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社区居委会的直接选举:发展历程与现实困境_居民委员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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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730(2008)03-0077-07

中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生成缘于城市社区改革。在此之前,中国城市社区并不存在真正规范意义上的选举,城市居民也没有直接选举的经验,这种局面的形成自然与建国后的中国城市管理体制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政府主导下城市逐渐建立了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基层管理体制。在这种管理体制下,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其主要职能负责传递政府的有关指示与政策,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虽然在法律规定上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居民自治组织,但在城市基层管理的实践中,它与街道办事处事实上形成了上下级关系,是城市最基层的政治和社会组织,其组成人员往往由街道任命或聘用。

进入19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基层民主的影响下,1998年中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改革开始启动,社区居委会改革的重心是将城市社区的管理权回归城市社区居民,走社区居民自治的道路,原有的居民委员会逐渐被改造成凸现自治功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核心是城市居民自己管理自己,其组成人员应由该社区的居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正是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改革的基础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拉开了帷幕。最早的中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尝试发生在1998年的青岛。这年的夏天,青岛四方区瑞昌路街道办事处第二和第六居委会进行了直接选举,具体的办法是由10名居民联名提出候选人,然后在居民代表会上进行竞选演说,由居民代表进行投票,从候选人中选出正式的候选人。接着召开全体居民参加的选举大会,由全体居民投票决定居委会的组成人员。① 此后,1999年6月,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街道的今生社区管理委员会也进行了选举,产生了新的社区居委会。②

2000~2002年,城市社区直接选举从试点走向大规模推进,其突破性进展主要以广西城市社区直接选举为典型。在2002年选举之前,广西南宁、柳州、桂林和武鸣已经进行了20余次的社区居委会的直接选举的试验。2002年1月,广西决定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城市尽可能地推动社区直接选举。这次社区直接选举从当年的5月份开始启动,到10月份基本结束,这次选举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据统计,广西柳州等八个地市社区中的54%的社区进行了直接选举。其中,以地方为单位进行统计,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比例最高的是白色地区,占77%;以县、市、区为单位统计,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比例最高的是武鸣、平果、田东、德保、乐业、那坡、凌云等县,均为100%。绝大部分社区选民的参选率都达到80%、以上,其中桂林市的秀峰区共有17个社区,其中的13个社区居委会进行了直接选举,直接选举的比例是广西自治区最高的。③

继广西的城市社区选举之后,中国城市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也开始大规模地在其他城市展开,全国10多个省市开展了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比较典型的有:北京东城区九道湾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宁波海曙区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南京白下区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武汉武昌区杨园街柴东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深圳盐田区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等。

上述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北京东城区九道湾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是北京第一次在城市中举行居委会的直选,它是2003年北京居委会普遍换届前一次重要的民主实验,对北京乃至全国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成为中国基层民主从农村走向城市的重要标志;宁波海曙区海曙区直选的最大亮点是程序规范,它成为第一个社区居民全面实行直选的行政区,使中国基层民主向深层次推进;南京白下区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建立了选举观察员制度,在社区居委会选举和管理模式改革上具有方向性意义;武汉武昌区杨园街柴东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首次在全国城市社区居委会选举中实行了电视直播;深圳盐田区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在选举的方法和程序上进行了大胆尝试:如创新社区居委会选举委员成员的产生方式、创新初步候选人的提名方式、首次取消候选人年龄限制、规范候选人的竞选活动、启用各种现代选举工具、与国际惯例接轨,引入选举观察员制度等,新一届盐田社区居委会彻底剥夺政府职能,成为全国首批通过选民全部直接选举产生的回归居民自治组织这个法律地位的社区居委会选举。④

经过多年的实践,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城市基层民主发展的基础已经建立起来。总体而言,当前的中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至少已经形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初步成果。

