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超[1]2009年在《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研究》文中指出本论文由引言和五章正文组成。采取文本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全面解读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剖析其特色。着重解读了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最新变革,不仅有助于全面把握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而且有助于澄清和纠正我国对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认识偏差或误解。针对中国简易速决程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以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为蓝本,构建我国多元化的刑事特别程序体系。就研究方法而言,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研究采用法律文本和实务分析相结合方法进行的。在文本分析方面,力求全面系统地解读法律规定,并对最新发展进行理论剖析。在司法实践方面,力求依据司法实践数据进行分析,避免理论循环解释。在文本分析和实践研究基础上,摒弃粗线条轮廓式研究方式,努力使研究结论与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司法实际相吻合,力避误读和曲解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引言部分以刑事诉讼程序融合为背景,概括性地分析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立法与司法适用。在全球化进程加快背景下,主权国家权力出现部分让渡,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不再处于非此即彼的对立态势,两大法系刑事司法理念和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地融合和借鉴。意大利国内刑事案件积压严重,司法迟缓,民众对司法失去信任。鉴于国际国内的刑事司法实际,意大利进行了刑事司法改革,由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基于解决积重如山的案件问题,1988年刑事诉讼法专门确立了多元化的刑事特别程序,成为意大利刑事诉讼的特色。可是,刑事特别程序初期的司法实践与立法目的出入很大,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褒贬不一。意大利议会和宪法法院秉持司法公正下的诉讼效率理念,对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进行多次修改,使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制度设计更加合理。伴随意大利法律文化的包容性增强,当前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制度设计和司法适用渐入佳境。据此,本文指出学界对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制度设计、法律变革和司法适用存在认识误区。这是本文的亮点之一。我国与意大利都有着大陆法系传统,同样面临人权保障和效率提升问题。因此,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立法和司法对我国刑事刑事特别程序完善和改革更具有借鉴价值。第一章从立法背景和比较法角度,分析和解读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立法过程及其特色。本章第一节分析了意大利刑事司法由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的过程,剖析对抗制刑事司法的特色。在分析意大利刑事司法改革中,全面梳理了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孕育过程,指出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与众不同的立法目的和多元化的制度设计。为便于全面了解和认识刑事特别程序,第二节对与刑事特别程序相对应的普通程序做了简单介绍。意大利普通程序包括初期侦查、初步庭审和审判叁个阶段,本文对叁个阶段及其法律规定做了简述。第叁节从比较法角度,分析了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特色。这是文章的亮点之一。首先,将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与叁个代表性国家刑事特别程序相比较,分析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具体制度的特色。将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与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简易程序、处罚令程序和辩诉交易进行比较,分析其简易审判程序、依当事人适用刑罚程序和处罚令程序的特色;与普通法系代表国家美国辩诉交易、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进行比较,分析意大利协商型司法的特点;与混合制代表国家俄罗斯法院判决特别程序进行比较,分析两国刑事特别制度的异同。在比较分析中,注重与最新变革后的刑事特别程序相比较,凸显时新性,也使结论更具有适当性。具体制度分析后,该节对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进行了总体评价。力求对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具体制度特点和总体特色把握更加全面和适当。第二章和第叁章是对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全面文本解读以及制度评价,以期对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全面理解。由于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缩略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缩略审判阶段的刑事特别程序,主要是简易审判程序、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程序和处罚令程序;二是缩略初步庭审阶段的刑事特别程序,主要是直接审判程序和立即审判程序。为了便于解读两种类型刑事特别程序和文章框架合理性,分两章进行解读和剖析。第二章分别对简易审判程序、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程序和处罚令程序进行具体分析,第叁章分别对直接审判程序和立即审判程序进行具体分析。