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技发展对法律进步的作用

论科技发展对法律进步的作用

杨如[1]2002年在《论科技发展对法律进步的作用》文中研究说明法律进步是指法律的合理性,即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科学技术是推动法律进步的历史力量。从逻辑上说,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揭示了科技发展对法律进步的作用基础;因果关系问题为我们从“合规律性”方面理解科学技术对法律进步的作用提供了思维视角;二者在终极意义上的一致性则说明了它们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科技发展对法律进步的具体作用可以从人权、法律本体、法律运行叁方面进行探讨。就人权而言,科学技术是人权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有力杠杆,当代科技发展为人权保障提出了新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力地推动着法律进步;就法律本体而言,科学技术丰富了法律规范的内容,推动了法律文化的进步,科学方法被广泛应用于法学领域中;就法律运行而言,科技发展不断推动着立法、司法的科学化并导致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客观化。

杨丽娟[2]2005年在《科技法历史形态演化的哲学反思》文中研究指明科技法的发展同技术、科学发展的历史一样悠久,并在维护、保障科技的发展、开拓社会生产力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但科技法学理论的发展则相当滞后,直到现代科技的蓬勃兴起,并以空前广泛的方式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导致社会生产力的巨大飞跃,从而全面引发社会关系变革,此时科技法作为连接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桥梁,才从其他法律部门中脱颖而出,成为独立的部门法,这时科技法学理论才有了一定的发展。 社会实践的经验和现实告诉我们,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必须以法学理论为基础。科技法能否在社会实践中有效发挥其对科技的促进、引导和规制的作用,与我们对科技法的认识、设计、完善是分不开的。因此,本文从科技法历史形态演化入手,对科技法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形态产生及演化进行了梳理和界定,笔者认为,科技法在其历史发展中,经历了技术法规形态、知识产权形态、科技综合法形态共叁种演化形态。 在此基础上,对科技法历史形态产生的动因和作用进行了考察,发现这叁种形态的科技法都是在特定的科技发展背景下,在科技权利及科技权力作用下产生的。如古代技术法规形态的科技法,是封建帝王为了开拓生产力,维护其统治,直接利用手中的科技权力将民间的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而形成的;知识产权形态的科技法则是科技主体的利益诉求引发科技权利保障需求的法律颁布实施而形成的;科技综合法则是在科技发展一体化背景下,科技事业已经成为国家事业的核心内容,由国家科技权力作用并通过科技行政权的法律介入而形成的。不论哪种形态的科技法都一直扮演着保障、促进科技进步,从而推动社会发展的角色。到了当代,一方面由于技术进步,特别是高技术的崛起,使技术成为20世纪以来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另一方面技术在其研制、开发、成果转化及社会应用过程中,被不同技术主体所整合,过分地挖掘了其经济价值,忽略了其人文价值和生态价值,从而导致技术的异化。技术异化的后果,直接危害人类的生存。因此,笔者认为,科技法的历史使命将从以往义无返顾地鼓励、保护和引导技术的发展转化为具有限制和制约的功能。 此外,本文通过对科技综合法形态的哲学解读与批判,认为对科学与技术不做任何区分进行综合立法的时代应当终结,科学、技术应分别立法。技术成果的社会应用在为人类发展开辟新的可能性的同时,也可能会使人类丧失某些也许是更好的选择,甚至会给人类带来某些潜在的,不可逆转的危害。特别是在当代,技术已经发展成为

