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路:国际比较与现实选择_不良资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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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的转型或退出方式综述

(一)关闭

关闭不良资产特设处置机构的策略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一,资产管理公司关闭后,不设存续机构;其二,尽管资产管理公司被关闭,但仍设有存续机构,并保留部分人员管理剩余资产。

1.资产管理公司关闭后人员并入母体机构——以RTC为例

比较典型的如美国重组信托公司RTC(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该机构源自美国存款保险体系(FDIC,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RTC在提前完成使命后即回归存款保险体系。

当上世纪80年代美国储蓄贷款协会陷入危机时,承担金融稳定职能的FDIC立即承担了重组工作,其附属清算功能在此期间发挥了主要的作用。1989年8月,为了按照市场原则有序地接管和处理破产的储贷协会的资产和负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有关部门分拆并成立RTC,该企业运作由FDIC下属的存款保险基金负责管理。在RTC运作期间,美国的财政部也发挥了“国家背书”的作用,通过财政提供的损失基金总额达1051亿美元,约占整个重整资产总额的1/4左右,损失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储贷协会资产价值与支付存款人投保了的存款之间的差额。除此之外,RTC还组织了重整银行来购买储贷会的负债,并用已由RTC担保的资产来发行票据。在RTC基本完成资产处置任务后,于1995年12月31日结束运营。在RTC营运的七年间(1989-1995),RTC效率极高地处理了747家问题储蓄贷款机构,处理问题资产总值达4025亿美元,处理成本约875亿美元。到RTC关闭时,剩余77亿美元资产(账面价值)移交FDIC的清算部门继续处理,参与资产处置的人员重新回到FDIC,其中大部分人员并入FDIC的清算和破产管理部(Division of Resolutions and Receiverships)继续负责清算问题银行、担当倒闭机构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和清算人。

2.剩余资产转给清算留守机构后直接关闭——以Danaharta为例

由于受到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马来西亚国内银行业不良贷款规模和比例快速上升,1998年上半年,该国贷款不良率一度达到11%-12%,当时悲观的估计甚至认为这一数字当年年底就会超过20%,而到1999年将可能上升到28%。1998年8月,马来西亚中央银行宣布成立国民资产管理公司(Danaharta),并由中央银行的一名副行长担任总经理。Danaharta依该国《公司法》成立,以管理、清算银行不良资产为主要职责,同时成立Danamodal作为协同机构,主要通过追加投资来优化原本资本金不足的金融机构资本结构,以增强它们的生存能力,恢复机构再次从事借贷活动的能力。

作为商业化特征突出的金融企业,从开始时,Danaharta的人员基本都来自政府体制之外。Danaharta在2005年12月末完成使命被关闭前,马来西亚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做出了关于该公司存续资产由Prokhas托管的安排。该国财政部全资子公司Prokhas Sdn Bhd将从2006年1月起和Danaharta Nasional Bhd、Danaharta Urus Sdn Bhd及Danaharta Managers Sdn Bhd等三方一起,协作管理Danaharta的剩余资产。

(二)由政策性资产机构向商业化转型

对有些国家而言,国内不良资产产生根源未根本消除,或处置机构本身积累了较多重组经验、有能力在国际范围内寻找到其他商业机会,这些在过去专注于国内不良资产市场的政策性机构往往会被该国政府赋予更多职能,或将业务范围延伸进入商业化业务领域。

政策性机构转型为商业化机构又分为两类,第一种是原来只承担政策性处置任务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商业化转型后仍然保有政策性功能,并在政策性业务市场发挥主要作用,比如韩国的资产管理公司(KAMCO)在基本完成政策指定任务后,仍具有以往的政策性机构地位,只是添加了商业性业务功能;另一种情况是在国内银行治理情况得到明显改善后,原有政策性处置机构完全转型为商业化企业,比较典型的是瑞典的Securum和Retriva。

