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春歌[1]2004年在《我国银行金融风险防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给各国带来了一系列的矛盾,并由此产生了金融安全问题,使各国不得不面临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本国能够抵御内外冲击,保持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与发展问题,保障本国金融安全成为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金融危机与金融风险防范已成为各国特别关注的问题,国内外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探讨如何防范金融风险的有关理论不断涌现。 本篇论文主要分叁个部分探讨有关金融全球化下我国金融风险防范的有关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分析了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与表现:即资本流动全球化,货币体系全球化,金融市场全球化,金融机构全球化和金融监管全球化。经济和金融全球化下使各国经济面临着叁大矛盾,即全球化金融市场与本地法律和监管架构的矛盾,资本流动自由化与金融市场稳定性的矛盾及资本市场离岸交易和网络交易与国际监督和风险防范措施不力的矛盾。所有这些特征及矛盾,使金融安全问题日益显示其重要性。 第二部分,探讨了金融监管的法律思想基础,在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效率,保障金融业的稳健发展,论述了当前国际金融监管的原则应以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适度监管原则,效率原则和协调原则为主要依据,分析了当前世界主要监管模式的演变与比较,并结合我国实际状况,研究了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变革历程,我国原有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以及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第叁部分,说明仅有外部监管不足以防范金融风险,加快和完善商业银行公司内部治理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关键所在,首先要认识到商业银行内部公司治理不同于一般公司治理,有其特殊的治理内容及准则,即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应更多地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能仅仅局限于股东本身,治理的目标不应仅仅是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还应包括商业银行本身的安全和稳健,治理机制的设计应偏重内部治理机制,有选择地审慎运用外部治理机制。并比较分析了世界主要国家的治理模式及其优缺点,以便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做出有利选择。分析和提出了我国银行业的治理现状及对策,指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合理有效的产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核心。 论文始终贯穿了一个中心论点就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首先应高度重视金融业的外部监管,其次针对我国的现状,还应结合商业银行的公司内部治理的不断完善,使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构建一个防范风险的有效机制。
韩洋[2]2014年在《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开始反思此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并针对危机中所显露出来的问题,酝酿着全方位的制度改革。自本次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欧盟、英国等国通过相应的监管法制改革,构建了与金融危机前相比焕然一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机制。同时,以G20及其金融稳定理事会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迅速崛起,并偕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在吸取本次金融危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也提出了国际金融监管的新法制路径。总的说来,无论是各国政府还是国际组织,在经历了本次金融危机后,对监管理念和监管法律制度都有了新的认识,基于金融全球化的渠道,新的金融监管法制改革思路也逐步传播开来,形成了国际社会的相互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由此也正经历着全方位的革新。在此背景下,本文并不同于通常对金融危机的成因分析或如何应对危机的思考,而是从本次金融危机产生后国际和各国的金融监管方面改革中和改革后新的法律制度入手,分析全球金融监管改革中的新制度之特征及其法律效应,针对金融危机中凸显的部分具体问题,研究如何通过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来限制金融危机扩大化,提出重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路径,并进一步论证国际、各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转变对我国的启示,探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发展趋势和金融危机的走向。论文的导言部分主要对金融危机和金融监管的相关概念予以简要介绍,提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往往源生于金融危机,也论证了本次金融危机使全球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迈入了全新时代,同时也就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这一问题的研究进行了综述。论文的第一章侧重于改革中的部分国家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着重将美、英、欧盟和其他部分国家在本次金融危机影响下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予以整理归纳和比较分析。论文在对这些法制改革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美国、欧盟、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后的监管机构职能调整、“大而不倒”问题解决方案、金融消费者保护、衍生品市场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等问题进行论述。结合相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之改革,从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职能、监管理念等各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了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在危机防范意识形态下所论文的第二章立足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中的法制改革进行论述,在对美国和欧盟的跨国金融监管法制改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监管法制国际协调与合作之理论基础和成就路径。论文循着G20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监管法制改革为路线,就国际组织出台的“软法”性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律规范进行全面分析从不同角度对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层面的金融监管制度之改革进行了剖析,提出了相应的观点,有利于反思当前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的漏洞和不足,并在未来规制中不断予以完善。