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工会职能的转变_集体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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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522(2000)04-0088-07

1990年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高度概括了我国工会的性质:“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的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内涵丰富的我国工会性质,反映工会除了具有阶级属性和群众属性之外,还有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

在建国以来的各个历史阶段,工会的工作中心和任务有所不同。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过多强调的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而由于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基本受行政行为制约,工会有关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往往被忽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在实现了经济体制的转变之后,由于多元利益主体的形成,促成了劳动关系市场化;随着国企改制,各种新的经济成分的出现,职工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与此同时,由于原有的工会组织体系及职能未能得到及时转变,出现了诸多问题,如现有国有企业工会体制难以满足社会的客观需要;大量非公经济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等等。

中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变革中,必将发生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中国的工会制度也必将面临历史性的转折。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将作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之一。为了使工会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发挥应有作用,对现行工会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相应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工会工作的现状和问题

(一)有关工会组织

“工欲善有事,必先利其器。”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有完善的组织体系保障。建国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工会体制较为完善,这为国有企业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与国有企业相比,如今飞速发展的非公经济企业,包括以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为代表的新经济组织的工会组建极不平衡。由于缺乏工会组织的保障,这些企业中劳动(劳资)纠纷不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例屡有发生,有些情况还颇为严重。

1996年1月,全国总工会发布了《关于近期在新经济组织中落实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的意见》。意见指出,加快新经济组织中工会组建步伐,是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意见还要求,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组建率在1996年要比1995年各提高5个以上百分点;职工的入会率要求达到建立工会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

据官方统计,截止于1996年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累计建立工会组织50530家,会员518.25万人,组建率60.38%;全国私营企业已建工会14471家,会员45.81万人。然而时隔几年之后,新经济组织中的工会组建情况仍不容乐观。

据上海市某区工会组织1999年9月统计资料显示:

企业性质注册数已组建工会数组建率

私营企业120088 7.5%

三资企业100 40

40%

新建股份合作制企业 184 21%

民营科技企业500 0 0

由此可见,在非公经济企业中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体系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二)有关工会职能行使及管理体制

1.国有企业工会职能的行使

(1)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生产和管理、职工的劳保和福利都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会只是国家计划的执行者,因此出现了“福利工会”之说,把工会工作等同于搞活动、发年货等琐碎的事务性工作,而本应是工会工作中的一个重头——职代会,却流于形式。一项对职代会五项职权执行情况的调查颇能说明问题。对第一项职权(审议建议权)认为较好的职工为32%;第二项职权(审查同意或否决权)为20.8%;第三项职权(决定权)为20.3%;第四项职权(评议监督权)为16%左右。四项职权在百分比中一个比一个低,而它们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关联程度却一项比一项紧密。

因此,最终肯定工会在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和民主权利或能够或基本能够发挥作用的职工,仅占总数40%。

(2)国企改革的深入导致了所有制的转变,一部分原先直属国企领导的企业现独立为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法人,这也使相应的工会失去了原有上级工会的指导监督。另一方面,在生产经营中,企业管理者往往出于单一的经济利益考虑,对企业实行“家长制”管理,从而限制了工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阻碍了法律赋予工人的民主权利的实现。

2.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工会职能的行使

(1)虚设工会。部分企业设立工会是迫于法律规定或是为了满足有关部门的要求,企业经营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为防止企业经营管理受到不必要的“干扰”而引起“利益”受损,通常采取选任亲朋、亲信担任工会的领导工作的办法,以便操控工会活动,这样的工会徒有虚名,名不符实,丧失了其在企业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2)现有法律法规及行政制度缺乏对非公有制经济工会干部的保障机制,这使工会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市场经济的运作,使行政任免与经营管理相分离,尤其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国家行政已不能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干预企业从事制度。由于缺乏应有保障机制,工会干部在其自身利益得不到保证的前提下,很难为维护其他职工权益作实质性的工作。事实上,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干部为保障职工权益出头露面而受企业主打击报复甚至被解雇的事例早已是不胜枚举。

3.工会管理体制

(1)原有的工会组织采取市区县局的层层管理体制,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因此市、区总工会原先的工作离不开定计划、下指标。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大量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成了无上级主管的企业,这些企业的工会由此直接隶属于区总工会而成了“直属工会”。于是产生了许多这样的问题,一个仅有数人的区工会主管科室要面对数百个“直属工会”,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而在那些尚未成立工会或工会组织的单位中,职工为维护自身利益又往往直接向市区工会申诉,这使得原先主管宏观调控工作的市区工会将直接面对大量职工个案,给开展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2)在工会会籍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界定的工会“会员”涵盖面狭窄,“编外职工”权益难以维护。现行工会组织的保障范围仅及于的工会会员即通常的“合同工”。企业所录用的下岗人员、失业人员、辞职人员和劳务人员由于其工作性质的临时性,有相当部分没有办理入会或会籍转移手段,这部分人因属“编外职工”而游离于工会的管辖和保护之外。

