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框架内的民主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术研讨会论文,民主论文,框架内论文,哲学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4年4月26-28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与中英澳暑期哲学学院联合主办的“政治哲学框架内的民主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英国、美国、挪威、澳大利亚、中国等11个国家和地区的50余位学者与会。中外学者就民主的概念、民主的价值结构、民主的制度安排与实现途径,以及中国的民主思想与民主建设展开讨论。
1.民主的概念 国内学者普遍就民主是什么的问题给出了自己的定义和理解。一种意见,如南京大学的顾肃认为,民主就是多数人的统治,即最终的政治决定权取决于人民的多数。第二种意见则相反,如北京大学的韩水法说,民主是指所有人都有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资籍及条件,而不是多数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支配。对民主概念的第三种理解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民主在实现过程中离不开专政,与专政互为目的和手段。这种民主与专政的矛盾,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的吴元梁称之为民主的悖论。
英国埃克塞特大学的汉普希尔-蒙克(Iain Hampsher-Monk)则不仅仅把民主看作是指示某种政治制度的概念,而且也看作是指示一系列的价值;民主的概念不只具有一个维度,而是有着内在的复杂性。他通过批评西方关于民主概念的经典理论与经验理论来论证这个看法。经典理论把民主的价值定义为公民参与、平等主义、政治上获知充分信息的公民团体等等;这一理论隐含的是,把“民主”的意义断定为一系列的价值而不是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但是政治的语言是格外地具有争议性的,为语言的使用立法是注定不能成功的。而所谓经验理论,是根据经验的证据对民主重新理论化及重新定义。然而“民主”并不是一个纯粹描述性的词项,对其所描述的对象是什么也是含混的。所以民主属于一种评价-描述词项,使用这个词也是对所指示的制度加以称扬的言语行为。
2.民主的价值结构 从西方的观点看,民主制度具有多种价值,例如平等、繁荣、幸福、博爱、自由等。这些价值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它们具有怎样的内部结构?其内部结构又是如何支配西方社会民主进程的?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的哈里斯(George W.Harria)归纳了两种关于民主价值的观点,一种是正义范式,从洛克、康德到罗尔斯、德沃金都把民主价值的内部结构视为等级式的,而平等是支配着其他民主价值的最高价值;另一种是他所说的伯林的“悲剧范式”,即把民主的文化解释为在一系列相互冲突的价值中寻求达到某种平衡的过程,其中并无一种最高价值。哈里斯认为,悲剧范式更好地解释了西方社会民主进展的轨迹,也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预期非西方社会民主化的进程。因为如果平等被视为规范社会与政府的最高价值,也就几乎是无需民主的,只要一套实现平等主义原则的机制足矣,而这正是向专制的倒退。
3.民主的制度安排与实现途径 民主制度中是否必须有政党的作用?如果有,这种作用是怎样的?政党与民主制度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如果没有党派的存在,是否还会有民主制度?也就是说,党派的存在是否是民主的必要条件?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古丁(Robert E.Goodin)通过构想思想实验的方式,确认党派是民主制度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个思想实验是,设想一个没有党派的世界,这个世界的关键特征是,每个人都是完全独立地行为,政治家们并没有彼此之间有意地加以合作的活动。而这个世界所欠缺的,是政治活动中对于“原则”的制度性的追求,只有“我们将要做什么”这个问题是可以决定的,而“我们为什么这么做”的问题却无从决定。而民主社会的本质在于一个社会是自我立法的,即经由法律来自我统治,这就必然包括了对“为什么如此做”(即法律背后的理由或基础)的集体决定。而无党民主欠缺这种集体性的理由,因此并不是真正的民主。党派在民主社会具有把其成员的分散的意向加以协调统一的功能。