金融监管法制改革的根本原因是金融危机的产生,因此,对于金融危机的分析和危机处理法律机制的研究是解析全球金融监管法制框架的基础。论文的第叁章从金融危机入手,分析了金融危机的国际传递性,在此基础上探讨了金融监管法制如何在法律途径中对金融危机的传递进行克减。同时,通过对主权债务重组和涉外金融机构破产的理论研究,从实践角度讨论了国际层面对金融危机的规范化处理机制。金融危机的法制规范问题中,国家干预一直是争议较多的问题,论文在国家干预制度的合法性分析基础上,就其关键性的危机救市机制进行了反思,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在对金融危机以来各国的和国际层面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论文第四章围绕着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形成的新框架,提出了新时代背景下全球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思考,就制度改革中的相关重点变迁思路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做探讨,并就一些重点问题如金融监管职能的转变、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强化以及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等问题在充分梳理的基础上对其未来制度演进路径提出了深入思考。论文的第五章将视角放在全球金融监管法制改革给我国的启示这一角度,归纳了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制改革的核心理念:一是宏观审慎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二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同时,论文提出了金融创新的规制、对影子银行的处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制、对危机处置法律的规范化、对金融监管自律机制的强化、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规范以及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等新时代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发展中有待强化的监管问题,结合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进程,归纳和分析了我国在新时代背景下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思路。最后,本文在总结前述研究的结论的基础上,对全文进行总结,提出主要的结论。从理论上来看,学界现有的研究较多注重对金融危机的产生、爆发原因之分析,少有针对金融危机中产生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之剖析及对这些改革带来的法律效应之研究。并且,目前的研究多立足于经济法视角,少有以国际法思维予以系统性研究。因此,本文以“改革”为主线,探讨这些在特殊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全球金融监管法制之改革路径,运用国际法思维研究改革中的全球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就重构全球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提出创新性的理论分析。从实践上来看,研究金融监管改革中的法律问题对化解国际金融危机、防范大规模金融风险、定位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完善国际间金融监管协作等宏观问题处理方面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系统重要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影子银行、金融衍生品监管等具体金融监管问题处理提出法律思考,对减小金融危机的影响、预防金融危机再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我国而言,虽然我国不是金融危机产生的源头,但也深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监管不当引发的现实问题也不断突显出来。论文借由对国际层面和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法制改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梳理、评析和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也有助于巩固和提升我国在全球金融监管体制中的法律地位。
罗洁[3]2011年在《基于金融发展权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伴随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和国内金融市场的逐步成熟,社会主体参与金融活动的热度不断提升,要求获得金融资源或者利用金融资本获益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大多数强势金融资本占据“半壁江山”的我国金融市场中,包括小额投资者、农民和农业企业在内的金融弱势群体利益尚未得到充分重视,影响和制约了其创造财富的机会。为进一步解决我国“叁农”问题,更好推动弱势群体金融权益实现,本文从金融发展权视角对农村合作金融法律问题展开研究。本研究创新性的提出了金融发展权理论,以基本人权理论为基础对金融发展权的理论源起、法理依据、基本涵义进行了界定,并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应用到本文所研究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问题中。以关注金融弱势群体为视角,选取支援弱势群体的典型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为研究对象,结合现有法律制度对其发展的现状、问题以及原因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分析。同时,将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较好的典型国外地区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相互比较,得出我国应当借鉴和予以完善之处,进而就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及制度完善提出对策建议。本研究主体内容涉及五大方面:一是理论研究部分,就金融发展权理论、农村合作金融相关理论,以及包含金融发展权理论、金融供给与需求理论、金融抑制与深化理论、合作博弈理论、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在内的农村合作金融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二是现状考察部分,从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现状与运行情况、基于实证调查的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现状、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分别展开了探讨;叁是比较借鉴部分,选取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较为充分的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四个国家,分别就其优势与劣势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进行比较,借鉴有利经验并防范可能发生的困境;四是法律制度设计部分,着重探讨适合于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法》,提出将金融发展权作为基础的法律理念,就立法所需的设立与组织制度、产权制度、经营与竞争制度、监管制度、终止制度、责任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尝试制度的具体法律条文拟定,提出法律草案建议稿。