每一种制度都是从法律规定、法律变革和制度评析叁个层面进行解读,力求全面客观,而不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为我所用”式的介绍和分析。尤其是,解读了刑事特别程序最新的法律变革及在此基础上对具体程序的评价。这亦是文章的亮点之一。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制度设计和变革不是单纯地节约司法资源和提升诉讼效率,更多地考量了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和职权主义的真实发现,坚守司法公正下的诉讼效率原则。这种似乎矛盾的价值考量,也凸显了刑事特别程序在意大利刑事诉讼中适用的艰辛。这也正是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特色。第四章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司法实践及其变革。由于书本法律和实践法律差异,有必要从司法实践分析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理清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司法实践变化,分析其变革的制度和司法理念因素。这是本文的亮点之一。意大利刑事司法改革20年来,刑事特别程序的司法实践不断变化,其适用数据表明:适用率由低到高,适用效果由差到好、当事人接受程度由消极到积极。本文没有局限于司法实践变化表象,而是着力分析其变化缘由,探寻其刑事司法理念和制度变迁。第五章是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立法与司法对我国的启示。该部分是文章的落脚点,也是选择此课题的目的。笔者从刑事司法理念和刑事特别程序制度设计两个层面提炼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价值和教训。从刑事司法理念层面上,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属于权利主导型的简易速决模式,在充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基础上,赋予法官部分证据调查权和检察官部分程序启动权。权利主导型刑事特别程序理念,保证了刑事诉讼的公正也彰显了效率价值,对于我国刑事特别程序的制度设计和完善意义重大。相对于普通程序,被追诉人权利受到部分侵犯,但被追诉人的知悉权、程序选择权和辩护权等最基本的权利必须要得以保障,否则,刑事特别程序就可能成为一种纯粹的治罪模式。从制度层面,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借鉴价值更多的表现在多元化的制度设计和多样化的适用依据。犯罪的复杂性、刑罚的多样化、当事人提出适用的多阶段性等表明,多元化的制度设计比单一的刑事特别程序更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刑事特别程序效果如何还必须由其他配套制度来支撑。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初期的司法实践之所以不理想,就是缘于司法配套措置的缺失或者不适应。这也是不同法律制度中法律移植常见的问题。最后,以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为蓝本,构建我国的刑事特别程序。针对我国犯罪特点和刑事司法实际,对我国刑事特别程序进行了重新构建。改造简易程序,在扩大适用范围基础上,更多地赋予被告人程序的选择权和量刑的适当减轻。废除普通程序简易审,汲取其被告人认罪审理方式,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本文确立的我国辩诉交易程序具有中国式特色:被告人认罪是该程序的适用要件;限制控辩双方协议内容,规定双方当事人只能对量刑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对法官不具有必然的约束力。确立法定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程序,汲取直接审判“当场发现”和“被告人坦白”适用要件,而不是汲取处罚令程序适用要求。
马琳[2]2003年在《辩诉交易制度探微》文中研究指明辩诉交易是世界不少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其产生于美国并以美国最为发达。大陆法系国家也参照美国的辩诉交易确立了自己的特别审判程序,德国叫做诉讼协商,意大利叫做以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的程序。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也逐渐开始对辩诉交易这一制度进行研究、探讨。但对其的研究和探讨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上探究其合理性和可行性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当看到隐藏在制度后面的是更深层次的观念、传统文化、民族习性,以及一系列司法制度所固化或强化了的社会心理和司法理念。我国司法机关由于同样承受着刑事案件增长的巨大压力,在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化改革中,对辩诉交易这一具体制度并不是仅仅停留在关注、研究、讨论的层面上,而是已有了具体的、个别的实践。因而认真审视美国辩诉交易的本质以及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借鉴意义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共分叁部分。第一部分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这一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部分,笔者从美国辩诉交易的概念、产生与发展、主要类型、构成要素、程序操作、据以产生的内在机理以及利弊分析等七个方面对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进行了介绍,希望我们对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有一个总体和概括的了解。第二部分为辩诉交易在多国的实践。主要是介绍世界上其他国家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吸纳。不仅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加拿大、以色列等国借鉴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就连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也纷纷吸取该制度的合理内核,建立各具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第叁部分为辩诉交易在中国。该部分是本文的重中之重。