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之殇
——论满清禁而不止的缠足令及其影响
陈筱娇 (南京艺术学院设计学院 221116)
摘要: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全国性异族政权的清王朝,在执政之初即颁布剃发易服之令,希冀除以武力占领汉人城池取代汉政权外,在文化上同样能够统治汉人。作为推崇汉文化的异民族政权,在执政期间,清政府制定了诸多政策,其中既有打破汉族传统文化、伦理的制度而遭到顽强反抗的剃发令,也有利于国人身心健康发展但却无疾而终的禁缠足令。在清朝乃至民国时期,因缠足而形成的小脚成为这一时期社会畸态发展的典型案例。为深入研究这一畸态,本文即对无疾而终的“禁缠足令”进行剖析,以此反应其畸态,以及女性对女性身心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 满清;禁缠足令;无疾而终;畸态发展
清,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全国性的异族政权,在执政期间制定了诸多政策,中既有打破汉族传统文化、伦理的制度而遭到顽强反抗的剃发令,也有利于国人身心健康发展但却无疾而终的禁缠足令。
一、缠足行为的兴起与发展
作为始于五代南唐时期的汉人女子缠足习俗1,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畸形现象,“合地球五大洲万国九万余里,仅有中国而已”2,“小儿未四五岁,无罪无辜,而使之受无限之痛苦”3,“始缠之时,其女百般痛苦,抚足哀号,甚至皮腐肉败,鲜血淋漓。当此之际,夜不成寐,食不下咽,种种疾病,由此而生。”4虽然缠足有种种弊端,但却在中国封建社会流传甚久,尤其在清代更成为社会风尚。清后期,社会各界普遍反思,不禁感慨“女子足小有何佳处,而举世趋之若狂?”5
缠足原本是为了追求“回旋有凌云之态”,但慢慢发展却偏离其本意,造成对汉人女子生理、心理的双重摧残。对于缠足的兴起,张邦基在《墨庄漫录》中曰:“妇人缠足,始于近世”;高洪兴在《缠足史》中对缠足进行了诸多考证,认为缠足起源于北宋,兴起于南宋;袁枚在《答友人娶妾书》中云:“三寸弓鞋自古无,观音大士赤双趺。不知裹足从何起?起自人间贱丈夫”。对于这一陋习兴起的原因,潘洪钢在《汉族妇女缠足习俗的起因新解》中从审美的要求、汉族历史上两性隔离制度发展的结果、宋明理学的推动、处女嗜好的促进以及上层阶级的提倡与推广等五个方面予以分析。6
自古以来,女为悦己者容,五代以前,社会上存有对女子小脚欣赏的心理,因而在宫中出现了缠足而舞的现象。由于长期以来审美倾向的发展,缠足自出现之始就受到文人的推崇,如苏轼在《菩萨蛮》中云:“纤妙说应难,须从掌上看”;辛弃疾在《菩萨蛮》中云:“淡黄弓样鞋儿小,腰肢只怕风吹倒”等。除文人阶层的喜爱外,宋廷也十分推崇这一现象,如:《宋史·五行志》中载:“理宗朝,宫人束脚纤直”;苏轼在《菩萨蛮·咏足》中云:“偷穿宫样稳,并立双趺困。”,称女子小鞋乃“宫样”等,足见宋代上层社会对这一畸形美的推崇。由于上层社会及文人阶层对于缠足现象的推崇,宋以后,这一习俗逐渐向平民阶层普及,“由是人皆效之,以纤弓为妙”,“熙宁、元丰以前人犹为者少,近年则人人相效,以不为者为耻也”7,并在宣和以后汴京闺阁中出现适用于缠足的花靴弓履8。缠足成为主流现象,使摧残女性成为一种审美倾向,乃至形成一种畸形美的文化,既违背了自然健康的审美倾向,同时也违背了正常的人性。
除了经济主体内部的成本博弈外,作为一种公共经济制度,网约车制度本身还存在社会公共效益和个体效益之间的中和成本。包括出租车在内的社会公共交通具有服务社会大众的公益性和盈利性双重属性,投入运营的出租车不仅需考虑投入成本,因其兼具满足大众不同的出行需求以及弥补公共交通路网布局不完善、运力不足的社会功能,出租车数量的多寡还取决于社会道路的承载成本和公共交通运力分担的成本,这种公共效益成本必须纳入个体效益的考虑范畴。出租车运营市场一旦完全放开,将可能诱使大量社会资金的涌入,促成出租车经营的无序发展,使社会公共管理陷入困境。