五是法律制度运行保障部分,就有利于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顺利实施的政策支持、中间机构供给、抗风险体系建设、担保方式创新、纠纷解决机制设计、文化培育措施六方面,探讨有利于金融发展权平等实现的制度外对策。本研究的视角创新在于,将金融发展权与农村合作金融相结合,以金融发展权平等实现状况作为衡量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好坏与否的重要标准,进而展开现状与问题的研究。本研究方法创新之处在于,以是否有利于金融发展权实现来分析我国现有的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得出现存法律制度的问题及有待改进之处。本研究的内容创新之处在于,以是否有利于平等实现金融发展权为依据,探索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制度设计的具体条文。以能否有效推动金融发展权保护立法实施为目标,提出保障法律制度顺利运行的对策建议。总之,本研究期望能够通过对农村合作金融及其法律制度的系统化分析,探讨当前金融发展权的实现状况、平等实现方式、全面实现的制度保证等,乜力图通过论证引起相关部门对金融弱势群体和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重视,为立法者提供论证结论和制定法律的框架思路。同时,也期望本研究提出的尝试性拟定条文能够为今后农村金融的发展、弱势群体金融发展权的实现及农村合作金融正式立法提供参照。
张雪强[4]2011年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给全球的金融业带来巨大的冲击,世界各主要的金融市场中大量的金融机构纷纷倒闭,其中不乏一些知名的和大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时间,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成为金融业界和理论学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在我国,发生风险和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没有合理的淘汰机制,一直处于“难以退出”的境地,银行业市场上的经营效率低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上处于受制状态。在国际、国内银行业市场环境下,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成为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重要课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既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同时也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本文除导论与结论部分外,共由六章内容构成,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此部分的内容由论文中的第一章构成。从市场退出这一经济学上的现象分析入手,运用多个学科的理论对其进行分析,重点结合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的视角建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市场退出的理论体系。在该部分中包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这一命题中的几个关键的概念进行界定,着重在对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得出结论。该部分研究主要目的在于借助理论分析的途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现实基础的分析,此部分由论文的第二章与第叁章构成。该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这一市场经济客观现实的解析,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研究的现实基础。这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原因、风险类型和市场退出方式的概括性研究。这一部分中区分了常态环境和危机背景两种情形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常态环境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反映的是金融业市场上的一般性规律,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进行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分析。金融危机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和时期,此时的金融业市场具有特定的矛盾。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着特殊的系统性风险,而且金融危机加剧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情形的严重程度,对危机时期如何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问题上,比没有发生金融危机的金融常态时期有所不同,要突出对金融危机的应对性。这一部分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常态环境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内容的分析,找寻解决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和危机的基本路径。通过分析金融危机的发生和特点,研究金融危机背景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处理的基本思路和最佳方式选择,保证在及时应对金融危机破坏性的前提下实施市场退出处置银行业金融风险。第叁部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分析与阐释,该部分由论文的第四章与第五章构成。任何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律制度都有其基本的架构,即法律制度具体的内部结构。这一部分的内容主要涉及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作为一项具体的部分法律制度所应有的制度框架和具体的法律制度内容。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是设计和安排具体法律制度体系的结构,是所有法律制度都应该具备的形式理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框架包括了立法的理念和诉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在立法理念、诉求和基本原则基础上具体的权利义务主体、内容和违反法律制度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是一个完整的行为过程,阻碍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关键是对债权债务的处置和有关权利人的利益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最主要的是对以存款人为主的债权人以及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进行保护,避免因为市场退出而对他们的权利造成损害。分析和研究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内容体系,通过建立相关的制度体系,以便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顺利的市场退出提供各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内容体系涉及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制度、利益相关人保护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此部分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制度的基本范式研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建立形式理性上的基本模式,以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符合具体法律制度所应有的内容体系和完整结构。