1.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兼营的情况——以KAMCO为例

KAMCO的前身是成立于1962年的“成业公社”,该公司依据《韩国产业银行法》由韩国政府出资设立,法定资本2000亿韩元(约1.67亿美元)。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为了拯救陷入困境的企业,减缓金融危机对韩国国内金融系统的冲击,韩国国会特别立法扩大了成业公社功能,规定其可以接收和处置国内银行和企业的所有不良资产,还明确其将作为永久性的资产处置机构长期存续。为高效解决韩国国内的不良资产问题,并保证资产回收的效益,在处置国内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同时,成业公社后来还介入了韩国著名大企业大宇公司的重组,扩展了商业化资产处置职能的范围。从1998年底开始,成业公社以各种方式对政策性接收的银行坏账进行处置,到2000年基本处置完毕,剩余部分大多为来自大宇集团的产业类不良资产,对这部分产业类资产,成业公社更多地采用重组等“精耕细作”的方式进行处置。

2000年1月1日,成业公社正式更名为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公司定位强化了商业化业务,并获准利用国际机构的资金援助成立结构调整投资公司(CRC)以推动经营不善的企业调整结构,不过,KAMCO的全部业务活动仍必须接受韩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和财政部的监督。2004年,经过韩国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许可,KAMCO进一步扩大商业化业务范围。它可以购买企业重组债权并进行再投资,促进企业结构调整,提升被重组企业价值。

2.彻底转型为商业化机构——以瑞典资产管理公司为例

1990年,依靠低利率和高投资率拉动的瑞典经济出现通货紧缩,房地产泡沫破裂,经济的周期性衰退给银行造成了大量的损失。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1992年是瑞典银行危机的高峰期,不良贷款占当时银行总贷款的比重为11%。瑞典政府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理中迅速借鉴美国RTC经验,并进行了一定发展。瑞典政府要求两家问题最严重的银行(Nordbanken和Gota)先各自设立资产处置机构,而其他经营状况相对较好的银行则分别设立下属的处置机构。在Nordbanken和Gota这两家银行的下设机构对自身资产有了一定了解之后,瑞典政府在1992年和1993年分别推动成立了两家资产管理公司Securum和Retriva,Securum源自Nordbanken银行的资产处置部门,Retriva则源自Gotha银行。一年后,这两家公司逐步合并了其他资产管理公司,进入商业化不良资产收购、处置轨道,但仍担负政策性资产和问题机构处置职能。

到1996年底,瑞典已成功解决了不良信贷资产问题,在1996年7月,瑞典政府开始逐步取消对国内银行的担保。此时,Securum和Retriva剩余资产中房地产类资产的价值开始凸现,于是,瑞典政府安排这两家公司首先合并,成为一家商业性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Venantius,并将剩余约100亿克朗的资产(主要是房地产)注入,合并后的Venantius不久即完成其他类别的资产处置,并彻底转型为房地产投资持股公司,同时兼营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业务。

(三)合并国内多家资产管理公司——以泰国为例

以泰国为例,该国实际上设有多家处置不良资产的特设资产管理公司,如建立于1997年的官方金融部门重组局(Financial Sector Restructuring Authority,FRA)、建立于2001年的泰国资产管理公司(TAMC)及更晚建立的、源自曼谷银行资产处置机构的曼谷资产管理公司BAM(Bangkok Asset Management)。

早先的设计方案中,泰国政府确定由职能最接近政府机构的FRA首先接管商业银行并将不良债权进行公开拍卖,然后,泰国国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Radhanasin银行作为FRA主要买家,购买FRA拍卖的较优质资产,实现“好坏分离”。1998年1月,泰国政府表示Radhanasin将不再充当“好银行”的角色,而将其转为商业银行。1999年Radhanasin在与另一家国有银行合并的基础上被私有化为股份制银行,其账面的不良资产转给BAM处理。按照泰国政府的规划,来自两家机构的人员将进行整合,对业务定位将更加明确,以使新的公司能够快速进入经营轨道。这家新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可以以优惠价格购买泰国各家国内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这将取代FRA而成为泰国国内的主要批发商。从这个角度看,新机构可能也带有政府方面希望对泰国国内不良资产市场渠道进行整合的意味。