在崇尚缠足的时期,若女子拥有天足,不仅其“母以为耻,夫以为辱,甚至亲串里党,传为笑谈,女子低颜,自觉形秽。”18不同阶层的人对缠足有不同的看法,为区别不同的社会地位,对于缠足,上层社会尤其欣赏它,它成为女子修饰的标志,但有些地方却不许底层社会妇女缠足,“下等之家女子缠足则垢厉之,以为良贱之别”19;在编修于光绪年间的《奉贤县志》中提及该县“妇女不裹足,不避寒暑风雨,能肩负自三团至南邑界,几及十里市镇及村庄塘内外”20;“广东大埔妇女‘向不缠足’,身体健壮,整天打赤脚,参加各种生产劳动,百分之七、八十的农村女子务农,参加种稻、植烟,种蔬菜,做小贩,上山打柴,甚至做挑夫”21。相较于大户人家的小姐,从事生产劳动的女子皆为天足,因为弓足女子连自己的出行都很困难,更何谈从事繁重的生产活动。
1.事前管理不到位,造成税款流失。简政放权后,有很多税务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不需进行事前调查。同时,对税务机关进户执法进行了规范,税务人员进户检查的次数相对减少,这就有可能导致难以第一时间发现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如纳税人领用10万元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税务人员做事前实地查验,有的纳税人趁机虚开发票后走逃。又如出口退税无纸化后,则很难对电子数据进行保存和核查取证,企业出现违规退税、骗税,难以追责,造成税款流失。
明初,出身低下的朱元璋虽一度禁止女子缠足,但终却未阻止这一风尚的风靡,终在明代进入兴盛时期,发展成为更为苛刻的“三寸金莲”。所谓“三寸金莲”,不仅要求女性脚的尺寸要小至三寸,如“狸红软鞋三寸整”10,还要求弓弯,即“廉前三寸弓鞋露”11。依据现有的考古发掘可推断,在清以前缠足现象或不十分普遍。但到了清代,却呈现出与此截然不同的状况,不论出身如何,各阶层女子或主动或被动纷纷缠足。虽然清代女子缠足现象普遍存在于社会各阶层,但天足者亦不在少数。
二、无疾而终的清朝“禁缠足令”的实施
身为游牧民族的满族,他们逐水草而居的生活方式决定其没有缠脚的可能性。与元代蒙古人持赞同态度不同,清初的统治者反对汉人的女子缠足,并明令禁止汉人女子的这种自戕行为。崇德三年(1638),皇太极下令禁止妇女穿明人衣服及“束发裹足”12;顺治二年(1645年),再次下令,明确禁止今后满人、汉人所生的女子缠足行为;顺治十七年(1660年),规定“有抗旨缠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康熙三年(1664),再申前令,曰:“若康熙元年以后所生女子违法缠足,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兵民之家,则交付刑部责四十板,流徙;十家长不行稽察,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该管督抚以下文职官员有疏忽失于觉察者,听吏、兵二部议处”13。从上述诸令可见,清初对于禁缠足令可谓十分严苛,但由于清廷所颁布的禁缠足令与汉人士大夫的思想不相符,礼部员外郎王士禛“乃条上应复者八事”,请“宽民间女子裹足之禁”为内容之一,礼部尚书黄机同意他的观点,将这一条及另一条请复八股的内容转呈14。《桐荫清话》中记载了一条关于缠足的笑话,道:“奏疏中有足发噱者,康熙中左都王熙疏禁女子缠足,首云‘为臣妻先放大脚事’。”15该笑话的真伪难以分辨,但却反应了汉人反对禁止缠足令的情绪。由却于社会各阶层的推崇,“习俗移人,始于熏染,久之遂根于天性”16,而难以禁止,因此,满清这一利于女性身心健康发展的异族条令终在康熙七年(1668年)逐渐松弛并罢禁。禁令松弛之后,汉族妇女照常缠足,“足之小者,莫如燕赵齐鲁秦晋之间。”17
