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力武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新时期论文,纪律处分论文,条例论文,武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今年2月27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实践而制定的,是我们党在纪律方面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一个规定,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颁布的,对于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长远的影响。目前,特别要理解这样三个方面的意义。
首先,《条例》是规范党的纪律工作的需要。党的纪律工作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来不得半点的马虎和随便。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有相对统一的、明确的关于党纪处分的规定。在党的历史上,虽然制定过一些关于党的纪律处分的规定,如中纪委于1956年制定过《关于处理农村中共产党员违反党的纪律问题的几项规定》。1963年中央批转了中央监委《关于共产党员犯有破坏人民公社集体经济走资本主义道路错误的处理意见》。党的“十三大”期间,中纪委制定了八个党纪处分规定。中纪委二次全会以来,中纪委又制定了四个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党纪处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单项的,不系统、不全面。一是规定的覆盖面不够,有不少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党纪处分,却没有处分规定;二是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等基本问题缺乏统一的明文规定。这样,在工作中就产生了执纪随意性的问题。处理案件往往采用经验加平衡的办法,凭领导者个人的政策水平,有的时候还会出现意气用事、感情用事、长官意志等不正常现象。因此,制定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全面的党纪处分规定,是全党的愿望,是党的建设的需要。《条例》的颁布,正是顺应了党心,顺应了形势的需要。我们相信,随着《条例》的贯彻执行,党的纪检工作规范化一定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其次,《条例》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当前,我们的国家正处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建设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时期。这是一个大变革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从人们的观念到客观环境,都产生了很多变化。有些过去禁止的行为,现在允许了,有些过去存在的问题,现在没有了。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对有些是非界限、行为准则重新加以认识和规范。另外,在当前,我们的党还面临着执政的考验,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以及西方资本主义大国对我进行“西化”“分化”的考验。在这些考验面前,有些党员干部迷失了方向,出现了不讲学习、不讲政治、不讲正气的现象,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出现了扭曲。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近几年来,不少同志头脑中的群众观念明显地淡漠了,同群众的联系明显地削弱了,不倾听群众意见,不关心群众疾苦等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现象,损害和侵犯群众利益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等违法违纪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发生了,有的甚至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引起了广大群众人的强烈不满。”江泽民同志的讲话深刻地指出了当前党的建设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为了克服这些不良现象,维护党的纯洁和统一,严格党的纪律是完全必要的。《条例》正是这样一个文件。它重申和严格规定了当前形势下党的纪律,规定了违反党纪的处分办法。特别是对当前党的建设中出现的分散主义、不廉洁等问题,全面、详细地规定了处分办法。在实际上,处分规定同时又是行为规范,因为它明确地告诉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什么是不能违反的,一旦违反了是要受到党纪处分的。因此,我们说《条例》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制约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武器。
再次,《条例》是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促进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小平同志说:“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小平同志的这一论述,使我们看到,《条例》对于党内法规建设,进而对于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它的颁布,不仅使党的纪律工作的规范化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而且必将促进整个党内的法规建设走上一个新的台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国家要讲法制,首先党要讲法制。如果党不讲法制,国家的法制化是难以实现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各级领导干部,大都是共产党员,如果这些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内就没有党规党法的观念,在国家事务中也不可能真正讲法制。《条例》的颁布,促进了党内的法规建设,促使广大党员干部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必将进一步促进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的内容非常丰富,有许多鲜明的特点。我们在领会《条例》的内容时,必须注意这些特点。
一是全面性。作为党纪处分的规定,《条例》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行为规范,第二个是量纪标准,第三个是纪律处分运用规则。有了行为规范,判断是非,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纪就有了依据;有了量纪标准,执纪时就有了一个可供掌握的尺度,从而避免执纪的畸轻畸重,做到罚当其错;有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前两项要求的落实就有了保障,党纪处分的严肃性就有了保障。《条例》的规定解决了过去在纪律方面或者有准则性要求(即不准如何如何的规定)但没有处罚规定,或者是有处罚规定而没有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的问题。同时,从分则的内容看,《条例》的规定也是很全面的。七个方面的规定涵盖了到目前为止在执纪实践中所能见到的所有违纪行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励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虽然是在《条例》之后颁布的,但如果严重违反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可以在《条例》中找到依据。
