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国际经验:比较与启示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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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国际上在银行公司治理方面的研究有三个特点,一是仍然主要关注一般公司治理关注的领域,二是主要集中在对欧美发达国家的研究与借鉴上,三是几乎忽略了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的银行公司治理[1]。即便是发达国家,对银行公司治理的讨论也是近几年的事[2]。与国内同行的看法不同,银行公司治理的趋同主要表现在治理原则与概念的趋同,但在具体的实现方式上,则呈现更加多样化的特点[3]。这些研究从一个侧面证明,我们必须认真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银行公司治理,而不是简单地照搬国际经验。

二、国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四种基本模式

国内外的研究中通常将国外银行公司治理模式划分为美、英模式和德、日模式两大类别。但这样划分不能全面反映各国银行公司治理方面的巨大差异。事实上,将银行公司治理模式划分为4种更为科学。

(一)银行公司治理的四种典型模式

这4种模式分别是美英模式、德日模式、亚洲家族模式和转型经济治理模式。由于历史与经济文化发展的轨迹不同,在亚洲国家(有时认为拉美国家也是)和转型经济国家形成了与美英模式和德日模式不同的银行治理模式。所谓的亚洲家族式公司治理模式是指银行股权集中在家族手中,而控制性家族一般普遍地参与银行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转型经济治理模式是指前苏联等转轨国家大量的私有化改制和混乱的法律体系导致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成为银行实际所有者的治理模式。严格来讲,东亚的家族模式与南亚的家族模式也有一些差别,而在转型经济国家中中国和俄罗斯又是两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在更细致的层次上,将日本和德国归为一类也比较牵强。最为独特的是德国的监事会,它明显不同于美国银行的独立董事和日本及我国银行的监事会。首先,德国式的监事会拥有任免权、监督权、特定交易批准权和特殊情况下的公司代表权,享有非常高的地位[4]。其次,监事会和董事会有上下级的区分。监事会是上位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任命包括董事长在内的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会执行业务,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负责批准特定的交易,并在公司利益需要时召集股东会会议;董事会是下位机关,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公司的代表权原则上属于董事会,但在董事与公司发生诉讼、董事有竞业禁止行为、董事与公司交易时等情况下,可由监事会代表公司等等。日本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也有自己的特色。日本的董事会基本上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内部董事组成,董事之间有地位高低之分,细分为主席、总裁、高级常务董事、常务董事及一般董事。根据其1997年修订的《商法》和《商事特别法》的规定,大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置专门的监事会,而小公司只需设监事。在日本,那些退了休或将退休的银行高层管理人员,往往能在董事会或监事会谋取一个职位,进一步加剧内部人控制现象,也使有的银行的董事会人数非常众多。尽管存在这些差别,但德日两种模式在基本原则上还保持着一致,如都是确立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着重强化股东监督等。

(二)四种银行治理模式的不同特点

1.美英模式和德日模式。大体而言,美国和英国的股市比较发达,股市的地位举足轻重,公司(银行)主要由投资人控制,并为投资人服务,市场对董事会形成强有力的制衡与影响力。而在德国和日本,企业资本则更多地来自并受控于银行和财团,而公司(银行)则由投资人、企业及企业的其他利益集团之间的交叉持股控制,同时政府保持着对公司(银行)强大的影响力。因这两种模式为国内所熟悉,不再赘述。

2.亚洲家族模式。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家族控制的董事会掌握实权,这种现象在银行业中也十分普遍。其优点是稳定和个人(家族)控股,使得公司利益与个人(家族)利益趋于一致,实现双重激励,从而大大降低了内部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内部管理水平。其缺陷则表现在容易忽视家族之外其他股东的利益,家族中经济管理人才有限以及家族的继承方式使得管理者更替缺乏效率等方面。其决策方式包括个体决策和家族决策,不存在明显的经理激励机制,股东、董事、经理三种角色有时合为一体,公司内控程度高,市场监控度小。