借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公司治理机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利益人保护、最后贷款人的贷款、存款保险,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提供各种有效的保障制度体系,尽可能地减少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发生以及市场退出带来的利益损失。第四部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本部分内容由论文的第六章构成。任何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的分析,都是为了能够对中国的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帮助。本文的研究最终也是为了对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作出一定的设想和法律制度完善上的建议。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目前实践发生的中案例较少,但并不表示我国不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市场退出,相反地,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和相关制度并不健全,成为我国有效地处置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实施市场退出的制度上的瓶颈。在这章中主要考察了外国金融发达国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及其立法的发展状况,并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历史和实践中发生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我国实践和立法中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有关建议。该部分内容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历史发展与实践的考察,找出实践中我国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分析我国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的不足之处,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实践,力图通过提出对相关法律制度内容上的建议,完善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
唐正伟[5]2014年在《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因素及其防范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基于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互联网金融网络信任问题、安全问题以及法律问题,本文以新兴平台经济学理论、技术接受模型理论为基础,分别从互联网金融机构角度、互联网金融用户角度去实证研究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影响因素以及影响用户使用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因素。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首先,本文对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文献进行相关评述,由此总结当前研究的不足和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第二,本文针对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分别从互联网金融网络信任问题、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以及互联网金融法律环境问题叁个维度展开详述。第叁,本文子研究一从互联网金融机构角度出发,以互联网金融风险集聚的典型模式P2P借贷为研究对象,进行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第四,本文子研究二结合技术接受模型相关理论,采用调查问卷的形式通过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从互联网金融用户的维度去实证研究影响用户使用互联网金融的显着因素。第五,本文最后通过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经验,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不完善的部分提出可操作的应对措施。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包括:1.本文子研究一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维度去实证研究影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因素,具体以P2P网络借贷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搜集整理自2008年至2014年8月31日以来的199个P2P借贷问题平台进行实证,研究发现:P2P借贷的风险与P2P融资平台设定的收益率显着正相关;与P2P借贷平台的注册资本金显着负相关;与之同时,P2P借贷平台网站域名创建时间愈早、P2P借贷网站域名年龄愈长,则P2P借贷风险愈低;P2P借贷平台所在地地处我国东部11省市区时,则P2P借贷风险较低。2.本文子研究二结合技术接受模型相关理论,采用调查问卷的形式通过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从互联网金融用户的维度去实证研究影响用户使用互联网金融的显着因素。通过结构方程模型(SEM),由路径分析结果可知,实际影响用户使用互联网金融的因素为互联网金融交易认证技术强度、不可否认性安全控制强度、隐私保护安全控制强度、数据完整性安全控制强度以及用户对互联网金融的信任程度。其中用户对互联网金融的信任影响因素为用户感知互联网金融认证技术的安全控制强度、用户感知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不可否认性安全控制强度、用户感知互联网金融隐私保护安全控制强度、用户感知互联网金融交易数据完整性安全控制强度这四个外生因素。此四个外生变量对互联网金融信任产生直接显着影响,对实际使用互联网金融的行为产生间接显着影响。最终研究发现影响互联网金融用户使用的因素为互联网金融认证技术、互联网金融交易不可否认性、互联网金融隐私保护、互联网金融数据完整性、用户对互联网金融的信任此五个因素。3.本文研究采用跨学科的研究视角,将ICT技术、法律规范、金融技术以及电子商务技术相结合,重点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提出应对策略。分别从P2P借贷、网络支付典型互联网金融模式角度出发,通过借鉴国外相对发展成熟的经验,提出相关风险防范对策。同时提出建立信息隐私权防护机制、安全技术应用与管理、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机制用以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肖健明[6]2010年在《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提出如何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上构建起既能够促进本国银行业发展、增强本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又有利于吸引国际资本流向本国银行业并有效防范银行业开放风险的法律体系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我国从1979年以来实施了一系列的银行业开放政策,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促进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银行业全面开放对我国而言可谓利弊参半。