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理论探索:列宁、毛泽东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思想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列宁论文,理论论文,思想论文,科学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个新社会制度是可能实现的,在这个制度之下,当代的阶级差别将消失;而且在这个制度之下——也许在经历了一个短暂的,有些艰苦的,但无论如何在道义上有益的过渡期以后,——通过有计划地利用和进一步发展一切社会成员的面有的巨大生产力,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人人也都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①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理想图景。然而,实践证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探索道路远比他们所设想得复杂和曲折,这对于俄国和中国等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甚至极为落后的国家来说,如何建立、巩固、壮大新生的无产阶级政权,怎样在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就显得尤为艰难和任重而道远。
一、十月革命胜利到“遗嘱”反思:列宁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勇敢实践
列宁是开天辟地第一位把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付诸实践的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领袖和导师,他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社会的构想和实践,是在十月革命后帝国主义的封锁包围中,经过残酷的国内战争,经济遭到难以名状破坏的条件下,是在急于克服社会政治危机,巩固苏维埃政权,恢复和振兴经济的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虽然,列宁像历史上一切伟大的思想家和革命家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使他们受到的限制”,但是,我们无权要求列宁“承担为他去世以后五十年、一百年所产生的问题提供现成答案的任务”。
1.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列宁非常强调实践对认识和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意义。他认为,生气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觉创造的,我们所向往的社会主义社会是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建设起来的。列宁说:“我们初次从事的事业,聪明才智从哪里来呢?我们这样试试,那样试试。我们曾随波逐流,因为那时间区分不出正确的东西和不正确有东西,要做到能够区分是需要时间的。”②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准备忍受几千个困难,准备作几千次尝试,而且,我们在作了一千次尝试以后,准备去作一千零一次尝试。”③因此,既然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是个长期探索和试验的过程,就会既有成功又有失误,对探索提出“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要求是不切实际的。列宁指出:在这样崭新、艰难和伟大的事业中,缺点、错误和失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我们的敌人责难我们说,列宁自己也承认布尔什维克干了许多蠢事,那我要回答说:是的,但是你们不知道,我们干的蠢事跟你们干的蠢事毕竟是全然不同的。”④1920年,列宁《在尼·布哈林〈过渡时期经济学〉一书上作的批注和评论》中指出:“对抗和矛盾完全不是一回事。在社会主义下,对抗将消失,矛盾仍将存在。”对这个论断,我们如果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角度去理解,可以说列宁已经预见到: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对抗性矛盾已经消失,但矛盾仍将存在。这种矛盾由于其性质上是非对抗性的,可以在社会主义制度的范围内,通过社会主义社会的不断建设,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来解决。当然,矛盾的根本性质也决定了这是一个伴随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过程的长期的历史性任务。面对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长期性和曲折性,列宁指出:“这是很困难很长期的事业,但是这个事业已经开始,这是最主要的。”⑤
2.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全面改革。列宁指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后,“对于一个真正的革命者来说,最大的危险,甚至也许是唯一的危险,就是夸大革命的作用,忘记了恰当地和有效地运用革命的方法的限度和条件。真正的革命者如果开始把‘革命’写成大写,把‘革命’几乎奉为神明,丧失理智,不能极其冷静极其清醒地考虑、权衡和验证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什么活动领域要善于采取革命的行动,而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什么活动领域要善于改用改良主义行动,那他们就最容易为此碰得头破血流。”⑥这里所说的“改良主义的行动”就是改革。列宁及时地把它提出来并称为“目前的新事物”,改革是自上而下的“审慎地、缓慢地、逐渐地改造旧事物,力求尽可能少加以破坏。”⑦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内部质的飞跃。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列宁曾试图按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用无产阶级国家直接下命令的办法在一个小农国家里按共产主义原则来调整国家的产品和分配,”⑧实践结果证明,“它是我们在1921年春天遭到严重的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的主要原因。”⑨为了摆脱危机,列宁在农村推行了粮食税,允许农民纳税后将自己生产的剩余粮食拿到市场交换,换取所需的产品,从此打破了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据此,列宁认为将商业化原则纳入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的运行轨道是“促使俄国经济开始全面高涨的唯一可能的纽带”,是检验俄国经济生活的“试金石”。⑩为了贯彻商业原则,促进俄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列宁晚年提出应对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形成的经济政治文化体制实行全盘的改革。他认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11)“为了使全体居民人人参加合作社的业务,并且不是消极地而是积极地参加”,(12)为了过渡到社会主义,目前我们并不需要其他特别聪明的办法。可是,为要完成这一‘仅有’的事情,就需一场变革,”(13)就需要彻底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政治体制和文化体制。列宁在他逝世前夕,还以政治遗嘱的形式,提出了关于改革国家机关的主张。
3.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管理国家。列宁在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上指出,建立苏维埃实行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一项历史上没有见过、书本上也谈不到新的事业。他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中进一步阐释了苏维埃民主的本质特征:“苏维埃民主制即目前实施的无产阶级民主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在于:第一,选举人是被剥削劳动群众,破除了资产阶级;第二,废除了选举上一切官僚主义的手续和限制,群众自己决定选举的程序和日期,并且有罢免当选人的完全自由;第三,建立了劳动者先锋队即大工业无产阶级的最优良的群众组织,这种组织使劳动者先锋队能够领导最广大的被剥削群众,吸收他们参加独立的政治生活,根据他们亲身的体验对他们进行政治教育,从而第一次着手使真正全体人民都学习管理。”列宁认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关键是保证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为此,他提出了“两个必须”的现实条件,即“必须巩固地建立一种有可能按照大多数的意志决定问题并保证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的国家制度、国家政权。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必须使这个大多数在阶级成分上,在其内部(和外部)各阶级的对比关系上,能够协力地有效地驾驭国家这辆马车。”(14)第一个必须是要求根据人民的意志建立与现实政权相辅相应的制度、体制;第二个必须是一定要有一支能够有效地够驾驭国家政权的具有卓越领导才能的先锋队,即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正是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俄国从十月革命胜利到1920年底,即使在国内战争最困难的时期,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以及各省各县的代表大会也都多次召开,人民代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参与重大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列宁评价说:“在文明民族的历史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像我们俄国这样广泛运用无产阶级民主。”(15)