3.转型经济治理模式。这种模式是转轨国家特有的、尚未成熟的、综合型治理结构的一种模式。这种银行公司治理的特点是:银行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结合失当,内部人控制过度,股权与资本脱节,委托和代理一体,管理与经营失衡,结果是银行无效率运行。这样的公司治理有明显缺陷,一是内部人控制(InsiderControl)问题突出,经理人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掌握了银行的控制权,其利益在银行战略决策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二是私有化后出现长期的低效率。推行私有化的初衷是克服国有企业的低效率,然而在私有化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私有化的企业并没有显示出更高的效率,在很多领域还不及原来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方案的急于求成,使私有化迅速演变成权力部门与企业官僚共同撰取企业控制权的运动。内部人主要不是依靠提高企业的效率来获取收益,而是依靠窃取公司财产来获取收益。法制的不健全使公司增加价值也未必能够得到保护。经理人对私有财产的确定性和持久性普遍持有怀疑的态度,进一步助长了投机风气。三是私有化后出现封闭型的公司治理。当内部人行使自己的权利而相互妨碍时,公司的资产就浪费在“反共同体的悲剧”(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如果互相竞争的内部人集团彼此鼓励否决股份价值最大化的决策,或者如果集结和协调内部利益以达成决策的成本太高,那么资产就会浪费在低价值的利用里。另一方面,这样的公司治理严重阻碍了企业内外的交流,使得企业内外部的信息非常不对称,企业筹资和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都将遇到巨大的困难,使得公司成为相对封闭的公司。对政府而言,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重建企业的信用和社会的信用体系。东欧转型国家的银行通过引进外资获得了效率方面的成功,但失去了对银行业的控制权,成为外资银行主导的银行治理。

(三)模式差异的环境及法律渊源

尽管我们用四种主要的模式来概括公司治理的多样性,仍无法回答诸如为什么日本银行具有强大影响力,同时股市又很发达;为什么法国民法系国家股票市场和债务市场都不发达;英国虽然没有银行拥有公司股权的限制,但为什么股票市场高度发达且银行拥有极少的股权等细致的问题。每一种模式中各个国家的明显差别,来自国家差异化的法律制度[5]。每个国家的法源决定了《公司法》和《商法》的特点,而不同类型的《公司法》、《商法》对外部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程度有所差异,从而使不同国家形成了各异的融资模式和所有权结构,进而产生不同的公司治理形态。采用普通法系的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英语国家,以及前英国的殖民地和保护国,如中国香港、印度等;而采用大陆法系的国家则包括欧洲大陆国家及法国、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前殖民地。由于普通法系对投资者权利提供了更完善的保护,由此导致了金融市场的高度发达;而大陆法系则更多地依赖银行体系为企业融资。如果法律架构不能对外部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保护,企业家和创业者将被迫持有大量股权以协调自身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股东保护力度较差的国家将具有较高的所有权集中度。普通法系国家中企业的股权集中度要低于大陆法系国家,这说明股权集中是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一种自然反应。从公司控制股东的类别来看,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也存在着一些差别。除了英国、美国和日本外,大部分国家中控股股东为家族、国家或企业的比例一般在50%左右或更高;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控股股东为金融机构的比例要高于普通法系国家,这主要是因为大陆法系国家对金融机构具有更大的依赖性(杨胜刚和安青松,2003)。

三、发达国家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实践

在发达国家中,公司治理观念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美国的公司治理正在从经理人事实上掌握全权、投资人基本形同虚设的“经理人资本主义”向由投资人对公司经理层实行积极监督控制的“投资人资本主义”转变。受公司治理变迁的影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在借鉴企业治理经验的同时,向着规范化和更加严格的方向发展。

1.机构投资者的地位不断提高。资本市场中机构投资者迅速崛起,作用显著。1999年,美国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重达57.6%,相应的是,投资者将目光移到公司内部,从“被动投资、敌意收购”转变为“积极投资、参与管理”,用手投票来直接优化公司治理。西方称之为“积极干预”的股东价值运动[6]。这样的变化一方面是因为机构投资者较以往的投资者更加专业,具备了深入到银行内部的能力;另一方面是因为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监管发展带来的银行经营管理情况更加透明使机构投资者搜集管理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极大地方便了对银行的管理。

