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模式的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金融论文,模式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中,农村金融这一块怎么办,是决策层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文紧密联系我国农村金融的历史和现状做一些理论分析和对策探讨。
一、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是理想化的产物
有资料记载,我国最早出现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是土地革命时期湖北省黄岗县农民协会建立的信用合作社。那时,建立信用合作社的初衷是为了避免高利贷的剥削。对此,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的描述是“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他们买进货物要受商人的剥削,卖出农产品要受商人的勒抑,钱米借贷要受重利盘剥者的剥削。他们迫切地要解决这三个问题”。这个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范围较广,除了经营一般的存款放款业务外,还发行货币,除了进行货币资金融通业务外,还从事部分商业购销业务。以后,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和各解放区,都相继成立了信用合作组织,开展了类似的业务活动。毛泽东同志把这种状况,概括为“农村互助合作运动”,并指出“这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穷苦变富的必由之路”(见毛泽东著《组织起来》)。
如果说全国解放前农村组织成立信用合作组织,是为了摆脱和避免商人、高利贷者的剥削,是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那么,在全国解放以后,农村组织成立信用合作组织,就不完全是基于这样的初衷,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不完全是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这需要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上加以阐述:
(1)从理论上说,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怎样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个大问题。革命导师们认为,农民既是占有一定生产资料的小私有者,又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小私有者经不起风吹雨打,会产生两极分化,作为劳动者能够接受社会主义,所以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个非常特殊的问题。对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改造小农必须走合作化的道路。恩格斯曾明确指出: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怀疑过。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认为无产阶级夺取了国家政权之后就有了可靠的政治保障,可以直接实施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合作社,即所谓“共耕制”、“农业公社”。尽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支持共耕制,但结果共耕制并没有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实践证明,共耕制不是改造小农的理想途径,它的失败使列宁认识到,在经济落后、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不仅要保证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而且要兼顾到农民个人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把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效地结合起来,并使个人利益服务于整体利益,这样的组织就是合作社。
毛泽东同志遵循了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基本原理,在建国以前的1949年3月举行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就明确指出:占国民经济总产值90%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他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
毛泽东同志的这些思想在1949年9月举行的政协第一次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得到了确认。《共同纲领》第29条规定“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扶助其发展,并给予优待”,第38条特别提出,“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的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中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在第26条中,还明确规定,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中,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充分表明:信用合作是合作化运动的组成部分;而合作化运动是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成立各种合作组织是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2)从实践上说,农村在实行土地改革之后,随着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信用社也得到迅速的发展。1951年5月,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会议,提出“重点试办,创造经验,推动全面”的发展方针,到1953年底,全国各地试办的信用合作组织达20067个。开始,其形式有三种,即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的信用部、信用互助小组,以后,信用合作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信用小组和信用社两个发展阶段。不同的信用合作组织形式,业务范围不同,其性质也有不同。1954年,中共中央批发了中央农村工作部和人民银行党组的报告,原则上同意在1954年冬到1955年春信用合作社发展到了13万到15万个,1956年春发展到20万个以上。这样,农村信用合作社就进入了大发展时期。到1955年底,全国建立信用社的乡已占乡总数的88%,1956年,随着撤区变乡,信用合作社从原来的15万多个,合并为10万多个。这段历史表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完全是随着农村合作化运动的高潮发展起来的;这种发展是“一化三改造”的需要;这种发展主要是人为地推动,而不是农民合作意识的增强。