主要论述了四个问题:一是对借鉴、引进辩诉交易制度这一问题,目前国内法学界存在“肯定说”、“否定说”、“缓行说”叁派观点的争论进行介绍,笔者并作为“肯定说”支持者对其他两派的观点加以批驳,认为目前中国是可以借鉴辩诉交易这一制度的。二是从提高诉讼效率、增强刑事诉讼的民主性、保护被害人利益、现实所需等方面对我国引入辩诉交易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叁是从中国现实的法律心理、价值追求、制度设置等几方面论证了我国实行辩诉交易的可能性。四是提出构建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的设想。在这一章节,通过本土化改造,笔者对我国辨诉交易的适用原则、案件范围、交易主体、交易内容、交易的有效要件、交易的程序、救济机制、监督机制等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张可[3]2017年在《辩诉交易之本土适用:一场未完成的变革》文中指出司法改革逐步迈入深水区,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员额制等诸项改革措施的有序推进要求优化有限司法资源的配置、完善案件的繁简分流。辩诉交易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重要参照,正式被纳入司法改革的探索范畴。研究辩诉交易之中国适用实际上是在探讨一种法律制度的移植,必然要考虑中国的现实语境。辩诉交易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中虽有观念、制度、法律层面的水土不服之处,但也不乏与我国传统文化和司法实践相契合的生命力。我国所移植的辩诉交易更多的应是一种程序理念而非一种制度设计。对不起诉、刑事速裁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简易程序等源自本土的辩诉交易有益实践进行整合、梳理与拓展更能克服制度碰撞产生的"排异现象",促进不同法律传统交融、培育适应我国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本土资源整合之后所形成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系仅仅是静态层面的辩诉交易。辩诉交易的运行尚需要二元递进式的程序设计、证据开示、沉默权、律师参与等制度保障作有效支撑。
杜薇[4]2003年在《确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文中指出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 刑事司法追求的是最大限度的控制犯罪和保护人权,公正和效率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两个价值目标。公正是刑事诉讼的恒久主题,各国均设计相应的科学程序以保证该价值目标的实现,但是刑事案件的不断攀生与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成为刑事诉讼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如何协调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冲突可以说是世界性的难题。面对这一难题,各国大都采用繁简分流的方法,适当简化某些案件的程序,以有限的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通过这一方法来保证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同时实现。 辩诉交易制度是源于美国的具有一定普遍性和实效性的刑事诉讼法律实践。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提高效率和减轻控方负担的需要,被许多国家采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体现,只不过其制度化要素不足。由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与西方国家不同,法治环境有着自己特色而且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建设也只有短短的几十年时间,与其他国家完备的诉讼法制相比较,我国刑事诉讼中许多规定显得过于抽象和原则,制度的构造上也有不合理、不完善之处。这不仅使得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也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目标,与我国司法改革步伐不相适应。因此建立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适应我国法律文化传统的辩诉交易制度尤为必要。 鉴于上述情况,本文以“确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为题,期望通过对辩诉交易制度理论与实践的系统探讨,明确其价值目标,并在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充分借鉴外国辩诉交易制度立法经验基础上,能够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贡献微薄之力。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内容是辩诉交易制度的法律分析。本部分在对辩诉交易基本涵义进行法律分析、法律界定的基础上,总结了辩诉交易的特征,辩诉交易中参与的主体范围以及在交易中发挥的作用。关于法官和被害人是否能够成为辩诉交易的主体的争论,本文提出自己的观点,提出我国如果确立辩诉交易制度时应明确当事人的范围。文中同时介绍了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该制度发展的曲折过程,辩诉交易的分类及效力,以及在美国一项有效的辩诉协议应该具备的条件及检察官所受到的制约等。最后,本文介绍了国外某些国家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立法例,希望通过对他们国家该制度的考察,对建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提供帮助。 第二部分内容论述了辩诉交易制度体现的司法价值取向以及在我国存在的现实基础。理论界历来对我国能否确立辩诉交易制度争议较大,针对目前关于能否确立该制度正反两方面的意见,本部分从五个方面来分析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基础,指出其中值得我们借鉴之处。笔者着重指出的是实行辩 内容摘要.2.诉交易制度虽然是提高效率的重大举措,仍然体现了公正优先的诉讼理念。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没有规定辩诉交易制度,但是通过对刑事诉讼实践,尤其是侦查和检控制度进行考察,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类似辩诉交易制度的做法,拥有实现该交易的法律程序,文中指出有些法律程序的设计不能体现应有的价值。