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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5)01-0028-05
在价值认识论域中,首先确立起反映论的基本原则,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认识理论的基本出发点。同时,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认识理论,不仅承认主体价值事实和客体价值事实的存在,更强调主客体价值关系系统事实的存在,主张在深入揭示主客体价值关系系统事实的基础上,认识和把握主体价值事实和客体价值事实的内容。因此,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认识理论既具有反映论的本质,又具有主体性的特征,是建立在反映论基础之上的 主体性认识理论。
一 对价值认识的认识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价值认识是人类认识的基本内容之一,因此,要实现对价值认识的认识,必须首先展开对认识的认识。
按照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认识是精神对客观世界能动的反映。这种思想包含了两层基本的内涵,其一,认识的本质是反映。作为被意识反映的存在即认识对象包括客体、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以及主体自身,无论是客体、主体和客体的关系,还是主体自身,作为相对于认识的主体意识而言的认识对象,都是客观存在的。认识的反映本质决定了认识内容来自认识对象,认识对象的客观存在性决定了认识内容来源的客观性。这是马克思主义反映论的基本原则,即认识内容的客观性原则。其二,反映又包含着选择和建构。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人对世界的反映是通过思维对观念客体的选择和建构表现出来的。观念客体的形成既受到自在客体的决定,表现为输入系统,又受到主体的思维结构的决定,只有这两方面同时起作用,才有作为输出系统的观念客体;同时,主体作为认识过程惟一的主动者,它以自己已经具有的思维结构去选择、处理输入系统,形成输出系统,以自己的思维结构分解、过滤、转化着自在客体的信息,建构成观念客体。因此,对于认识不仅包含着“从客体方面去理解”,更包含着“从主体方面去理解”。
根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价值认识同样包含了两层基本的内涵。
其一,价值认识的本质是对价值事实的反映。
价值事实即现实存在着的价值关系的事实,是客观物质系统和人类社会实践系统在相互作用中所引起的变化过程和结果的事实。价值事实不仅在一般自在物的相互作用过程中普遍存在,而且还在自在物与人、人的社会、人的感知、人的思维的相互作用中普遍 存在,并且还在自在信息的相互作用中、自在信息与人的主观信息的相互作用中,以及 人的精神活动的内在主观信息的相互作用中普遍存在。
作为价值认识的对象,价值事实具有不依赖于价值认识主体而客观存在的性质。即任何价值认识都是建立在价值事实的基础上的,都是对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的反映。对价值认识本质的这种界定,一方面,表明价值认识是建立在客观存在的价值事实的基础之上的。在价值认识关系中,价值事实作为价值认识客体是第一性的,价值认识的内容作为对价值事实的主观反映是第二性的。另一方面,价值认识的反映本质决定了价值认识过程是一种价值认知过程。这种认知过程体现的是价值认识主体通过反映客体对象本身,获得关于客体属性和规律的认识过程;体现的是以价值事实本身的状况和性质为标准,遵循认识辩证运动的规律,以达到真理性的事实认识的过程。如果一种价值认识正确反映了现实存在着的价值关系的事实,正确反映了客观物质系统和人类社会实践系统在相互作用中所引起的变化过程和结果的事实,即正确地反映了客观物质系统之间的真实的价值关系,那么这种价值认识就是真理性的价值认识,就是价值真理。反之,则是价值谬误。这表明价值认识不是主观臆想、虚无飘渺的,而是具有客观性实证基础的;价值认识、价值判断是有真理与谬误之分的,价值认识与判断的根据在于其是否反映了获 得价值真理是可能的,构建起令人信服的价值认识理论是可能的。
其二,价值认识过程包含着价值认识主体的选择与建构过程。
强调价值认识的本质是对客观存在的价值事实的反映,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前提,同时,如同上文所说,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同时强调认识反映过程的主体能动性一样,价值认识同样也包含着价值反映过程的主体能动性,即包含着价值认识主体在价值认识过程中的选择与建构作用。我们通常将这种价值认识主体在价值认识中的选择与建构过程称为价值认识主体的评价过程。