成立起来的众多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其性质是农村的集体金融组织,权威文件要求它体现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组织上的群众性具体表现为“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但实际情况是:动员入股,无所谓退股,因为农民的合作金融意识不强,每股股金又微不足道;管理上的民主性具体表现在按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派息分红等方面,但实际情况是:社员代表大会难以履行权利,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难以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因为信用合作组织的人员结构和人事安排大多与基层政权结合在一起,用经济学的语言表达,是“政企不分”、“产权边界不明确”、“受内部人控制”;业务上的灵活性具体表现在业务上不完全受国家银行方针政策的约束,不受行政干预等,但实际情况化是:仍然要受国家银行方针政策的约束,仍然摆脱不了行政干预,因为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必须依托国家银行生存发展,同时又必须取得当地基层政权组织的支持。这样的分析表明:在我国,由于受制度环境的约束,或由于条件不具备,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三性”基本上没有得到体现。文件、章程上规范出来的理念只能是理想化的概括,与实际状况差距甚远。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实践上考察,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组织,都是理想化的产物。我们这样地提出问题,还隐含着这样的意思,即在1955年夏季以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发展,存不存在像对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那样,“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的问题呢?而后者,是在党的历史问题决议中肯定了的。
二、现阶段农村资金供求变化和与金融领域中存在的矛盾
不可否认,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对帮助农民避免高利贷的剥削,方便农民储蓄,为农民融通资金,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促进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以及“一化三改造”等方面,都起着积极地作用。可以说这些积极作用也是不争的事实,但这些作用已成为历史,历史的作用不可否认,但具有阶段性。问题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过去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还要不要维护,怎样选择我国农村金融模式。
探讨这个问题,首先要关注农村资金供求变化。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的资金需求发生了变化。概括地说这些变化:(1)资金需求主体的变化,现阶段我国农村资金需求的主体不主要是个体农户,而是棉粮种植大户、养殖专业户、多种经营重点户和在农村对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2)资金需求用途的变化,现阶段我国农村资金需求的用途已经不是单一的购买化肥、农药、种子、农业机具等生产资料,而是适应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公司+农户”的需要,资金用途多元化,特别是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科技的投入;(3)资金需求倾向的变化,从现实状况看,我国农村资金需求减弱,这主要是因为:近年来农业生产发展农产品产量大幅增加,而价格持续低迷,农民增产不增收,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积极性;乡镇企业一般不景气;农村市场容量有限。但从未来的发展看;我国农村资金需求有增强的趋势,这主要是因为: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具有优势特色的农业对资金的需求增长较快;农村土地非农化,需要扩大农田基本建设;农产品的深加工,需要加大增强农产品科技含量的投入。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推进以及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我国农村资金的供给格局也发生了变化,概括地说,这些变化是:(1)财政资金对农业投入的力度减弱,这主要是因为农业经济的效益不稳定,回报率低,同时财政包袱较重,资金短缺;(2)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淡出农业生产和开发领域,这主要是因为,国有商业银行讲求规模经济,调整了分支机构;(3)国有政策性银行虽然进入农业生产和开发领域,但多注重集中把资金投入农产品流通环节即收购和储备,对农业的基本建设和开发,投入较少;(4)村级经济薄弱,基本丧失了资金积累的职能;(5)部分地区的农民虽然增收,但增收的程度不同,资金余缺的状况差距也很大;(6)不仅农村的货币收入成为资金流向城市,而且城市的货币收入也成为资金流向农村,一些贫困地区银行存款持续增加,主要原因是农民进城打工收入汇回。这种变化突破了“农村资金来自农村,要用于农村”的陈旧观念。
如果说上述剖析的农村资金供求变化的状况符合现实,则农村资金的融通存在着以下矛盾:(1)大户的资金需求量大与农村信用社融资力量小的矛盾。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淡出农业生产和开发领域后,农村资金融通的任务,基本上由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来承担,但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资本量小,信用低,聚集资金的力量弱,难以适应大户的资金需求;(2)长期资金的投入与短期资金融通的矛盾。从未来的发展看,随着我国人口的增加,土地非农化的扩大,以及保护环境的需要,现有的可耕地有减少的趋势,为了弥补可耕地减少的损失需要加大农田基本建设投入,其中包括道路的修建,而农田基本建设投入的资金必须是长期的,甚至是无偿的,这样的资金由谁供给,在目前财政拮据及国有政策性银行存在着资金投入倾向的情况下,应当说难以落实;(3)资金余缺的矛盾。应当承认,我国一些地区由于制度的和技术的优势经济发展较快,先富起来了,我国东部和沿海地区的农村居民的货币收入是西部和内陆地区农村居民的货币收入的若干倍,这种状况反映在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结构上是,富裕地区金融机构的存款大量增加,而资金投向的渠道又狭窄,相反,相对贫困的地区金融机构的存款相对减少,而资金投向的渠道又有路可寻,这样的供求矛盾怎么解决?而要解决这样的供求矛盾不只是融资技术问题而且是融资制度问题;(4)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供给与农村居民金融消费的矛盾。传统的观点认为,金融机构只融通资金,其实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不仅只是融通资金,而且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是为了适应广大社会公众的资产选择,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是为了满足广大社会公众的金融消费。应当预见到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城镇化的程度上升,农村居民价值观念、生活习惯、消费结构的改变,农村居民资产选择和金融消费的需求会更加丰富和强烈;应当看到这种状况不是遥远的将来,而在一些地区已经是活生生的现实。
