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间资本投资的小额贷款公司制度改革研究:温州案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温州论文,制度改革论文,小额贷款论文,民间论文,资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了准确把握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的真实意愿,揭示公司运作中约束投资者投资积极性的制度因素,本文以民间资本最具典型性的温州为案例,通过典型访谈和调查问卷相结合,对数据信息汇总基础上开展分析。
一、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历史和现状
随着2008年5月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国内一些已经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应有地位,这为渴望投资金融业的民间资本打开一扇希望之窗,从而极大地激发了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全国出现了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热。无论从全国还是温州来讲,2008年是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的起步阶段。
在2009-2011年三年间,随着国家四万亿财政投资计划的实施,尽管国际需求仍然疲弱,但国内投资需求快速扩张,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加凸显,更激发了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热情,小额贷款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2009-2011年这三年也是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急速扩展的时期,在2008年全国将近有300家,到2009年底已经达到1334家,2010年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继续保持高速增长,2011和2012年尽管增速放缓,但仍然有近50%左右的增长率(见表1)。
从2012年开始小额贷款行业进入彷徨阶段。从2012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看,机构、实收资本、贷款余额和从业人员的增长率同比增长明显下降正是民间资本投资意愿和规模减小的表现(见表1)。
二、影响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因素分析
(一)税收负担重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率,另加约5.56%的营业税及附加。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不能从贷款利息收入中抵减,而是以毛利息收入为计税基础,这样其营业税负担与银行相比较明显要高。调研问卷统计显示,温州33家开业小额贷款公司平均综合税负率为22.6%,其中超过25%的有18家,低于20%的有6家。从盈利状况来看,有效问卷统计的2012年31家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为11.37%,而2009年仅为5%多点(13家),尽管随着小贷公司数量的逐渐增加,行业盈利趋势不断向好,但总体盈利能力不高(见图1),特别是与全国银行业2012年净资产收益率19%的盈利状况相比,显的偏低。在2012年31家小额贷款公司中,资本收益率超过15%的仅有8家,最高的一家为18.5%,有三家为17%多一点,其余四家15%多点。在实地访谈中,小贷公司经营者普遍反映目前的税负重,盈利能力有限,削弱了股东投资和经营者的积极性。问卷调查收集到的33家小额贷款公司回答,都认为“税负重的问题”是制约公司发展的核心问题(见表3)。
图1 温州小额贷款公司历年净资产收益率
(二)缺乏可持续性的贷款资金补充机制
2008年国家推广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试点,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非金融企业性质,决定了其资金来源具有先天的缺陷。尤努斯曾批评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模式等于是“锯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邱俊如,2011)。据2009年的调查,我国8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都认为融资约束是发展的主要障碍(邢早忠,2009)。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向当地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借款,且借款总额不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2011年11月浙江省出台办法,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途径,允许向小贷公司股东定向借款;开展小贷公司之间同业拆借;在地方股权交易市场定向发行私募债,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借款、小贷公司间同业拆借、向股东借款三者合计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率不高于100%,但实际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仍以向银行借款为主,且银行融资的比重基本上在50%的规定界限以下(王钢,夏谊,2013)。从温州市来看,截至2013年6月课题组的调查显示,33家小额贷款公司中有12家没有银行借款,其余21家有向银行借款,借款额占资本净额的比率平均为32.72%,其中有6家借款比率在50%-60%之间,有一家为64%(见表4)。
目前小贷公司向银行借款的利率一般是按基准利率上浮20%-30%确定,温州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成本约为8%-10%,小贷公司向农户贷款的平均利率约为17.35%,向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约为18.42%,最高的已到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高限,这样的利率水平与民间借贷利率已相差无几。高企的贷款利率使部分农户和小微企业借款需求受到抑制。另外,高利率贷款也意味着高风险客户,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小贷公司的信贷风险。
上述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约束的措施实际效果有限,仍然以银行借款为主,是因为其他融资途径的现实可行性不高。首先,从小额贷款公司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来看,因为借款利率受到限制(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融资利率)导致股东出借的积极性不高,况且小贷公司法人股东本身经营实业,可出借的资金很有限。以温州为例,目前只有一家公司的大股东出借了5000万元,其余小额贷款公司尚没有向大股东借款。其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拆借要经过地方监管部门批准,而且当前小贷公司普遍存在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能够用于拆借的资金实际上很有限,温州目前仅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向同行拆入2500万元一笔。再次,从小额贷款公司发行私募债筹资来看,其可持续性有待观察。2013年7月温州华峰小额贷款公司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发行了5000万元的小贷定向债,开创了小贷公司在地方股权交易市场发债融资的先河。但从反馈的信息来看,发行定向债除了票面利率还有支付给承销商的发行费,总体融资成本高于银行借款,而且发行定向债后,原贷款银行往往又削减对小贷公司原来的授信额,使融资效果打了折扣。因此,现有的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渠道都不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资金来源机制的不可持续,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小贷公司的发展。尽管目前国内整体经济形势疲弱,小贷公司普遍收紧了业务拓展步伐,资金来源短缺问题并不十分突出。但是,当经济走出低谷,贷款需求回升,小贷业务面临规模增加时,资金来源制约问题将会凸显。
(三)地方政府的监管制度约束
根据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实施属地监管。从浙江省和温州市的实施情况看,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标准过严,灵活性不足,抑制了民间资本投资积极性。主要体现在不良贷款的考核和呆账核销机制。
