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资零售业市场冲击的理性思考与制度博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零售业论文,外资论文,理性论文,制度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外资零售业市场冲击是外资零售业对目标国市场体系的全面冲击,其实质在于针对目标国现有制度中的潜在漏洞做出理性响应,通过微观的行业竞争推动中观的市场控制,最终完成宏观的制度博弈。从这个角度看,它不仅构成了对目标国零售业的竞争威胁,更大程度上还构成了市场威胁、经济威胁甚至制度威胁。
经历了外资零售业市场冲击的国家,其制度(主要是市场管理制度)无一例外地发生了变迁——可能是主动调整制度以应对更大的潜在冲击,如意大利、日本的商业准入制度调整;也可能是原有制度在外资零售业冲击下被无情冲垮,如墨西哥、巴西、阿根廷的市场管理制度变革——说明各国均存在着外资零售业能够并且善于把握的制度漏洞,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要想主动抑制外资零售业的制度博弈行为,必须具备两大理论前提:一是将政府的反冲击理性提高到不低于外资零售业冲击理性的水平;二是了解外资零售业开展制度博弈的行为机理,有针对性地抑制其负面冲击的行为条件。
(一)反冲击理性
作为市场风险防范主体的目标国政府能否达到与外资零售业相当的理性水平,是博弈双方能否以均势进入制度博弈过程的前提。而要衡量目标国政府反冲击的理性水平,只能对照外资零售业冲击目标国市场的途径和目标国政府已实施的反冲击对策加以侧面认识。
外资零售业冲击目标国市场的途径可分为3个层次:流量冲击、隐性存量冲击以及显性存量冲击。
在流量冲击层次,外资零售业会分3步对目标国商业及市场体系展开初步冲击:市场磨合阶段、区域围剿阶段和资本扩张阶段。在隐性存量冲击层次,外资零售业在继续流量扩张的同时,会充分利用正面经济效应的掩饰,对目标国的市场体系及经济体系形成隐性破坏。在吸纳就业的掩饰下,外资零售业将强化对商业人才的控制并引发替代性的就业挤出效应;在引进外资的掩饰下,将大量占用国内商业配套资金进而对潜在的民族商业资本形成挤出效应;在技术转移的掩饰下,将输出高成本的前台技术(如营销、广告等)而拒绝分享高效率的后台技术(管理信息系统、物流配送中心);在提高顾客满意度的掩饰下,将战略性的输出全新的消费理念和购物习惯,为其最终控制市场奠定需求基础。隐性存量冲击将使目标国市场在潜移默化中进入外资零售业的实质性控制之下——从资本到人才、从技术到购买力。在显性存量冲击层次,外资零售业将依靠其行业垄断力和市场控制力,对目标国的经济体系和制度体系形成高破坏力的影响。首先,垄断市场的外资零售业可以利用灵活的利润转移手段规避所得税,并全面控制目标国消费税源,对目标国财政收入形成冲击;其次,垄断渠道的外资零售业可以利用商业占优的工商博弈,强行占用目标国产业资本,转嫁市场风险,对目标国经济安全形成威胁;另外,在外资零售业高度控制市场的情况下,其采购政策将直接左右目标国的产业政策,目标国的经济主权将遭到践踏。
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不能在长远理性和全局理性层面达到与外资零售业的理性均衡,则新兴市场经济目标国极有可能成为拉美国家的翻版;而即使具有了与外资零售业对等的经济理性,若不能在双方制度博弈的过程中占得先机,至少也会像日本、意大利那样处处被动,频繁变更市场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说明具备了反冲击理性的目标国政府防范外资零售业冲击的原理,如下将在理性均衡假设下,分析双方的制度博弈。
(二)制度博弈
为构建有效的制度博弈模型,需先做两个比较符合现实情况的基本假设。
假设1:非合作假设。母国市场的相对饱和和景气度下滑以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的“闭关”政策,使外资零售业具有了通过冲击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开放市场实现资本扩张和获利的强烈动机;而在利用外资发展相对滞后的商业和市场体系的同时,目标国政府则需要有效控制外资的垄断力和破坏力。
假设2:不完全信息假设。产业政策和制度变迁是目标国政府提高自身博弈地位,对抗外资市场冲击最有效的手段。而在目标国政府行动之前,外资零售业并不知道目标国政府所制定的“游戏规则”的“刚”、“柔”属性。
此外,还需做两个相对理想化的基本假设:
假设3:理性均衡假设。外资零售业具备经济理性,它们总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要以破坏目标国经济体系为前提,所以要想在均势条件下进入博弈过程,目标国政府必须与外资零售业达成理性均衡。
假设4:静态博弈假设。对冲基金冲击目标国金融制度的博弈过程基本上可以定性为双方同时行动的一次性博弈,即静态博弈。外资零售业冲击目标国市场制度虽然与上述情况存在一定差异,但从理论上讲,博弈过程和博弈形式应具有共性。
1.模型构建
(1)参与人:外资零售业和目标国政府。
(2)行动空间:外资零售业的行动即在对目标国政府规则和行动预测的基础上,做出冲击或不冲击的选择;
面对外资零售业的冲击,政府最容易想到的抵御方式是鼓励内资零售业与之展开市场争夺。然而对于多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而言,内资零售业在抵御外资冲击时,从动机到能力都存在先天缺陷,因此,目标国政府最有效的博弈行动还在于对是否变更市场制度的选择。
