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公正观的理论与实践要求初探——由公平与效率的争论说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正论文,公平论文,效率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人们围绕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展开对已有分配政策的反思。这个问题已经超越经济本身,绵延至政治社会等领域,其实质是理论界对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热烈反响,是立足于现实的一个理论关切和严肃思考。可能有些思考是不成熟和错误的,但毕竟思维之花已经开了,就有望摘取到真理之果。
一、新的实践呼唤社会主义公正观
1.问题的提出
公平与效率作为分配政策的两个方面最早提出来是在党的十三大。十三大报告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取得的重大突破主要就是提出了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其它分配方式存在和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促进社会公平,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雏形。到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此后至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基本分配政策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但为何这几年对于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的争论愈演愈烈,主要是由于近几年来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拉大,随之而来的各种社会矛盾引起理论界关注。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只能导致“共穷”。因此,我们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贫困人口大大减少,使很多人进入了小康生活,这是了不起的成就。但是,近几年来,国家统计部门、权威调查和研究机构、著名专家学者公布和发表的大量数据及研究成果表明,我国的基尼系数已攀升至0.45左右,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而且这种差距还在扩大之中。应当承认,这种收入差距扩大的情况是有历史合理性的,是伴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出现的。市场经济本质是鼓励竞争的,竞争就会出现优胜劣汰,就会出现贫富差别。但应该认识到,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如处理不好,可能会影响现代化的进程,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另外,城乡差别、区域差别、群体差别、部门差别都在不同程度地扩大。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为1.8∶1,90年代中后期扩大到2.5∶1,2003年达到3.2∶1。如果考虑到城乡居民在住房、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和教育等方面享受的国家补贴,实际差距可能还要大些。在区域发展方面,从1980年到2002年,东部与西部的差距由1.92∶1扩大到2.59∶1,东部与中部的差距由1.53∶1扩大到2.03∶1,中部与西部的差距由1.25∶1扩大到2.7∶1[1]。
另外出现了一些高收入群体和大量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低收入阶层。不同行业和部门的收入差距也在拉大。实质上这些都是收入分配在不同方面的反映。这些差距的出现和逐步拉大,如果不遏止的话,势必会影响可持续发展,危害社会稳定,降低整个国家的凝聚力。关于公平和效率关系问题的争论就是在上述现实基础上产生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否有理论和实践的缺陷?如果有,是什么?如果没有,现实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该作何解释?现实对理论提出了问题,理论必须对现实作出反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而马克思认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手段是同时产生的。我们应该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2.争论观点概述
迄今为止,把学术界的争论总的概括起来,对于如何看待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问题,至少存在六种观点:
其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个口号不能变,至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变。
如有学者认为,至少在20年之内,“公平”都提不到优先的地位,财力无情,效率必须优先,公平只能注重。还有的同志认为,这一口号应提到与“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并列的高度。主要理由是,虽然我国综合国力已有很大提高,但人均GDP仍居世界后列,人口多、底子薄、各地区生产力发展极不平衡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所以“效率优先”的口号不能动摇,既不能将两者关系颠倒过来,也不能改为所谓“并重”。
其二,公平优先,也要效率。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国一定时期收入分配的指导方针,而不是整个市场经济历史时期不变的法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也必须随着我国经济中出现的问题而进行修正。理由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尤其出现了一些社会不公平问题,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带来的负面影响。实际上“兼顾”成了“顾得上就顾,顾不上就不顾”或“可顾可不顾”,造成社会不公平、不和谐。一些经济学者进而指出公平是一种“天赋权利”,竞争所引起的收入差别是对这种“天赋权利”的侵犯。效率本身不仅不意味着“公平”,而且它还可能来自“不公平”。理论界在讨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时,也对此有过激烈争论。
其三,效率与公平并重。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不否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但他们也同时认为,这一口号的实质为一项重大社会政策,需要随社会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如俞可平认为:“必须把效率和公平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追求人与人、地区与地区、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平衡发展。效率和公平都是发展所要追求的价值,从根本上说两者不可偏废”[2]。他们认为效率与公平并重,体现了邓小平同志“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思想,即“一手抓效率、一手抓公平”。