魏浦雅[3]2007年在《论法律对科技发展的调控作用》文中认为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各国综合国力的标志。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以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引导科学技术的发展,这既是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与结果,也是法律自身发展的需要与表现,那么如何针对法律调控科技发展的复杂性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和建立新的法规?如何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这些都是值得深入研究并加以妥善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首先,本文从法律确保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确保科技成果的合理转化和商品化、促进和协调国际科技竞争和合作、防范和抑制科技发展的负面效应这几个方面介绍了法律影响科技发展的各种表现。这些表现体现了法律的引导、评价、激励功能,是法律调控作用的具体体现。法律对科技发展的调控作用涵盖了法律的基本功能,贯穿于法律影响科技发展的过程的始终,并且居于核心地位。其次,本文从科学技术的进步给自然环境、社会伦理、人类情感等带来的危机概括了科技发展两面性的表现,并分析了科技发展负面效应的产生主要源于人类社会的局限性和人类行为的功利性。因此,需要用正确、科学的价值观念引导、把握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科学技术是社会的一部分,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其中法律凭借其强制力和威慑力成为把握科技发展社会建构的有效手段。接着,本文着重论述了法律调控科技发展复杂性的问题,从调控作用的途径和调控结果两个角度说明了法律既会促进科技发展也会延缓、阻碍科技发展。根据法律调控科技发展复杂性的表现,文章分析了产生复杂性的原因,指出法律调控作用的滞后性、法律与科技追求价值目标的差异性、法律与科学技术互动关系的复杂性以及政治因素的非正常介入等是主要的几个因素。再次,针对法律调控科技发展的复杂性问题,本文尝试性地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发挥法律对科技发展的调控作用,首先要充分了解科学技术本身,并尊重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在此基础上,坚持灵活性、整体利益、维护创新等具体原则,更好地发挥法律的调控作用,以协调因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对科技发展提出的不同的要求。最后,本文对我国科技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指出我国目前的科技法制建设对法律调控科技发展的各项原则理解、贯彻不到位,束缚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此,文章中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尊重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合理地把握灵活性、维护创新等具体的原则,从而使我国科技法制建设能够为科技进步提供有效、全面的保障。

姜钰[4]2008年在《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技与经济的关系日益密切,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升竞争力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是实现区域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是获得高质量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是区域振兴的关键,是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论文以区域创新理论、区域新经济增长理论、区域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复杂性科学理论作为理论基础,以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为研究对象,以协调发展为研究主线,以面向协调的管理为出发点,以协调发展的运行机制为研究核心,以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评价与预测、控制为研究重点,对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系统地梳理、整合与创新。论文通过对美、日、韩叁国和我国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比较,指出目前我国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比国外的成功经验,找出它们的共同点和带给我们的启示。论文通过剖析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指出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具有协同性、复杂性和可调控性等特征,并利用Logistic曲线阐释了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的演进机理,指出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论文重点解析了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形成机理,借助协同学理论指出协同效应是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内在动因,借助耗散结构理论指出负熵流入是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外在因素,并由此构建了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理论框架。以理论框架为基础,提出了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管理的概念,并从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运行机制、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评价、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度预测和优化控制等方面构建了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实施框架。论文在构建了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循环链接模式的基础上,对循环链接模式中各网络结点进行了深入地分析。以此为基础,从市场机制、多元投资机制、科技创新机制、中介服务机制和保障机制五方面构建了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运行机制网络体系。分析了各运行机制间的耦合互动关系,并对各运行机制促进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内涵和实现机理进行较为全面的论述。论文构建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评价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指标体系,从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相互协调促进作用评价入手,分别对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相关性、经济促进科技发展有效性和科技进步贡献率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模型的构建;同时利用主成分分析与回归拟和相结合的方法构建了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发展水平协调性评价模型;最后提出应用模糊积分方法对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综合协调发展度进行测定,为评价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预测与控制也是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研究的重点。论文构建了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度的非线性自回归预测模型,并对预测模型的不同动态行为进行分析,明确了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度的变化规律。基于协调发展度预测模型的动态行为特性,研究了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度的调控方法。论文最后选取黑龙江省作为研究对象,应用本文提出的理论与方法,对黑龙江省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状况进行了全面地分析与评价。并以黑龙江省为例,从建设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加强产学研合作等方面系统地提出了协调发展的对策,为促进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提供了有效地决策借鉴。