二是连续性。如前所述,在党的历史上曾制定过若干单项性的党纪处分规定。另外,在党的有关会议及有关文件中,也提出过一些党纪处分办法。这些都是宝贵的历史经验。《条例》没有撇开这些经验,而是充分吸收了这些经验,在这些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健全,使党的纪律工作既适应当前的形势,又保持了连续性、稳定性。
三是创新性。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和过去执纪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条例》从改革的思路出发,作了若干的新规定。如:过去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任职使用,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有的一旦受了处分,哪怕是一个轻处分,也一辈子翻不了身,得不到合理使用,这是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而有的则是刚受了处分,马上就提拔重用,甚至是一边查处一边提拔重用,极大地损害了党纪的严肃性。针对这种情况,《条例》第十二条至十五条,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任职使用作了限制性规定,以避免在这个问题上的随意性。又比如:过去在处分规定不健全的情况下,执纪时常采用“写实”的办法,即不明确问题的性质,只据实叙述错误事实,然后给予处分。这种做法,虽然对于充分发挥党纪处分的作用,与违纪行为作斗争具于积极意义,但是也存在着随意性的弊病,甚至为一些不正常因素干扰党纪处分开了方便之门,有的使一些性质较轻的问题受到了较重的处理,有的使一些性质严重的问题,绕开性质这一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受较轻的处理,甚至躲过了处理。对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犯有本条例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这样,就取消了“写实”的办法。虽然还不是完全的违纪行为法定,但确实是在这条路上前进了一大步。
四是时代性。这个特点在“经济类错误”这一章中最为突出。1990年,中央纪委制定的《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的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反映的基本上还是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特点,对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类似贪污、贿赂等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处分办法。从那以来,我国政治、经济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正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转换,《条例》充分反映了这一时代特点,在经济类错误这一章中,增加了保护市场经济的内容。如: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企业(公司)的财物”(与新刑法中的“非法占为己有罪”相衔接)的,“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收受贿赂”(即习惯上说的“商业贿赂”)的,都是违反党纪的行为,都要给予党纪处分。《条例》还取消了关于投机倒把错误的规定,新设了“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错误的规定。这些规定从党纪的角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道安全防线。
三、贯彻《条例》要妥善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条例》与原有处分规定的关系。《条例》颁布后,与原有规定的关系大致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原有规定已完全被吸收到《条例》中来,如《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第二种是原规定比较原则,如《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而《条例》中相应的条款规定得比较具体;第三种是《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而原规定比较具体,如对贪污、贿赂错误的处分,原规定有具体的数额界限,便于掌握和操作,而《条例》则相对比较原则。在第三种情况下,原有的规定还要继续使用。以后中纪委有了新的细则性的规定,才能代替原有规定。
二是《条例》的规定与地方特殊情况的关系。《条例》是党中央颁布的,是全党统一的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应坚决贯彻执行。但我国幅员广阔,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很大,各地情况有很多不同。在贯彻《条例》时,一方面要坚决,另一方面又要从实际出发。有的问题,如“黄、赌、毒”问题,上海市及有的省市,均作过一些地方性的规定。其中有的问题,《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地方的规定相对比较具体。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地方性的规定与《条例》的规定不相抵触,仍可作为《条例》的补充规定继续使用。将来,中央纪委有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应将地方性的规定作废,以《条例》和中纪委的规定为准。另外,《条例》虽然很全面,但现实生活的发展,还可能会提出一些《条例》所没有包含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应在坚决执行《条例》的同时,积极进行探索研究,不断完善。
三是《条例》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的关系。《条例》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的,在分则条款中有二十多处用了“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及类似提法。由此可见,《条例》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这是因为,我们的党是执政党,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的,而“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又是《条例》的重要任务。《条例》的内容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特别是与刑法保持了协调一致的关系。比如:罪错界限的划分,罪错性质的认定,《条例》与刑法及有关法律基本是一致的,并且以刑法和有关法律为准:但贪污、贿赂、偷税、走私等性质的认定,就要以刑法、税法、海关法等为准。当然,作为党的纪律要求,《条例》比刑法等法律的要求更高。有的行为,如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或进行营利及非法活动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对方财物的,以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等,刑法没有规定是犯法,而《条例》则认定为是违纪,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标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论文; 党的组织纪律论文; 时政论文; 反腐倡廉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