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研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研究

韩晓[1]2012年在《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及立法完善》文中研究指明英国着名法律改革家丹宁勋爵曾说:“责任限制制度并非法律问题,而是一项具有利益倾向性的海事公共政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政策性涉及叁个问题:历史起源;目前制度支撑的原因;未来发展趋势。首先,该制度的起源是基于海运业的重大的风险,为鼓励商人投资海运业,促进本国海运事业的发展而对船舶责任主体利益的政策性保护,其起源的政策性因素毋庸置疑。第二个问题的解决需要考量各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史,就我国而言,该制度起步较晚,发展历程短,属于移植法律制度,因此在立法意图上受国际统一立法的影响较大。第叁个问题,随着海上保险业的发展,该制度是否有继续在政策上倾向海运经营者的必要?本文意在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政策性入手,强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设计的原则,即通过平衡海事事故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进行完善。该制度自地中海的《阿马斐表》起,已有近千年的发展史。经过上个世纪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的统一化趋势后,主要形成了叁大国际公约,由于各国利益的分歧,对叁大国际公约的认可程度不一,因此,各国在国内法上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也各有不同。我国的《海商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1976年公约为蓝本,对该制度也做了相关规定,但是上有很多地方尚待补充和完善。本文针对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概念、产生原因、价值及历史发展,肯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存在的价值。第二章对海事责任限制的叁个主要国际公约进行介绍。第叁章评析了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现状,主要包括实体和程序制度第四章分析了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目前存在的缺陷,着重论述程序缺陷,包括责任限制程序的缺失、管辖混乱、确权之诉程序审理及基金设立程序中存在的责任限额及债权登记等几个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首先通过对责任限制程序的定性分析,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都不能解决责任限制之诉的问题,引出对责任限制程序是否成立独立的确认之诉的讨论,目的在于通过对责任限制制度形成权的定性,为程序的合理设计指明方向,以保证实体权利的实现。第五章作者提出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程序设计需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普通程序与特别程序相结合的原则。本章提出了制定一套专门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建议。

胡杏军[2]2009年在《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一项独特而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促进海上运输业的稳步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完善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的内容。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实体法方面的规范正日趋完备,基本形成体系。然而,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并没有制定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而是制定了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和分配程序。司法实践表明,该法的相关规定不能适应海事审判的需要。作者写作此文,是希望通过对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和探讨,对应否制定一套统一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在文章第一部分,作者首先介绍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概况,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进行了简要勾勒。文章第二部分,立足于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立法现状,着重分析了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得出我国建立一套统一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必要性。文章第叁部分,作者重在探讨我国建立统一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主要是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法律属性、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诉讼的确认之诉性质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功能叁方面阐述了建立统一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理论基础,后来又从国内国外两方面论证了建立统一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现实基础。文章第四部分,基于以上论述,作者提出了建立统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相关立法建议。

李周静[3]2006年在《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之探讨》文中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重要内容,是整个海运界及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本文选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作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此制度的概念、起源,并明确在本文中讨论的该制度的外延范围。 接着,文章对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性质进行了介绍,在对适格主体、船舶、责任限额的计算和确定等基本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勾勒后,深入分析了我国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和债权登记与分配受偿程序。在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分论中,对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申请、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设立基金错误的界定与补救等做了详尽的论述;在债权登记与分配受偿分论中,对涉及责任限制基金分配程序的债权登记制度须受责任限制制约的海事债权、债权人会议以及基金分配的顺位和原则等做了详细的论述。肯定了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分配的立法是比较完备的,某些方面更具有先进性;同时进入问题讨论的分论,指出这个体系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如关于2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享受责任限制问题、申请设立基金的主体中的当事人指向问题、申请设立基金的管辖问题、对设立基金异议的审查和裁定的时限不够协调问题、关于裁定生效后申请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行为的一系列问题等等,在分析其问题成因、本质和立法不足的同时,也试着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并随之引入最后部分的立法思考: 我国为何只有基金设立程序及一些零碎的程序规定,却没有统一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呢?从国际潮流、理论依据、立法实践等方面,笔者一一进行了探讨,尤其重点论述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是否真的只是一种程序抗辩权的问题,最后认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能提起独立之诉的观点是与责任限制制度的本旨及相关法律原则相悖,且在理论和实务上也是行不通的。基金的设立应当以责任人申请责任限制为前提;我国《海诉法》只规定了设立基金程序而没有系统解决责任限制问题的配套程序,从而在制度上导致了设立基金程序与责任限制问题相脱节的可能,是海诉法立法方面的重大制度缺陷。笔者试着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希望能更好的帮助完善目前的立法制度。