马吉山[5]2012年在《区域海洋科技创新与蓝色经济互动发展研究》文中提出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较强的互动关系,相互影响、彼此制衡。两者在高效互动状态中能够产生强大合力,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如何在更高层次上实现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紧密融合和高效互动,由此培育形成强大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驱动力,已成为许多国家或地区高度重视的重大课题。随着海洋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的日益凸显,以及以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为基础、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的蓝色经济发展需求的不断增强,作为人类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体系重要构成的蓝色经济与海洋科技,它们之间的互动发展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蓝色经济是一种基于海洋资源和环境可持续开发利用的全新经济发展模式,培育和发展区域蓝色经济,将对海洋科技创新提出更高的要求,海洋科技创新在区域蓝色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也将更加突出。海洋科技创新的持续和快速推进,将有效保障蓝色经济发展所需生态资本的可持续供给,促进传统海洋产业升级及发展新兴产业,推动海洋产业高效集聚和集群式发展,壮大区域蓝色经济规模,提升国内外市场竞争力。蓝色经济发展能够产生强大的反哺效应,为海洋科技创新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海洋科技创新需要持续不断的资本投入,特别是高附加值产业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要的资本投入强度会更大,而只有持续发展的蓝色经济才能为海洋科技创新提供有效的资本保证。由此可见,促进海洋科技创新与蓝色经济发展紧密融合和高效互动,会起到强有力的彼此支撑和促进作用,并由此形成巨大合力,推动海洋科技和蓝色经济实现协同发展。海洋科技创新与蓝色经济发展虽然具有较强的相关性,然而它们之间的相关性却不是一个简单的线性相关关系,甚至可能是互不关联的点。之所以存在非线性相关,主要原因在于海洋科技创新与蓝色经济发展之间缺乏健全的互动机制体系。机制体系不健全或机制构成要素薄弱,会影响互动机制整体功能的正常发挥,阻碍和制约两者的良性互动,弱化彼此作用效果。促进海洋科技创新与蓝色经济发展线性相关,实现“科技经济化、经济科技化”,需要建立完善、协同、高效的互动运行机制体系,以此支撑和引导两者良性高效互动,推动区域海洋科技创新与蓝色经济协同发展,提升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围绕促进海洋科技创新与蓝色经济高效互动,带动区域蓝色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沿海社会进步,本文以海洋可持续发展理论、创新理论、新经济增长理论、制度经济学理论等重要理论成果为基础,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比较分析、系统分析及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区域海洋科技创新与蓝色经济互动发展问题进行了较系统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首先,从理论视角探讨和分析了海洋科技创新与蓝色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以青岛市为对象定量测度了两者的相关程度,研究和分析了制约青岛市海洋科技创新与蓝色经济互动发展的原因和因素;其次,介绍了一些典型国家的蓝色经济与海洋科技互动发展状况,对这些国家促进两者互动的政策制度安排进行了总结分析,提出了可资借鉴的经验;第叁,着眼于将青岛市建成具有重大示范意义和强大辐射带动作用的蓝色经济核心集聚区,基于其优势、潜力和制约因素的综合分析,研究提出了促进青岛市海洋科技创新与蓝色经济高效互动发展的战略设想,在互动机制建设和创新创业文化培育方面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明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内容、创新点及不足等,并对本领域国内外的主要研究成果进行介绍和评价。第二部分为相关基础理论和基本概念。对与本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基本理论,如新经济增长理论、创新理论、海洋可持续发展理论等进行了总结叙述。重点对科学技术与海洋科学技术、海洋科技创新与海洋科技进步、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海洋经济与蓝色经济等四组重要概念进行了辨析和界定。第叁部分为海洋科技创新与蓝色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论述了海洋科技创新与蓝色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促进作用体现及作用机理,提出两者之间存在非线性相关,并对成因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克服非相关性促进两者良性互动的机制体系建设问题。第四部分为海洋科技创新与蓝色经济互动发展的实证分析。以青岛市为例,在总结分析该市海洋科技创新与蓝色经济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利用数理模型对两者发展相关度进行了实证测评,分析了造成青岛市海洋科技创新与蓝色经济互动发展弱相关的原因。第五部分为海洋科技创新与蓝色经济互动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以美国、日本和西欧国家等为研究对象,分析了这些发达国家蓝色经济与海洋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情况,对这些国家的经验和做法进行了总结分析,以资借鉴。第六部分为促进青岛市海洋科技创新与蓝色经济互动发展的战略思考。对该市海洋科技创新与蓝色经济互动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进行了分析,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促进两者互动的战略框架,提出了发展原则、战略目标及重点任务。第七部分为对策建议。以青岛市为对象,根据该市蓝色经济与海洋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战略目标及任务要求,针对存在的制约因素和问题,以国际经验为鉴,围绕促进两者良性互动提出了有关机制体系建设和创新创业文化培育方面的对策建议。通过对以上内容的研究,本文的创新成果可能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探讨了海洋科技创新与蓝色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经济与科技关系理论体系。通过对区域蓝色经济与海洋科技互动发展进行专题理论研究,剖析了海洋科技创新在蓝色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及机理,分析了蓝色经济对海洋科技创新的反哺作用,较好地弥补了已有研究的不足和缺陷,有助于增强对经济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关系的理解。二是建立了促进特定区域海洋科技与蓝色经济互动发展的战略框架。基于青岛市海洋科技与蓝色经济领域现状、潜力及面临的国际形势,从战略层面进行了促进两者互动的系统思考,提出了战略发展的原则、目标及任务,针对存在的问题与制约因素,围绕促进两者高效互动提出了有关机制体系建设和创新创业文化培育的对策建议,由此形成了青岛市蓝色经济核心区和“蓝色硅谷”建设背景下促进区域蓝色经济与海洋科技高效互动发展的战略框架。