本部分最后探讨了我国法律实践中存在类似辩诉交易的做法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区别。 第叁部分内容是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利弊分析以及现阶段确立辩诉交易制度的障碍。我国的司法环境现状是否适合建立辩诉交易制度,我国是否应该全盘吸收西方国家的做法;在“本土化”和“拿来主义”之间究竟应该如何选择?本部分从四个方面论述了我国确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认为在现阶段我国应该根据具体国情确立辩诉交易制度,任何超越国情的制度设计会破坏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性,有损司法资源,会牺牲社会正义。最后指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确立的障碍。 第四部分内容是现阶段我国有条件的实行辩诉交易制度的程序设计及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应该发挥的地位和作用。提出要使辩诉交易制度“本土化”,必须在制度设计中考虑中国的现状,最大限度的避免负面影响。如建立有罪答辩制度,明确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适用的范围,确定交易中减少指控的幅度,完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建立不正当交易的救济制度等。本文分析了辩诉交易中检察官应该具有的地位和作用,提出检察官应该享有求刑权。最后,论述了确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的立法思考,以及必须要加强的制度建设等。
刘伟涛[5]2013年在《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适用性研究》文中认为严格意义上的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如今也是该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该制度自产生以来,人们对其的指责声就一直未曾平息,甚至有人声称要将其废除,但该制度在缓解案件积压,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体现诉讼民主等一系列普适价值观的突显下而日益受到世界相当一部分国家的肯定与认可,对于是否引进辩诉交易制度,中国理论界对此的观点可谓是仁者见仁,有批评者,有赞成者,其中批评者指出:中国不存在该制度存在的诸如诉讼观念、制度模式等一系列保障性措施,若一味的引进则无异于缘木求鱼。为此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深入的过程中,我国的社会结构已从一元的政治国家向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分野转型,民众的权利观念,思维方式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同时鉴于世界诉讼民主的潮流,我国也在积极地推动新型诉讼模式的构建,特别是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自证制度的确立,是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当一系列的此种功能制度在中国日渐完善,制定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也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应有之义。本文以实证分析、概念分析、比较分析等分析为手段,通过对美国及引进该制度的其它国家的比较考察,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指出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意义,并进而提出在我国构建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设想。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历史概述及其在长期的争执中形成的一些独有特征,同时也对该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加以阐述。第二部分,写到辩诉交易制度在域外的发展,即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在引入该制度时均结合本国的实际,进行了有益的改革,同时作者也试图通过对这些域外国家在引入该制度的比较,得出中国对引入该制度的有益启示。第叁部分,从四个层次,分别从实践、法律、政策、经济文化层面分析了中国引入该制度存在的可行性,并进一步引出了中国建构该制度的必要性。第四章,本文的重点,从刚刚过去的十八大报告的解读中可知:全面加强依法治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为此改革已有诉讼体制中不合理之处则成为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在本部分中,文中谈到借鉴域外国家引入该制度的有利实践,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在我国构建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即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与庭审中认罪协商程序,同时为保证该制度的有序运行,作者也谈到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坚持的原则,需要完善的保障性措施及对该程序的救济机制。
潘晶莹[6]2017年在《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文中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是与我国新时期司法机关面临的“案多人少”的压力密切相关的,该制度的问世,标志着在中国学术界讨论多年的“辩诉交易制度”的雏形开始出现。辩诉交易起源于美国,二战后的美国社会问题频发,犯罪率居高不下,为解决司法资源匮乏的困境,检察官开始用协议的方式与被告人进行交易,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后这一制度不断影响着世界各国刑事法律的发展,不少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对辩诉交易进行了一定的吸收和借鉴。