评价亦称评价性认识,是价值认识主体对客体于人的意义的一种观念性把握,是价值认识主体对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系统在反映基础上,依据自身的需求尺度在观念中进行的选择和建构。评价作为一种认识,首先是评价者对价值关系系统的能动反映,即在占有和选择有关评价客体信息的基础上,以价值关系为原型,在意识中能动地再现价值关系的观念性活动。其次,评价不仅是对价值关系系统的反映,而且是对它的观念性的选择与建构,即评价主体在思维中对评价客体信息的取舍与重组。一方面,评价者凭借大脑中社会化形成的认识结构选取信息,这是评价主体选择评价客体的活动;另一方面,把这些信息在大脑中重新组合成为观念信息系统,这是评价主体再造评价客体的活动。评价主体选择评价客体的活动体现的是主体通过认识自身的本质力量和与之相适应的人的需要,由此构成人的价值认识活动的目的性和方向性。人的这种目的性和方向性,反过来又构成了对客体对象的认识、评价、选择的标准和尺度,构成了人的活动的价值前提。
评价事物是人类生活的一大特征。人们对于进入自己视野的事物,无不加以评价。这是因为,人是有需要和目的的,人的活动无不从自己的需要和目的出发。当某种事物和人发生关系,进入人的活动领域时,它不仅被当作描述的对象,而且被看成满足某种需要、达到某种目的的对象。这就决定了主体势必从事物对人的生活是有益还是有害的角度进行评价。由于评价主体的多元性及其多维度、多层次的需要,必然导致评价标准的 多元化、多样性。由于客体属性的丰富性、多样性,更由于价值创造活动的多样性、丰 富性,与主体需要所形成的价值关系必定具有多元性、多样性,由此也使评价标准呈现 出多元化、多样性的特点。
评价突现了价值认识过程中主体的能动性,但是必须强调的是,评价本身又是建立在客观反映价值事实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我们不是有意地将评价与认识割裂开来,而是承认评价本质上是一种认识,是对价值关系系统的认识的话,那么,我们就会得出价值认识活动是价值认识主体通过自身能动的选择和建构客观地反映价值事实的过程的结论,即价值认识活动是人的反映活动和评价活动相统一的认识过程。
二 对两个尺度的认识
价值认识活动是价值认识主体通过自身能动的选择和建构客观地反映价值事实的过程。这种认识过程一方面表现为主体的客体化过程,即对象化过程,它体现的是人在价值认识过程中的能动性、选择性、主体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表现为客体的主体化过程,即非对象化过程,它体现的是客体以其客观性、对象性和社会历史性的存在限制人的认识活动的范围和方式,并以客体的本质和各种形式的规定性以及本质之间的联系,制约着现实的人的价值认识活动的性质和人的本质力量的形成。主体的客体化和客体的主体化的双向运动构成了价值认识活动的两大内容,也决定了价值认识过程必然是包含着客体尺度与主体尺度相统一的过程。
价值认识过程中的客体尺度,是指价值认识必须以客体本身——价值事实的自在规定性为基础,必须客观地反映价值事实的必然性内容。作为价值认识客体的价值事实,是一种客观的系统性存在,这种系统性存在既包含有自己的实物结构、能量结构和信息结 构,也存在着自己的运动规律和发展趋向。因此,人对这种系统性存在的认识必须遵循 这种系统性存在的尺度,按照客体自身存在的“度”,揭示其本质和规律,诚如马克思 所说:“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及其产生根源来理解事物,任何深奥的哲学问题都会被简 单地归结为某种经验的事实”[1]。如果认识主体不是以客体的尺度“适度”地认识价 值事实,价值认识本质的客观性便无从体现,价值认识内容的真理性便无从得出;如果 人的实践不是以客体的尺度“适度”地把握价值事实,必然引起报复性的后果和反主体 效应,必然会受到客体尺度的惩罚。
价值认识过程中的主体尺度,是指在价值认识活动中,主体从自身需要、目的出发来评价、选择客体,并在反映客体尺度的基础上,依照主体的内在尺度即人的方式,赋予其新的内涵和价值,使世界符合人的本性。价值认识过程中的主体尺度体现了人的认识的能动性特征,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标志,又是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的确证。作为认识 —实践活动主体的人,本质上是有意识的、能动的社会存在物。其生存与发展的需要, 从根本上突破或超越了动物的生存方式,不再满足于对现成自然物的直接索取与占有, 而是力图按照人的内在尺度,在对客体的认识与改造中体现人的本质力量。在以主体尺 度为中心的主客关系中,客体不是与己无关的、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对象,而是要转变为 主体价值需要和实践改造的对象,客体本身和关于客体的知识转换成了主体实现目的的 现实条件、资源和手段。客体根据主体实现目的需要被纳入到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整体过 程之中,成为主体目的现实化过程的一个组成成份和中间环节。这表明,在价值认识— 实践过程中,人并非仅仅接受客观世界及其规律,而是力图依据自己的目的,认识和利 用客观规律去改变客观世界的现存状况,使它变成符合人的目的和要求的新的状态,即 属人世界,这就是列宁所说的“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改变世界”[2] 的意涵。可见,价值认识过程中主体尺度的确立,不仅是主体自觉能动性的证明,而且 也是主体用以调动、整合各种客体性要素所确立的基本价值原则。