二、国外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公司退出或转型的经验总结

(一)机构定位对资产管理公司未来发展的决定性影响

1.第一类定位:快速处置不良资产的机构

如果不良资产处置机构成立目标是为了快速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即资产管理公司被定位为快速处置机构,且该国内部不良资产市场规模经过处置后明显缩小,则该国资产管理公司往往会被关闭。

这种情况往往更多地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家出现,在这些国家早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不良资产市场体系,商业银行体系后来产生的不良资产将由商业化资产管理公司或存款保险等机构进行处理。这类资产管理公司在成立时,除了被给予职能定位之外,还往往附带一个机构存续期的说明,代表政府方面对其未来前途的一种定位。如果后来的资产处置过程进展较顺利,且早期的定位没有再经过政府层面的调整,例如授权拓展商业化职能或延长其存续时间,此类资产管理公司一般会在完成任务后被关闭。例如来自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体系的RTC,成立时定位相当于美国存款保险体系的临时性派出机构,这决定了其在完成处置任务后回归母体机构的必然性。

2.第二类定位:注重对资产进行整理和重组的机构

如果资产管理公司在成立时,除了具有不良资产处置职能以外,还被赋予投资、重组和管理所接收资产的功能,并且,该机构所接收的资产如果经过日后有效且耐心的重组能够显著提高收益,则政府可能选择将原有政策性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化进行转型。

一般而言,资产管理公司如果将重组资产作为重要的功能,往往在处置中会更加强调精细化,这使得其管理水平往往会在运营中得到较好的锻炼。如脱胎于韩国成业公社的KAMCO,除对国内实业、消费类不良债权进行转让、拍卖类的大规模处置外,还操作了相当多的证券化、债转股和投资管理等其他业务项目,在后期被附加了重点企业重组职能后,该公司也通过商业化的投资、运营获得了良好收益。加之周边市场,包括中国内地、台湾地区、日本具有地缘接近、不良资产成因较一致等特点,KAMCO在政府许可下,选择强化商业化职能并长期存续具有合理性。

(二)所处置的资产特征与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前景关系密切

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资产对其前景也有很大作用。如果其所持有的部分行业景气前景向好的不良资产,经过有效运作能够凸现出重组价值,且资产管理公司在成立时又来自体制外,政府没有过多参与,则借助资产或经营的机遇,资产管理公司可能会获得长期存续的机会,并得以强化商业化职能。

以瑞典的资产管理公司为例,北欧国家本身的经济规模总量不大,银行体系高度商业化且已具有很好的风险控制能力。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突变,银行体系产生大量不良资产后,剥离处置很快收到明显的效果。由于国内经济复苏速度快于预期,且在后期经营中,房地产行业资产构成了资产管理公司剩余债权的主要部分(90%左右),确认经过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的处置能够获得更好收益后,原来的政策性机构转型成为商业性机构就成为选项。

(三)不良资产市场发展前景决定着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前途

资产管理公司是关闭还是转型的前景归根到底取决于市场的实际需要。如果一国国内或者周边的不良资产市场业务机会多且具有参与价值,则也意味着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方向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能性,反之亦然。特别需要提及的是,对于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由于本身金融体系仍较脆弱,尽管不良资产经过剥离后,国内银行等金融机构体系内的不良资产占比有明显下降,但未来仍面临不确定的前景,这样,专门处置不良资产和参与金融机构整理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存续期就可以长些。