其四,效率与公平不是一对矛盾。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效率与公平不属于同一个层面或领域。效率主要属于经济领域,公平属于社会领域。把分属于两个领域的东西作为一对矛盾加以讨论,容易出现假问题。也有学者通过另一个角度分析公平、效率二者的作用关系得出类似结论。认为一方面,一个社会越是公平,那其成员的贡献便会与他的所得越是一致,那每个社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就会越高,反之,其劳动积极性便会越低。另一方面,一个社会如果越公平的话,一个人损害社会或他人的利益便会与自己所受的伤害越一致,反之,如果一个社会不公平的话,一个人损害社会或他人的利益越多,则自己获利越大,从而导致每个社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就会降低,整个社会的效率就下降。就是说,公平与效率是完全一致的正相关关系,它主要是作用于效率的动力因素,也就是通过调动人的积极性来提高效率的。一句话,“公平是效率的根本保证”。二者是根本不会发生冲突的,由此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命题确实是一个伪命题。认为在目前研究、宣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应把两者关系说清楚,不要再作无谓争论。
其五,中央文件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前后论述已有变化。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首先见诸的正式文件是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而作为社会政策已实施很长一段时间,也视为对以往实践的总结。“十六大”报告提的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则提出“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胡锦涛同志2005年2月19日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也没有把效率与公平放在一起讲,他在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条特征时,先论述“公平正义”,后论述“充满活力”,并指出“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逐步建立以权利、机会、规则、分配四个“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我们要深入研究这些变化。
二、社会主义公正观的构建
1.需注意的两个问题
第一,公平是多维度的和复杂的概念。
对公平与效率概念认识不一,特别是对公平概念认识的差异,是一切争论的纽结。可以说,几乎所有的争论都与对公平概念的认识不一有关。公平概念艰深复杂,它从伦理学、社会学、哲学、政治学等领域来理解是各有侧重的。在伦理学意义上,公平是指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伦理人格的平等性;社会学意义上的公平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之间利益和权力分配的合理性;从哲学角度讲,有学者认为,公平是一个价值哲学概念,它反映的是以社会利益关系为客体的价值关系,社会利益关系的合理性是其实质内容;从政治学角度讲,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平是公民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合意的标准,也即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和平相处的政治底线。公平是一个历史性和社会性范畴。正如恩格斯所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公平又是一个客观的范畴,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虽然对其内涵理解不同,但都具有客观的内容。比较来说,对效率概念的理解争论较少。一般认为,效率是指经济资源配置的投入和产出的比率,整个社会已经达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不存在任何浪费资源的现象,以致每个劳动者都实现了经济收入最大化。由于公平概念的复杂性,我们在理解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时候,就注意不能犯简单化和形而上学的错误。由于公平是多层次的范畴,简单地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或者“公平优先,也要效率”或者“公平与效率”并重,都只是指出了问题的某个角度,或者实践中的某一个方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分配政策不再单纯是经济问题,它往往与政治、社会问题甚至人们的价值取向相联系,当我们在谈某一个分配政策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其政治、文化和社会等领域的影响。
另外,公平与平等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平等的外延较广,而公平的外延较狭窄。平等不都是公平,但公平却都是平等。“公平与效率是一致的,是同消同长的正相关关系,而平等与效率常常是矛盾的对立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错误在于将公平与平等混同起来,从而得出公平与效率是矛盾的对立的结论,进而要求在这二者之间选择”。
第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能动摇。
有学者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际上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它在20多年来的建设发展中作用巨大。但是从新世纪开始,我们要全面建设旨在达到六个“更加”的小康社会,这区别于2000年我们达到的总体小康,后者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不平衡的小康。实现全面小康,要靠制度建设来保障,以制度建设为中心。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制度建设在某些领域固然是一个薄弱环节,但并非所有的薄弱环节都要作为全部工作的中心。只有那些关系到发展全局的根本性问题才可以当作工作的中心。而根据唯物史观,生产力才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制度建设恐怕不是最终目的,归根到底,还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这首先是由我国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这是我国最大的实际,中国的一切事情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我们党之所以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摆脱不发达状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的发展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中国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不发达和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又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所决定的。我国社会存在着多方面的矛盾,但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贯穿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过程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决定了我们必须把经济建设作为全党全国工作的中心。只有牢牢抓住这个主要矛盾和中心工作,才能清醒地观察和把握社会矛盾的全局,有效地促进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