对于价值认识过程中两个尺度的认识,马克思曾经做出过经典性的分析与说明,他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3-1]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实质上说明的是人所具有的自觉的价值认识能力和价值实践能力的特质。在马克思看来,动物只 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也就是说,动物只是以一种单一的尺度— —一种的尺度进行活动,因此,动物不可能产生自觉的价值认识以及在自觉的价值认识 基础上进行的价值实践。而人则不同,人在认识—实践活动中,一方面,以人的内在固 有尺度施于一切对象之上,将人的自由自觉的类本质规律体现出来,直接体现在人创造 的对象身上;另一方面,人同时还能掌握各事物满足自身需要的尺度,还能掌握人以外 的客观物质世界所具有的尺度,掌握由客观事物本身的结构、属性、本质和运动变化规 律给人的活动所设定的准则和规范。由于人具有将自身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相 统一的能力,人的认识活动才具有了自觉的价值认识的特征,人的实践活动才具有了能 动的价值实践的特征,亦即具有了“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特征。在这里,马克思不 仅明确地说明了人的活动与动物的活动所具有的不同标准,更重要的是揭示出人的认识 —实践活动是自由而自觉的,人能够依据对客体价值事实和对自身的把握,从事对象性 的活动。因而,作为活动主体的人显然不是客体的被动的工具,不存在客体价值事实绝 对地支配、摆布、压抑主体活动的关系。相反,倒是实践主体的选择性、创造性功能, 构筑了人的内在尺度与物的外在尺度有机统一的现实的契合点。
三 对实事求是的认识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精髓,它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的理论基础,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基本原则,因而也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认识论的基本思维方式。
从价值认识论的角度上看,实事求是包含了“实事”与“是”之间双向运动和整合的过程。
第一,实事求是体现了价值认识主体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价值认识客体,并从中获得真理性的价值认识的过程。
“实事”作为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毫无疑问地包含着现实存在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中的价值事实方面的内容,“是”体现的是对这种价值事实内容的真正把握,而“求”则表明的是把握价值事实的方式和过程。由此可见,“求”是“实事”与“是”之间双向运动和整合的中介,是由“实事”通向“是”的桥梁。
按照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本质要求,实事求是是对事物发展规律的探求,它要求找出事物的本质规律,坚持按规律办事的科学态度,反对轻视客观规律的主观主义态度。这一思想反映在价值认识的过程中,便是要求价值认识主体以现实客观存在的一切价值事实为出发点,通过自觉的反映过程,客观、全面、真实地揭示这种价值事实内在的本质,即承认价值事实的普遍存在特性,并在价值事实普遍存在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地探求过程,使主观尽可能地符合客观,达到主客观的统一;同时,普遍存在的价值事实又都是处在运动、变化和发展过程之中的,因此“实事求是”的“事”即价值事实不是孤立 静止在哪一点上的事实,而是从过去到现在,从现在到将来,处于变化发展中的事实。 只有从这样的“实事”中才能“求”出价值事实的发展规律——“是”来。
第二,实事求是体现了价值认识主体能动地选择、创造价值客体,并从中获得有利于主客体系统价值关系真正实现的过程。
首先,“实事”不是外在于人的存在,它内在地包含着客体存在、主体存在以及二者 之间相互联结的方式。在这里,客体存在一方面表现为不依赖于主体的意识而存在,是 客观的;同时,作为实践活动的对象,客体的存在又是由主体建立的,是主体本质力量 的确证。主体存在表征的是现实认识—实践活动的发起者和承担者,作为一种主体性存 在,它担负着提出实践目的、操纵实践工具、改造实践客体,从而驾驭和控制实践活动的任务;与此同时,主体还是一种客观性的存在,表现为它既是包括肉体自然力和知、 情、意等精神力的自然存在,也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是在一定社会关系网络结构中的 存在。客体和主体的实践的联结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含着各种形式的工具、手段 以及运用、操作这些工具、手段的程序和方法,主体因此拥有一定的选择自主性。但是 ,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相互联结又不是任意的。马克思说:“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 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 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3-2]可见,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相互联结方 式也是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体性的。
