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美国信息技术和工业立法趋势_立法原则论文

2001年美国信息技术和工业立法趋势_立法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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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8日,美国国会互联网政策联络小组并列主席、众议员里克·布歇尔在一次政策研讨会上作了关于信息技术立法的报告。现根据其报告,结合其他资料,对美国国会2001年信息技术和产业领域的立法动态概述如下。

隐私权问题是2001年的最大政策热点

2000年以来,隐私权问题日益成为互联网政策的最大热点。其触发因素有二:欧盟在隐私权问题上长期向美国施压,不惜以贸易战相威胁,终于在2000年促使美与欧盟达成“信息安全港”协议;美国国内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组织对包括美国在线(AOL)、亚马逊(Amazon)等巨头在内的互联网厂商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采取了激烈的行动,包括法律诉讼,迫使诸多厂商改变对隐私权保护的态度。

我们认为:隐私权问题表面上是个人人权问题,实质上乃是对“新经济”未来主导权的争夺。“新经济”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就是通过强大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更高效地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产品。消费者的个人偏好、收入状况、消费习惯等“私人资料”,因此就成为极宝贵的商业情报。如果说传统经济的战略性资源是石油、矿产等有形资源,“新经济”的战略资源就是消费者信息等数字化的资源。

因此,欧盟等信息产业相对落后、在信息收集能力上暂时处于下风的发达国家,倾向于强调隐私权保护,限制厂商对消费者信息的收集;而美国作为目前全球信息资源最大的采集者、利用者和受益者,一直对隐私权保护持不积极的态度。不过,2000年以来,由于上述国际和国内的双重压力,美国政府和企业界的态度都有所变化。人们普遍预料,美国有可能在今年内通过有关隐私权的立法。拟议中的法案主要包括如下内容:每个从事电子商务的厂商,都必须公开自己的信息收集政策,包括将收集哪些消费者信息,这些信息将如何利用,等等;每个厂商都必须提供消费者以适当手段,使其在必要时,能够阻止厂商收集自己的信息。

可以看出,与欧盟等的标准相比,该拟议的法案在两方面仍明显宽松:没有规定消费者有权接触、更新、删除厂商所收集的消费者本人信息;没有规定厂商在转让、出售上述信息前需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因此,美国的总体上仍是倾向于宽松的隐私权保护,是有利于厂商和美国整体经济利益的。

为互联网业务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环境

在其他拟议的有关立法中,最多的是涉及互联网基础设施和业务的开放性问题,总的倾向是要建立一个更加开放、公平的竞争环境。

1.关于有线电缆、光缆、固定无线和卫星等基础设施向一切ISP开放的问题

目前,电话线是任何互联网接入服务商(ISP)都可以使用的。也就是说,通过电话接入的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ISP。但是,有线电缆、光缆、固定无线和卫星等基础设施的拥有者,往往把自己的设施指定给某一家或几家ISP使用。这样,对消费者来说,通过这些线路接入互联网,就没有自由选择ISP的权利;对ISP们来说,也是一种竞争上的不平等。拟议中的法案,将强迫一切基础设施的拥有者,必须对所有ISP以同等的条件开放其设施。

不过,目前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主席对这个拟议的法案并不支持。理由之一是有线电缆等的使用本身就具有排他性。换句话说,同一电话线上可以接入不同的ISP,基本没有成本;而同一有线电缆或固定无线基站如果要允许不同的ISP使用,就需要进行技术改造和标准转换,会大大增加基础设施运营商的成本。有鉴于此,上述法案能否最终通过并获得总统批准,前景并不乐观。

2.关于通信平台提供商向内容提供商开放接入平台的问题

这个拟议中的法案,将要求一切通信平台的提供者,在不增大运营成本的情况下,不得拒绝接受任何内容提供商提供的通信内容。

拟议中的法案的精神则是:对于通信基础设施或通信平台的拥有者来说,只要本身的信息流通负担没有加大,则无论别人在上面传送何种内容,都与其利益无关,不应遭到歧视性的收费。

3.关于互联网骨干网的准入问题

鉴于过去电信管制的后遗症,目前许多类型的公司被禁止拥有互联网骨干网。

在今年4月初,国会拟通过一项法案,解除对互联网骨干网的管制。初步解除对语音传送的管制,在2001年底以前解除对数据传送的管制。

4.关于电话公司和视像服务商之间的不对称权利问题

这个问题和上一个问题其实是互相关联的,都是过去电信管制的后遗症。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语音服务和图像服务之间日益融为一体,从技术上说,电话公司已经可以提供视像服务,而视像服务公司(如有线电视等)也可以提供电话等语音服务。但是,由于过去电信管制的原因,目前电话公司要提供视像服务,将受到较多限制,而视像服务公司提供语音服务则没有限制。拟议中的新法案将消除这种权利的不对称,使双方市场都向对方公开。

对有关方面利益保护的立法

其他一些拟议中的立法,则涉及到对ISP和消费者的有关利益的保护。

1.允许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拒绝传送垃圾邮件

ISP的主要业务是为最终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同时一般也提供电子邮件、数据交换等业务。

不少ISP抱怨目前通过互联网传送的大量垃圾邮件如垃圾广告、电子连锁信等,加剧了其网络通信负担,损害了其利益,也妨碍了其更好地为真正的消费者服务。拟议中的立法将使得ISP有权自己制定政策,根据自己的政策,认定何为“垃圾电子邮件”,并对“一再”制造垃圾邮件者拒绝提供业务。

注意这里与传统邮件服务的一个区别:传统邮件是按件计费的,故制造垃圾邮件者本身也需付出按比例增加的成本。对于电子邮件来说,大量重复发送同样内容的电子邮件并不需要额外的成本,而互联网网络的总流量却成倍增加了。从公共利益角度看,这是少数人侵害了大多数使用公共网络的权利。因此,传统邮政系统是不应禁止任何人大批量发送邮件的,但对互联网来说,应该采取不同的政策。

2.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拷贝权利

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在禁止拷贝数字化信息方面,过于严厉,例如,按照欧洲的保护标准,甚至消费者上网浏览某一网页这一行为本身都构成了非法拷贝。这显然是荒谬的。对美国的法律来说,同样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图书馆借阅纸版本书籍,通常是允许复印供个人研究使用的;而借阅电子版书籍就完全被禁止拷贝。

拟议中的法案将在允许消费者进行“正当拷贝”方面,提供更大的空间。如果如此,不但会解决电子图书的个人复制等问题,还可能为一些数字化音乐服务网站提供生存的机会。

税收问题

互联网税收问题包括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对互联网业务本身是否加征新的税种?对这个问题争论也很激烈,目前一般倾向是不加征销售税。第二个问题则是通过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怎样缴纳销售税的问题。过去一段时期互联网电子商务是免销售税的,但免税期限已过。目前一些州已经开始对互联网销售征收销售税。

从原则上说,大家都同意销售税不可能一直免下去,但由于销售税属于州税,各州标准不一,而互联网交易一般是跨州,甚至是跨国的,对交易双方的“交易场所”如何确定也存在很大争论,因此究竟如何征收这个税,如何防止偷漏税,还在激烈的争论之中。最简单的办法当然是统一各州的销售税制度,但首先各州很难就此达成一致,其次即便如此对跨国交易仍无法征税。

有鉴于此,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互联网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仍将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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