第一,建立了初步规范化的选举规程。要推动城市社区选举和社区自治,必须建立规则。目前指导城市基层自治的法律基础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上述法律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功能、组成方式等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为城市社区自治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对于城市社区居委会选举只做了一般性规定,而制度实际运行中的状态与理论状态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作为社区选举的指导机构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也没有对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做统一的规范安排,而是由各地自行探索走出路子。这样,早期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则五花八门。但是,从2003年10月份开始,一个初步规范化的一般选举规程已经基本上确立起来。经过充分讨论和修改,2004年5月,《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得以出台。《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立足于中国城市社区选举的实践,对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的成立作了一般性规定,对选民登记、候选人资格、候选人提名、选举方式、投票方式等选举过程重新规范,并且还考虑到选举无效的情况,制定了另行选举的相关规则。虽然,《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还有一些缺陷与不足,但毕竟它是中国城市社区选举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城市社区选举终于有了一个指导性的依据,对于推动以后城市社区选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城市社区居民的民主技能得到了初步锻炼。从一定意义上讲,社区选举对于城市居民而言,是一个学习民主技能的过程。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认为,制度变迁的动力取决于两个因素,即学习与竞争。制度变迁最基本的长期源泉是个人和组织活动家的学习。⑤ 因此,一项新制度的确立必须建立在人们学习该项制度的基础上,民主制度要真正运转起来,也必须建立在公民对民主技能熟练掌握的基础上,而公民民主技能的形成、民主知识的获得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通过公民对民主制度的学习来完成。通过社区选举的民主实践,许多城市居民获得了政治参与的体验,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了民主的魅力。如:深圳盐田社区海涛居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正式候选人陈华添有着完整的社区治理的经验与构想,很成熟的竞选意识与技巧,懂得怎样去组织团队,怎样去宣传自己,怎样去争取选票。⑥ 自然,他的民主技能的获得是他长期以来对社区选举关注和参与的结果。在宁波海曙社区直选中,广大选民把直选看作是一种最好的民主实践课堂。热情高涨的候选人陈争鸣为了让选民了解自己,决定登门介绍自己。当他敲开第一户房门时,手止不住地打颤,说话也语无伦次。进第二户人家时,他的心绪镇静多了,以后的自我推销也老练起来。等到他登台发表演说时,有了脱胎换骨的变化。⑦ 只有通过对城市居民民主选举的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参选者和选举者才能在民主实践中成熟起来,懂得自身权利与义务的现代公民才能成长起来,现代城市社区选举才能够深入开展下去。

第三,通过选举,城市社区居委会的组成结构得到很大改善。传统的居委会的成员基本上是老年女性的活动空间,以退休人员居多,文化水平以小学和高中为主。社区选举带来的最直观的变化是居委会成员年轻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61岁以上的居委会成员已经是少数。据调查报告显示,截止2004年底,社区居委会成员总数是392742人,成员年龄结构以31~50岁的为主,共236695人,占60.3%;其次是51~60岁的,共59490人;30岁以下和61岁以上分别是60566人、8412人(见图1)。从文化水平上考察,居委会成员的文化水平有大幅度的提高,以高中(中专)、大专以上的占绝大多数。其中,大专以上的100625人,初中82740人,小学及以下7335人(见图2)。另外一个比较大的变化是:女性在居委会成员的比例逐渐下降(见图3)。因此,无论是从性别、知识和年龄结构,现有的居委会成员的组成结构都得到很好的改善。

图1:城市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年龄结构

图2:城市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文化结构

图3:城市社区居委会中女性所占的比例的变化

资料来源:郑权:《中国社区基本情况调查报告》,《社区》,2005年第6期(上),第29页。

第四,通过选举,城市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效率得以改善和提高。在传统的计划分配体制下,城市社区治理结构主要由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三者组成。街道办事处则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政府派出机关,是城市最基层的行政组织,是国家权力在社区的延伸。传统意义上的居委会名义上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实际上是街道办事处的“腿”。在工作的过程中缺少自主权,基本上都是在执行政府的命令。“上有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这是对过去居委会工作的形象比喻。由于居委会承担和履行了大量的行政事务,对政府机构有较高的依附程度,因此,居委会在实际工作中,只是对上级政府负责,而不是对居民负责,忽视了社区居民的利益。由此造成了居委会与居民之间的一种无形的隔膜,居民对居委会的认同程度较低,也不愿意把居委会当作自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来看待。随着居委会功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社区居委会自然成为社区居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而居委会社区选举的推行,有助于强化居委会和社区居民之间的紧密关系。因为,作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组织实体,社区居委会与上级行政机构的权力授受关系不再存在,其权力来源于社区的居民授权,是社区居民通过契约方式产生的;权力的性质也不再是国家公共权力,而是社区自治权。因此,在本社区范围内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居委会,是社区居民意志的代表性机构,其成员必须要代表居民普遍利益,反映居民普遍要求,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并且要接受选民的监督。这样,社区选民的选票既是信任也是压力,它促使新型社区居委会努力为居民办好事、多办事,提高了居委会的工作效率。例如:深圳盐田明珠社区2005年新当选的居委会主任何燕文上任后就为社区居民办了一件实事,解决了本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医疗服务问题,成立了社区医疗护工队。她对新型社区居委会的定位很有见地,她深有感触地说:“以前的社区居委会大部分精力都是用来做各项政府交办的工作,而现在新型社区居委会就是集中精力为老百姓服务的,只有社区服务做起来了,社区居委会在老百姓心中才有地位和分量。而且,我这个居委会主任是老百姓选出来的,所以尽力多为老百姓办实事,才对得起他们的选票。”⑧ 而在社区居民这一方面,因为他们感觉到这些委员是由自己选举产生的,他们也有义务有责任去监督这些当选的居委会成员的工作,督促他们将工作做得更好。这样的一种良性互动关系自然有助于推动城市社区基层民主的发展。