徐辉[6]2005年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及对经济增长的效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快速增长的同时,表现为“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的典型粗放型的高代价增长模式,资源约束和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尽管我国目前每年取得科技成果3万余项,然而,科技对经济的贡献率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即使与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也处于劣势,科技创新资源的巨大浪费是造成我国经济增长粗放型的重要原因之一。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在一定意义上表现为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程度,在知识经济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基于科学发展观与绿色GDP(GGDP)思想,针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与经济增长的问题情境,运用经济学、管理学、现代数学等理论与方法,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进行了理论分析,建立了风险机制网络结构模型和动态平衡模型;研究出了利益驱动是当前成果转化赖以形成和发展的基本动力,成果转化各方在“投资、风险分担,收益共享”原则下的合作,可有效降低转化风险,政府支持和正确引导是成果转化得以成功实施的关键。同时,根据宏观生产函数推导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低代价经济增长的理论模型,建立了成果转化过程中,合作伙伴收益有效分配机制的数理模型,基于灰色关联度理论就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增长效应进行了计量经济学分析。就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增长正负两方面效应,运用经济学的相关原理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走可持续科技成果转化之路,实现绿色科技进步”的创新思想。运用实证、规范、定性、定量、比较等分析方法,演绎出我国必须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特殊作用,推动整个宏观生产函数上移,抵消“边际收益递减”效应,实现整个宏观经济报酬的不断提高,即“边际收益递增”效应,进而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增长的结论。

