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税收制度与三人_调整所得税论文

论完善税收制度与三人_调整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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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调整总体构想

中国税务学会会长金鑫指出,要从六个方面探讨税制改革的大思路

“十五”期间应当通过完善税制,调整结构,扩大税基,调整税率,公平税负,强化调控,搞好费税改革,规范分配关系,提高征管效率,进一步增强税收组织收入、促进平等竞争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能力,使依法治税的环境得到改善。

具体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激活投资需求,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现行税制是在长期面临通货膨胀压力条件下形成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对投资征税较重,主要表现为现行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固定资产投资所含税金不能抵扣。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

(二)与增值税转型相适应,适当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仅局限在销售货物(不动产除外)、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项目。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局限,产生一些问题,如重复课税问题在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中反映日益明显,由于没有实行增值税,前一环节税款得不到抵扣,抑制了投资。

(三)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建立法人所得税制度。

现行企业所得税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界定纳税人的身份,存在许多弊病。一是由于纳税人的界定不考虑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造成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交叉错位。二是企业所得税以是否为盈利单位、是否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带有随意性,往往难以划分。三是容易形成漏洞,使一些单位没有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市场经济的形势下,企业所得税演进为法人所得税,是必然趋势。从税制本身讲,以法人的角度实现纳税人的统一,为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创造公平纳税环境,并有利于与个人所得税相衔接,实现所得税对全部社会经济活动的覆盖,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法人所得税同企业所得税的根本区别,在于法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是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关于民事法律主体的规定为依据。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可以涵盖现行企业所得税中所具有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用个人所得税来进行调节。建立法人和个人两个所得税相互配合、充分发挥作用的所得税体制,可以扩大税基,理顺关系,增加收入,提高所得税所占比重,把“蛋糕”做大。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必须统筹考虑个人所得税同法人所得税衔接的问题。按照这个要求,完善个人所得税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除法人所得税纳税人以外的所有民事法律主体,均纳入个人所得税调节范围。2.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分类为主的税制。3.缩小扣除范围。除个人基本生活费扣除、生产成本费用除外,其它项目不规定扣除额。4.降低税率,拉大级距。经营所得的税率与法人所得税基本平衡。5.消除两种所得税之间的双重课税。

(五)开征社会保障税,规范社会保障制度。

(六)加快“费税改革”步伐

怎样推进增值税转型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米建国认为,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更有避免重复征税特点

积极稳妥地推进增值税的转型,是锐制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应该说,我国目前已具备了实现增值税转型的基本条件。增值税的税基是货物和劳务销售各个环节的增值额。由于税基的价值构成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在按购进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时,生产型增值税不得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收入型增值税允许按固定资产折旧额和除其进项税额;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一次扣除固定资产全部价值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的突出特点在于避免重复征税,而在以上三种类型的增值税中,又以消费型增值税最能体现这一特点。从我国的实践看,目前实行在生产型增值税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弊端,没能充分发挥增值税税基宽广、税率简化、税负公平、税收链条衔接紧密等积极作用。因此,建议积极稳妥地推进生产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

我认为,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增值税转型的条件。第一,从目前的税收形势看,收入增加较多,其中增值税的增长形势也比较好,这种增收态势还会持续下去,即使增值税转型出现暂时性短收也不致影响财政平衡。第二,实行增值税转型,税收收入不会减收太多。虽然国有企业的增值税可能出现暂时性减少,但转型后可减少税负,增加利润,所得税会有所增加。第三,增值税期初存货抵扣政策陆续到期,可增加增值税税收。第四,随着税收征管的加强和制度的完善,特别是“金税工程”的逐步到位,增值税和其他税收都会有所增加。第五,转型后的投资环境更加趋好,增值税的刺激投资作用将加强经济景气,经济规模的扩大会带来税收的增加。第六,宏观经济形势趋好,GDP增速提高也会增加税收。第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转型已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论证,各项准备工作有良好进展。

增值税的转型势在必行,建议及早准备,及早出台,争取主动。增值税的转型宜分步实施,即支持先转型后扩基的原则。第一步,在目前的增值税税基范围上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样做的好处是,对地方利益影响不大,暂不必对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分配关系进行大的调整。第二步,将增值税扩大到服务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全行业,并涵盖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同时相应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分配关系。

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

国税局副研究员李本贵分析,若个人所得税“门槛”有针对性地提高,将更符合老百姓的实际负担能力

个人所得税作为今后税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未来几年将有望作出适当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日前表示:未来几年国家将考虑增加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这将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产生实质性的变化。

个人所得税进一步调整,实际是进一步适当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并与国际上通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接轨。个人所得税调整方案的重点是,增加个人所得税纳税前扣除项目和额度,同时实行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制。

从扣除项目和扣除额度的调整来分析,就工资、薪金而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月收入减去固定的扣除部分再纳税,国内一般人员的固定扣除部分大约是800元。下一步改革的设想是,使固定扣除部分额度可能上升到1000元至1500元,有可能按人头规定固定瞻养人口扣除标准,还会允许扣除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提高纳税人的扣除标准和增加扣除项目,可将普通百姓必须的日常开支剔除在外,将许多老百姓经常碰到的用于生老病死的开支考虑进去,个人所得税会更符合个人的实际情况,使个人所得税“门槛”有针对性地提高,这会更符合老百姓的实际负担能力,个人所得税会显得更符合情理。

实行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也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典型的分类所得税制,共分为工资、薪金所得等11个项目;其主要的特别是对个人收入按类别、适用不同税率分别课征有可能导致税收负担不平衡。而综合税制模式是不分个人的收入来源,将个人所有的收入都综合相加,然后以此总收入作为纳缴税的参考,能比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

在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下,对于个人的某些应税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可以按比例税率征收,不必实行年度综合申报纳税。另外,对于工薪所得可采用预扣代缴的征收方式。除少数工薪收入特别高的纳税人外,大多数可只进行年末调整,而不必申报纳税。另外,实行综合分类所得税制,由于将纳税人分类所得以外的所得综合相加,可能会将一些过去没有列入的征税项目也纳入课税范围,普通老百姓靠工薪过日子,这一变动对大多数老百姓影响不大。

从总体上看,下一步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实际是使个人所得税更符合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使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更加合理,不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以代扣代缴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短时期内不会改变,纳税人不用担心纳税手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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