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理念上与辩诉交易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也有不同之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节约诉讼成本、提升诉讼效率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能发挥的作用还不能与辩诉交易相媲美,还难以解决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基础上构建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我国具有引入辩诉交易的必要性,具体表现在: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是解决刑讯逼供司法痼疾的根本途径;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本举措;辩诉交易能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和节约刑事诉讼成本;辩诉交易有助于强化刑事诉讼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现阶段我国也具有引入辩诉交易的可行性,具体表现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两者均体现了一种共通的协商性司法理念,都体现了对诉讼双赢格局的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控辩协商的观念深入人心,为辩诉交易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刑事速裁程序为辩诉交易的确立提供了实践支持;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和刑事诉讼观念在进一步转变;刑事辩护制度正在逐步完善。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不仅要考虑其与现行法律制度的配套与衔接,而且还要考虑与该制度相关的共生制度的设计与协调。中国式辩诉交易的构建不能完全照搬美国模式,在辩诉交易适用条件、适用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都必须结合当下中国刑事司法的现实情况,确保在实践中能够充分应用。此外,还必须通过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来保障辩诉交易的平稳运行,有效的辩护制度能保障控辩协商的平等性,作为辩诉交易制度“孪生兄弟”的沉默权制度和证据开示制度能让辩诉交易的公正性始终得以实现。
张善燚[7]2002年在《辩诉交易研究》文中指出辩诉交易产生于十九世纪的美国。大量案件的积压和诉讼效率的低下,促成了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发达。随着大陆法系国家不断吸收英美对抗制的合理之处,辩诉交易亦被相应移植到大陆法系国家,意大利是这个方面的代表。纵观辩诉交易在两大法系的发展,法律传统的差异影响了它们对待辩诉交易的态度,并由此形成了相应不同的规则。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习惯法的做法,支持和促进辩诉交易的实践;大陆法系国家则强调固守成文法,对辩诉交易的实践范围和法官主导交易程序表现出足够的、谨慎的态度。事实上,辩诉交易从产生开始迄今,对它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美国是这个方面的典型。辩诉交易的正当性表现为四个方面:起诉便宜主义的勃兴与被告人人权扩大的契合;刑事诉讼对效率的不断追求;从传统正义走向现代正义;刑事诉讼程序简易化等等。 我国刑事诉讼应移植辩诉交易。从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移植辩诉交易有其价值上的正当性和制度上的可行性。我国应采用美国辩诉交易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刑事政策,并建立科学的交易幅度制度,以控制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导入和扩大“书面审理”的简易程序。
包志乾[8]2005年在《辩诉交易之契约观研究》文中提出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中颇有特色的制度,其根植于当事人主义和正当程序的理念中,实施于检察官充分裁量权条件下,符合当事人渴望尽早解决纠纷的心理,顺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迅速处理的国际大趋势,有其合理的内核,被许多国家采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体现,只不过其制度化要素不足。从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及发展动因来看,它体现了一种契约精神,一种与多元社会相契合的观念,这也是该制度在现今美国茁壮成长、并波及很多国家的根本原因。虽然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与西方不同,法治环境有着自己的特色,而且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也只有短短的几十年时间,与西方国家完备的诉讼法制相比较,我国刑事诉讼中许多规定显得过于抽象和原则,制度的构造上也有不合理、不完善之处,但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明显加快了法制建设的步伐,法系之间加速融合,人们的观念在不断更新,我国借鉴辩诉交易制度,建构中国刑事诉讼协商程序有了其一定的理论和现实基础。鉴于此,本文通过对辩诉交易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的探讨,明确其价值目标,在充分借鉴国外辩诉交易制度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最终提出构建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构想,并对此进行了较全面的研究。全文除导言外,共分为叁个部分。导言:目前国内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关注,提出问题。第一章首先了介绍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基本特征;运用比较分析法对比美国和意大利辩诉交易的异同,为我国借鉴意大利式辩诉交易提供经验。本章的重点分析该制度形成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实用主义哲学观基础、高度发达的契约观基础、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的制度基础以及沉默权和证据开示制度等共生基础。同时本章也对该制度本身存在的不足进行了研究,为我们对该制度的了解提供了较全方位的视角。第二章通过对辩诉交易制度本身所蕴含的契约观念进行深入分析,首先是体现主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其次是促使控辩双方进行交易动力的互利,以及合意与互利的保障机制。揭示契约观念不仅是辩诉交易制度产生和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础,而且辩诉交易制度本身也包含着契约观方方面面的内容。