赵小平[7]2012年在《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文中认为论文选取“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为题,以科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科技观为线索,遵循历时与共时相结合的研究思路,采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探索了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从萌芽到确立的艰难历程,并借助科技事件,进一步揭示了不同时期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状况。论文具体分六章展开分析:第一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发展渊源(1921-1949)。根据地时期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是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摇篮。在中国共产党早期马克思主义的科技观与法治观指引下,根据地科技科技法制促进了科技文化建设。萌芽于根据地时期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成立后得以初步确立并促进了科技事业的发展,但这种“阶级性”与“功利性”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日后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中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消极影响。第二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初步创建(1949-1957)。“阶级性”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成立后初步确立,在法治科技观影响下,科技法制建设从科研机构与社团、科技奖励、科技人员的培养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展开,科技文化在科技法制的框架内建设发展。中国科学院的组建、留学生归国潮、技术革新运动以及“156项”工程的实施等科技事件揭示出法治科技观指引下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共同促进了共和国科技事业向前发展。第叁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曲折发展(1957-1966)。在强调“阶级性”的重人治、轻法治科技观影响下,科技法制建设从总体上经历了停滞、削弱及走下坡路的过程,科技界反右、科技大跃进以及人工合成牛胰岛素等科技事件反映了“重人治、轻法治”科技观影响下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在曲折中发展。正是有了科学精神的回归与中共中央即时纠偏,才能取得成功合成牛胰岛素等标志性科技成就,从而迎来共和国第一个科技发展的黄金期。第四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畸形发展(1966-1976)。“人治+群治”科技观影响下,毛泽东《最高指示》被视为科研领域人们行为与判断是非的准则。科技法制建设几近空白,科技事业遭受严重摧残。对相对论的批判与蜗牛事件是文革时期批判资产阶级学说、批判洋奴哲学的典型,揭示出“人治+群治”科技观影响下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畸形发展,共和国同世界本来缩小的科技差距又拉大了。第五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恢复发展(1976-1993)。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与十一届叁中全会的召开,不仅迎来了科学的春天,也推动了科技领域“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革新。摒弃“阶级性”的法治化科技观在这一时期逐步确立,以《科技进步法》为龙头的科技法制体系到1993年已初步形成。伴随着科技法制的恢复发展,科研机构与社团相继恢复建立,科技人员与科学的地位获得了极大提高,共和国迎来了科技发展的第二个黄金期。陈梦猇事件、韩琨事件以及曹时中事件反映出法治化科技观引导下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恢复发展进程;南极科学考察站的建立,使共和国获得南极事务的决策权,标志着共和国的极地考察事业进入一个新阶段,预示着共和国的国际科技合作走向世界。第六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谐调发展(1993-)。自1993年《科技进步法》实施以来,第叁代与第四代领导人高度重视新时期的科技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1999年以宪法形式确立,共和国终于从人治走上了法治的轨道。从此,共和国科技法制建设进入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要内容、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科技为奋斗目标的新阶段。伴随着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法治科技观的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体系在2010年基本形成,科技文化在建设健全的科技法制框架内谐调发展,共和国迎来科技发展的第叁个黄金期。叁桩科普文章官司反映了科技人员在自觉履行科技共同体的社会责任,揭示出中国科技界的社会分层状况与科学精神的部分缺失。“汉芯”事件的披露与处理显示出全社会尤其是科技共同体的科技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促进了科研诚信法制建设,也反映出科技评价法律机制亟待改进;《科普法》中“伪科学”一词的存废之争事件,引起了全社会对科学精神的关注。这几起科技事件折射出“功利性”法治科技观的消极影响,启示我们应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和谐法治科技观。结论:萌芽于根据地时期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经历了一个从“自在”到“自觉”的确立过程,以法治科技观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科技文化是科技法制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而科技法制则是科技文化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的历程启示我们:必须坚决摒弃“阶级性”的法治科技观,逐步摒弃“功利性”的法治科技观,构建一种新型的和谐法治科技观。

张志成[8]2005年在《论科技法学的法理学基础及其二元结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科技法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科技的法理学意义是什么?作为科技法的核心问题,可能暂且难以找到确切的、能够实现逻辑自足的答案。但是,循着这个思路,笔者试图就科技法学中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相应的探讨,进而为找到答案提供思考的材料。一、何谓科技法学科技法学