2.日益复杂的银行集团,使银行公司治理更为复杂。在发达国家,大型银行越来越多地采取银行集团的组织形式。这一方面是受混业经营的影响,银行集团中往往包含保险、证券等子公司,另一方面是能够形成银行间的优势互补,迅速壮大实力而采取存续合并的方式,保留原银行的基本架构,将其并入新的银行集团。如美国旅行者公司与美洲银行的合并。而在德国和日本,由于历史的原因,如第一劝业银行本身就是企业集团。近年来,日本大商业银行经过数轮的重组,形成了瑞穗、三井住友、联合金融、东京三菱四大银行集团。现有地方银行120余家,其中北海道银行和北陆银行于2004年组建控股公司以实现合并,成为第二大地方银行。日本今后还会发生小银行的重组与合并。总的趋势是银行数量将不断地减少。

3.广泛借助外部审计的力量加强银行监管。在德国、法国等欧盟国家,外部审计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既维护股东,特别是普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利润分配等内部操纵),又要维护现实的和潜在的其他债权人包括存款人的利益(充分披露经营状况和损益状况,防止信息误导和欺诈),同时外部审计也必须体现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当局有关监管的要求。其实际作用已经相当于年度常规检查[7]。外部审计机构和商业银行之间是一种雇佣合作关系,并不存在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审计的出发点还是帮助银行查找和发现经营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帮助银行稳健经营与发展,促使银行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风险隐患。

4.美英模式和德日模式日渐融合。推动这种融合的最为关键的因素是那些跨国银行和国际组织。由于发达国家的跨国银行所掌握的资金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居于主导地位,在国际组织中也最有发言权,巴塞尔委员会等主要代表的也是发达国家的声音,在资本流动已经高度全球化的情况下,它们所认可的公司治理规范自然成为市场上被认可的规范。试图得到国际银行业的承认,走出国门或引进更多的外资银行,不论来自哪个国家、哪种模式,都不得不接受这些国际银行业认可的规范。加之,在美英模式和德日模式的竞争中,两种模式都暴露出各自的弱点,彼此吸收优点是很自然的事。

美英模式强调股权的分散化,以及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流动性,这种所有权的分散化使得银行的控制权从一个个私人股东中脱离出来,形成了银行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从而产生了更加专业的经理人员和专业投资者,灵活的市场接管对银行的经营管理者产生了强大的压力,提高了银行的运作效率,从总体上看市场退出更为有效,减少了银行业的风险;而德、日模式的优势在于稳定银企关系,有利于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形成实力强大的金融寡头集团,银行和企业相互支持,避免资源的浪费,彼此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在美、英模式下,大多数股东则通过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的方式来形成对银行行为的约束及对其代理者的选择;而在德、日模式下,资本市场不发达,投资者手中股票的流动性较差,股东们往往通过中介机构组织来代替他们行使对银行的监控权,相互持股的法人组织则通过拥有银行的大部分股权实施对银行的监控。

在战后的40多年时间里,由于德国、日本就业机会充分,大家都有持久的共同利益,德、日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模式运行效果良好。以至于各国普遍认为这种所有者和经营者关系较密切的公司治理机制有利于银行保持长远的战略眼光,而不像美、英公司治理中的经理人员那样迫于股东“用脚投票”的压力而只顾银行的短期利益。实践也证明,美国银行公司治理的独立董事制度下,独立董事很难做到真正的独立,特别是在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兼任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特别是缺乏为股东利益最大化而行动的充分激励。但随着近年来德日两国经济表现欠佳,银行与企业的利益冲突尖锐地表现出来,股东与经营者的冲突也不断增多。人们又开始对德、日模式进行反思。美、英的模式一度占了上风。