在宋代流行并发展起来的缠足畸态,在元代得到元人的支持,他们赞赏汉人女子的缠足行为,使汉人女子的脚继续朝纤小的方向发展,但蒙人女子却不缠足,维持脚部的正常生长。为保障脚的舒适度,蒙人女子的“靴鞋底颇特别,法用布折数层,实以绳实,极精致,号千层底。冬日踏雪,则长用内地输入毡鞋云。”9
在崇尚缠足的同时,有人将脚的大小与妇德、妇容挂钩,而嘉道时期的钱泳则持不同的观念,他认为缠足是违犯仁义的,违反了人的本性,无益于民生,因为“天下事贵自然,不贵造作,人之情行其易不行其难。”22除此之外,他还认为裹足有碍于身体健康,影响子孙发育,不利于国家兴盛,道“妇女裹足,则两仪不完,两仪不完,则所生男女必柔弱,男女一柔弱,则万事隳矣!”23既然裹足乃是“系于天下苍生”24的大事,因此就应像清初那样予以严令禁止。钱泳从民族体质和国计民生出发,反对缠足,具有很强的说理性,是那个时代的认知所能达到的最高高度,与钱泳持同样态度的龚自珍在《婆罗门谣》一诗中云:“娶妻幸得阴山种,玉颜大脚其仙乎。”
15.见[清]独逸窝居士辑:《笑笑录》卷6。
第三,强化保健食品的风险管理治理。调查中发现,监管触角不够广、虚假宣传仍盛行、广告的夸大与实际效果不符是造成民众对保健食品心理抗拒的一个原因,政府监管部门定期开展保健食品相关安全知识宣传,在中老年民众中普及投诉举报电话,提高民众保健食品的知识水平,特别是提高辨识保健食品真假优劣的能力,降低保健食品风险认知水平;政府部门对保健食品的重点项目,比如辅助降血糖、改善睡眠、延缓衰老等易非法添加药物功能的保健食品开展重点整治、专项整顿,对虚假的广告宣传、夸大的宣传效果等给予大力整顿。
① 生活往往喜欢与我们开玩笑,甜美的果实有乱人心神的毒性,平坦的大道上从不缺少美丽的陷阱。② 一旦我们双眼被假象蒙蔽,沉醉在外界滥加的动听的修饰语中不可自拔,我们便会毫无例外地走向沉沦,不管你曾经有多大能耐。③ 纵横天下的西楚霸王,没几年便落得乌江自刎;自诩为上邦天国的清王朝,在一片鸦片的云雾中被人轰开大门。④ 更何况我们大多是普通人,更加难以承受生活的重压,没有几个回合便会败下阵来。⑤ 因此,始终保持谨慎是幸福人生的重要保证。⑥ 逆境中不气馁,顺境中不骄傲,还生活一个本来面目。
三、缠足行为在清朝的畸态发展
截至晚清时期,由于受西学的影响,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对流传已久的缠足习俗进行反思,逐渐兴起反缠足的运动。较早兴起的反缠足运动是在1821年,耶稣教会就率先发起天足运动,稍晚时期的信奉基督教的太平军同样禁止女性缠足;1896年康有为于广州、1900年梁启超与谭嗣同等人于上海等经济发达、文化相对开化的地区成立“天足会”,向皇帝呈《请禁妇女缠足折》,撰写《戒缠足会檄》,拒绝为自家女儿缠足;1902年,清廷发出上谕,劝戒缠足。19世纪晚期,国人反思并禁止缠足陋习的举措越发频繁、多样,如史子武撰写了第一部宣传放足的读物《劝入脚图说》;西昆熊子在其《药世》一书中详述了缠足的弊端,并躬行实践,拒绝为家中女儿缠足;郑观应则在《盛世危言·女教篇》中对缠足这一陋习进行抨击。至于明令禁止缠足的命令则是由孙中山于清王朝覆灭之后提出的,但由于长期腐朽思想的影响,该陋习并未在女性中间得到禁止,而是到了新中国成立之后,缠足行为才被真正禁止,女性才得以摆脱缠足所带来的精神与肉体双重枷锁,获得真正的自由。