多元化的资源配置方式、更有效率的资本流动对促进中资银行国际业务的增加,推动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发展有着非常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全面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会给我国银行业带来怎样的冲击?我国银行业如何防范国际资本大量涌入所带来的风险?我国的银行业的金融安全将受到怎样的冲击?我国应从哪些方面完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以保障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安全?这些问题都亟需解决。而本文将从银行业开放对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影响着手,通过对国际组织及代表性国家与地区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从法律角度全面剖析北欧银行危机与美国银行危机,并在全面论述对推进银行业开放、促进国际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协调起着重要作用的跨国银行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应如何构建完善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导论,包括开放条件与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基础理论,开放条件对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影响等。第二章是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对比分析了WTO、巴塞尔资本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定的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并以国际法为视角对此进行了全面分析。第叁章是代表性国家和地区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美、英、日叁个发达国家和欧盟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分析经验,得出启示。第四章是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实例分析,该章对北欧和美国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银行危机爆发的原因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全面分析。第五章是开放条件下完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关键——跨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从跨国银行的基础理论、东道国的跨国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母国并表监管法律制度等方面对有关跨国银行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第六章是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从分析我国现行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缺陷着手,对如何构建预防性、保障性、事后补救性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谭辉雄[7]2010年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世界金融体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以及2009年的希腊债务危机使得各国金融机构的风险越发集中。危机中暴露出的大批问题金融机构以及风险事件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同时,我国金融业近年来逐步对外开放并成立了大批中小型金融机构,促成了金融机构高度竞争的局面,国家已无法继续采用行政救助手段保护整个金融市场。因此,有效提升我国金融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进而提升我国金融机构整体实力,成为本文研究的重要目的。文章首先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国内现状进行分析介绍。通过理论解释和现实考察发现,金融机构固有的脆弱性是金融机构退出必须谨慎处理的内在因素。在处理机构市场退出时,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缺乏监控金融体系整体风险状况的相关指标体系;缺乏金融风险的预警预报系统和危机机构处理的配套机制;缺乏系统的法律制度。因此本文主体部分从内在因子、事前风险防范和制度法规叁个方面对金融机构退出机制进行系统分析。首先,文章从银行体系脆弱性角度实证分析金融机构退出内在因子和宏观环境。当金融体系脆弱性上升时,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程度和影响都会增加。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结合方法对我国银行体系脆弱性进行综合测度,实证结果表明:金融机构退出事件绝大部分发生在金融体系高风险时期,金融体系脆弱性状况是金融机构退出风潮宏观预警的重要因素;金融体系脆弱性与多种不同层面的经济指标存在复杂关系。通过对银行体系脆弱性的重要影响因素进行实证检验发现:通货膨胀率、年信贷额与GGDP比值、M2增长率、贷款增长率、一年期存款利率存贷比六个指标对银行体系脆弱性状况存在长期均衡关系;银行体系脆弱性对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等的反馈效果明显;信贷风险因素对银行体系脆弱性解释力度较强;宏观经济基础并非影响银行脆弱性的主要因素。其次,文章从微观角度分析单个金融机构退出前的风险预警。主要从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时的风险预警、金融机构风险上升时的破产风险预警两方面进行讨论,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时的风险预警可有效降低其退出概率,保持金融机构的持续稳健经营;金融机构风险上升时的破产风险预警可有效降低其退出影响,保持整体金融体系的稳定。在考察破产风险预警时,文章结合破产理论、随机利率模型及VaR模型构建了基于随机利率的金融机构破产预警数理模型,模型说明金融机构可通过破产时间、破产严重程度和破产前后盈余的VaR模型进行破产预警;增强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融资利率以及提高资金充足水平,从而减少其转移概率矩阵两种方式可有效降低破产概率,防范破产风险。再次,文章深入分析处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的决策流程和法律保障。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决策是一项严密的流程化工作,它必须遵循一套成型的退市原则,同时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和支撑,方能借助相应的平台在合适的时机以最优的方式实现退市。在分析法律保障问题时,文章在考察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现状的基础上从债权确认、抵付原则和清算法规叁方面探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可行法律步骤,并对恒信证券公司破产案例进行重点分析,提出关于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案件法律适用性问题的思考。研究表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体系框架虽已搭建起来但不健全,缺乏专门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将之系统化,在指定管理人、证券公司破产宣告等方面均需斟酌。最后文章提出防范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破坏性效应的政策建议,包括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前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金融监管,建立金融接管重整制度和最后贷款人救助制度,是维护金融机构有序运行以及安全退出的有效制度保障。