有意思的是,正在人们为美国的治理模式欢呼时,安然、世通公司的丑闻又将美国的治理模式拉下神坛,美国国内再次出现了学习德日模式的呼声。在向德日学习的过程中,人们很快又发现,迄今为止,日本银行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银行经营者责任追究等根本性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日本政治体制的僵化和保守使银行也缺乏改革的压力和动力,并使深层次的改革遭遇巨大阻力。日本企业和银行间的相互持股,这是日本公司治理的一个特性,实际上是作为股东权利的互相交换,并易位于各自的经营者手中。这对于安定股市有一定的好处,战后几十年来日本股市的抗跌性比较强就是这个原因。但是,这种安排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内部人控制问题,特别是泡沫经济的形成和相互持股有很大关系。因此,像这种内部人控制、失去监督的公司治理,对企业发展的危害性是必然的。在德国,也存在和日本一样的内部人掌权的问题,很难说德国的银行公司治理是比较完善的[8]。

总之,美英和德日两种模式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运作实践表明,在发达国家,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是美英模式和德日模式的融合,即一方面要吸收美英模式中“用脚投票”的优点,构建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来实现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吸收德日模式中用手投票的作用,适当增加法人在公司制企业中的持股比重,充分利用法人大股东的作用来提高公司的治理绩效。二者结合的“手脚并重”模式是未来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发展方向。尽管如此,由于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的政治与经济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反对“onesizefitsall(一个尺码套所有人)”的仍大有人在。

四、亚洲地区及部分转型经济国家银行公司治理的实践

亚洲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除了日本)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走了一条独特的道路。朗咸平[9]认为,亚洲地区大家族控制着银行,利用金字塔的控股结构将银行和上市公司置于家族的最底层,通过关联交易,不断剥削小股民和债权人。亚洲国家的银行治理可以说是外部治理环境严重欠缺的典型,在扭曲的外部环境下,无论是采取哪种公司治理模式,效果都不理想。转型经济国家广泛地实行了私有化运动,在银行公司治理方面作出了各种各样的探索和尝试,成功与失败并存,在改进银行公司治理方面积累了新的经验。

(一)亚洲地区银行公司治理低效的两个根源

1.银行与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由于文化与历史的缘故,家庭式的、作坊式的经营方式根深蒂固,对东南亚国家和地区企业管理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在东南亚各国和地区,如韩国、日本、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乃至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等,目前仍保留着浓厚的由家庭经营演化而来的家族经营的色彩。家族经营最大的弊端是缺乏人员的竞争和公司监管乏力,传统的家族经营方式与现代企业管理方式显然有极大的冲突。东亚和拉美国家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很大程度上是不活跃的,部分原因是政府的政策,更重要的是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导致公司透明度低下,使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根据市场信号作出客观的判断,进行敌意收购相当困难。

2.政府对银行有非常强有力的影响。东南亚各国中,在银行与企业之间还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政府一方面根据产业政策,“指导”银行的信贷投向;另一方面,根据与企业的“亲疏”而配合企业要求银行给予资金的支持,幕后交易盛行。在印尼,由于苏哈托家族控制了国家经济命脉,其家族成员和亲友可以优先得到政府的合同和许可证。韩国的一些大企业集团,一般都要聘请政界要人委以重任,政府则通过银行向重点企业发放低息贷款,甚至利率倒挂的贷款,使银行在1980年以前没有单独制定过信贷政策。在东南亚各国的经济起飞阶段,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在推进产业、企业快速成长方面起了功不可没的作用。政府实际是以银行的高投入制造虚假的规模化的繁荣。长期以来,东南亚各国的高储蓄、高投资、高增长率的特征掩盖了这种潜在繁荣背后的矛盾。