赵强[4]2013年在《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之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一项特有的制度,其在平衡海事赔偿责任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及促进海上航运业的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制定的《国海商法》中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实体方面做了也较为全面的规定,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程序方面的内容,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作了相关规定。但是问题却在于该法没有规定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而是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及分配程序。上述问题便导致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海事法院因无法确定海事赔偿责任人是否享有责任限制权利,责任限制基金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并且责任人的责任限制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并且《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基金的设立和分配程序方面的规定本身仍存在问题,使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更加难以有效的处理此类案件。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努力,但是在未改变法律本身规定的情况下仅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小范围的修补是难以满足海事审判的需要。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作一个简要的概述,第二部分论述了国际公约及国内外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规定,第叁部分结合海事审判案例找出我国责任限制程序中现存的问题,第四部分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周燕[5]2013年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独具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海商法赋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和救助人的一项特权,当发生重大海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其可依法将其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为了保障这一制度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和“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以期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问题,但由于对某些程序问题的规定过于笼统以及没有规定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某些问题无法可依的现象,因此,完善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确有必要。本文以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为研究对象,以实践中发生海事事故后,责任人申请限制赔偿责任应遵循的程序为主线,运用法解释学方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责任限制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阐述分析,同时对立法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以下叁部分:第一部分是文章的第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概述。本章首先阐述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然后介绍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关的国际公约及其对责任限制程序问题规定,最后介绍了我国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是文章的第二章到第五章,主要论述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申请与审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债权登记与确权诉讼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是按照实践中责任人申请责任限制应履行的程序步骤设计的。在第二章责任限制的申请与审查中,首先对中外立法规定的责任限制的申请方式作了介绍和比较,并指出存在差异的原因,然后分析了国外立法确立的责任限制申请的审查程序以及我国在审查责任限制申请问题上的探索;第叁章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本章首先分析了设立基金程序与责任限制程序的关系,然后对我国法律规定的设立基金程序的流程作了梳理,并指出了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第四章债权登记与确权诉讼程序中,阐述了债权登记与确权诉讼程序的价值所在,在中外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关于关于该程序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第五章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在本章中,介绍了我国关于基金分配程序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基金分配中债权人会议在中外立法上的差异,阐述了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之间的关系,指出其冲突所在,并就冲突的化解提出相应对策。总之,第二部分作为文章的主体,主要是以我国的相关规定为落脚点,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内容予以论述。第叁部分是文章的第六章,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建议。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一套独立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确有必要,并对我国建立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做出具体设计。

陶燕燕[6]2009年在《国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航运秩序的基石”。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海商法中所特有的作为一种权利,它是海商法赋予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等责任主体的一种法定特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通过限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减少责任风险,使投入海运业的巨额资本切实得到一定保护,从而达到保护和促进海运业的发展需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符合海上运输的实际情况,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船舶人格化理论的反映。司法实践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行使的法律后果,是使限制性债权超出法律限额的部分失去请求力,并不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和限制性债权的消灭。因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更接近于抗辩权。对于国际航运业而言,统一立法对其发展意义重大。在航运资本要求下,航运发达国家应该担当起引领国际统一立法工作。但是国际统一化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缓慢而艰难的过程。在国际统一化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否缔结有关责任限制国际公约,各国在制定和修改国内责任限制立法时,也尽量与公约或海事惯例保持一致,这进一步促进了责任限制发的趋同。这亦给我国的海事立法指明了方向。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主体的扩大,可以预测该制度的发展趋势:从船舶所有人到船舶物权人——"shipowner"广义化;从直接责任人到责任中间人、转承人;从海运主体到海上活动主体。同时,由于立法的滞后性,许多立法后出现的新主体要求加入责任限制主体行列的呼声很高。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的区分并非是对极思考的产物,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两者并非包含所有的海事债权。不纳入限制性债权范围的并非都是非限制性债权,恰恰相反,是以对非限制性债权进行明确的方式来“限制”限制性债权的范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不同的演进和发展过程。就责任限制方式而言,居于主流地位的是金额制,其余责任限制方式已经或者正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赵伟[7]2005年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和法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海事赔偿责仟限制制度在国际海事法律制度中有着悠久的历史,该制度的产生原因是基于海运业的特殊风险,为鼓励商人对航运业的投资而对船东等责任主体进行倾斜性保护。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该制度已日臻成熟。 各航运国家考虑到责任限制案件的管辖权对当事人及至国家利益的重要意义,纷纷通过国内立法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导致了管辖权冲突的产生;由于国际上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叁大国际公约的规定不同,各国对公约的认可程度不一,各国的国内法对责任限制也有不同的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问题必然存在;我国《海诉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相关程序问题做了规定,但该法律尚有许多方面需要补充和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文章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程序和法律适用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介绍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现状及责任限制立法的历史沿革,肯定了该制度产生和存在的积极意义。 第二章论述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管辖问题,简要阐述了确定涉外海事案件的管辖权的意义和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着重讨论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管辖制度中的扣船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问题;在借鉴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责任限制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海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管辖的规定作了评价,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针对责任限制案件管辖中的选择法院问题,本文论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关系以及该原则在我国的应用。 第叁章分析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性质,认为责任限制权利的性质为形成权,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可以构成独立的确认之诉;在对各国责任限制诉讼程序和基金设立程序立法进行比较的基础上,阐述了责任限制权利与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关系,认为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规定独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诉;评价了我国法律中对责任限制程序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责任限制程序提出了改进建议。 第四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中,作者介绍了责任限制叁大国际公约中的法律适用规则,论述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属于“实体”还是“程序”的识别问题,并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的理论学说进行了探讨和评价,认为在不同条件下选择适用各理论才能有效的减少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