4.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需要强化党内外对权力的监督。列宁指出,我们愈是要坚决主张有绝对强硬的政权,就愈是要有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方式,以消除苏维埃政权可能发生的弊病,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永久性地位。在列宁丰富的权力监督思想中,加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的思想具有更突出的地位。首先,列宁认为,加强党内监督是苏维埃政权监督系统的核心和最高层次,它对党和国家领导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具有巨大的监督威力。因而搞好党内监督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就是在列宁这个重要思想的指导下专门成立的党内监督机关,其任务主要是对党的上层机关,尤其是对政治局的决策过程实施监督。列宁强调,中央监委“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律办事”。(16)其次,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宣布:苏维埃政权来自劳动群众,苏维埃的所有代表都由人民直接选举并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群众可以直接参与国家的管理。但实践使列宁认识到,初建的苏维埃俄国政治、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特别是广大工农群众的文化水平低,不能直接行使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来替自己管理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各级群众监督制度,以防止苏维埃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就成为必要的了。为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列宁在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下设立中央控告检查局,以便于接受审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滥用权力、渎职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查。1920年,又在国家监察部的基础上成立了工农检查院,专门对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实行检查和监督。
5.离开群众“就是失败和衰落的前奏”。(17)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共产党与人民群众之间保持什么样的关系?列宁对这一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他指出:俄国共产党与人民群众之间,“必须建立正确的相互关系。只有共产党真正成为革命阶级的先锋队,吸收了这个阶级的一切优秀代表,集中了经过顽强的革命斗争的教育和锻炼的、完全觉悟和忠诚的共产主义者,把自己跟本阶级的全部生活密切联系起来,再通过本阶级跟全体被剥削群众密切联系起来,取得这个阶级和这些群众的充分信任——只有这样的党才能在反对资本主义一切势力的最无情最坚决的最后斗争中领导无产阶级。另一方面,只有在这样的党的领导下,无产阶级才能发挥自己进行革命冲击的全部威力,才能使为数不多的被资本主义腐蚀的工人贵族、老工联领袖和合作社领袖等等必须采取的冷淡态度和有时反抗不起一点作用,才能发挥自己的全部力量”。(18)列宁在这里讲了两层深刻的含义:一是俄国共产党离不开人民群众。俄国共产党只有同工人阶级和其他群众取得密切的联系并得到他们的“充分信任”,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二是人民群众离不开俄国共产党。人民群众只有在俄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发挥自己的“全部威力”和“全部力量”,没有俄国共产党的领导,他们就不能获得最终的解放。这就深刻地说明,俄国共产党与人民群众之间“正确的相互关系”就是:党离不开群众,群众也离不开党。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事关重大:第一,这是巩固和加强苏维埃国家政权的需要。“新政权是绝大多数人的专政,它完全是靠广大群众的信任,完全是靠不加限制、最广泛、最有力地吸引全体群众参加政权来维持的。”(19)俄国共产党只有密切联系群众,把他们吸引到国家政权中来,调动他们管理国家政权的积极性和负责精神,苏维埃国家政权才能得到巩固和发展。第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需要。“群众生气勃勃的创造力正是新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因素”,“生气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因此,俄国共产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加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6.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十月革命胜利后,有些人以为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就无须太多的法令了,列宁尖锐地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仍然需要法律、需要依法治国。“假如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他认为用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手段。无产阶级革命在彼得格勒胜利的第一天,列宁就起草了《告俄国公民书》、《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和平法令》、《土地法令》以及《关于成立工农政府的决定》等重要法令。此后,无论是在国内战争时期还是在和平时期,列宁都亲自指导立法工作,即使在晚年病重中也不忘指示司法部抓紧完成立法任务。在创建新法过程中,列宁强调:第一,制定新型法制必须坚持共产党对立法的领导,全国统一法制,立法应当学习借鉴外国有益的经验等原则是绝对不可忽视的。第二,人民的基本权利要纳入宪法,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民主政治以及实行程度如何的主要标志。苏维埃宪法“是劳动者的宪法,这是号召大家去战胜国际资本的劳动者的政治制度”。(20)第三,在人民基本权利中,政治权利居于首位,不仅要赋予人民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选举权,而且要赋予他们集会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体现。第四,党员和干部应当成为执法守法的模范,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列宁在晚年病重期间,更是谆谆告诫同志们要严格遵纪守法,与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作不懈的斗争。在他看来,抑制官僚主义,解决权力腐败问题,只注重教育、批评等手段是不够的,必须使用法律武器,依法对权力进行监督。
列宁在总结十月革命的伟大意义时指出:“我们已经开始了这一事业,至于哪一个国家的无产者在什么时候、在什么期间把这一事业进行到底,这个问题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坚冰已经打破,航路已经开通,道路已经指明。”(21)虽然,在列宁一生中,他亲自领导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时间很短暂,但他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对社会主义建设所进行的勇敢地实践和理论探索,为社会主义事业的继承者和后来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思想的启迪。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端:毛泽东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思想的曲折探索