二、实现工会职能的法理思考

对于我国工会职能的定位问题,建国以来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论。1988年工会十一大对此有了较规范的结论,将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工会的社会职能列为四大项: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并将此写入《工会章程》。1992年《工会法》确认了上述职能。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会工作的重点有否转移?新时期工会的基本职能应如何定位?这是我们的立法、执法部门以及工会职能机构应当重视和考虑的问题。

对工会历史发展的分析,将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个问题。一般认为,工会是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时期以后的产物。在当时情况下,社会经济矛盾表现为劳动关系双方,即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工人们为维护自身劳动权益而自愿组织了工会,并通过它来与资产阶级的代表——雇主展开斗争。因此,工会在当时的主要职能就是“维护和争取劳动者的权益”,具体如提高工资、减少工时、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等。工会作为一个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的劳动者自己的组织,必须将解决劳动者安身立命的劳动问题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否则它便失去了自身存在的依托。在得到了全体劳动者的认同之后,工会以工人阶级代言人的身份而存在,与资产阶级形成了对抗之势,这为整个社会劳动体系的协调和稳定起到了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作用。

从工会发展史中可以看到,工会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政治和社会作用等等,但与劳动有关的内容(主要是“维护职能”),却始终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能。我国在相当长的计划经济时期,这种观点通常被忽视。其原因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下,政府控制和管理着整个劳动体系的运行,工会并不介入劳动关系,也不在此中承担任何直接责任。对于计划经济体系而言,劳动关系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行政关系而非经济关系,因此,工会存在的意义就相应地从原先“缓解经济矛盾”变成“满足政治需要”;原先的公有制理论更是将劳动者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了简单的混同,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为社会整体利益所做的贡献就等于是为其自身谋福利,因此,劳动者的权益无须“维护”,因为它本就从无受损。在这种观点的指导下,“维护”被很自然地在工会职能中淡化,在很长的时期内,工会的主要作用是开展劳动竞赛、群众生产等等,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些并不涉及劳动关系内部调整等深层问题的活动中,工会始终处于无关痛痒的位置,没有它照样有其他组织代行其职。实践终于使我们认识到,计划经济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经济体制转轨造成了从所有制结构到经济运行机制的一系列变革,对于劳动者及代表其利益的工会来说,影响最大最直接的,就是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所引起的国家、企业与职工间的利益格局的变化,这就要求工会在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的状况下,在维护职工利益、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重要的、不可替代的社会作用。因此,一个真正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的存在和积极参与,对于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和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无疑,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工会强化维护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

1994年12月,全国总工会十二届二次执委会明确提出了向市场经济转变中工会工作的总体思路,其核心就是突出维护职能,将维护职能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责。按照尉健行同志的话说:这个总体思路说到底,就是要进一步突出维护职能,保护和调动好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基于这个精神,我们认为在今后相当长时期里对工会工作基本职能的理解应当是:

1.以维护职工基本权益为出发点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性质决定了工会的基本职能应体现“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和维护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相统一”的特点。由于市场经济的多元经济成分的因素,无不反映了多个利益群体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同时,在具体利益上表现出的差别和矛盾。在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关系中,职工作为最弱小的群体,当政府的官僚主义泛滥、决策失误或者企业管理者以权谋私时,首当其冲在利益上受损的便是职工,而在某些情况下,仅靠职工个人的力量很难实现维护自身权益。再者,在市场要素的作用下,职工在就业保障、劳动条件的改善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者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职工自身的维护能力也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工会应当以维护职工基本权益作为出发点及任务,真正成为职工利益的维护者和代表者。

2.以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为主要内容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工会的直接任务就是保护工人的具体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职工最基本的利益;而劳动权则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障其民主权利和实现其他社会权利的基础。工会只有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才能进一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其他权利。我们要以贯彻《劳动法》为契机,重视和调整工会工作。工会工作的重点应包括关注职工的劳动状况、协调劳动关系、重视集体合同的签定和履行、掌握新时期工会工作的发展规律等,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如何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下工会的基本职能呢?笔者认为,主要应当通过建立和推行“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方法。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工会工作实践来看,许多推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在立法和行政上都使用了相应的措施。如德国采用的共决制、欧洲各国采用的董事会中职工代表制、日本的劳资协议会等等都在客观上起到了协调劳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良好作用。