由于银行公司治理薄弱,缺乏风险控制意识,东南亚危机前夕,泰国的银行贷款总额的30%投向了房地产,菲律宾的银行也将贷款总额的24%投向了房地产,危机来临时,两个国家的许多银行不堪一击,顷刻倒闭。然而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很多银行行长谈到,假如可以重新来过的话,仍然会大量投资于房地产等项目。从银行家角度来看,在经济周期开始及高涨阶段,也是容易产生业绩的阶段,如果他趋向于保守,在业绩上将很明显地落在同业的后面,同业的竞争迫使他尽量采取与同业一致的业务方式,否则他将面临因业绩不佳而被替换或解雇的风险。因此,建立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将银行的长期发展与对经营管理层的短期激励有效地结合起来是摆在亚洲国家银行面前的共同课题。

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东亚各国非常重视对银行公司治理的改进。其中韩国是这方面的典型。在银行改革方面,韩国果断地关闭和兼并问题银行,打破了银行不死的神话,使其成为独立的企业而非政府附属机构。在这一过程中,部分银行卖给了外资,收购深发展的新桥集团,正是在这一时期收购了韩国第一银行。其他措施还包括:在2001年取消了对敌意收购的限制,允许设立企业并购专用基金,取消对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限制。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从1997年的不得大于14%,提高到100%;立法对银行监管者充分授权,包括签发停业命令和合并、关闭不能清偿债务的银行;为了加强统一监管,韩国在1998年4月成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委员会(FSC);1999年1月所有的金融监管机构合并成统一的金融监管服务局(FSS)等等。从韩国银行的经济指标来看,这些措施收到了显著的成效。韩国银行的不良资产额从1999年的61万亿韩元下降到2002年的15.1万亿韩元,不良资产比率则由1999年的12.9%下降到2002年的2.3%。

(二)私有化到底带来了什么

从部分典型转型经济国家的教训来看,公司治理方面单纯强调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没有考虑到对分离以后新出现的内部人控制的约束,因而使产权的后续界定无法正常开展,初始界定的扭曲得不到纠正,无法形成有效的内、外部公司治理。研究发现,在私有化后很长的时期内没有体现出效率方面的改进,与经济转型中,过快的私有化使银行公司治理失去基准有最为直接的关系。

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公司控制权的重新安排并没有产权的重新界定那样简单,而是一方面要通过良好的资本市场,不断降低股东参与管理的成本,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的作用;另一方面增加财务等方面的信息的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降低产权交易成本,完善股东“用脚投票”的环境[10]。从中国等国转型成功与俄罗斯等国转型失败的经验可以看出,在国家治理方面应当存在这样的规律,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能同时进行彻底的改变。如果能够保持政治领域里的稳定,俄罗斯的私有化也许会获得成功。但俄罗斯对私有制度与上层建筑的冲突的担心,使它们选择了对两个领域同时进行改革的方式。政治领域的改革完全不同于经济领域的改革,并不适用“休克疗法”。政治领域的改革是改变整个社会体系的运行规则,而经济领域的改革是改变交易的模式。交易的模式必须以普遍接受的社会体系的运行规则为基础,否则会导致交易成本的不断上升以至于交易无法进行。这也是古典微观经济模型中需要一个“拍卖者”的原因,为的是加快市场出清。俄罗斯在打破旧的规则时,寄希望于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形成新的规则。在理论上这是可行的,而在现实中,其过程之长、代价之高,是一国经济难以承受的。摸索这样的规则,在很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用了超过100年的时间。最终,俄罗斯还是回到了政府主导推动规制建立的道路上。

同样的道理,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的形成是以外部的法律、制度(相关机构)以及文化等约束条件为转移的,这些构成了银行公司治理的基准。缺乏这些基础的规则与制度,银行很难自发地形成一种良好的治理。尽管许多必需的制度(或相关机构)只有随着市场的发展才能成长起来。一个良好的、稳定的政府,加上良好的改革设计和优秀的改革次序,是能够大大缩短这样的进程,在不断地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中实现转型。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国有企业经营最差的国家最不可能具备使大企业通过迅速私有化而获利的制度,也最不具备对抗私有化引致的腐败的力量。俄罗斯银行私有化后迅速向“财阀”转变就是个明证。