本章同时也对契约观在辩诉交易中发挥的独特司法功能进行了阐述:有利于诉讼纠纷的解决,增强司法的确定性,回应现代刑法精神及贯彻人权观念和民主精神。第叁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即建构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制度设计。首先论述了现阶段我国建构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相对公正、落实刑事政策、维护被害人权益;其次是论述了我国建构辩诉交易的可行性:理论基础:公正价值的再认识,审判模式:对抗制诉讼结构的逐步引入,实践基础:辩诉交易制度的有益尝试,国外经验:“意大利式辩诉交易“的支撑;再次是对现阶段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的障碍进行了理性分析:最后是对我国建构辩诉交易制度进行合理设计。在这部分里,本文对建构我国辩诉交易制度所需的案件的适用范围、确立包括刑事被害人在内的四方一致同意规则、确立协商内容、确立法官的司法审查程序及不正当交易的救济机制进行了详细论述,其中对案件的适用范围,本文在对安徽省池州市近年来刑事发案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后,提出可将范围设定在“最低可判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最后,本文还对确立和完善与辩诉交易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论述。
刘根菊[9]2003年在《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确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犯罪率不断上升 ,刑事案件越来越多。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 ,导致了刑事积案与日俱增。为了及时处理积案和集中力量查处大案 ,美、德、意等国家的法律规定了辩诉交易程序。从中国国情出发 ,本着“洋为中用”原则 ,研究确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 (亦即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 )。
史玉华[10]2007年在《辩诉交易制度的立法构想》文中研究表明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制度。仅经历了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后被英国、意大利等国家国家移植。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辩诉交易的司法操作,作为一种创新,从个别走向一般,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加大辩诉交易的运用,在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同时,可以分步设立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我国的辩诉交易应当规范化及制度化,同时鉴于特定的制度背景,应注意在立法上为其确立一定的限度,以促进辩诉交易良好运行,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与效益。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一项简化审理的特别制度。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现在这项制度已成为美国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该项制度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吸收和借鉴,如意大利、德国等一些大陆国家也开始借鉴吸收其合理成分,进行本土改造,并成为该国的重要的司法制度。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有限的司法资源不能合理分配到急剧上升刑事案件,使得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负担日益沉重,为此我国也进行了一些司法改革,如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后,增高了简易程序,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出台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这项改革虽然对提高诉讼效率、分流刑事案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通过比较的方法对辩诉交易的论述,探讨辩诉交易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并分析我国的国情,认为辩诉交易在我国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文结合我国的国情,对辩诉交易进行合理的改造,借鉴并吸收辩诉交易的合理内核,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
参考文献:
[1]. 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研究[D]. 陈超. 西南政法大学. 2009
[2]. 辩诉交易制度探微[D]. 马琳.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3]. 辩诉交易之本土适用:一场未完成的变革[J]. 张可.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4]. 确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D]. 杜薇. 安徽大学. 2003
[5].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适用性研究[D]. 刘伟涛. 郑州大学. 2013
[6]. 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D]. 潘晶莹. 湖南大学. 2017
[7]. 辩诉交易研究[D]. 张善燚. 湘潭大学. 2002
[8]. 辩诉交易之契约观研究[D]. 包志乾.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9]. 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确立[J]. 刘根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10]. 辩诉交易制度的立法构想[D]. 史玉华. 山东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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