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大学,西藏 拉萨 850000)
摘要:选举制度是我国公民参与国家政治事务以及真正实现当家做主权利的一种重要途径,它从制度上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当前户籍制度是造成我国城乡二元格局现状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阻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一块“硬骨头”,由于人们对户籍制度路径依赖程度强,改革欲望低,因此户籍制度一直难以终结。由于城乡二元格局也就使得我们国家在城市与农村实行了不同的选举制度,在农村我们主要实行的是村民委员会来代表村民对农村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因地区和民俗的不同出现了一些弊端,本文就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提出合理适当的解决措施。
关键字: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现状及完善
民是国家之根本,一个国家的管理只有受到人民的拥护和爱戴才能够正常进行,中国古话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说的便是民的作用,民,在古代统治阶级的统治阶段就受到了很大的重视;在抗战时期,民,是我们制胜的法宝,毛主席也尤其强调民的作用;现当代,民生工作更是各项工作的核心,凡是均以公众为本、服务、法治以及社会效益优先等位原则。因而,国家通过什么途径来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就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一、理论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基层群众性组织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通过选举产生的,那么选举制度是什么,如何进行的选举是我们必须要关心的事了。在我国,选举制度是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通常由宪法和选举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简言之,选举制度就是通过具有选举权的公民通过公开、公正以及公平的原则选举出可以代表他们利益的代表人去管理他们的各项事务。但是,人都是“经济人”,人们难以仔细判断出一个真正能够为他们做事的代表人常常只是通过表面现象来选择,而国家鼓励“大学生村官”即大学生从基层做起,初出社会的大学生显得与基层有些不大适应,也不大能够被接受没有起到国家期待的为农村地区带来活力与创新;同时,在基层选举无奈也存在腐败问题:“地头蛇”掌权,使得农村地区的贫富差距悬殊,基层政府过度的行政干预也使得民主难以体现;并且“一衣带水”的关系人情在选举中占了很大一部分选票的来源,使得选举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受到怀疑等。
二、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择人标准不明确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由村民民主选举出来代表村民管理村中事务的,村民选人的标准时什么样的?在现代社会,村民选出来有些代表人不仅没有代表村民的利益,还让村民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如一些与上级“搞好关系”一直连任的现象,要充分让村民说话,让村民发挥其民主权利,对代表人进行评价,而不是让村民与上级之间被代表人隔离开。
(二)选举程序存在弊端
选举的程序包括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以及公布选举成果。选举程序当中会存在一些“腐败现象”会使得选举不公平,选不出正确的代表村民利益的人。程序公平是选出代表人前提与重要保障之一,村民选举过程中存在程序的不完善和不够严谨,常常程序都是失去了程序的意义而存在的,如走过场或走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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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利”备受淡漠化
现代社会,尤其是在农村,人们的对于无法用感官感受到、虚无缥缈的“权利”往往不重视,所以当有些希望被选举上的人通过小恩小惠就可以很容易收买到村民拥有的宝贵的选举权。有些甚至连选举对象是谁都不知道就从中或者被收买就选了那些人做代表,这样的行为是相当不重视选举权利的,因此如何提高公民权利意识和当家做主人的工作就愈发重要。
(四)监督机制不健全
选举程序方面出现的很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监督是保障程序合理、合法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但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监督的体现也只是在形式上,缺乏内在本质的意义。
(五)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关于选举制度这一方面的法律存在只是有法律存在,但真正进行实践与实施时,法律却与现实的对接出现了问题。当村民意识到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却不知该依据什么、该如何、该通过什么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体现出我们的法律法规给出的救济途径不明确、不完善。
三、针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规范村民择人标准,真正做到任人唯贤
通过一定的选人标准,帮助村民选举出真正代表他们利益的人,让村民说话,让村民的声音真正反映进上级耳朵里,让上级公正的为村民主持公道。
(二)程序公平保障选举
在法律上,我们强调权利地位的平等,并通过程序的公平来使每位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选举程序的意义是为了使选举神圣、提高人们的重视程度,最终实现保障人们利益的目标。
(三)提高村民的权利意识和放长眼光
由于生存地区的不那么发达使得村民们普遍目光短浅,小农意识占据了他们的思想,往往看不见选举权利能够为他们带来的潜在利益而只能看见眼前的小恩小惠。这一方面,说明我国教育普及水平还需继续提高并且对相关权利的宣传也要更加到位一些,通过提高公民的当家做主人的意识来确保公民权利的保障。
(四)落实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
监督机制在社会事务各个层面都为保障公民权利做着重大努力,但是只有真正的监督才能落实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村民委员会这种基层组织自治的工作,应当在组织内部与外部形成监督小组,对选举的准备、实施、协调与控制以及评估反馈方面做出相应努力,协助程序规范合理的发展。
(五)“有求必应”的救济机制
对于村民的选举要提供及时、相应和有效的救济途径,使得村民诉及有门、投诉有法,最后使得公民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四、结语
民主选举是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最重要环节,因此在推进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以监督机制为保障以公民权利意识为基础,切实保障公民民主选举的合法权利。
(注:本文内容仅代表笔者不成熟的观点。)
参考文献:
1、许阳飞 殷红霞 ·《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现状、问题及其对策分析》【J】·南方论刊 2015年第三期
2、王金钰·《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现状及改善方法》【J】· 法治与社会2017年5期
作者简介:曹玲(1995.2—),女,四川省内江市人,拉萨市城关区西藏大学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本科生
论文作者:曹玲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7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7/9/5
标签:村民论文; 选举制度论文; 村民委员会论文; 权利论文; 程序论文; 代表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知识-力量》2017年7月中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