列宁曾经说过:“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的形式或顺序上表现出特殊性,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是在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下进行的。但是,中国的问题要靠马克思主义结合中国的实际来解决,毛泽东正是这一伟大而崇高使命的历史承载者。毛泽东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道路。
1.创立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学说,为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社会主义社会还有没有矛盾,这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是一个长期没有得到正确解决的重大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具体回答这个问题。列宁在领导建设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中认为,对抗和矛盾完全不是一回事,在社会主义社会对抗将会消失矛盾仍将存在。但是,由于列宁经历的社会主义实践太少,他只是对这个问题做了某种预见尚未展开论述。斯大林在1936年宣布苏联已经建成社会主义之后则长期否认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矛盾,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完全和谐的统一体。直到1952年,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他才勉强承认,如果搞不好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也会发生冲突。这是斯大林晚年在社会主义社会矛盾问题认识上的一个进步,但他依然没有把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的矛盾看作基本矛盾。毛泽东在总结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了列宁关于社会主义社会还将存在矛盾的思想,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问题,建立起了完整的、科学的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学说。1957年毛泽东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从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这一命题出发,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同样充满矛盾,正是这些矛盾的运动推动着社会主义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同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有着本质的不同,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表现为既相适应又不相适应非对抗性的矛盾,因此,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在这里,毛泽东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思想: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可以在社会主义制度框架范围内加以解决;解决的方式就是通过调整和改善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方面,使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在此基础上,毛泽东进一步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大量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党必须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发展我国经济和文化,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
2.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长期性和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问题的科学阐述。毛泽东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并研究了国际经验,将“进入社会主义”和“建成社会主义”加以明确区别:从事物发展部分质变的观点出发,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可能分为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和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两个阶段。建设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要一百年或更长的时间,而建设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比建设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时间更长,这些思想启动了对社会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的研究。在1956年1月的知识分子问题会议上,毛泽东首次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已经进入尚未完成”的思想。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他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和“建成”做了进一步的划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刚刚建立,还没有完全建成,还不完全巩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有一个继续建立和巩固的过程,人民群众对于这个新制度还需要有一个习惯的过程,国家工作人员也需要一个学习和取得经验的过程。”在《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中再次指出:“社会主义这个阶段,又可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第二个阶段是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后一个阶段可能比前一个阶段需要更长的时间。”“在我们这样的国家,完成社会主义建设是一个艰巨任务,建成社会主义不要讲得过早了”。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可分为不同发展阶段的认识,对提高全国人民的国情观念,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提供了历史依据。同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阶段性上,毛泽东果断地提出了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和两步走的战略任务。这同邓小平讲的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下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三步走战略”,在基本思路和时间设想上基本是一致的。
3.开展“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列宁最早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但对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论述不多,毛泽东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对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进行了深刻而有益的探讨。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从哲学高度指出:“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毛泽东特别强调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他指出:“我们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无产阶级的集中,是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如果没有民主,不了解下情,情况不明,不充分搜集各方面的意见,不使上下通气,只由上级领导机关凭着片面的或者不真实的材料决定问题,那就难免不是主观主义的,也就不可能达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不可能实现真正的集中。”(22)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度,毛泽东提出三个具体的要求:第一,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特别强调在集体领导中,党委书记要善于当“班长”,要求依靠党委一班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反对个人独裁和分散主义两种倾向。第二,对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形成一个监督体系,包括党内自我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等等。第三,国家的政治生活要达到“六有”局面。应当说,毛泽东这个构想是非常好的,但由于后来“左”的思想不断发展,这个目标未能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实践中实现。
