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高校招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校招生论文,科学发展观统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客观分析我国高校招生制度,并作为高校招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基础
根据现有高校招生的政策、规定和办法,我国高校招生的基本制度和运作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行国家统一高考制度。从我国高校招生发展历程看,高考改革较为频繁,经历了突破单一化招生体制、标准化改革试验、实施会考基础上的3+2改革,以及正在进行的3+X改革等几个阶段①,但国家统一高考始终未变。坚持国家统一高考制度已成为国家公平、公正选拔人才的制度保障与主要手段。
(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三)“公开、公平、公正”和“三个有助于”原则
(四)坚持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高校招生的组织管理体制
(五)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管理。从20多年情况看,表现在招生计划管理上经历了三个阶段②:第一个阶段是在计划经济时期,高校实行严格的计划招生,称为“单轨制”招生;第二个阶段是在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后,实施以国家计划任务招生为主、委托和自费培养招生为辅的招生计划形式,称为“双轨制”招生;第三个阶段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实施“并轨”招生,不再区分国家计划任务和调节性计划,实行高校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并轨”改革。总体上讲,国家统一管理计划的模式没有改变,高校必须在国家下达的计划内招生的模式没有改变。
(六)国家统一高考、统一下达计划、统一填报志愿、统一录取的主要工作程序
(七)以教育部年度文件为主要政策依据指导招生工作
(八)招生录取方式由审阅纸介质档案转变为网上录取
(九)制定并公布高校招生章程,作为体现高校招生自主权和自我约束的有效形式
(十)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为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和考生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误会和疑问,满足考生和社会对高校招生的知情权,2005年,教育部提出普通高校招生要实施“阳光工程”。重点做到六公开:“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③ 应该说,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高等教育和高校招生发展规律的必然体现,也是信息技术在招生工作中不断运用的必然结果。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正视高校招生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一)高校招生负荷过重,与其内在要求不匹配。我国高校招生承担的作用,大体有三个方面:一是为高校选才;二是为基础教育导向;三是为社会的公平负责。尤其是作为基础教育的导向,直接影响中小学教学活动,是导致我国中小学应试教育比较普遍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肩负着为社会公平负责,导致高校招生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敏感性,始终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发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任何一个细小事情,都会成为全国性的具有轰动效应的大事件。有专家指出,在高校招生考试问题上,老百姓和政府是双向脆弱,巨大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并存。从本质上来讲,高校招生与其内在要求相匹配的主要职能应是承担为高校选拔和区分人才,对社会公平负责和为基础教育导向的作用应该逐步弱化。
(二)过多强调管理和共性,存在着“重物轻人”的倾向。主要表现形式为三个“一”:一是“一考定终身”。二是“一次填报志愿定终身”。三是“一次性集中录取定终身”。这种录取制度和运作模式的局限性突出表现为:一方面高校招生的自主权和选拔人才的多样性得不到充分体现,只能以高考分数为主要甚至是惟一判断标准;另一方面,高校和考生的知情权得不到较好的满足与保障,高校无从了解考生在能力和品行方面的表现,考生也很难了解高校的情况。由于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较短,多数考生对自己填报高校的有关情况了解并不全面,这是近年来录取新生不报到人数呈上升趋势的主要原因。最终结果是在统一分数标准之下,录取的是统一“模式”的考生,置高校的多样化需求和考生的个性于不顾。
(三)自身制度的缺失和外部环境的局限,难以保证高校招生的可持续发展。制度的缺失主要是法律缺位。高校招生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据是教育部制定的年度文件和各省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厅)制定的规定及实施细则。这些规定和实施细则不可能从法律层面上明确高校、考生、招生考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在高校招生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一方面,由于是年度文件,每年都有变化,缺乏系统性和普适性;另一方面,因不是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虽然高校招生在《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制定了一些基本原则,但是由于缺乏系统完备的法律进行规范,实际上我国高校招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是我国高校招生工作面临的最主要的制度性障碍。外部环境的局限主要是诚信缺失。高校招生缺乏一个遵纪守信的社会环境,高校招生各个主体诚信行为缺乏比较普遍。如考试违规舞弊,高校乱收费,中途改变招生规则和做法,对考生作出不真实鉴定及录取新生不报到等。正是因为诚信缺失现象比较普遍,建立良性的高校招生体制和机制基础薄弱,越发困难重重。
(四)高等教育发展和高校招生与经济社会一样均处于转型时期,这是高校招生落实科学发展观面临的主要社会背景
(五)高等教育大众化,使高校招生由选拔性向选拔和区分并重转化,这是高校招生落实科学发展观面临的重要教育背景。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的标志性事件,它意味着高等教育整体结构已经发生深刻变革,就必然出现高等教育办学模式的多样化、资源筹措的多元化、教育机会的开放化和高等教育质量的多元化。与此同时,与精英教育时代相适应的高校招生制度,就必然面临新的变革,高考的功能已从精英教育阶段的“选拔”性考试逐步向“区分”性考试转变,高校招生所具有的功能不仅仅要为高校选拔精英,还要区分不同层次和类型高校教育的对象④。由于高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水平的差异,高校入学选拔制度不可能废除,部分重点高校招生还应严格选拔;但是,从总体上看,传统的以选拔为主要功能的高校招生制度,必将为日益多样化、灵活化、开放化的考试和录取方式所取代。
(六)高校招生报考人数的急剧增长,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导致高校招生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显得更加紧迫和重要
四、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探索高校招生改革发展的策略和途径
(一)明确高校招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高校招生改革
高校招生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高校招生制度和诚信环境。这是高校招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在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广泛吸收经验的基础上,必须完善高校招生制度,通过制度明晰相关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立高校招生的规则和程序,且在严格按照规律办事,按照制度办事的同时,构建诚信的社会环境,只有在诚信的社会环境之中,好的制度才能得到有效实施。