所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论虽然有缺陷,但不能因此否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个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正如邓小平所说,“现代化建设的任务是多方面的,各个方面都需要综合平衡,不能单打一。但是说到最后,还是要把经济建设当作中心。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有丧失物质基础的危险。其他一切任务都要服从这个中心,围绕这个中心,决不能干扰它,冲击它”[3](P250)。“要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关键是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4](P134)。2004年3月10日,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专门论述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注意把握好的几个问题,把“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作为最首要的问题鲜明地提了出来。因此,那种以科学发展观为名否认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观点,与科学发展观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2.社会主义公正观应具备的内容
鉴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有简单化和片面性的缺陷,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我们必须要从更宽阔的视角来建构新的社会主义公正观,继承以往关于公平与效率理论的积极成果,同时又超越其可能存在的局限,以使其具备多维度的意义,从而具有更强的解释力。
公平与公正是有差别的,社会主义公正观的提法要比社会主义公平观具备更强的理论性和科学性。中央党校吴忠民教授认为,公正比公平具有更加重要的含义。二者的主要差别表现在:其一,两者的功能定位不同。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并且这种价值取向具有正当性;而公平则带有明显的“工具性”,这是公正和公平的最为重要的区别。其二,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决定着公平的正向意义。如果没有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即正向意义上的公平,剩下的可能是具有中性的意义的“公平”的游戏规则,它只是指同一游戏规则之下的一视同仁[5]。
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公正观应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实质公正。
经济上要实现共同富裕。“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就是要通过发展生产力,提高全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富裕程度。共同富裕不是否定人们之间收入上的差别,而是要避免两极分化,邓小平是极为重视这一问题的,他指出:“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6](P139)。
在政治及其它方面要坚持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平等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核心价值理念之一,也是对过去一切不平等阶级社会的否定和超越。在这里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平等的三个理解。首先,人类千百年来追求的真正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其次,科学社会主义讲的平等是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而不是马上消灭所有差别;再次,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的平等是不一样的,意即实现平等的具体程度和内容是不同的。
第二,内容公正。
内容公正是实质公正的具体体现。首先在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封建集权专制是相对立的,与资产阶级专政也有根本区别。实行民主政治首先要讲坚持党的领导,没有这一条,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不可能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其次要坚持人民当家做主,让人民群众真正享有民主权利,广泛参与民主政治活动。
在经济方面,按贡献分配是社会成员的一种平等权利,社会成员的权利是与其为社会所作贡献成正比例的,公正则体现在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以同一尺度对社会的贡献来计量。社会主义承认权利平等基础上的收入差别,反对平均主义倾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能力的差别和非劳动要素占有上的差别,是形成人们收入差别的基本因素,社会主义承认这种收入差别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并给予法律上的确认。
第三,制度公正。
制度公正也即规则公正,它是内容公正的保障。如果没有透明和公正的规则,暗箱操作大行其道,权钱交易可以获取巨额利润,追求公正将无疑是缘木求鱼。为了实现程序公正,必须大力推进各种体制改革,包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正如邓小平所说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P450—45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在于有效的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经济一方面能够通过供求、价格和竞争三大要素的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有效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它有自身的局限性,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社会化大生产所要求的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平衡和产业结构合理的问题;全由市场自发地分配生产要素又会造成收入高低悬殊,甚至出现两极分化,使共同富裕难以实现;市场也无法解决公共产品的生产问题等。而社会主义制度一个重要优势是能够辨证地处理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关系。由于坚持公有制占主体的社会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占据绝对的统治地位,国家有足够的力量调节经济总量平衡和重大产业结构,保持生态平衡和矫正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重大失误,保证公平竞争和调节社会分配不公。