男性对缠足后畸形小脚的病态喜爱也促使了缠足的进一步发展,他们认为缠足后的女子“纤纤作细步,精妙世无双。”27虽然清廷曾下令禁止病态的缠足行为,但却未能贯彻实施,而是朝着更为病态的方向发展——清人以女性脚越小为越美,即“不足三寸”28,且要求脚型以瘦尖型为美,脚背弓起,多肉,即所谓的“瘦削端正”29,肥胖型的脚在此时不受欢迎。除对脚型的病态喜爱外,清人还养成了爱抚缠足的陋习30,并以抚之为乐,如《玩莲图》中男子下蹲把玩、捏倚栏女子脚的行为,在当时被认为是男性挑逗女性的行为。除此之外,在明代已有用妓女“金莲”盛酒喝的怪癖31,而在清代,用妓女“金莲”吃酒的怪癖更发展成为一种行酒的仪式32。反映出清人对于小脚及“金莲”的病态喜好。
缠足之所以在清代广泛蔓延,除与清代男子的病态审美有关之后,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脚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女子的婚嫁。由于上流社会男子认为,仅有弓足的女子才能配上他,因此男子在娶妻之前都会问女子的脚是否为弓足,弓足与否成为女子能否嫁入上层社会的前提。在康熙年间,仅北方地区流行缠足,南方未涉及;至乾隆时期,此风逐渐南移,南方地区也开始流行女子裹脚;逮至咸丰年间,无论南北各地,不论出身如何、富贵与否,各阶层女子均缠足,这一风靡全清朝的陋习甚至影响到了西部的一些少数民族,他们也纷纷染上缠足的陋习。由于审美观的畸形发展,女子脚以小为贵,“三寸金莲”之说影响日甚,滋生了一批因脚小而出行不便的“抱小姐”35,而这些“抱小姐”在当时却很受欢迎。对于“抱小姐”而言,缠足的行为严重限制了她们的出行,如施君美在《幽闺记》中描写了缠足女性“步迟迟,全没些气和力”的行走状态,关汉卿在《闺怨》中同样描写了“行一步,一叹息。两行愁泪脸边垂,一点雨间一行恓惶泪,一阵风对一声长吁气”的行走痛楚。
对于缠足后的步态,在《吾国与吾民》中林语堂曾描述道:“中国妇女的小脚不仅使男人的眼光感觉可爱,却是微妙地影响及于妇女的整个风采和步态,致使她们的粉臀肥满而向后凸出,其作用等于摩登姑娘的穿高跟皮鞋;且产生一种极拘谨纤婉的步态,使整个身躯形成弱不禁风,摇摇欲倒,以产生楚楚可怜的感觉。看缠足妇女的走路,有如看走绳索的舞女,使人可望而不可及,撩起无限烦愁的心绪。缠足却为中国人在性的理想上最高度的诡秘。”33女子臀部向后凸出,走路摇摇欲坠的“可怜的感觉”,使得士大夫虚无的优越感激增,进一步滋演他们“在性的理想上最高度的诡秘”。清人李渔在《闲情偶寄》中就发表了关于女性裹脚行为的见解,他认为女性这一自戕行为的最高目是为了满足在社会上地位高于女性的男性性欲。无独有偶,日本学者运用解剖学解释这一行为,认为这种“最高度的诡秘”是“缠足后的妇女,为了能够好好地站立行走,两腿及骨盆肌肉需经常地绷紧。这种摧残女性的恶习,从更深层、更隐秘的意义上,是为了满足男人的性快感。”34由此可见,男性对于女性缠足及步态的欣赏已不仅仅停留在审美层面,而是推向了极端的、病态的性心理问题。
对于汉人缠足的现象,仅在清初的二、三十年里稍有变化,之后便呈现出蔓延的趋势。对于缠足,并不是在闺阁之内随便进行的一种摧残女性的行为,而是需要择日——八月廿四小脚娘娘的生日或是“缠足吉日”、举行一定仪式——祭拜小脚娘娘,赋予缠足一定的神圣及敬畏。如在《清嘉录》中。清人顾铁卿就记述了关于缠脚的仪式:“八月廿四日,煮糯米和赤豆作团祀灶谓之餐团,人家小女子皆择是日裹足,谓食餐团缠脚能令胫软。”经此仪式化之后,缠足被赋予不同的意义,对女性身心的摧残变得更加理所当然。而被缠足的女性在经历肉体、身心的摧残之后,也以男性病态的审美为评判标准,认为脚小即美,甚至出现以炫耀脚部纤细、小巧的“小脚会”,以此为家庭增光。25在人们欣赏小脚的同时,正常发育的脚被嘲讽为“形骸若鸟兽”26。
注释:
康、乾二帝特别偏爱杭州的景观。杭州共有19处景观被写仿,位列9府之首。除了南巡诗中提到的西湖、苏堤、柳浪闻莺、云栖洗心亭、孤山放鹤亭、龙井一片云和海宁县陈氏园写仿于清漪园、圆明园、香山和避暑山庄之外,曲院风荷、西湖行宫八景之鹫香庭、万松岭、法云寺华严阁、六和塔、飞来峰、玉泉观鱼、蕉石鸣琴、孤山放鹤亭、龙井龙泓亭、西湖花神庙和海宁县安国寺也都在这4处皇家园林中仿建。