曾文革[8]2003年在《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金融也在进一步深化。我国为了发展经济,逐步开放金融市场。引进外资银行后,外资银行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我国带来了金融风险。外资银行的风险对于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外资银行的数量会大量增加,经营限制进一步减少,外资银行的风险控制成为我国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从我国的情况看,自我国改革开放恢复引进外资银行以来,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也进行了相关立法,但由于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金融法制的健全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由于各种原因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立法还不尽完善。本文试图通过对外资银行风险控制基本问题的分析,探讨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理论基础和各国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法律制度及立法实践,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现状对我国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立法完善进行思考,探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的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立法,提出完善我国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政策法律措施和构建我国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法律机制的思考和建议。外资银行风险控制及其法律问题具有丰富的内容,它包括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基本问题、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基础和政治学基础,各国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法律制度及立法实践。从完善法制的角度上讲,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包括了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完善等多方面的内容。鉴于本文主要探讨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法制的的完善,本文主要从东道国的角度对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法律问题及相关国际合作进行论述。在论述中,笔者根据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法律问题分析的需要采用了历史分析、经济学分析、政治学分析、法理分析、比较分析、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系统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力图对于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法律问题进行多角度的论述和跨学科研究,对于该问题提出理论思考和立法执法建议,为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法制建设提供参考。本文共170000字,分为5个部分: 第一章 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概述 该章首先通过外资银行的各种定义界定外资银行概念的内涵,论述外资银行从早期该跨国银行业到近代跨国银行业、现代跨国银行业、当代跨国银行业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发展趋势以及外资银行对作为东道国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论述外资银行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包括外资银行经营风险的内涵和形成机理、外资银行经营风险和其他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其发展趋势以及外资银行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市场约束、政府管制等风险控制措施。该部分论述的目的是论述我国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涉及的的基本问题,为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法律问题的分析奠定基础。 其主要观点为:从外资银行活动的实践看,外资银行是相对于本国银行而言,凡是由外国资本建立的或有外国资本参股的银行都属外资银行: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目的在于促进东道国经济发展并避免引进外资银行对东道国的消极影响,外资银行监管的重点应当是对外资银行风险的防范;外资银行的风险控制不应是一项单一的金融监管措施,而应当是各种风险控制政策和措施的综合体和系统工程;外资银行风险的复杂性和要求我们对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理论、宏观环境、控制手段进行不断的发展和创新。第二章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理论基础 该章从经济学和政治学两个层面分析了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理论基础。首先,从金融监管理论的演变引申出与监管理论具有相关性的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理论。在此基础上逐一论述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理论、社会利益理论、追逐论、管制新论、金融深化和金融约束理论、国际金融体系失缺理论,并对上述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经济学理论及其相互关系进行评述。其次,在评述20世纪金融危机后提出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政治学理论问题。在论证国家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相互关系的的基础上,分析银行业对外开放对于东道国金融安全的影响,论述加强外资银行风险控制对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意义。该章论述的目的在于从经济学和政治学理论的不同角度对于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原因、必要性紧迫性作出充分论证,为外资银行的风险控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其主要观点为: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原因不仅涉及一般银行监管的理论原因如金融体系脆弱理论,也涉及外资银行在跨国经营需要风险控制的理论原因,如金融深化和金融约束理论、国际金融体系缺失理论等,这些理论共同对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原因作出说明;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经济学理论说明外资银行风险控制具有必然性,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措施还有为金融体系的安全网建设提供制度基础的作用;由于外资银行风险的产生和扩散和传递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外资银行风险控制不能照搬任何一种金融监管理论和风险控制措施,而应当随着外资银行发展的国内国际状况的变化不断推进风险控制理论的进步并?
