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方法与国际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法论文,方法论文,系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0年10月至2001年9月,我应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科学学会比较公法与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沃尔夫罗姆教授邀请在该所访问。研究所位于德国著名的大学城海德堡,是国际法学界几个著名的研究机构之一,其一流的工作条件、特别是它丰富的藏书,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国际法学者,学者们之间的交流又形成了浓郁的学术气氛。我在将近一年的访问期间,除了利用这里的工作条件最终完成了学位论文以外,在与各国学者的交流中也获益匪浅。收获之一是初步了解到国际法研究中的一种新动向——运用系统方法研究国际法。
所谓系统方法(the systems approach),是20世纪下半叶在现代生物学和物理学重大发现的基础上而产生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这些新发现表明,世界不能分解为独立存在的最小单位,而是一个复杂的关系网、一个统一的整体,因此,对世界的了解只能通过把握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能孤立地看待问题。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系统方法主张将研究对象作为系统加以综合考察,强调整体与部分、系统内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所谓系统,既可以是生命的,也可以是非生命的,是内在统一的整体;系统通常表现为多层次的结构,每一层次由子系统组成,每个子系统相对于其部分而言都是一个整体,相对于大的整体而言又是部分。以生命系统为例,从分子到细胞、器官、消化或神经等系统,到人,再到家庭、部落、社会乃至民族,所有这些实体都可以被视为内在统一的整体,而相对于较高层次的实体而言又可以被视为部分。
系统方法起初只是在自然科学领域运用,后来逐渐被尝试引入社会科学领域。近几十年来,运用系统方法研究政治、社会、历史问题的学术著作时有所闻,80年代在中国学界似乎也热过一阵子,但运用这一方法来研究国际法,我还是头一次听说。有志于开创这片新天地的是两位不算年轻但非常活跃的国际法学者——法国的亚历山大—基斯教授和美国的黛娜—谢尔顿教授。他们计划撰写一部用系统方法研究国际法的著作,为此于2001年2月下旬来海德堡收集资料。这使得我有机会了解他们的研究构想。
基斯教授以其对国际环境法的开创性研究确立了自己在当今国际法学界的地位(我曾经听人称他为“国际环境法之父”)。谢尔顿教授是美国国际法学界的女杰,在人权领域造诣尤深。多年来,二人合作发表了许多著作。我与基斯教授结识,是在1998年10月,当时我在法国斯特拉斯堡罗伯特—舒曼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访问,这个研究中心即是由基斯教授所创办。说起来非常幸运,基斯教授那时已经退休,但是还是非常忙,绝大部分时间是奔走于世界各地访问讲学,我在斯特拉斯堡访问半年时间,只是到最后一二个星期,当时担任研究中心主任的莉特曼教授才安排我与基斯教授见面。此后,我与基斯教授保持着学术上的联系,又有二次见面的机会。与谢尔顿教授则是第一次见面。
两位教授当然是马普所的贵宾,沃尔夫罗姆教授安排他们在所长办公室旁边的办公室工作,那是专门用来接待贵客的地方。但是两位教授并没有德国人那样有等级观念,休息时间愿意下楼来请我们年轻人喝杯咖啡,聊聊天(我办公室的同事、瑞士苏黎士大学法律系的希尔娅博士专攻国际人道法,对谢尔顿教授很是崇拜)。此外,他们还专门在研究所附近的一家意大利餐馆请我吃过一次午餐。通过这些接触,我了解到两位教授的研究计划,很感兴趣,提了一些问题。他们非常乐于解答我的疑问,不过,他们在海德堡总共只呆了三天时间,我们交谈的时间有限。这样,谢尔顿教授在回美国后又通过电子邮件将他们的想法向我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我的第一个问题是,将系统方法运用于国际法研究的动机是什么?