首先,不良贷款率考核标准脱离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如浙江省颁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逾期贷款率不得超过2%。实际情况是,小额贷款公司面对的都是因借款条件不合格被银行拒绝的客户,其信用风险本来就大。加之目前宏观经济下行周期中,小微企业经营环境日益严峻,利润微薄,许多正处于艰难维持的境地。这些都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贷款率难以控制在2%内。截至2013年8月末,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余额为5.43亿元,不良率已达4.08%。即便是当地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也远超过2%这个标准,2012年底温州市银监局统计的全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3.75%。因此,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之内就勉为其难了。
其次,呆账贷款核销制度严格,程序冗繁,限制了贷款风险及时处置。小额贷款公司性质为非金融企业,但呆账核销是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套用银行呆账核销的做法和程序。核销时需要法院出具呆账终止执行的通知书,然后再经地方财政部门核准才能最终完成。这个过程手续繁杂,效率很低,通常需要2~3年的时间,这导致呆账无法及时核销,大大影响公司财务核算。2013年6月对温州31家小额贷款公司问卷统计的不良贷款法院立案金额达3.56亿元,其中呆账核销金额只有3978万元,占比仅为11.18%。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民营资本投资的非金融企业,不能吸收存款,无杠杆放大功能,与银行经营具有本质的不同,其经营风险主要侵蚀所有者权益,不会向社会扩散。作为民间资本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有更大的自主权,不应该套用银行的标准。
(四)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社会认可度不高
小额贷款公司从试点开始到现在不到5年的时间,主要为民营资本投资,规模都比较小。在国有金融机构主导的间接金融体系里,银行机构对小贷公司普遍存在认识偏差,不仅表现在对小贷公司贷款定价的偏高(通常在基础利率上浮30%),而且有的银行把在小贷公司有借款的客户列为信用可疑的客户,对其银行借款加以限制,反而加重了小微企业融资难。此外,还表现在法院对借贷诉讼案件的处理上,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通常接近甚至已达到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法定最高限,出现不良贷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中往往以贷款利率已达到四倍法定界限为由,对客户违约应收取的罚息和违约金认定为属于超过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这进一步削弱了小额贷款公司对客户违约的约束力。
三、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改革
(一)改革顶层设计,承认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金融企业性质,从而激发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
金融监管部门推出小额贷款公司制度的初衷就是解决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这两者作为融资的弱势群体(杜晓山,2012),理应由政策性金融解决,但采取小额贷款公司这种商业性金融制度来代替,就应给后者设计一个可持续的经营机制,以便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不应过多拘泥于风险考虑,仅仅给其非金融企业身份,导致现在小额贷款公司尴尬的身份和经营处境。建议由银监会牵头,修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法,承认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企业属性,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参加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融资,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其资金来源不可持续问题。只要管住“只贷不存”的政策界限,并对其参与银行间拆借市场的拆借比率给予一定限制,不放大经营杠杆,就不会形成金融风险积聚。
通过银行间拆借市场融资不仅是一条可持续的融资渠道,而且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拥有同样的金融机构身份,其社会认可度将会大大提高,有利于和银行平等合作,从而有效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成本,降低贷款利率,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有效融资需求。
况且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纯民间资本投资的机构,以“小额、分散”为经营方针,给予其金融企业身份,与风险监管并不矛盾。即使有个别出现风险,也属正常现象,且由股东权益承担,不会出现风险扩散与蔓延。此外,小额贷款公司拥有金融企业身份,按照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执行,特别是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金融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获得税收优惠的好处,有利于降低当前税负重的问题,也会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需求。
(二)尝试小额贷款公司发行优先股融资
优先股主要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性质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民间资本所有者进行非公开定向发行。发行优先股的好处在于既不会影响原有公司股东的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又开启了一条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路径。基于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平均近12%左右的资本回报率,相对投资实体经济来讲,对民间资本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而且小贷公司发行优先股目前在制度上并没有特别限制,具有现实可行性。
(三)放宽甚至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资格限制,满足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直接作为主发起人转制村镇银行的愿望
现行的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必须由商业银行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而作为民营资本投资的小贷公司股东不希望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后控股权旁落,这一规定打击了小贷公司投资者转制村镇银行的信心,削弱了民间资本投资小贷公司的积极性,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建议放宽或者直接取消这一规定,为民营资本设立小微银行提供路径。
(四)优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和考核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由民营资本投资设立,灵活性是其经营的重要特征,监管中不宜过分强调风险监管,从而避免抑制其发展活力。监管制度应从有利于行业发展出发,少一些限制,多一些扶持,从而激发公司的创新积极性。建议在监管制度上放宽要求,为小额贷款公司松绑。特别是放宽不良贷款考核标准和呆账核销规定。在当前经济下行周期中,建议放宽小贷公司不良贷款容忍率至3%~5%。只要其贷款拨备能够完全覆盖不良贷款就风险可控。同时,制定切合实际的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核销制度。对于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建议法院判决后,不能立刻执行的,先允许小贷公司核销不良贷款,若以后有机会收回,可以再冲回呆账准备金,并补交税款。或者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仲裁,由借贷双方协商后按某个折扣率收回部分贷款,切实无法收回的部分用呆账准备金核销,从而简化目前的核销程序。这样能够切实解决小贷公司的不良贷款的财务核算问题,从而提高小贷公司经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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