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识“效率第一,兼顾公平”的提法_社会公平论文

重新认识“效率第一,兼顾公平”的提法_社会公平论文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再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认论文,提法论文,公平论文,效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初期,在市场经济因素刚刚开始出现的时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它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但是,应当看到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严格说来只是一个有效的策略性的提法,其自身包含着一些明显的局限,它只是适用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这一提法已开始对中国社会产生了一些负面的效应。所以,重新认识这一提法的得失,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一、历史的合理性与积极意义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中国特殊时期的一个提法。应当承认,这一提法对于当时的中国社会产生了重要的积极影响。这一提法形成于80年代中期,流行于90年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主要意思是,就经济效益问题和公平问题两者的关系而言,经济效益问题是最为重要的,是第一位的,要优先于公平问题;但是,公平问题也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属于应当“兼顾”范围内的问题。所谓的“兼顾公平”,无非包含这样两层含义:其一,应当在重点关注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不要忽略公平问题,对之应当予以适当的关注;其二,当经济效益问题和公平问题两者间出现抵触、矛盾,甚至是对立的时候,应当首先考虑前者而不是后者,推之极端,有时甚至为了确保“经济效益”可以暂时牺牲“公平”。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当时,中国真正的现代化建设刚刚开始,中国社会的市场经济因素只是初露端倪,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恰恰是顺应了这一历史发展的趋势。在这种情形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具有无可争辩的历史合理性,对于推动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助于人们冲破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开始形成经济领域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并形成市场经济体制。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行政的、“人为的”经济体制。就其地位来说,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从属”性的经济体制,强调经济对于政治的“服从”。这就使得中国经济的发展长期以来不可能按照自身的规律向前推进。从计划经济体制本身来看,所谓的“计划”又具有自上而下的行政强制性,而且,“计划”包括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这不仅由于缺乏一个完整、精确的信息反馈机制和行为调节机制而不可能具有可行性,而且还由于生产单位与劳动者缺乏经济利益的独立性而降低甚至丧失了其生产积极性。计划经济体制在其实际的运作中,把人仅仅视为庞大的计划体系中的一个被动部件,要求社会成员为了未来而牺牲现在,要求劳动者的无偿付出和服从。这样一来,经济发展进程的大幅度起伏、经济的低效性以及社会成员低质量的生活方式便成为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明显特征。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则强调经济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中心地位,反对经济的从属性地位;强调经济发展自身的自主性,反对行政权力对于经济的全面干预;强调社会成员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反对对于经济利益的漠视。这样,便从理论依据的层面上否定了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的“合法性”,提高了经济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位置,普遍增强甚至是强化了社会成员的经济意识,从而有力地消解了计划经济体制,并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可以这样说,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过程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是密不可分的。

第二,有助于冲破、消解平均主义式的、绝对的平等观。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社会所认同的是一种平均主义式的、绝对的平等观。这是一种畸形的平等观。当时,由于整个社会过于重视阶级斗争,因而对于个人的基本权利自然也就会过于看轻。相应的,个人的能力、个人的独特利益以及个人的多个层次的需求(如生理的、安全的、归属的、尊严的、自我实现的等多个方面的需求)也就没有多大的意义了。再者,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比较低,可用于分配的社会经济资源极为有限,因而在这样的条件下,如果要刻意制造一个公正社会的话,那只能是一个貌似“平等”的平均主义社会。基于前述情形,当时的社会对于个人只能是看重结果的均等、最终状态的相似,即“相似的获得”、平均的分配。当时,个人的收入非常相似。以职工收入为例,在60年代直至70年代中期,作为职工个人收入基本来源的工资数额大致上被固定化了,很少出现增长的情形;而且,国民经济各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里的正式职工的平均工资也比较接近,差距很小。实际上,这也是一种剥夺,是贡献较小者、能力较弱者对贡献较大者、能力较强者在机会占有方面、在劳动成果分配方面的剥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则体现了一种与绝对的平等观完全不同的观念。这一提法旨在充分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多劳多得,将分配状况同每个人对于经济效益的实际贡献直接联系起来。由于这一提法认可社会成员之间在分配方面可以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因而也就相应地会认可社会成员在生活状况方面应当有着明显的差别。总之,与绝对的、畸形的平等观不同的是,这一提法看重的是人们在分配结果上的差别、在最终生活状况上的相异。重要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在中国实际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付诸实施,对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而从根本上冲击、消解了平均主义式的、绝对的平等观。显然,在中国社会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的公正理念的过程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是一个必要的过渡,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第三,在客观上印证了发达的经济基础对于实现真正公正社会的极端重要性。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只有在现代化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一个社会才能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资源,才能为社会公正的充分实现提供必需的方式和途径。发达的物质基础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社会的支撑构架。我们注意到,马克思恩格斯在谈论公正社会时,总是把高度发达的物质条件作为最重要的前提性条件。“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57页。)。中国若想建成一个公正的社会并避免重蹈平均主义的覆辙,就必须极为重视公正社会得以确立的前提性条件——大力发展生产力,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奠定雄厚的现代经济基础。舍此,事关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的一切问题将无从谈起。