陈登源[9]2004年在《促进高科技发展的伦理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高科技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70年代以后逐渐走向成熟,高科技已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它是社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成为跨世纪发展战略的制高点。在当代科学前沿和社会需要的结合点上,高科技及其产业的蓬勃发展,改变了国际社会的整体面貌,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变革,为社会全面进步,解决人类面临的各种困难,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带来了福利; 另一方面,高科技的迅猛发展,使人类历史进程处于一个新的转折点上,科技进步在本质上是一种革命力量,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挡科技进步。高科技通过创新不断发展,我们要关注和研究它所引起的一系列新的伦理问题,关注科技进步可能对传统伦理带来冲击的方方面面,以避免或减少这种冲击造成的社会混乱。我们的态度应该是,不是以陈旧的道德规范去限制或束缚科技发展,而是让高科技最新的成就冲破过时的伦理规范,并与此相适应,恰当地提出符合适宜的新的伦理规范,以代替过时的伦理规范,并发挥新的社会伦理调节功能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深刻认识到高科技伦理建设的重要性,把握高科技伦理建设的基本内容及基本原则,提出促进高科技发展的伦理建设的具体对策:主体建设、机制建设、制度建设以及评估建设。这些伦理建设对于高科技的健康发展与繁荣,对于社会稳定和保护环境,以及对于人类道德的进步与完善,都是必要的。

肖园[10]2012年在《马克思主义视野下我国科技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科技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支柱性力量,全面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各个方面。人类在领受科技巨大恩惠的同时,也遭受着许多科技的负面影响:环境污染、资源枯竭、信息安全、生物制品、生态安全等,这些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人类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如何更好地发挥科技的积极作用,杜绝科技的消极影响,人们思考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规范和约束,科技立法随之诞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科技立法做了很多努力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为保证科技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我们尝试应用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思想,分析和研究我国科技立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思考。第一章,简要回顾我国科技立法的历史发展,指出我国科技立法的指导思想曾经发生过两次转变:由见到问题去解决问题到系统性的科技立法的思维模式的转变;从重视科技成果的工具理性主义到注重科技人员利益的保护,再到注重科技环境各方面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提出了我国科技立法的基本原则:促进原则、协调原则、保障自由原则、尊重人才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交流与合作原则等,相较其它国家的科技立法原则,我国科技立法的基本原则更加全面和合理,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科技立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根本特色。我国科技立法的目标包括直接目标、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直接目标是促进科技进步,谋求经济发展;基本目标是保障安全;最高目标是实现人类关怀。科技立法目标的核心思想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第二章,具体而深入地分析研究我国科技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问题有四个方面:存在法律漏洞;操作性不强;立法缺乏一致性;缺乏对科研人员的规范等,并对四个主要问题的具体表现进行深入的阐述,指出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危害,进一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第叁章,以马克思主义的立法观、科技观、实践观和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理论思想为指导,针对上述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思考,认为,我国科技立法的完善应该着重如下四个方面:强化立法的实施性;适时立法、完善体系;加强对科技人员利益的保护;适时进行法律清理。

参考文献:

[1]. 论科技发展对法律进步的作用[D]. 杨如. 中南大学. 2002

[2]. 科技法历史形态演化的哲学反思[D]. 杨丽娟. 东北大学. 2005

[3]. 论法律对科技发展的调控作用[D]. 魏浦雅. 东华大学. 2007

[4]. 区域科技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研究[D]. 姜钰.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8

[5]. 区域海洋科技创新与蓝色经济互动发展研究[D]. 马吉山. 中国海洋大学. 2012

[6]. 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及对经济增长的效应研究[D]. 徐辉. 河海大学. 2005

[7].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D]. 赵小平. 山西大学. 2012

[8]. 论科技法学的法理学基础及其二元结构[J]. 张志成. 科技与法律. 2005

[9]. 促进高科技发展的伦理问题研究[D]. 陈登源. 福州大学. 2004

[10]. 马克思主义视野下我国科技立法研究[D]. 肖园. 漳州师范学院.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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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技发展对法律进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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