RTC所处置的储贷机构资产占美国国内金融市场资产比重极低(只有约4%左右),在资产处置任务完成后,RTC缺乏作为专门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继续存在的理由。但是,防范风险的相关职能仍通过回归FDIC体系,并建构重组清算职能部门得到了保留。而马来西亚本身的国内市场容量就偏小,且在Danaharta高效处置下,政府认为该国银行体系的问题已得到了良好解决,因此将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了关闭清算。韩国的情况与美国存在根本性的差异。亚洲金融危机造成了韩国国内个人消费类债权、企业投资项目债权质量恶化的情况,但总体规模仍限于一国,KAMCO通过资产接收和多样化处置,对市场机会有了更多的了解,也通过国际合作与东亚区域的周边国家建立了较紧密的业务联系。KAMCO的商业化转型就可能通过先输出经验扩大市场,而后通过投资、合作管理资产,达到延伸其经营领域的目的。

(四)机构合并只能算作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在定位、资产、市场的三重约束下,资产管理公司会被政府要求转型或者退出,对于一些国家选择合并多家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的情况,合并尽管可能出于多种考虑,但是,仍应只被视作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

主要的机构合并案例,如泰国,国内不良资产规模仍然较大,对两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合并处理,应被视作是管理部门对同业过度竞争、低效运作的一种纠正,并不应被当作最终的转型安排。而如果在合并时,对新公司的功能进行明确,并给予新的功能定位,则合并应被视作是商业化前奏,这方面,瑞典资产管理公司合并后完成商业化转型的情况可被视作典型案例。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启示

(一)中国仍然需要特设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

从现实需要出发,国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灵活拓展商业性业务领域,为政府提供高效服务的前提下,根据转型发展的政策指导原则继续存在和发展。

目前,我国国内尚有万亿元以上的不良资产存量,由于金融体系改革难点尚多,来自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多个金融部门的不良资产增量发展趋势尚难以判断,新的不良资产可能仍会出现。特别地,由于以间接融资为主的特殊融资结构特征,如果银行体系因为不良贷款问题出现风险,则可能使整个中国金融领域都受到了影响,许多大型企业,特别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大企业也将被卷入其中。从现实需要出发,中国的不良资产市场也需要国有性质的专业化队伍。在此基点上,转型发展应成为中国资产管理公司下阶段发展的趋势,而在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处置模式等方面进行创新也随之成为必然要求。

(二)存续资产管理公司仍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

过去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综合运用国家赋予的回收手段,专业化地实施了债务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多类型业务操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国家损失并有效地提升了不良资产价值。事实证明,在降低中国银行业的交易成本以及进行标准化处理方面,特设处置机构具有明显优势。

利用好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形成的经验,借助资产管理公司的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宏观上有利于国家的经济体系稳定,中观上有利于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微观上也有利于中国不良资产市场体系的完善。

(三)“分类改革”应成为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核心策略

在转型发展的前提下,现有的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体制也需要进行适当改进,在这方面,分类改革可考虑作为基本策略。我们认为,在对现有4家机构职能高度重合的局面进行调整后,应以强化存续机构的资产重组和风险防范职能为改革方向,增加商业化业务种类,保留部分必要的政策性功能,打造符合中国经济和金融体系需要的、活跃于不良资产及周边业务服务领域的金融机构。

“分类改革”的重点是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进度、处置业绩和管理水平出台有针对性的转型指导政策。首先,应选择适当时机对目前4家公司参与同一个市场造成业务高度重合的情况进行纠正,对处置业绩较好、管理水平较高,且已经完成政策性现金回收任务的资产管理公司应逐步转型成为主营不良资产批发业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或融入存款保险体系,成为担负问题金融机构的清算职能的重组部门,完善国内的金融风险预防体系。

另一方面,在所有资产管理公司均完成剩余政策性业务后,积极为合并和向商业化运营转型创造条件,适当扩大经合并后存续机构的业务范围,同时完善商业性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机制和业务整合。使商业化机构产生“协同效应”,并逐步成为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具备不良资产处置、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多种金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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