总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趋势,起到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作用,有效地推动了现代化的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冲击、消解了平均主义的、畸形的平等观,并为真正的、现代的公正观的形成作了有效的铺垫。对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历史合理性和积极的作用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否则便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

二、历史的局限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是中国社会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时,中国的真正的现代化建设刚刚开始,市场经济的因素只是处在初步发育的阶段。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随着中国社会大量新问题的出现,当我们重新审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时,就会发现,这一提法具有明显的不成熟的色彩,而且,它不仅不是一个成熟的提法,甚至算不上是一个规范的提法。“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包含着明显的认识上的偏颇和历史的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这一提法忽略了经济领域的基本规则问题。当时为了寻求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平均主义公正观的有效突破,为了普遍增强整个社会的经济意识,出于策略上的考虑,使用某种矫枉过正的作法,应当说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应当看到的是,长时期的矫枉过正有可能造成新的偏颇。严格地说,所谓“效率”,只能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一种状态;“效率优先”则只是特定的经济发展时期的一种策略安排,而“兼顾公平”中的“兼顾”又会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造成效率与公平之间很大程度上的脱节。显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远不可能说明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则。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在经济领域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才能达到“效率”目标,实现这种策略安排,“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没有给予必要的、起码的说明。实际上,在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只有遵循机会平等、按贡献分配等公正的原则,才能达到一种经济上的较高“效率”的目标和状态,实现一种有效率的经济状态。这一点,已经在现代化程度较高和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得到了验证。如果只是单单寻求“效率”,而不遵循必要的公正规则,那么,便有可能导致一些社会成员、一些社会组织使用种种不公正的方式,如特权、垄断、寻租等等以获得短期的效率,从而造成一种畸形、有害的经济状态,而不是一种健康的经济状态。如是,也许在短时期里,确实会取得某种“效率”,但从长远考虑,必将造成整个社会的低效率,并危及整个社会的生存。由此可见,即便只是在经济领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也只能说是具有部分的合理性,而不能够成为一个完整的、科学而全面的命题。

第二,将这一提法泛化并覆盖非经济领域,更是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本来,即便是在经济领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也有极大的局限性,属于一种短期化的行为取向。如果说这一提法在某个特殊时期对于经济领域还能起到一定的策略上的积极作用的话,那么,对于非经济领域而言,其负面作用则是巨大的。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在中国,80年代中期以后至90年代的大部分时间,这一提法几近风靡了全社会,几乎覆盖了中国社会的所有领域。在这种提法的影响之下,“创收”成为许多非经济领域人们极感兴趣的流行语。为了增加员工的经济收入,许多非经济部门、单位实际上均以经济效益为第一目标,以至于出现了一些社会公共管理部门、一些高等院校、一些医疗部门等利用行业垄断的地位或者行业优势索取高额利润的情况。就连原本纯属社会公共事业的教育部门,也一度提出了“要进入经济建设的主战场”的口号。这是一种极为有害的作法。社会的各个领域有着不同的分工,像经济领域自然应是以经济效益为重要的目标取向,而非经济领域则应当以社会效益为重要的目标取向。一旦将不同领域的目标取向搞混,那么,整个社会便会不可避免地出现程度不同的无序状态,社会的正常运转与健康发展会深受影响。

第三,这一提法忽略了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显然把经济放到了一个无以复加的地步,几乎成为全部发展的代名词。这是对于经济非常片面和肤浅的理解,也是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发展经验,包括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经验已经证明是错误的作法。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深入,社会的分化愈来愈明显,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愈益复杂化。重要的是,社会同时呈现出一种日益加强的整合趋势,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性日趋增强。社会中的任何一个层面或环节如若脱离其他层面或环节的有效支援就无法存在与发展。因此,不存在单方面突进、单方面长足发展的可能性。发展是社会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如政治、文化、教育、社会保障事业、社区等等的协调并进、全面发展,发展是整体有机的推进。社会中任何一个层面、任何一个环节的迟滞都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发展的速度、规模及效益决定于发展过程中最快的那一个层面与环节,倒不如说是决定于发展过程中最迟缓、最薄弱的那一个层面与环节。正因为如此,如果长时期地停留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水平上,必定会延误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四,这一提法忽略了作为全社会代表者——政府对于社会成员应尽的责任。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中,没有体现出政府对于社会成员所应承担的责任。这不利于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这是一个明显的缺陷。政府是一个国家主要的社会公共权力机构。政府对于社会成员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政府的这种责任与义务通过政府对于社会的导向、协调以及直接的管理而实现。尤其是在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初级和中级阶段,政府对于社会成员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显得更为突出。就此而言,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其一,政府的政策制定应当基于社会成员的需求来进行,力求最大限度地满足这些需求。其二,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社会成员之所以在具体处境方面千差万别,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既有属于“自然”方面的原因,也有属于社会和历史方面的原因。对于后一方面的原因,社会有责任予以解决。而从长远计,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最为重要的应是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如,应当主动地为社会成员创造一些平等的机会条件,消除社会上的特权因素,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等等。其三,直接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社会弱势群体的成员必定会大量的增加。社会弱势群体直接面临的问题是怎样才能获得最为基本的生存条件。这是社会调节所关注的最为直接的事情。因而作为社会调节主要执行者的政府自然应当把这一问题纳入自己重要的议事日程。