1.[清]李渔在《闲情偶寄·治服·附》卷3中道:“考之缠足,起于南唐李后主。后主有宫嫔窅娘,纤丽善舞,乃命作金莲,高六尺,饰以珍宝,絅带缨络,中作品色瑞莲,令窅娘以帛缠足,屈上作新月状,着素袜,行舞莲中,迥旋有凌云之态。由是人多效之,此缠足所自始也。”
2.引自[清]郑观应:《盛世危言·女教篇》。
短期治疗改善便秘症状的中药试验,疗程可设计为3 d~2周。长期治疗防止便秘复发的试验,疗程至少需要4~8周(双盲试验必须),甚至更长[10‐11]。
3.引自[宋]车若水:《脚气集》。
4.引自[清]李汝珍:《镜花缘》。
5.引自[清]袁枚:《牍外余言》
6.潘洪钢:《汉族妇女缠足习俗的起因新解》,载《江汉论坛》2003年第10期,第44-48页。
7.[元]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10。
8.《枫窗小牍》。
9.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72页。
10.[明]王磐:《西楼乐府》。
11.[明]朱有燉:《元宫词》。
TMC90型高端多功能钻机,为全液压、顶驱式高速成孔车装钻机,采用伸缩桅杆技术,可满足泥浆、空气、泡沫钻进工艺要求,可钻煤矿垂直贯通孔,能解决点对点准确贯通的难题;自动化程度高,提高了钻探效率,减轻了工人的劳动强度;液压系统可靠,故障率低;配备10×10全驱重型军工越野底盘车,越障能力强,适用于矿山救援、煤矿贯通孔施工;施工周期短,经济效益好。
12.《清太宗实录》卷42,七月丁丑条。
13.[清]钱泳撰:《履园丛话》卷22《杂记·裹足上》。
22.引自[清]钱泳撰:《履园丛话》。
事实上,清政府禁止汉人妇女缠足并不是出于对于汉人女子的人文关怀,而是出于一种文化的掠夺,其目的与清初实行的男子剃发令一样,目的是用满人的习俗改变汉人、乃至社会各阶层认为的属于汉人的文化习俗、文化属性,进而加强文化统治。清代针对汉人女子的禁缠足条令并未产生实质效力,也未产生类似“扬州十日”、“嘉定三屠”等因剃发令而造成的惨血案。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或许是由于统治阶层意识到了清代妇女社会地位较男子低下,又或许是意识到了流传于妇女间的缠足习俗限制了女性的出行而利于清政府的统治等,清政府并未像执行其他条令那样彻底,转而不再严格执行了。
16.袁枚:《牍外余言》。
17. [清]钱泳撰:《履园丛话》。
18.引自《听雨丛话》。
加利埃尼组织的出租车队将成千上万士兵迅速运抵前线,扭转了战争局势,加强了法军防线。这是法军取得胜利的关键所在。
19.引自《岭南杂记》。
20.引自《奉贤县志》卷20《杂志》。
21.徐海燕:《悠悠千载一金莲:中国的缠足文化》,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页。
尚炜,赵刚,舒钧等[8]研究显示,为缺血性股骨头坏死患者实施微创治疗,不仅能够有效改善患者的疾病症状,且对患者的创伤性较小,同时,研究显示,不同微创减压植骨治疗的材料,其安全性以及有效性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生物陶瓷棒的应用,能够在保证疗效的基础上,避免患者出现不良反应以及并发症的情况,其生物相容性较好,可较好对患者坏死区域修复,从而提高患者的髋关节功能。
14.《池北偶谈》。
23.引自[清]钱泳撰:《履园丛话》。
第三,在预算管理的责任层面。责任部门是预算的具体编制和实施部门,其有专门的预算员依照一定的标准负责相关的监督工作,以确保预算工作的合理开展。
24.引自[清]钱泳撰:《履园丛话》。
25.引自《清稗类钞》7册,第3485页。
