种最新文化、科技成果,进行文化思想交流,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特别受到人们的重视。时下的期刊,出版周期整体上缩短,期刊容量加大,因此作为具体的文稿处理者的编辑,在日常工作中,稍有不慎,就造成了侵权。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一般说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某一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行使其“专有权利”,就叫侵犯著作权。侵权行为是要负相应责任的。
笔者做期刊编辑多年,总结了易犯的几种侵权行为,主要有:未经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未经作者同意,对作品进行实质性的修改;未参加创作,在别人作品上署上自己或他人的名字;利用工作之便,剽窃、抄袭他人的作品;使用他人的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稿酬;丢失、损坏作者文稿原件或擅自转发作者稿件从中领取稿酬等等。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编辑人员的著作权意识不强,对著作权法和规定了解不深;另就是为了个人名利,明知故犯。以下试作具体论析。
1.未经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 此种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作者(即著作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的许可,将其未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的行为。发表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而且这种权利和财产权紧密相关。因此,未经作者许可,将其作品发表,不仅侵犯了作者的人身权(发表权),而且侵犯了作者的财产权。例如作者张某写了一篇讲述祖父人生经历的文稿,之后交给在××杂志做文字编辑的林某看。张某的原意是让林某帮助提点意见,并没提出发表事宜。可林某一看文稿写得很有可读性,篇幅和故事都很适合自己的刊物,便自作主张地将该文迅速编发在自己的刊物上。结果刊物出来后,张某大惊。因文中写到其祖父当过小偷、爱上妓女的事。家丑一般是不愿外扬的,再说他也没有要将祖父的故事发表的意愿,于是引出一连串的麻烦。林某原以为自己好心帮助朋友发表了一篇稿子,朋友会感谢他。谁知朋友不但不领情,还埋怨他且要和他打官司。后经中间人费心调解,林某又登门道歉,加上一定的经济赔偿,才勉强了结。如果林某在编发此稿之前,征求一下张某的意见,就不会引出吃力不讨好的后果了。
2.未经作者同意,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 所谓对作品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就期刊编辑而言,主要指对文章的学术观点或主题、事件、人物、前言、后记、标题等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对作品进行修改属于作者的精神权利,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更不能随意增删、破坏作品的完整性。如果需要对内容和观点作修改,应先征得作者的同意,最好是作者的书面同意,以便存档备查。如作者的文稿达不到发表水平,编辑可以向作者提出修改意见,退还作者修改。修改后还达不到发表水平的,可退回作者不用。如作品的事实与数据有错误,文字不通顺,标点符号不正确,编辑可以帮助作者润色修改,因为这些要素属非实质性内容。如果编辑人员自作主张地对作品的内容或观点作实质性的修改,修改了又不让作者知道,不征得作者的同意,就会造成侵权。
3.未参加创作,在别人作品上署上自己或他人的名字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又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作为编辑,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具有特定职权的人,帮助作者修改稿件,为作者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辅助活动,均不能当作创作,不可署名称为作者,从而享受著作权。如果利用编辑的权力,强行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则属严重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因为,虽然编辑参与了加工、创造,付出了劳动,但它却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创作作品的劳动,而是编辑范围内的工作,即编辑工作。编辑的责任就是在同类作品中选择最好的。一方面选择,一方面加工。加工是创作的延伸,可使作品增值,是编辑附加于作品的劳动。通过编辑加工,使文稿更加完美。因此,可以这样认为,编辑工作不仅起到把关作用,还具有增值作用。但做此项工作的编辑,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4.利用工作之便,剽窃、抄袭他人的作品 所谓剽窃、抄袭,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在形式上一般有两种表现:一是逐字逐句(或在词句上稍作小小的变动)照抄别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这种行为较易辨认;再就是将他人的作品“改头换面”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管是何种表现,都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中国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4条指出:出版工作者应“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反对以公谋私,钱权交易。坚持以质取稿,不徇私情,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名利。”应该说期刊编辑队伍中,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名利,甚至剽窃、抄袭他人的作品占为己有的事,为数极少,但绝非没有。
据笔者所知,某杂志的一位编辑就犯过此类错误。那是他刚被招聘到杂志社不久,收到外省一位作者的一篇人物专访稿件。该编辑觉得此文内容新鲜,主人公的故事传奇可读,便压至案头,不编发送审,而是复印一份后将原稿以某种理由退给了作者。之后,该编辑自己找了个机会去了主人公所在的城市,但他并未去采访该主人公,而是游玩会友。回来后,该编辑找出那份复印稿,稍作修改便作为自己的采访稿交给另一编辑编发送审,结果此稿得以顺利发表。待刊物上市,原来投稿的作者发现后,便向该刊总编反映了上述情况。经杂志社领导调查核实后,不仅严肃地批评了这位编辑的侵权行为,还将他解聘,使其离开了杂志社。
5.使用他人的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因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者外,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支付报酬,即构成侵权。著作权法还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如果不支付报酬,也即构成侵权。
期刊社一般按著作权法之规定或依照自己的财力规定了稿酬标准(一般高于法定标准),绝大多数是支付作者报酬的。但也有极少数编辑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法,趁杂志社管理疏漏,“好心”地代领作者的(大多数为没有留下通讯地址的作者)稿酬。殊不知这不仅是一种职业道德问题,更属侵犯作者财产权之行为。也有某些文摘类报刊的编辑,在使用(一般为转载)作者的文稿后,不仅不和原报刊编辑联系,更不和作者想法联系,应支付的报酬更不提起,造成原发报刊的编辑和作者对作品的再度使用皆不知情;也有的文摘报刊编辑愿意支付报酬,但不知道著作权人的地址而无法支付的情况。如属此种,作品使用人可将报酬寄往中国版权研究会“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代为转递,或在适当场合刊登说明,请著作权人告知地址,以便向其支付报酬,切不可不理不问,否则便成了侵权。
6.丢失、损坏作者文稿原件或擅自转发作者稿件从中领取稿酬 作者的文稿是编辑人员的工作对象。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自作品产生之日起,不论是否发表,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文稿作为著作权的载体,一旦遗失,即造成了对作者人身权的伤害,侵犯了作者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因此,编辑人员应该保护好作者的文稿,切不可随手丢失。因为期刊编辑接触文稿的件数多,如稍不小心,未能采用的稿子就会出现丢失或毁坏。日常工作中,因作者稿子丢失造成的麻烦事已经屡见不鲜。因此,期刊编辑在工作调动或刊社搬家、清理废物等容易丢失文稿的情况下,一定要加倍注意,以便妥善保存。
近年来,还出现个别编辑将自己刊物不适用的作者稿子,不退不存,而是私下转给其他刊物的编辑发表。署名不变,自己留下地址领(收)本应属于他人的稿酬。此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作者不知晓的情况下,一旦原作者发现,便会出现纠纷。因为,转稿的编辑虽没有改变文稿的署名,但不该擅自转发作者的文稿,更不可私收本不属于自己的稿酬。这是一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侵权行为。
综合上述,作者的著作权是一种独占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这种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法律允许,他人不得行使,否则即构成侵权。期刊编辑作为和众多作者打交道的出版工作人员,更应该学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严格遵守《中国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严于律己,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这是我们每一个编辑人员都应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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