胡春妮[8]2005年在《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是保障海事责任人实现其法定权利的法定手续,改进和完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有利于更好保护海事责任人的权益。然而,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并没有制定独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而是制定了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和分配程序。司法实践表明,该法的相关规定不能适应海事审判的需要。作者写作此文,是希望通过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中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和探讨,对是否应制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因此,本文作者从介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的概况入手,总结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由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协调,以及程序法本身的缺陷所导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通过对海事赔偿责任制度分析,准确把握该制度的内在结构和联系,再根据对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公约引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目的和法律后果,找出我国当前存在问题的根源。本文作者认为,我国立法者没有正确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真实目的和意义,片面理解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中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目的和后果,导致在立法时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完全分离;最后,作者在分析借鉴国际主要海运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程序法上对完善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程序制度提出建议,即应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与第十章“债权登记及受偿程序”中适用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加入如何审理责任限制的规定,以协调责任限制与责任基金的关系,从而形成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

贾楠[9]2010年在《CMI《责任限制程序规则指南》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之借鉴》文中认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和救助人等责任限制主体,可依法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的赔偿制度。它是海商法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海商法赋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和救助人的一项特权。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和促进航运业的发展,从而使航运业的相关主体能够充分地利用这一法定的特权保护自身利益。法律通常规定海事责任人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因此,完善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是海事责任人实现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重要保障。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制定了《关于统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规则指南》,来统一各国有关责任限制程序性规则的立法,以便更好地实施和适用公约。本文从介绍CMI《责任限制程序规则指南》的制定背景和内容入手,分析了我国现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立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以及对如何借鉴CMI《责任限制程序规则指南》来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提出建议。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CMI《责任限制程序规则指南》的制定背景和意义。本章从介绍CMI的基本情况入手,阐述了CMI对于责任限制程序问题的关注及其对此所作的努力,并对其成果《责任限制程序规则指南》的适用范围及意义作了阐述。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CMI《责任限制程序规则指南》的具体内容,分四个方面对其条文的制定背景和具体内容进行阐述并加以评析。第叁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的立法现状,接着分析了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第四部分从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需要解决的理论困惑入手,分析了设立责任限制基金与责任限制程序的关系以及基金设立的目的,最后借鉴CMI《责任限制程序规则指南》对我国建立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作出具体设计。

王世祯[10]2013年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项特别制度,对促进航运业的稳步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对此制度进一步的研究,借此提出对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完善意见。首先,本文先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发展等内容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法理依据。在此基础上,通过研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存废之争,肯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在当今航运业的重要性。其次,笔者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性质进行了全面分析,得出其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另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行使完全符合诉的要求,可以用起诉的方式行使该权利。然后,在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理论部分分析完毕后,开始探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要内容,本文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范围、权利丧失等几个方面作了分析,并且详细论述了无船承运人能否享有责任限制权利。再次,笔者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进行了全面论述,主要包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债权登记以及债权分配等,而且对每一部分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修改建议。最后,通过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全面的分析,结合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其存在的缺陷以及立法建议,希望能够完善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及立法完善[D]. 韩晓. 山东大学. 2012

[2].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完善研究[D]. 胡杏军. 大连海事大学. 2009

[3].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之探讨[D]. 李周静. 上海海事大学. 2006

[4]. 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之完善[D]. 赵强. 山东大学. 2013

[5].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问题研究[D]. 周燕. 中国海洋大学. 2013

[6]. 国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D]. 陶燕燕.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9

[7].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和法律适用研究[D]. 赵伟. 上海海事大学. 2005

[8].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研究[D]. 胡春妮. 湘潭大学. 2005

[9]. CMI《责任限制程序规则指南》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之借鉴[D]. 贾楠. 大连海事大学. 2010

[10].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D]. 王世祯. 山东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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