其次,“求”体现为人为满足一定需要而进行的自觉活动。“求”作为探索、研究事物的认识活动。从发生学的角度看,它体现为在满足人的需要中发生的心理和行为;从心理学和意识论的角度看,它体现为人反映需要的欲望、意愿的心理状态和意识活动;从行为科学的角度看,它体现为人为实现一定目标的行为;从辩证法的角度看,它体现为人的需要同外部世界的矛盾及其他矛盾推动的辩证发展的活动过程;从系统论的角度看,它体现为由一系列要素结合而成的系统活动过程;从实践论的角度看,它体现为人们为实现一定目标而探索、改造世界的活动过程;从历史观的角度看,它体现为人们探索、适应、利用、改造或顺应社会的活动过程。不论从哪一个角度看,“求”都具有鲜明的主体性特征。在“求”的过程中,人是主体,被求的对象是客体。求是人这个主体作用或趋近于客体,使之被主体观念化、被主体改造的过程。其中,人起着主导作用,处于支配地位。被求者居于从属地位,起着被驱使、为主体效劳和服务的作用。同时,“求”也是满足人的需要的活动,具有鲜明的需要本性。这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求最终都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而展开的活动;人的需要是引发求的动因、决定求的依据、评价求的尺度;“求”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人的需要。因为人要满足各种各样的需要,就需要去求,以求为手段。不去求,任何需要都不可能被满足。因此,求就是人的需要,满足需要的需要。可见,人的需要离不开求,求也离不开人的需要。不仅如此,“求”还是一个系统的辩证的发展过程,有其鲜明的系统性和辩证本性。任何“求”都是由主体、客体、中介组成的实体系统,都是由目的、目标、计划、调控、结果组成的动态系统,都与外部环境相依存结成开放性的大系统;都包含着各构成要素之间的重要矛盾,都存在着与环境、条件的矛盾;正是“求”这个系统的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推动它不断发展。
再次,“是”体现的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和规律性,这种联系并非仅仅是客体或对象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规律,而是包含主体运动规律在内的实践活动规律。这是因为,“是”作为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关系和规律,包含着由主体、客体、中介、条件、环境各自内部及其相互结合的结构与功能。在主客体的对象性关系运动过程中,合规律性就是符合客观存在的价值事实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内在规定性和规律;合目的性就是在人的自觉活动中,人们不仅要正确地反映客体价值事实的本质和客观必然性,力求达到真理性的价值认识,而且要在自在存在的客观必然性链条上打上人的目的的烙印,实现主体性的价值追求。也就是说,人可以使客观 规律转化为一种具有人的价值意义的规律,转化成一种既为主体所遵循又符合主体价值 目的和需要的客观规律。由此看来,实事求是过程中的“是”,不是一种不为人知的自 发地发生作用的自在之是,而是一种具有人的价值意义的为人所知之是,它体现了人的 认识—实践活动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体现了在人的认识—实践活动中获得有利 于主客体价值关系真正实现的结果。
由上可见,“实事求是”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的理论体系。实事求是不仅包含着从客体方面认识事物的要求,还包含着从主体方面认识事物的要求。它既符合了人的价值认识反映客观价值事实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人的认识—实践活动的主体性特征,因而,也就成为人们实现价值认识的根本途径和方法。
通过上述对价值认识过程中的反映与建构的统一、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的统一、“实事”与“是”的统一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到,价值认识是向“我”求证、向“非我”求证以及向“我”与“非我”之间求证,三者相统一的过程。我们反对将价值认识单纯地理解为向“我”求证,从而将价值认识与认识一般相脱离的理论倾向。我们主张,价值认识必须建立在客观的价值事实的基础之上,必须以探索价值存在的复杂性关系作为价值认识范式的逻辑起点,在坚持反映论的实践基础上,实现价值认识过程中主客体关系的真正统一。惟其如此,才是科学地展开价值认识的基本方式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