在看到中国城市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已经取得的成果的同时,我们也同样不可忽视其缺陷与不足,中国城市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性,参与群体差异性大。如前所述,中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已经处在大范围的推广阶段,但总体上讲,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发展并不平衡。这种不平衡首先表现在地区差异非常大。从全国模范示范城市和实验区(民政部公示)的分布情况就可以明显地发现这一点。示范城市虽然遍布13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仍有一半以上的省份不见踪影,示范区分布面较广,有28个,但多寡不均,低于平均值4.4个的有17个,占60%以上,高于此值的仅有11个,分别为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福建、湖南、湖北、安徽、辽宁、河南。⑨ 中国南北在社区选举上也存在差异,从社区选举的兴起和发展历程来看,社区选举并不是首先出现在人们认为民主基础较好的南方,而是中国北部城市。并且,从社区选举的质量来看,广西等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社区选举倒是开展得有声有色,曾经一度引领中国城市社区选举的潮流。据此可以认为,经济发展虽然与民主的发展相关,但经济发展并不是选举和民主的必要条件。⑩ 其次,不同类型的社区居民在社区直选中参与意识和积极性也不一样。一般来说,单一单位型社区的居民参与积极性不高,而混合型、城乡结合部散户型、城镇型城市社区、大城市蓝领型及袖珍型社区的直选中由于“社会人”的大量出现,居民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要高一些。(11) 最后,社区选举参与的群体差异性很大。唐正芳通过对南宁望州南社区居委会的观察,认为真正关心并参与到社区直选中的,往往只是那些弱势群体,比如下岗失业人员、残疾家庭、辖区内的困难企业和个体户等等,因为他们的生活与居委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12) 作为社区里的下岗失业人员,由于他们已与单位分离,变成了实实在在的社会人。他们的不少事要依靠社区居委会帮忙办理,比如找工作、核定是否可以吃上低保等等。他们将以前对单位的依赖,变成了对所住社区的依赖。对个体户来说,居委会也是自己的依靠:孩子上学、社区的卫生、铺面的安全、办事需要的一些证明材料等许多实事,都要靠居委会解决。

第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存在政府主导与自治发展的冲突。由于中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是在政府的推动与指导下进行的,中国的城市社区自治属于政府主导型自治,“在政府主导型的社会发展模式下,政府给社会自主空间的大小以及社会自身的成熟程度,直接决定着居委会自治功能的实现程度。”(13) 一方面,政府的主导是社区选举成功的关键,目前成功的社区直选,都有赖于当地党政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与自觉支持。但另一方面,政府主导如果不能采取合适方式的时候,必然与社区自治的目标相冲突,使社区自治功能与自主性受到影响。从许多社区选举的实践来看,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并且,在有的社区居委会的选举中,政府的确存在着过多干预和不当干预的现象。在社区选举上,问题的关键是要形成政府主导与自治发展之间的契合,化解二者之间的冲突。能否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社区选举的质量,而且关系到社区能否真正实现自治。