26.引自《望溪全集》卷17《甲辰示道希兄弟》。
27.引自[汉]佚名:《孔雀东南飞》。
28.[清]孙兆溎:《风土杂录》,载《古今笔记精华》卷4《鲁俗纪略》。
29.[清]孙兆溎:《风土杂录》,载《古今笔记精华》卷4《鲁俗纪略》。
30.[清]李渔:《笠翁偶集》,载《履园丛话》。
31.对于明代用有用妓女“金莲”盛酒喝的现象,在沈德符的《敝帚斋余谈节录》、徐纨的《本事录》中均有记载。
4.严防浮头。秋季,鱼类时常因水质过肥、天气闷热而缺氧浮头,极易造成死鱼现象。鱼类浮头有轻重之分,一般早晨开始浮头是轻浮头,半夜开始浮头为重浮头。在池中浮头则较轻,周边浮头则为重;稍受惊动鱼就下沉者轻,受惊后鱼无反应者重。对于浮头的防治措施有:①勤于预防。一般每天巡塘三次以上,重点时期在黎明、中午、黄昏,严格检查吃食情况和有无浮头之兆。②常清池塘。勤除池塘及饲料台残饵、污物,清除池周杂草。③发现浮头预兆,应停止施肥并控制投饵量,高温季节要求下午4时前吃光饲料,尽量不吃夜食。④定期加注新水,改良水质。⑤浮头后立即采取增氧措施,不可贻误时机,造成损失。
32.对于清代用妓“金莲”吃酒的怪癖,方珣在《贯月查》中有详细地描述,在褚人获的《坚瓠集》中记载了散曲家冯惟敏关于吃“金莲杯”描述的一首风流词。
一是反腐国家法律和反腐党纪党规互相冲突。在我国,党纪党规与国家法律是两个不同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辅相成。虽然二者在反腐败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互之间还存在一些不协调的地方,有时甚至会发生冲突。这不仅影响了党内法规的执行效果,而且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因此需要努力构建一种双向的沟通协调机制,理顺反腐国家法律和反腐党纪党规的关系。
33.林语堂:《吾国与吾民》,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44页。
34.[美]蕾伊·唐娜希尔:《人类性爱史话》,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03页。
35.[清]李渔在《闲情偶寄》中云:“宜兴周相国以千金购一丽人,名为‘抱小姐’,因其脚小之至寸步难移,每行必须人抱,是以得名。”
参考文献:
[1]潘洪钢.《汉族妇女缠足习俗的起因新解》.载《江汉论坛》,2003年第10期,第44-48页.
[2]商月婷.《清前期政府的禁缠足政策》.2015届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4]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5][英]纳撒尼尔·哈里斯.《古中国生活》,乔晓静、乔和鸣译,太原:希望出版社,2007年版.
[6][美]蕾伊·唐娜希尔.《人类性爱史话》,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8年版
作者简介:
陈筱娇,南京艺术学院设计学院博士研究生。
地基施工振捣技术主要是通过振动、挤压来缩小地基土层空隙,提高土层强度,满足地基处理目的和效果。目前地基施工中使用较多的振捣加固措施为强夯法,这种方法尤其适合软弱地基加固,利用夯锤从一定的高度下落,借助下落的冲击力达到夯实土壤的效果。强夯法处理过的地基强度和抗振动性都非常突出。此外,振捣加固还有表层压实、重锤夯实、振冲挤密、土桩等方法,在选择加固方法时需要根据现场情况来确定。
标签:满清论文; 禁缠足令论文; 无疾而终论文; 畸态发展论文; 南京艺术学院设计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