4.提出了涉及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些设想。毛泽东根据我国建设的实践经验和国际经验,针对在体制上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提出要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认为“正当的独立性,正当的权利,省、市、地、县、区、乡都应当有,都应当争”。同时又要“顾全大局,互助互让。”(23)对向企业扩权的问题,提出“工厂在统一领导下的独立性”,要有点“独立王国”。他还曾支持在一些工业、交通运输部门试办托拉斯的倡议。在企业内部管理上,总结出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经验,把这作为改善企业管理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提出来。毛泽东在1958年底提出要纠正“共产风”的错误做法,在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以后的一段时间内,由于没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作中出现了“一大二公”、“穷过渡”,经济建设违反客观规律,急于求成等错误。毛泽东主张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之间、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划线,对集体所有制内部进行层次区分,克服在所有制问题上超前过渡倾向的观点;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克服“一平二调”的平均主义错误的观点;利用价值规律,反对废除商品的思想;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不仅要有正确的路线,而且要有科学的方法的观点等等。这些具有改革性质的社会主义构想,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哲学思想的产物,是面对中国国情与当时的实际提出的。
5.坚持“以人民群众为本”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基础。毛泽东历来认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他强调:“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这是毛泽东“以人民群众为本”的群众观点的精辟表述。他把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原理系统地运用于党的全部活动中,形成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的工作路线,从而使“以民为本”的群众观点通过党的工作路线在实践中得以具体展开。毛泽东历来认为,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他反复强调,我们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人民群众给的,我们的干部无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并把这一原则写进了由他亲自主持制定的1954年宪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又进一步强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他说:“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24)这是毛泽东对“人民主权”原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具体体现的进一步阐发。然而,毛泽东并没有因此而止步不前。他正确地看到,人民利益的满足不是一个可以一次性和一劳永逸地解决的问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着一个如何在新的基础上调动、发挥和保护人民积极性,不断实现其创造性的问题。为此,他又以其特有的勇气、魄力和执著的追求精神,进行了一系列大规模的探索和试验并取得了一些成功。如群众路线、党群干群关系,以及各种频繁的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模式,激进地反对官僚主义等等。
6.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打好科学技术这一仗。毛泽东十分重视科技的变革社会的功能,他甚至将科技产生源泉及其检验标准之一的科学实验与阶级斗争、生产实践并列,作为其“建设社会主义强大国家的三大伟大革命运动。”制订“一五”计划时毛强调指出“要学习先进的科学和技术,来建设我们的国家。”“你们要为农业多造些拖拉机,多造些机器”“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25)1963年毛泽东在听取关于十年科技规划汇报时则指出:“科学技术这一仗,一定要打,而且必须打好。”(26)在科学技术的交流上,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明确指出:“自然科学方面,我们比较落后,特别要努力向外国学习。但是也要有批判地学,不可盲目地学。”“外国资产阶级的一切腐朽制度和思想作用,我们要坚决抵制和批判。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去学习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企业管理方法中合乎科学的方面。”针对50年代前苏联李森科等人用行政压制代替理性判断而粗暴对待摩尔根学派的现实状况,毛泽东阐明了其深邃而独到的见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是促进艺术发展和科学进步的方针,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繁荣的方针、艺术上不同形式和风格可以自由发展,科学上不同学派可以自由讨论,利用行政力量,强制推行一种风格、一种学派,禁止另一种风格另一种学派,我们认为会有害于艺术和科学的发展。”(27)
回顾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所走过的曲折道路,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起步阶段,正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我国的具体实际,坚持以马列主义为指导,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在中国建立、巩固、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进行了艰辛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毛泽东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思想为中国即将迎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建设时期的到来,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准备,为中国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事业积累了极为宝贵的思想财富。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0页。
②(17)《列宁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83、354~355页。
③《列宁全集》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79页。
④(11)(12)《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85、365、363~364、370页。
⑤⑥⑦(13)(16)(20)(21)《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612、611、770、782~783、76、568~569页。
⑧⑨⑩《列宁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76、184、347~348页。
(14)《列宁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22页。
(15)《列宁全集》第3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00页。
(18)(19)《列宁全集》第3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82、378页。
(22)(23)《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819~820、731页。
(24)《党的文献》,1992年第5期,第5、6页。
(25)《人民日报》,1977年9月1日。
(26)龚育之:《一段历史公案和几点理论思考》,《自然辩证法研究》,1991年第11期。
(27)《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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