转型经济国家付出的巨大社会成本也证明,银行公司治理绝不可能建立在市场化的一对一谈判上。立法的作用在于代替企业提炼出一种最有效率的模式,而司法的作用在于保证这种模式成为大家遵循的标准,为彼此之间的谈判与信息衡量提供准则。否则,连最基本的银行透明度问题都难以解决。

五、对我国银行公司治理改革的几点启示

从上述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亚洲国家与转型经济国家的银行公司治理面临的问题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不同。但我们同时也看到,不论是英美模式、德日模式、东南亚的家族控股模式,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均呈现出改革的势头。其发展的趋势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这几种模式间取长补短。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希望能够在有益的国际银行公司治理原则的指导下,努力探索建立适合本国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的银行公司治理体系,希望通过银行公司治理的改进带动企业直至国民经济的腾飞。这些都对我国银行公司治理改革具有很大的启发性。

1.“好的公司治理”仅仅是相对的和动态的选择。事实上,银行公司治理是一个国家的历史、政治、法律与经济的综合反映,由于国情不同,根本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标准的、好的公司治理”。也不存在单一有效率的政策选择,只存在对应于每一种可能的既定制度条件下的某种有效率的政策选择。对每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产权的明晰程度对其经济绩效的好坏影响甚大,但是,产权的明晰程度是其他制度(如非正规规则、政治决策规则和统治者偏好等)的函数。因此,如果不注意各项制度之间的复杂关系,而简单地照搬和引进某一国家的单一制度,必将失败。“好的公司治理”可以看作是适应一个国家发展,能够有效推动经济增长的公司治理,而这样的公司治理在发达经济里与转轨经济里是不一样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并不能直接移植[11]。

2.国家应有控制自我交易的良好的基本制度。单纯发展资本市场,会出现像捷克共和国那样的外部人能通过股票市场获得公司控制权,并将驱逐好的所有者的现象。为避免出现这些情况,必须先于或至少伴随大企业的私有化,发展合理的法律和执法的基本制度。银行业的改制同样如此。私有化在一定程度上必须分阶段,使执法者掌握起诉欺诈和自我交易的技巧,以免这些欺诈者轻易逃脱规制者。波兰改革的成功就在于极为缓慢地推动对主要企业和银行的改革,先放开中小企业,形成有利于公司治理的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市场环境。如果私有化率先进行,则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极有可能先于控制流失的基本制度而产生。实践也证明,在新制度得以建立、至少有充分的准备之前就破坏现有制度的“革命”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有人会以极低的成本,毫无顾虑地利用这种制度的真空。

3.改革的初始化设计非常关键。在俄罗斯,由于改革初始化方案设计的失误,使改革本身成为进一步改革的障碍。这种失误使公众最终将把私有化(并且类推到其他形式的改革)等同于自我交易、腐败和有组织犯罪。对改革的失望、不信任等为进一步改革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改革的初始化条件是各个国家独有的,因此改革的初始化设计也是各国独有的。在俄罗斯,改革者们曾希望——后来证明这种想法是天真的——市场建立以后,资源将自动地流向能充分利用其最高价值的使用者,但是他们低估了初始条件对资源再分配的锁定。

4.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运作良好的市场主导经济体制与运作较差的政府主导型经济之间存在天壤之别。对转型经济而言,政府作为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制度供给质量的决定性意义超过了私有化本身。而政府很少愿意放弃制度供给的主动权。这样,在转型经济国家和很多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在纠正市场失败的同时,又过多地代替了市场的调节作用。很多东亚国家的市场经济与美英等国的市场经济的差别就在这里。同样是民主的市场经济,前者是“大政府、小市场”,而后者是“小政府、大市场”,股东和债权人的约束难以得到发挥,银行或企业健全的公司治理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政府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还权于市场,着力在营造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市场环境上下工夫,而不是过多地直接干预资金及资源的配置。因此,在很多转型经济国家,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比银行产权改革还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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