如果民主被定义为多数人的统治,则少数人的权利就有遭受侵犯的可能。在少数人权利必须得到保护方面,顾肃说,对基本人权,民主制度要设定不予多数决定的界限,宪法和法律必须防止社会以多数人的名义对人权的随意干涉和侵害。中国人民大学的龚群认可多数裁决原则为民主制度的操作原则,但是认为必须加上少数人的权利为限制;有限制的多数统治才是真正的民主。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的甘绍平还指出,多数决定原则还可能损害未来人类的人权,对此他认为,应当通过宪法法院及诉诸公共领域的商议来加以补救。
作为实现民主的不同途径的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也得到了探讨,尤其是共和主义得到较大的关注。一个角度是从共和政体的历史出发进行研究,北京大学的李强考察了共和主义的三种主要模式:罗马的、英国的和美国的,认为共和政体的实质就是混合政体,而不是单纯的民主政府;它试图将多种制度原则、政体因素混合在一起,保持各种政体的美德,避免其可能的弊端,从而构建一个比较均衡的宪政框架。另一个角度是在与自由主义的比较中,对共和主义作出界定或定义。爱尔兰都柏林大学学院的霍诺安(Iseult Honohan)认为,共和主义是关涉自由以及公民的共享利益的理论。共和主义把自由看作是与奴役或支配相对立的,而自由主义则把自由看作是与干涉相对立的。虽然当代的共和主义是有争议的理论,但却可以为建立与理解民主提供一种有益的与融贯的视角。
4.中国的民主思想与民主建设 对中国来说,民主思想是在古代就已产生,还是由西方输入的?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是否可以理解为民主思想?当代中国应当如何进行民主建设?如何对待西方的民主理论与西方式的民主制度?这些问题引起中外学者的共同兴趣。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的陈筠泉认为,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并不等同于近代意义的民主思想。民主思想要求主权在民,而民本思想承认主权在君;民本思想虽然有重民、贵民的内涵,甚至可推导出反对君主专制的大胆结论,但始终没有赋予人民政治权利的思想内涵;由于儒家没有在制度上解决制衡君权的问题,民本思想很大程度上陷于空想。在我国,把民主理解为人民的统治,只是到了近代才开始的。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因此也应该是国家权力的真正主体。社会主义民主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体制、机构、程序才能体现出来,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进一步探索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
南京师范大学的徐克谦认为,儒家的基本原理与现代民主政治理念是可以兼容和接轨的。兼容的因素并不只在于“民本”、“民为贵”等表层政治主张,而在于儒学一些更深层的基本原理。比如,儒家以代表“天意”的“民意”为政权合法性的基础,符合民主政治的权力观;儒家的“性善论”可以用来论证民主制度的合理性;决策论意义上的“中庸”符合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也体现了对少数和弱势群体的照顾;“特立独行”的精神可以与个人自由精神接轨。这些基本原理都可以成为中国的民主建设的基础。
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的李鹏程认为,民主的根基和存在条件是欧洲文化,而且在当代也是一个被跨国、跨文化输出与输入的概念。民主在其他文化中被接受,是思想的跨文化传播的结果。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政治文化传统,民主不能从一个国家传给另一个国家,每个民族都必须根据本土的需要和条件进行新的民主建构。他强调要从文化合理性的角度对民主进行哲学的考察。特别是在今天,由于以“民主”、“非民主”为界对国家性质的划分,左右着美国等国家的国际战略;向全球推行和输出民主,已成为美国获得全球利益而侵略他国的文化借口,所以从跨文化的角度讨论民主概念也具有维护国际正义和世界和平的现实意义。
伦敦玛丽女王大学的库勒(Diana Coole)特别研究了中国民主进程与西方民主理论之间的关系。她认为,民主最好被视为一个不断进展的过程,而不是一个蓝图或最终的状态。她还指出,中国学者需要认识到,他们所运用的西方民主理论在本性上是批评性的和有争议的,而如何把规范性的理论与现实的环境和可能性联系起来乃是十分重要的。就中国的情形来说,要看出西方的民主理论与中国民主化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联,对于学者们来说仍然是一个很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