高校招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建立符合高校招生特点的多元化评价体系和录取方式,使招生考试的两个主体——高校和考生的权利得到尊重。考试和录取是高校招生的工作方式和载体,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校对人才培养有不同的目标,不同考生具有不同的能力和学术性向。所以,高校招生考试应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校的办学特点和招生需求,根据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建立多元化的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和录取方式;在充分尊重高校招生自主权和对考生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实现高校和考生真正意义上的双向选择,这是高校招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也是高校招生是否符合规律的根本体现。如果没有实现高校和考生真正意义上的双向选择,就很难说高校招生的制度和工作方式是良性的,也就无法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内涵。
高校招生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当前工作而言,应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开展科学研究,着眼于构建良性的体制和机制,为建立科学、系统和完善的制度作准备。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已经制定的政策规定,严格招生录取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三是选择效果比较明显、实践证明有效以及可控性较强的方面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如条件成熟时,在实行自主招生的部分试点高校开展完全意义的自主招生等。四是重点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和完善。
(二)以法制建设为重点,建立高校招生制度体系
制定高校招生法律需要正确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明确招生与考试之间的关系,实现招考分离。要明确考试机构的职责、定位及设立程序,将高校招生自主权交给高校,并由政府组建权威合法的招生中介机构作为联络高校和考生之间的纽带,构建信息服务、办理录取手续的服务平台。二是明确中央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高校招生中的职责关系。中央政府制定法律和统一的政策,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高校招生工作。三是明确省级招生机构与高校之间的关系。用法律界定省级招委会(办公室)权限,用法律明确高校在招生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范围。四是明确严格招生管理与建立纠错和救济机制的关系。在严格、规范招生规则和程序的同时,要建立纠错、救济制度,更为重要的是要在机构职能配备上予以明确。考虑到法制建设任务的复杂性,可以先由国务院制定高校招生条例,通过一定时间的试行,再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高校招生法。
(三)注重诚信环境建设,为高校招生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四)改革单一的高校招生模式,构建多元化的高校招生机制
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教育”以后,多元化高等教育格局逐渐形成,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的高校对招生提出了不同的目标和要求。为不断提高高校招生管理的功效,克服单一主体、单一入学渠道、单一考试方式、评价标准和录取依据,在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不同学科专业选才需求以及不同知识结构和学术性向考生择校、择专业需求方面的局限,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在高校管理不同领域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路径。总的来讲,我国高校招生要改革单一的高校招生模式,就要从制度建设入手,打破“一考定终身”和“一次性填报志愿定终身”的高校招生模式,逐步建立统一标准、多次考试的考试制度;建立综合评价考生的体系以及由专门的招生机构进行信息服务和高校自主招生相互结合的平常化、多样化的招生录取制度。
多元化的高校招生模式必须建立在以下四个前提之上:一是考生要参加统一标准的考试,并以此作为录取重要依据,但不是惟一依据。二是综合评价考生,要注重考生道德、学识、才能和体质等方面的全面考核和评价,在选拔录取时,不仅看考生的高考成绩,还要注重其在高中阶段成绩,尤其是能力和品行的评价。要求中学对考生平时考试成绩和表现有实事求是的完整记录,作为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包括多方面的兴趣倾向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三是高校按政策规定和本校的录取规则(录取前向社会公布)进行选拔录取,对考生进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和选择。四是形成政府和社会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多元化的高校招生模式应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以统一高考为基本框架的多元化考试和评价体系,考试评价可包括统一考试成绩,中学阶段考试成绩,高校单独组织的考试成绩,某一个单项测试的成绩等。二是高校根据办学特点和社会需求制定不同的录取标准,只有录取标准各具特色,学校的办学特色才能得到体现,这是高校保持生命力和竞争力的重要前提。三是录取方式多元,录取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多次性的;可以按统一高考成绩排序录取,也可以按高校测试成绩录取;录取工作平常化,而不是一次性的和神秘封闭的。四是从推进工作的步骤上讲,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就具体录取方式而言,现阶段可采取“高端多元,中端稳定,低端放开”的模式,即对于重点高校不断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进行多元化录取试点;对于高职院校,要适应市场化要求,试行自主招生;一般本科院校,可按现行的招生录取办法,稳步推进。
(五)充分尊重高校的自主权和考生的选择权,形成高校和考生双向选择的良性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对考生进行客观评价的制度。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明确对考生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工作程序、职责要求和法律责任等。二是要通过制度建设和科学规范的组织管理,将现在集中突击封闭式录取改为日常化录取。将高校和考生之间的选择从较短时间的单一交互过程,改变为在一定周期内双方共同交互、且时间较长的过程;改变考生第一志愿具有极端重要作用而其它志愿作用较小的状况,让考生填报的多所学校志愿具有同等作用,全部提供给学校参考。三是以省(市、直辖区)为单位成立专门的招生服务机构,既发挥“招办监督”这一政府职能作用,又作为权威合法中介,构建起高校与考生互相沟通的平台。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以及掌握信息的优势,集中处理数据和信息,既服务考生,又服务高校,在高校和考生的双向选择中起到联接和纽带作用。四是学校招生章程的制定要按照法定程序(如在学校教代会通过,由举办者审批),依据国家法律政策、本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特点,招生章程应作为高校重要的法规文件对社会公布和承诺,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的招生章程要接受社会监督、政府监督和法律监督。
(六)积极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最大限度满足考生知情权
注释:
①张警鹏、郑启跃:《高考命题科学化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湖北招生考试》,2005年10月下。
②马文卿、刘文超:《中国高考走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③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
④张金元:《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思考》,《湖北招生考试》,2005年6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