第三,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参与动力不足。从总体上讲,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中仍然是政府的政策推动,而来自社区内部的动力仍然不足。从社区选举的实践来看,居民参与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从参与社区选举的居民的态度来看,很多居民是被动参与的。从当前城市社区选举来看,真正主动参与选举投票的居民较少,很多的时候,居民是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动员、劝诱或者说服下进行投票的,哪里的居委会选举组织得力,哪里的社区选举的气氛就显得较为浓厚。并且,一些地方出现的高投票率很大程度上都是地方全力动员的结果。其实,诚如李普塞特所言,“参与率和投票率的高低,本身对民主政治无所谓好坏;重要的是,参与的程度和性质反映其他因素,而这些因素最深刻地制约着制度发展或生存的机会。”(14) 所以,某些社区选举中出现的高投票率并不意味着民主真正开展起来了。其次,社区选举中的“搭便车”现象普遍存在。社区选举是一项集体行动,奥尔森曾经道出了集体行动的逻辑,他指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15) 并且,“在民主制度中,即使每个人都仅拥有一张选票,他们也不具有对政策的同等的影响力。”(16) 在社区选举这项集体行动中,许多社区居民对社区选举抱无所谓或观望态度,认为社区选举只是走过场,自己的参与对整个选举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他的选票的重要性要依赖于其他人给予他的选票的重视程度。因此,既然这么多的其他人将参加投票,自己参与不参与选举无关紧要,别人只要履行了选举的职责就行。正是在这种“搭便车”心理的作用下,对社区选举采取许多变相的逃避行为,如:以工作忙为由不愿配合社区工作人员进行选民登记;或者随意委托别人投票以完成“任务”了事;或者即使到现场参加选举,也不愿认真参与选举过程,不仔细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盲目投票,使社区选举的质量大打折扣或使选举流于形式。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普遍局限,实际上凸现出城市社区居委会在目前社区民主发展中的尴尬处境。从政府推动社区民主的初衷来看,是想借助于社区作为资源配置的机制,来整合社区资源,让居民通过选举和参与社区事务,使社区真正走向自治。社区居委会自然是社区自治的主要载体,可随后兴起的社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不论从参与的激烈程度和规模上,都对社区居委会形成了强有力的冲击,甚至有些社区的业主委员会在功能上有取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趋向。实际上,从社区自治管理的角度来看,一个居住小区只能建立一个代表社区公共利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是整个基层社会网络的主要组织载体,是政府权力下放后国家法律认可的具有唯一性的权威组织,社区居委会仍然处在我国城市居民基层组织的核心地位,业主委员会应在其领导与管理之中。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来进一步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前景进行规划,这一点实际上决定了未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前途。

从长远目标来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要真正成为“城镇的唯一比赛”(17) ,至少必须具备两个基础:

第一,现有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则的充实和细化。只有当社会公民掌握和熟悉了民主的规则和程序,并且,当这些民主选举的规则内化为他们的习惯与意识之后,社会民主才能真正地形成。因为,“当一项制度,或一套制度,具有民族的舆论、爱好和习惯为它铺平的道路时,人民就不仅更易于接受,而且更容易学会,并从一开始就更倾向于去做需要他们做的事情,以维护这种制度,和把它付诸实施,俾能产生最好的结果。”(18) 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的制度化必须以民主程序的制度化为前提和基础,社区民主的发展乃至巩固必须建立在完善的选举规则之上。社区选举的规则不仅是社区选举和民主的重要前提和条件,而且往往决定了社区选举的成效和社区民主的未来图景。而现行的社区居委会选举虽然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蓝本,但相对于社区选举的未来需求,它是远远不够的。随着中国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基层社区选举的未来发展必须建立在一个较为完善和切合实际的选举制度基础之上。这就对当前的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与挑战。总结城市社区选举的经验与教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城市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是当前推动社区选举的迫切之举。