两位教授认为,面对当今世界发生的巨大变化,产生于17世纪的传统国际法理论已显得相当落伍。这一理论的核心概念是主权国家,即国家是独立的,自主的,国家主权非自行限制而不受约束;而这种自行限制仅仅是根据“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原则通过履行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而实现。然而,今天,传统国际法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如何在世界范围保护人权、满足众多人口的基本需求;如何改善和保护日益恶化的全球生态环境;如何遏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全球泛滥以及不断升级的武装冲突和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如何规范全球资本市场以控制和减少金融危机等等。显然,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自解决这些全球性问题;相反,某个国家内的任何重大事件却会产生世界性影响。尽管近年来国际法学界对于上述挑战也作出了一定的反应,但这些反应只是零敲碎打,其结果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能令人满意。为找寻解决上述诸多问题的办法,有必要建立一个符合当前国际现实的新的国际法理论框架;而将系统分析的方法适用于国际法也许会有所帮助,因为这个方法着眼于具有能动性的相互关系,而当今国际社会的特点则突出体现为相互依赖性,即所谓“全球化”。
为了进一步说明发展传统国际法的必要性,两位教授又以环境保护方面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为例。环境保护不仅是国际法的一个新领域,而且要求国际法律制度采取新的方法,这是环境保护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首先,环境问题打破了国界、国家领土管辖范围等传统国际法概念,环境保护的需要也因此与传统国际法原则相冲突。传统国际法仅仅将环境恶化视为跨界污染问题,即一个国家领土管辖范围的活动对另一个国家的环境产生有害影响。它对此提供了四种可供选择的解决办法:(一)污染国享有绝对的领土主权,因而可以批准或认可其领土上的任何活动而不受制于这些活动可能在其他国家领土管辖范围内产生的后果。然而,这种主张已普遍被学者和各国政府所抛弃;(二)国家有权批准或认可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活动,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却是受到限制的:任何国家不得专断地行使其权利,不得严重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这是将禁止权利滥用的传统概念适用于跨界污染;(三)将规则的基础从污染国的权利转移到受害国的权利,适用国际法院在科孚海峡案中提出的原则:每个国家有义务使其领土不被用于侵犯其他国家权利的行为。因此,基于尊重受害国领土主权这一一般原则,跨界污染应予以禁止;(四)通过制定一条具体的国际法规则来禁止跨界污染。这就是今天的情况:《斯德哥尔摩环境宣言》的第21条原则己被广泛纳入到众多国际环境条约之中,也被公认为是一条国际习惯法规则。然而,问题在于,禁止跨界污染并不足以确保对环境的保护;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面对环境损害责任问题也难以发挥作用。因为环境损害往往是不可弥补和不可估量的,环境保护的关键在于预防;有效的国际环境法律制度应着眼于此,而不是损害后的赔偿与惩罚。而且,环境问题远不限于跨界污染。目前人类生存环境面临的威胁,从气候变化、臭氧层损耗到生物多样性减少,都是全球性的,关系到全人类的利益。而传统国际法的各项机制主要是基于国家之间的互惠。这就意味着必须寻找新的、着眼于全球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强调整体、强调内在相互关系的系统方法也许有助于重新确定国际法在新形势下的作用。
我的第二个问题是,如果接受系统方法,应当如何认识作为研究对象的这个“国际系统”?它与传统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有什么本质区别?
他们认为,传统国际法是建立在单个国家的基础之上,由于当前主要的国际问题都超出了单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因而不可能在这一层次上解决问题。运用系统方法是从现实出发,以整个国际社会作为国际法律体系的基础,将人类共回利益置于单个国家的利益之上。从这一新的视角出发来理解国际法的一个必然结果是重新认识国家主权,即将国家置于系统之内予以考察,其权限应取决于它们所履行的职能。其实,这种从职能角度认识国家主权的观点并非耸人听闻。早期的国家被视为是服务于君权的政治实体;后来国家被当作是公民应为之牺牲的崇高理想的抽象化身;今天,国家的存在被认为是确保公民的各种需求得到满足,如安全、正义、基本自由、经济水平、教育、文化、社会福利等等,而对一个国家的政府的评判则是根据它满足这些需求的能力。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国家职能的认识不应仅限于国内,也应当适用于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实际上,以职能为基础的规则对于国际法来说并不陌生,例如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现在,人类共同利益得到承认,而且人们也认识到存在着单个国家不能承担的任务,因而有必要通过考察国家在国际社会的职能来分析国家主权。从这一点出发,国家的权能应被视为是相对的准则,而并非是内在的。国家职能的确定取决于解决基本国际问题的需要,其中首先要求明确采取预防和补救行动的层次。例如对于前面提到的诸多国际问题,确定国家的职能应从国际社会的需要出发,在全球范围内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他们还指出,运用系统方法研究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结果将体现在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与适用方面。传统国际法体现的是主权国家的意愿。而从系统方法出发,国际法律规则应由整个国际社会来制定并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而近几十年来,国际组织的迅速发展,它们在规则的制定方面日益重要的作用可以被视为体现了这一发展趋势。
因为我正在研究世界贸易组织,所以我的第三个问题是,应该如何确定贸易在“国际系统”中的位置?对此,谢尔顿教授很有兴趣,但她没有马上给我作出答案,而是鼓励我自己多思考,参与他们的讨论。谢尔顿教授每年都要组织美国加利福尼亚桑塔—克拉拉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利用暑假到欧洲访问学习,这是一个持续了二十多年的项目,在她离开桑塔—克拉拉大学之后仍然没有中断。为了鼓励我的研究,她决定请我给参加这个项目的学生讲课,题目定为“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这使我有了一个难得的经历。
任何法律都必须不断作出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国际法当然也不例外。三个多世纪以来,国际法始终处在发展变化之中,尤其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更是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其调整的领域和具体的规则都得到极大的扩展与丰富。但应当承认,国际法的基本框架和核心概念并没有发生革命性变化。运用系统方法研究国际法的目的在于通过重新确定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的作用,探讨如何使国际法成为解决不断增加的国际问题的更有效的手段。两位教授决心在这方面有所开创。尽管在我看来,他们对于国际法的观念有些超前于现实,但是他们的理想主义精神和大胆创新的勇气不能不令我感佩。我衷心地希望他们能够顺利地完成这本面向未来的国际法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