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保险机制在电梯安全监管中的作用论文_韩彬,俞新

探讨保险机制在电梯安全监管中的作用论文_韩彬,俞新

浙江赛福特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 310000

摘要:我国电梯事故多发,多数是因维保不力所致,目前,电梯维保行业市场失范;维保人员不足;责任追究难。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首先是电梯维保过度依赖行政监督,其次,过度行政化管制虚化了个人准入机制和维保奖惩机制,突出表现为电梯维保资金难以到位。通过梳理海外及我国地方政府的有关实践经验,以探寻建立与完善我国电梯维保行业相关法律制度的合理路径,保障电梯维保的质量,强制保险可以成为电梯维保得以正常进行的保障和提高电梯安全运行的有效制度。本文分析了保险机制在电梯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关键词:保险机制;电梯安全监管;作用;

电梯安全事故责任既可能是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也可能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适用补充责任和过错责任。事故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较多,包括:生产商、维保单位和使用者(业主或物业),为方便举证,受害人一般会依产品责任提起诉讼,追究电梯生产商责任。若事故确证非产品责任,受害人的诉讼途径只能是追究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1 现状

电梯基本责任险的范围是因被保险人的过失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或依照约定应赔偿的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因赔偿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保险人包括电梯的生产商,使用者和检验维修单位,受益人是因为电梯事故而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第三人。我国现存关于特种设备责任的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利益衡量,有取舍选择基本保险的一些对象所设置的保险类别。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能完善电梯安全约束和事故赔偿社会救助体系,对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出了一些创造性实施意见。将电梯安全责任险适用于电梯在安装、运行、维保、检验的任何过程中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第三者财产损失。并采用联合投保、联合承保的模式,即在用检验合格或者新安装的电梯由电梯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电梯维保单位、电梯检验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投保,承保人根据招投标,联合承保,并设置主承保人。使相关主体可以只投一个保险,多个主体受益。根据住宅、非住宅以及别墅的区别,投保三方的出资比例有所不同。另外,电梯使用密度、使用年数、维保单位星级的不同也会影响保费调整系数,在基础费用之上每年有所增减,但不论增加或减少,都由电梯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目前,除了南京外,广州,深圳,陕西,新疆等政府都在推广这种联合投保,联合承保,统一保险的电梯责任保险模式。即使这一制度有利于化解风险,使各方责任主体分担保费,但投保的普及率并不尽如人意。

2 保险机制在电梯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2.1 强制保险责任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又一体现,主要作用是化解民事侵权责任及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操作不透明问题。虽然我国电梯保险已有一定发展,但普及范围不广。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要保障电梯维保资金的稳定来源,还需引入强制保险制度,通过市场和行政的共同手段,在保证成本的前提下提高投保率,减少政府监管范围,提高维保效率。强制保险一般应用在具有危险性,对人民利益影响较大的标的,电梯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因而具有设置强制保险的可能性。在西方一些工业发达国家,为特种设备制定强制保险已经运行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比如:加拿大政府规定从事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必须上不少于100万加元的责任保险;美国许多州规定一旦特种设备停止保险,安全检察机关就收回许可;欧盟和英联邦的国家要求特种设备的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各成员国的规定上责任险,赔偿因检验工作失误给顾客造成的损失。从以上各例来看,电梯维保市场引入强制保险具有实践性。

2.2 从规避企业风险,增强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上看。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制度是落实电梯相关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电梯管理有效性以及做好电梯事故善后处理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用商业化手段实现责任风险转移,解决电梯责任赔偿、法律纠纷和缓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电梯使用企业一旦发生突发性事故,将面临巨额的赔偿责任,有的企业可能直接面临倒闭的风险。建立电梯责任保险制度,一旦发生电梯事故,这些企业的赔偿责任就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分散负担,增强单位抵抗事故风险的能力,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如果由于风险的存在,而将新技术、新工艺等科技进步成果搁置,那么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更会阻碍社会的进步等。这些都为责任保险制度的诞生提供充足的社会基础。

2.3 法律背景方面。随着事故发生数量的急剧增加和履赔责任的凸现,无过失责任得到了扩张,侵权主体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是不难发现,侵权主体很难承担这种风险,尤其是重大责任事故(一起重大事故,可以使侵权主体经营不善,甚至倒闭),这样也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整合利用和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对于风险行业,对社会发展又很有价值的,大家都会惧怕参与。如何让这种风险通过法律途径转嫁给专门的社会机构,分担侵权主体的责任,确保权益双方都能受到保障?这些为责任保险制度的产生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从责任保险制度产生的背景来看,根据电梯运行机理以及电梯事故的特性,随着电梯市场的发展,保险机制引入是很有必要的。

3 注意问题

3.1 保险体制本身应进一步完善。保险制度起源于侵权主体的责任转移,受托于保险公司,其目的是以盈利为主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的一种制度,权利和义务应进一步明确,责任认定程度把握较难,认定程序较为复杂等,因此,从保险制度本身建设上需要进一步完善。

3.2 电梯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应进一步完善。虽然《安全法》和其它规章、地方性文件中对于电梯责任保险有所提及,但是对于电梯发生责任事故时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支撑,当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单位纠纷时,仍然无法可依,有可能产生法律漏洞,而使受害人权益受到侵害。

3.3 进一步落实好电梯责任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目前电梯相关单位涉及到电梯制造企业、安装(改造)企业、维护保养企业、电梯使用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单位较多,要落实好职责分工,防止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不要因为有了保险,而重使用轻管理。要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和促进作用,扎实推进电梯责任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联合承保在计算保险费用时,保险公司会根据电梯维保单位的评价等级调整保费系数,一般评价等级越高,保费越少,超出基础保费的费用由电梯使用人或电梯所有人承担,这样会促使所有人或使用人选择一些评价高的维保单位,弃用评价低的公司,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电梯维保市场恶性竞争的现象。

3.4 做好险种的设计和选择。电梯责任保险是商业险中的一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每一种险种都是有履赔上限的要求。因此,做好险种的设计和选择对于保险双方都是很关键的,做到既能节省成本,又能规避风险就行。

电梯保险机制的推行是很有必要的,它既可以合理规避电梯责任单位的风险,提高其可持续性发展的能力,又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完善,推动了保险业向不同行业进行渗透,合理整合社会有效的资源。但是作为一种新的险种、制度,其社会认知度不高,人们接受程度不足,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电梯相关部门以及保险行业加大推动力度,让其为电梯的安全可靠运行真正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北京.2015.

[2]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5 号.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福州.2015.

[3]孙积禄.保险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2015.

论文作者:韩彬,俞新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7年第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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