第二,社区参与模式的转换:从动员型走向自主参与型,从而实现中国基层民主由政府主导向社会为主的转变。长期从事基层民主研究的学者李凡认为:中国大陆选举和基层民主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叫“看”,这一阶段是政府要求大家参与选举,但是老百姓不信,他们在这个时候在“看”。刚开始没人响应,在经过一两轮的看之后,一些人开始逐渐相信了;第二个阶段,看过之后,人们开始“试”,开始积极介入。并且,农民的参选要比城市居民积极的多,由于农民的积极参选,很多农民还真选上了;第三个阶段是“争”。当农民真当选之后,和地方政府的矛盾开始出现,农民从基层民主当中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于是,农民就要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跟地方政府“争”和“抢”民主。按照法律规定,谁选上了谁就是村委会主任,权力就在谁手里,政府安排的村支部书记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政府任命的候选人他们不认可。(19) 其实,李凡所说的第一和第二个阶段主要就是公民被动参与的阶段,而第三个阶段才真正具有自主参与的味道。毋庸置疑,不管是农村的村委会选举还是城市社区居委会的选举,政府的动员和主导,对于开启中国基层民主的步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原理,一方面社区居民养成了由政府动员自己被动参与选举的方式,另一方面,政府也习惯于在社区选举推进到一定阶段时,仍然去动员或干预社区选举。这样,由政府动员居民被动参与的社区选举模式,逐渐在社区选举中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实际上制约了社区民主的深入发展,使以社区选举为突破口的社区民主发展步履蹒跚。从民主本身的成长逻辑来看,“民主要走向繁荣,就必须被重新看作一个双重的现象:一方面,它牵扯到国家权力的改造;另一方面,它牵扯到市民社会的重新建构。只有认识到一个双重民主化过程的必然性,自治原则才能得以确定;所谓双重民主化即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互相依赖着进行的转型。”(20) 因此,“在国家单方面推动的条件下,国家推动民主发展的意志与作用,除了直接作用于民主成长本身之外,不可能形成社会效应,从而引发社会推动民主成长的力量。但在国家与社会共同推动民主发展条件下,任何一方面对民主成长的诉求和努力,都可能在另一方形成效应,而这两方面的合力,构成了推动民主成长的实际动力;而且,这种合力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民主成长的主题与方向。”(21) 城市社区自治是城市民主的主要体现,按照社区自治的发展逻辑,自治自然应该是未来社区民主的方向,“动员大批的人进行暴力斗争,在伟大的民主革命中或许有其作用,但民主政体的长期活力靠的是民主的人民的自治能力。”(22) 所以,国家推进社区自治的资源配置的动力应逐渐消退,社区内部居民自主性的动力应逐渐成为社区自治的基础,社区民主的发展以及成熟肯定应建立在社区居民自主参与的基础之上,它应该是社区居民自治需要的反映。因而,要推动社区参与模式的转换,使社区治理的结构走向社会化的民主参与模式,社区选举才会获得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③ 李凡:《中国选举制度改革》,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35页。

② 李凡:《城市社区直接选举五年》,《新民周刊》,2003年9月30日。

④⑥ 侯伊莎:《盐田模式:社区从管理到治理体制》,重庆出版社,2006年版,第51、100页。

⑤ (美)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变迁的过程》,《经济学季刊》,2002年第4期。

⑦ 何伟:《宁波海曙:59个居委会全部直选》,《人民日报》,2003年12月9日。

⑧ 贾华越、滑翔:《同为居民谋利共建美好家园》,《深圳特区报》,2005年9月27日。

⑨ 王义:《中国城市社区居民政治参与的特点》,《攀登》,2003年第3期。

⑩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李普塞特曾经对民主政治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作过考察,认为民主政治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某种相关性。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在塑造公民的政治态度和价值上起到独特的作用。但20世纪70年代以后一些民主国家的政治发展实践对李普塞特的上述观点提出了强烈挑战。一些拉美国家随着经济的现代化,政治上却陷入了动荡和专制主义。亨廷顿在李普塞特分析的基础上认为,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并不会像人们想象的那样一定会有利于民主的进步和社会的稳定,相反可能导致利益的冲突、价值观的转变以及民众参与欲望的提高,而现有的政治制度化的水平不能满足民众政治参与的要求,这时就会出现政治不稳定和社会骚乱。具体参见:西蒙·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7页;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7~54页。

(11) 李凡:《中国基层民主发展报告2002》,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36页。

(12) 唐正芳:《有谁在乎社区直选》,《社区》,2004年第8期。

(13) 林尚立:《社区民主与治理:案例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14) (美)西蒙·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3页。

(15) (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页。

(16) (美)安东尼·唐斯:《民主的经济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6页。

(17) “城镇的唯一比赛,”用来指民主的巩固,关于民主巩固的概念,参见:(日)猪口孝:《变动中的民主》,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7~59页。

(18) (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页。

(19) 李凡:《中国大陆基层民主的持续发展问题》,2004年12月17日在台北大学公共行政系的演讲,参见:http://www.world- china.org/.

(20) (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21) 林尚立:《民主的成长:从个体自主到社会公平》,《权利、责任与国家》(复旦政治学评论第四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65页。

(22) (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9中文版序言,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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