三、在实践中坚持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
正如马克思所说,理论家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又说,“任何理论都是灰色的,而事业之树长青”。即实践对于我们比理论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一般认为,在实践社会公正时,必须坚持四个原则:即基本权利的保证——保证的原则;机会平等——事前的原则;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事后的原则;进行必要的依次分配后的再调剂——社会调剂的原则[1](P162—163)。
首先,在践行保证的原则时,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党是整个政治体制的核心,加强党的建设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首要前提和保证。我党作为全国唯一的执政党,要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我们党的力量之源和胜利之本,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其次,事前的原则体现在党和国家制定一切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时要着眼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我们党要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要认识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总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我们所有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都应该正确反映并有利于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都应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但是,最重要的是必须首先考虑并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这始终关系党的执政的全局,关系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全局,关系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全局。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
第三,坚持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事后原则和社会的调剂原则相结合,现在的着力点是要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促进公平放在重要位置。
按照社会成员对于社会的具体贡献进行分配,是把个体人对社会的具体贡献同自身的切身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实践的效果来看,这有利于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但是,虽然有机会公正的前提,但天生禀赋的差异等造成的起点不公,以及市场经济等方面“马太效应”的作用,仍然会导致结果的巨大差异,由此造成贫富差距拉大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此时,便需要政府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政策上有目的、有倾斜地协调地区差异、行业差异,更多的倾向困难群体,以维持社会的总体和谐。
我们应当从战略高度来重视社会公正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尽力缓解社会不公现象,同时要注意到,我国目前的社会不公问题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须用发展的方式来解决。坚持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促进公平放在重要位置。具体来讲,要将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问题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这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同时也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客观需要。当我们宣传“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名言时,不要忘记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针对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一个重要战略思想:“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6](P374)。
第四,努力从做得到的事情做起,反对乱“许愿”,反对不作为——这是公正原则在总的实践中要注意的。
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具备较为雄厚的物质基础来充分实施社会公正中的内容,甚至连西方发达国家,“纯正”的公正原则往往也只是一种理想假设,而难以十足兑现。所以,社会公正的原则和其实际“兑现”之间往往有一定的差距。之所以这种差距会出现,原因在于:其一,社会公正所赖以实现的资源是稀缺的,而这些资源是迄今为止任何一个社会所难以具备的;其二,实践中公平的实现需要一个漫长过程;其三,社会成员对社会公正的具体内容的认同和接受需要一个过程。所以,鉴于此,我们必须一方面反对乱许愿,譬如拍着胸脯保证在短时间内完全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等,反对在工作中用理想化和盲目乐观的态度来处理社会公正所出现的问题。由于现实的种种制约因素,社会公正的逐步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果采取急于求成的态度,则可能出现“欲速而不达”甚至南辕北辙的后果。另一方面,我们又要反对不作为,反对对社会出现的一些不公平问题抱着漠然置之、任其发展的错误态度。比如我们假设任由贫富差距继续拉大,就可能出现两极分化,邓小平曾说过,“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4](P1069),“中国只能搞社会主义,不能搞两极分化”[4](P1317),“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4](P1343)。这里实际上已经包含了社会主义必须解决两极分化的思想。现在可以说,我国大多数人们已经迈进了小康的门槛,国家也积累了一定的物质基础,有了解决问题的物质条件,时机已经成熟。既然社会公平的实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就需要我们不失时机地通过有效途径逐步兑现公正的原则。
标签:社会公平论文; 政治论文; 公平原则论文; 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利益关系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经济论文; 经济学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