(3)制度类型:假定政府的初始制度框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容易变更的市场制度,称为柔性规则;另一种是不容易变更的市场制度,称为刚性规则。
(4)效用函数:在本博弈中,外资零售业的效用主要取决于自身是否发动冲击、目标国初始制度类型以及目标国政府是否调整市场制度;目标国政府的效用则主要取决于能否通过对市场制度的权宜性修改抵御外资零售业的进攻,而这又取决于其自身的初始制度类型。
在上述条件下,制度博弈的扩展式模型如图1。
图1
2.完全信息刚性规则下的制度博弈
在政府初始制度完全刚性的情况下,目标国在遭受外资零售业冲击时,短时间内不具有通过制度的边际优化改善自身博弈地位的可能性。
在本模型中,如果选择不冲击,则外资零售业的冲击收益为0;而此时,目标国政府不进行制度变更的成本为0,进行制度变更的成本为。在外资零售业选择冲击的情况下,如果目标国政府进行制度变更,则外资零售业将蒙受的损失,出于自我否定的压力和刚性制度本身的阻力,目标国政府将付出更大的代价;如果目标国政府不进行制度变更,则外资零售业将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的目标,从目标国市场体系的剧烈震荡中牟取暴利,当然,外资冲击下的制度激变同样会给目标国市场和经济体系带来巨大的成本——但如果政府做出了这样的选择,至少说明这一损失要小于政府主动变更制度的代价。其中,均大于0,且有 。由于这是一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按照最基本的博弈逻辑,外资零售业显然可以预料到,如果选择为自身带来最大化收益的冲击,理性的目标国政府只能选择不主动改更制度。因此,(冲击,不变更)是这个子博弈的精练纳什均衡解。
3.完全信息柔性规则下的博弈
所谓柔性规则是指目标国面对外资零售业冲击时,各种市场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经济制度具有较强的可变性,并且不会因为制度变迁而引起国内零售市场乃至经济体系的震荡和恐慌。制度柔性化可以使目标国在应对外资冲击的博弈中处于显著的优势地位:外资零售业选择不冲击,则博弈结果和完全信息刚性规则下的博弈结果相同。外资零售业选择冲击,若目标国政府不变更制度,则外资零售业有望获得最大化的潜在收益,而此时目标国的损失相对惨重;若选择变更制度,由于目标国经济制度具有柔性,所以,临时制度变更的成本几乎与非冲击条件下制度变更的成本无差异,但制度变更的力量却足以使外资零售业的损失非常惨重——不仅损失潜在收益,还要损失既得收益。其中,。
这一博弈的均衡解同样容易求得。外资零售业显然能够预料,如果自己选择市场冲击,则目标国政府从自身效用最大化出发(因为),必然会选择制度变更,所以外资零售业的理性选择必然是不冲击,当然,目标国政府也便随即选择不变更制度。(不冲击,不变更)是这个子博弈的精练纳什均衡解。
4.完整博弈模型与均衡解
对上述两个完全信息下的制度博弈模型加以整合并进行海萨尼转换,即可得到一个完全但不完美信息 (complete but imperfect inf-ormation)的静态博弈模型,如图2所示。在这一模型中,目标国政府了解自身的初始制度类型,并可随时对此进行可控的修正;但外资零售业对此并不完全了解,只能基于其对目标国的判断做出概率预测:柔性制度的概率为P,刚性制度的概率为1-P。
图2
在上述模型框架下,外资零售业选择冲击目标国市场的期望收益是:;选择不冲击的期望收益是0。基于此,可以得到该博弈的贝叶斯纳什均衡为:只有,即时,外资零售业才选择冲击目标国市场;此时刚性制度的目标国政府选择不改变规则,柔性规则的目标国政府选择改变规则。反过来看,只要让,便能有效防止外资零售业对目标国市场的冲击。
(三)反冲击对策
对进行政策解读,可得到3大对策。
1.增大P。在外资零售业展开市场冲击之前,尽快促使本国市场的初始制度安排向柔性方向发展。一是在相对宽松的市场管理制度框架下,以审批流程、行业标准、监管原则、产业政策等为手段,基于“动态一致”的前提形成更为灵活的外资监管体系。二是建立零售市场的预警体系和零售业的安全测评体系,提升市场监管部门对外资零售业市场动态的响应速度。三是在推进内资零售业发展过程中,贯彻凝聚资本、扩大覆盖、夯实基础、突出盈利的原则,切实摆脱对外资零售业的依赖。加大对民族商业资本的配套力度;优先发展“三小”商业体系,迅速完成全国范围内的商业布局;优先制定二三线城市甚至县镇农村的商业网点规划,引导内资零售企业主动进入中小城市和农村市场。四是杜绝基于各种非经济性因素(如腐败、政绩、地方主义)的决策行为,全面取缔外资零售业享受的不同形式的超国民待遇。
2.减少。减少外资零售业冲击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为此,市场监管部门应有针对性地设立内资进入的红灯区,将有限的民族商业资本投入到特色、优势零售业态当中,力争与外资零售业形成错位竞争;同时应不断提升内资批发组织的渠道控制力和生产商同业公会的凝聚力,抵御外资零售业对供应链的垄断;另外还应进一步完善现有财税制度、法律体系等存在的漏洞,防范外资零售业通过偷税漏税、不正当竞争等非法牟利。
3.增大。扩大政府反冲击政策对外资零售业形成的预期损失。继续深化零售业开放,引导外资进入竞争烈度较高的一二线城市和经营风险较高的新兴业态,允许其以合理、共赢的方式扩大在目标国的既得利益;同时配合《商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制定具有较强打击力度的惩治方案;另外,决不对外承诺放弃以国有化等极端政策手段抵制对本国市场的恶意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