第五,这一提法颠倒了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发展的基本手段、基本途径的关系。这恐怕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最为严重的缺陷,也是这一提法之所以存在其他许多失误的症结之所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将经济效益问题放到了一个过于绝对化的地步,实际上是将之视为发展的基本目的。它没有看到,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而且应当是以绝大多数人为本位的发展。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以人为本位的发展应当具体表现为人人共享、普遍受益。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含义是,社会发展的成果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应当具有共享的性质,即: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应当相应地更加得到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应当相应地得以发挥,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相应地不断地得以满足,其生活水准应当相应地不断地得以提高。相反,如果社会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社会群体少数社会成员一方,那么就说明社会发展的成果只是为少数社会群体少数人所享用。而这样的发展不是真正的发展,而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无发展的增长”。既然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是为了绝大多数的人,那么,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就必然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而要实现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就必须大力发展经济。经济是实现发展基本价值目标的基本途径和基本手段,是从属于前者的。

三、负面效应及其对策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场经济观念逐渐地为中国社会所普遍认同。现在中国民众普遍关注的事情是如何进一步提升发展的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视生活的安定以及共享发展的成果。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如果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便会给中国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带来一系列实际的负面影响。这至少表现在:

第一,助长畸形的经济行为。中国社会正处在急剧的转型时期,即在一个相对来说比较短的时期内要完成由传统的社会经济形态向现代的社会经济形态转变、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双重任务。在这一社会转型时期,旧的规则在消失,而新的规则又不可能迅速地全面建立起来,于是,新旧规则在一个特殊的时期便出现了一种并存、胶着的状态。这就难免使整个社会缺乏一个统一的规则体系,造成大量的不规则的经济行为。再者,急剧的社会转型意味着社会成员原来所熟悉的社会环境大规模、急速的变动,在这个变动时期,必定会出现大量的新事物、新观念和新的行为方式。而人们对于这些事物的认同需要经过一个过程。人们对于改革的结果一时不会有比较确定的把握。在这种情形下,人们无法预料自己将来的具体处境,因而也就难免出现一种冒风险的心理焦虑。这种社会焦虑与不规则的经济行为结合在一起,就会使整个社会普遍流行一种短期行为。在这样的情形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实际上是在强化一种高强度的经济取向,而不是强化一种规则意识,因此,它所助长的必然是一种畸形的经济行为与取向。

第二,加重而不是缓解中国所面临的一些重大的社会问题。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换代,随着各个行业、部门为提高经济效益而不断地精简人员,中国社会出现了大量的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这些没有工作的社会成员及其家属,再加上农村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好的社会成员,共同形成了为数比较庞大的贫困人口。另外,由于缺乏公平的竞争机会,由于分配体制的不完善,由于社会缺乏有效的再分配机制,因而中国现阶段的贫富差距迅速拉大。这样,失业与下岗问题、贫困问题、贫富差距过大问题便成为影响中国社会的几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实际上,这些重大的社会问题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即社会不公的问题。因此,这一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会造成大量社会离心因素,使得中国的社会安定成为问题;并会严重挫伤劳动者的工作热情,降低中国社会发展的活力。显然,必须将这些问题作为头等大事来对待。但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不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从客观角度来看,这一提法有利于“强者”,而不利于弱者,因而无助于社会不公问题的解决,相反,倒是有可能加重社会不公的现象。

第三,延缓了合理、健全的社会政策的制定。社会政策是指政府、执政党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如公正、福利等,以及为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而制定的政策,是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条例、措施和方法的总称。社会政策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来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健康发展,并使民众的生活质量不断地提高。就一般情形而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代化程度越高、市场经济体制越完善,其社会政策也就越系统、越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大量的社会问题,但是,中国的社会政策的制定明显地表现出一种滞后的情形。比如,社会保障政策明显地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无法有效地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看法:“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一个适应于市场经济初期的提法,曾经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过积极的重要的作用,但是其自身有着明显的局限性。我们应当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对之做出必要的矫正。同时需要看到的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必须把公正放到一个至关重要的位置。公正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理念,也是一个由机会平等、按贡献分配以及社会调节等原则组成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则体系。显然,只有立足于公正的基本理念与规则,才有可能既增强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又提升社会的整合程度;才有可能既建立起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秩序,又逐渐实现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

标签:;  ;  ;  ;  ;  ;  

重新认识“效率第一,兼顾公平”的提法_社会公平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