曲一帆[9]2011年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发端于美国而蔓延至全球的金融危机,引发了各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主要国家纷纷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列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随着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金融商品与服务创新不断增加,金融消费者群体日益发展壮大。与此同时,我国金融商品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日渐端倪并呈迅速扩大趋势,凸显出我国现有金融立法及相关法律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严重缺位。本文以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对我国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提出整体性、全面性、分阶段性落实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金融消费者保护概述。本章是全文的基础部分,界定了金融消费者概念,论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主要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演进。本章对美、英、日叁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了梳理和比较,尤其对上述国家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最新进展进行了介绍,并据此分析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监管及一国国情的关系,归纳出金融消费者保护发展轨迹与发展方向。第叁章,金融消费者主要权利比较研究。本章提出了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八项基本权利,结合美、英、日相关法律规定,重点对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和受教育权内容进行比较研究。第四章,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本章概述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途径,将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分为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制度和金融消费者补偿制度,并重点对主要国家的金融消费者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机制中的群体诉讼、示范诉讼、小额诉讼问题、以及金融消费者补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第五章,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本章介绍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全面分析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问题,包括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总体性问题、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前文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叁大类问题,分别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并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现实选择与未来选择。
李秋芳[10]2006年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风险防范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中国加入WTO,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各国经济之间的竞争加剧,从而银行的不良资产将严重影响国家经济的稳定和银行业自身的发展。这时对不良资产进行研究将极具现实意义。我国商业银行如何适应入世后与外资银行激烈竞争的形势,如何加快自身发展,使自己能成为与国际一流银行一争高下的现代金融企业,这个问题已经不可回避地摆在了我国政府及银行业的面前。努力防范与化解银行不良资产,已经成为降低金融风险和加强银行竞争力的关键。 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是相伴而生的,本文循着“商业银行有风险,风险有特定的成因,风险是可以防范的,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是可以借鉴的,加强风险防范”这一思路展开,认为外部监管是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内部控制是风险防范的核心所在;强调建立、完善金融法制建设,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提倡加快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金融特别法庭和金融仲裁机构,强化金融执法,为有效监管提供法律支持和环境。本文首先以理论为基础分析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影响及形成原因。重点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法律原因进行论证;其次简析了国外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问题的研究,分析了国际上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的经验和对我国的影响。最后作者围绕本文中心“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风险防范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指出我国不良资产权益维护及资产经营处置过程中亟待解决的一些法律问题。重点分析了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的方法。以一个独特的视角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超级电脑在银行业应用”,实现金融电子化。又从法律的角度指出金融电子化对现有的法律、司法适应性的问题。根据司法适应性的问题推出必须有全球一体化的法律,才能适应世界经济的一体化,金融市场的全球化、网络化的要求,才能确保各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和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最后作者总结全文提出“加强金融生态建设,建立健全金融法制,倡导全球金融一体化”的美好愿望,希望用法制来约束、健全金融市场,优化司法环境,实现金融与经济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为文章画龙点睛,也是本文的创新所在。 本文以理论为基础参考具体个案从法学角度出发,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我国国情以期引起广大读者的重视,只有严格控制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增量防范才能保证银行业的持续、稳定与发展。本文也为金融风险提供了相应的政策性建议与立法、司法建议,提出美好期盼的同时希望本文也能为银行业的相关问题提供一点点微薄的借鉴。
参考文献:
[1]. 我国银行金融风险防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古春歌. 郑州大学. 2004
[2]. 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 韩洋. 华东政法大学. 2014
[3]. 基于金融发展权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问题研究[D]. 罗洁. 华中农业大学. 2011
[4].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研究[D]. 张雪强.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5]. 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因素及其防范机制研究[D]. 唐正伟. 浙江财经大学. 2014
[6]. 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D]. 肖健明. 武汉大学. 2010
[7].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研究[D]. 谭辉雄. 湖南大学. 2010
[8]. 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法律问题研究[D]. 曾文革.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9].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曲一帆.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10].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风险防范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李秋芳. 北方工业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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