在我国,实行“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不仅已由国家法律予以认可,而且在政府、企业行政和工会三方之间正逐步形成共识和予以推行。我国的各级工会组织也已将之列为工会工作的重点,并采取各种相应措施向全国推广。然而,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实现,必将是一个漫长与艰辛的过程。从理论上来说,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与企业行政方的平等对话权问题 《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这是组建工会的法律依据。该法其他各条又分别赋予工会以诸多权利,但对工会如何建立?如何发挥作用?如果工会的职权受到侵犯,由那些机关来维护?工会法中都没有明确说明。以上问题对于工会地位的确定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当法律上对这此作了明确界定,工会据此建立起了独立于企业行政之外的动作机制(主要是经济和人事管理上的独立动作)之后,工会组织才有可能以平等的法人地位与企业行政方进行对话。此时其基本职能才会得以实现。

2.政府介入与工会工作法制化问题 当前我国工会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推行“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高度介入。具体表现为:A.该制度是劳动部、地方总工会与其他政府部门以“联署发文”的形式进行推广。B.企业一级的集体合同文本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须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经审核方能生效。政府介入自然有其有利的一面,例如它能够促进各方达成共识,而且有助于使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能够依《劳动法》得以贯彻;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政府介入往往导致形式主义和做表面文章,如集体合同文本的互相抄袭千篇一律,不能反映不同企业中职工的具体权益就是一例。因此,从短期来看,行政介入工会工作是否能够取得实效值得反思;而立足长远,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的进程,如何把当前在行政大力扶植下建立起来的工会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使之符合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更是发人深省。

三、转变工会职能的建议和对策

市场经济呼唤工会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构建中国特色的工会体制框架,探索工会工作的新特点和新变化,要求在深入考察我国工会状况的基础上,找到矛盾,发现问题,形成思路,提出对策。我们认为,现阶段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和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下工会职能的转变。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克服立法上的滞后性

我国现行的企业组织法,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明确了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起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企业的改制,大量国有、集体企业向公司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转换,使原有法律法规的部分调整对象发生了变化;同时,大量新经济组织中的工会工作无法可依,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难以实现。对此,我们建议,修订工会法刻不容缓。

新工会法应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需要,对新体制下的工会重新定位,明确基层工会的组建程序,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制定新工会法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法条的通用性,使之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和机构工会都有约束性;同时也应当注重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如对有关单位的违法行为落实具体的法律责任,对相关行为的监督机构、申诉受理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加强管理和监督,实行机构重组和管理革新。

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创新建立多元工会建制

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多元化经济成分的特点,传统的企业单一工会组织模式应当被打破,这是经济体制转轨对工会组织提出的客观要求。建议根据不同类型劳动关系的性质,引导和支持职工依法建立不同类型的工会组织模式,即在原有以单个企业为依托的工会建制之外,创新建立符合企业和行业特点的其他类型的工会体制,包括加快产业联合工会、私企联合工会、区域联合工会等组织的建设。在非共有经济较为集中的地区,可探索建立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业主三方协商机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新建制下,发挥对“直属工会”的分类管理作用,减轻市区总工会管理层面的压力,以保障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从另一方面来说,联合工会的组建也解决了许多小企业自组工会的实际困难,保障了各种类型企业职工的入会权,使任何职工都不致因本单位没有基层工会组织而被拒于工会大门之外。更主要的是,联合工会的工作人员从体制上与企业脱钩,使工会的运作相对企业行政而言更具独立性。

2.切实保护工会干部的权益

工会干部是开展工会工作的宝贵人力资源,没有一大批安心献身于工会工作的工会干部队伍,工会职能的发挥便是一句空话。因此,应当切实保障工会干部的基本权益,包括建立工会干部(尤其是工会主席)工资、福利保障体系;保证工会干部有开展工作的合理时间;对违反法律规定,在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任意调动、解雇或对因进行工会工作而打击报复的企业管理者应有明确的法律制裁。

3.完善工会会籍管理制度

应调整和加强工会会籍管理制度。办好企业聘用的下岗人员、失业、辞职人员、劳务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会籍转移、复会手续;工会还应主动对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调查,征询非会员的入会意见,凡自愿入会者都应予以吸收。

(三)体现工会的维权功能,发挥工会的桥梁作用

1.重视集体劳动合同的签定

企业劳动关系由政府行为向市场行为转变,需要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会作为与企业法人平等协商的主体一方,应代表职工积极同企业签定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涉及与职工劳动权利密切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事项,关乎职工切身利益,工会要监督缔约方切实履行。尤其在私营企业等新经济组织中,集体合同不能流于形式,必须落实对职工工资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或出现违反《劳动法》和《工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工会组织应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定维护者而发挥作用。

2.建立健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企业的经营管理包括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等,它分别由企业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履行职能。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分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工会负责人可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建议在外商投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通过工会主席参加或列席董事会,参与企业事务的决策,协调劳动关系。

3.发挥工会的桥梁作用

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也是政府与业主之间的一条重要纽带。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工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以切实保证职工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民主权利。工会应利用其便利条件多作调研,定期向有关单位反映企业的实际状况,并在政府的支持下加强与其他相关权力机构、部门的联合协作力度,以便对有关职工权益和工会发展的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

收稿日期:200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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