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的主要变化及案例分析_进口增值税论文

新增值税的主要变化及案例分析_进口增值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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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主要变化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旧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新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修订主要体现在新条例第十条、第八条第四款等条款中。

二、堵塞税收漏洞。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修订主要体现在新条例第十条第四、五款等条款中。

三、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修订主要体现在新条例第十二条等条款中。

四、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修订主要体现在新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等条款中。

五、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修订主要体现在新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条款中。

此外,新条例还对一些具体政策进行了明确,如:新条例第八条中,可抵扣运输费用的发生环节在原有的“购进或者销售货物”的基础上增加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纳税人从购进到销售货物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如:调整货物存放地点等)的运输费用,均可按规定抵扣,相对于现行政策更适应纳税人经营现状;新条例第十九条中,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加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先开票与确认收入不一致的问题;新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取消了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应开具专用发票的限制,对购买方增加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一限定,等等。

关于增值税抵扣其变动核心是将原来购买作为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相应增值税税额,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证通过的当月允许进行税额抵扣,未抵扣完的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对购买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其相应的增值税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取得的应税收入,由原来区分工业和商业类型分别适用4%和6%两档征收率,统一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另外还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起征点、部分商品的税率等内容进行修订。现结合新政策进行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汽车出厂价格每辆10万元(不含增值税),2009年2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销售给特约经销商小汽车50辆,并以银钱收据收取提货手续费2万元;经销商已提取40辆小汽车,其余10辆尚未提货。该厂已经开具了5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投资某企业小汽车8辆,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该业务支付运费2万元,运输单位发票抬头为供货商,发票已由该厂转给供货商。

与特约经销商B签订了60辆小汽车的代销协议,代销手续费5%,该厂当即开具了6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收到经销商返还的30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销售货款。

销售一台旧设备,账面原价42万元,已提取折旧10万元,销售价格45万元。

国内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500万元,货已入库。另支付运费金额5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货票。本月运费部分未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

从国内小规模纳税人处(生产企业)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并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万元,货已验收入库。

从国外进口设备,支付买价50万元、相关费用4万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5万元、保险费用3万元。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购进税控收款机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0元,税额850元。

本厂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生产用钢材价值20万元;并将领用的钢材委托外加工,收回后用于工程项目,为此支付加工费2万元(不含增值税),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进办公用品一批,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万元;购置复印机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万元,为职工食堂购置用具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万元。

要求计算该厂2月份:①当月应纳的关税;②当月进项税额;③当月销项税额;④当月应纳的增值税额。

答案:

①进口关税完税价格=50+4+5+3=62(万元)

进口应缴纳的关税=62×20%=12.4(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62+12.4)×17%=12.65(万元)

②当月进项税额

=500×17%+8×3%+850÷10000+6×17%-20×17%

=82.95(万元)

③当月销项税额

=(50+8+60)×10×17%+2÷(1+17%)×17%=200.89(万元)

④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200.89-82.95+45÷(1+3%)×3%×50%-12.65=105.95(万元)

案例二

乙轿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份和2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1月从国内购进汽车配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80万元、增值税税额47.6万元,取得的货运发票上注明运费10万元,建设基金2万元。

(2)1月在国内销售发动机10台给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收入28.08万元;出口发动机80台,取得销售额200万元。

(3)2月进口原材料一批,支付给国外买价120万元,包装材料8万元,到达我国海关以前的运输装卸费3万元、保险费13万元,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支付运输费7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发票。

(4)2月进口两台机械设备,支付给国外的买价60万元,相关税金3万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以前的装卸费、运输费6万元、保险费2万元,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支付运输费4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发票。

(5)2月国内购进钢材,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0万元、增值税税额51万元,另支付购货运输费用12万元、装卸费用3万元;当月将30%用于企业基建工程。

(6)2月1日将A型小轿车130辆赊销给境内某代理商,约定12月15日付款,15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340万元、增值税税额397.8万元,代理商30日将货款和延期付款的违约金8万元支付给企业。

(7)2月销售A型小轿车10辆给本企业有突出贡献的业务人员,以成本价核算取得销售金额8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该企业进口原材料和机械设备的关税税率为10%;②生产销售的小轿车适用消费税率12%;③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④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⑤退税率13%;⑥相关票据在有效期内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企业1月份应退的增值税;

(2)计算企业1月份留抵的增值税;

(3)计算企业2月进口原材料应缴纳的关税;

(4)计算企业2月进口原材料应缴纳的增值税;

(5)计算企业2月进口机械设备应缴纳的关税;

(6)计算企业2月进口机械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

(7)计算企业2月国内购进原材料和运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8)计算企业2月销售A型小轿车的销项税额;

(9)计算企业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10)计算企业2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含进口环节);

(11)计算企业2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案:

①1月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200×(17%-13%)=8(万元)

1月应纳税额

=28.08÷(1+17%)×17%-[47.6+(10+2)×7%-8]

=-36.36(万元)

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应退的增值税为26万元。

②1月留抵的税额

=36.36-26=10.36(万元)

③2月进口原材料应缴纳的关税

=(120+8+3+13)×10%

=14.40(万元)

④2月进口原材料应缴纳的增值税

=(120+8+3+13+14.4)×17%=26.93(万元)

⑤2月进口机械应缴纳的关税

=(60+3+6+2)×10%=7.10(万元)

⑥2月进口机械应缴纳的增值税

=(60+3+6+2+7.1)×17%=13.28(万元)

⑦2月购进原材料和运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51+12×7%)×(1-30%)=36.29(万元)

⑧2月销售A型小轿车的销项税额

=2340×17%+8÷(1+17%)×17%+10×(2340÷130)×17%

=429.56(万元)

⑨企业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429.56-(26.93+36.29+7×7%+4×7%)-10.36

=355.21(万元)

⑩应缴纳消费税(不含进口环节)

=[2340+8÷(1+17%)+10×2340÷130]×12%

=303.22(万元)

(11)企业2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55.21+303.22)×(7%+3%)=65.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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