如果说,上述矛盾的确实存在,则回答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还要不要维护,就要思考是否有利于解决这些矛盾。
三、农村金融模式怎样选择
我国农村金融模式怎样选择,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概括起来说,无非以下几种选择:
1.维持现有农村信用社组织的格局,强调“三性”原则,并加以整顿提高。
我国现有农村信用社39515个,截至1999年底资产总额为14329.19亿元(其中各项贷款为9225.59亿元,占资产总额的64.38%),负债总额为14413.67亿元(其中各项存款为13358.09亿元,占负债总额的92.67%),平均每个信用社的资产为3626万元,平均每个信用社的负债为3647万元,如果仅就存贷款而论,平均每个信用社的存款为3380万元,贷款为2334万元,存大于贷,贷款占存款的69%,这表明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存款并不都用于贷款,而超过30%部分或者作为上存资金存在人民银行,或者作为同业拆借拆借给同业,或者作为费用花销掉了。有资料显示说,全国独立核算的39515个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正式职工为65.4万人(不包括8万临时工和20万代办员),平均每个信用社有16.55个正式职工,人均资产为219.1万元,而人均费用却达41811元(见《金融研究》2001年第1期,谢平文),资产费用率为1.9%,换句话说,其资产要有近2%的利差,才能维持正式职工的费用开支,如果把临时工和代办员的费用开支纳入,则利差还要扩大。
这种状况表明,现有农村信用社的格局是:规模小、人员多、费用开支大、负担重。如果纳入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盈亏状况考察,则不可否认,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几乎没有运营资本,有少量资本也只表现在为数不多、质量不高的固定资产上,可以说是名符其实的“无本经营”,而所经营的资产,有典型调查的资料显示,不良资产占80%,大大超过了国有银行。《2000年中国金融年鉴》的资料显示说,1999年全国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贷款8720.58亿元,累计收回贷款7835.17亿元,回收率为89.85%;未收回的贷款为885.41亿元,占10.15%,但这并不表明不良资产存在的状况,因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以贷还贷”,贷款表面上收回来了,实际上延续下去了。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盈亏状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在那些信用社人员素质高,管理有方的信用社,的确年年盈利;但在那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在那些信用社人员素质低,管理混乱的信用社,却年年亏损;总的说来,是亏损多于盈利,在一些地区没有一家盈利,全面亏损。这种状况表明: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格局,不仅规模小、人员多、费用开支大、负担重,而且无资本、不良资产严重、亏损面大。
在这种局面下,怎样贯彻“三性”原则,加以整顿提高?假定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加强农村的“三讲”教育,克服了上述贯彻“三性”原则的障碍,创造了贯彻“三性”原则的制度环境,则加以整顿提高的基本的硬条件是:(1)充实资本金;(2)化解不良资产;(3)提高人员素质;(4)讲求规模经营。在现有条件下,要兑现这些“硬条件”是不容易的,甚至是根本做不到的。因为:在我国地方财政负债累累(特别是镇乡以下)的状况下,何谈资本金;在我国多数乡镇企业倒闭、不景气的状况下,在农民增产不增收的状况下,何谈化解不良资产(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中,乡镇企业贷款约占45%-50%,农业贷款约占1/3);在我国现有农村信用社的规模和管理体制下,何谈规模经营。如果“硬条件”难以兑现,就只能维持现状,虽可以加以整顿提高,则只能是修修补补,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局面,问题仍然是问题,只不过把它们拖延下去,让后人去解决。但这样做也许“积重难返”,矛盾会集中暴露。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农村发生金融风波,靠当地政府出面做思想工作,靠央行贷款救助,靠商业银行担保,以平息金融风波,便是矛盾局部暴露的表现。有人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资产仅占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的1/10,金融危机不会发生在中国农村。但要知道,农村的面广,影响大,农村的金融风波会影响城市,尽管每年央行能够拔几百亿的资金解决农村金融不稳定的问题,但必须看到,这几百亿的资金虽少,却是拿去“填窟窿”的,有去无回。进一步说,要维持现有农村信用社的格局,就只有中央银行“兜着”,事实上不少地区的信用完全靠央行拿钱维持其流动性,而这样,就要取决于中央银行的承受力。
2.让民营经济参股、控股,充实资本金,转变经营机制。
出于防范金融风险,我国权威部门的文件规定,不允许私人办银行,但允许民营经济参股银行。这样的好处是:(1)让民营经济的资金充实银行资本;(2)使民营经济参与金融机构的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3)发展地方金融,支撑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让民营经济参股银行达一定的程度,则形成控股,而控股的形成,则会改变金融机构的性质,转变经营机制。所以,如果选择这样的农村金融模式,能够逐步按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现代企业制度按权威的说法其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晰、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在这16个字中“产权清晰”是基础,“政企分开”是核心,只有产权清晰,权责才能落实,权责才能对称,权责才能明确,也只有政企分开,排除政府不适当的干预,才能自主经营,企业管理才能做到科学。民营经济相对“官办经济”而言,不仅产权边界明确,而且落实了产权的监护人,在经营管理中能够排除政府的干预,所以,它的参股、控股,有利于逐步按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我国一些地区的城市信用社如浙江台州的泰隆信用社和大桥信用社,这些年来经营业绩良好,除了管理者的素质高,经营有方外,其根本原因在于“产权明晰”、“政企分开”。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一级法人,其产权一般认为是“法人产权”,但在公有制下,法人产权实际上也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因为它或者产权的边界不明确,或者没有落实产权的监护人,或者没有固定的产权监护,虽然农村信用社是独立事业或企业单位,但在人事关系上排除不了行政的干预,在业务发展上要靠地方政府的信用支撑,而在广大农村居民的心目中,误认为信用社是政府办的,是“国家银行”的分支机构。所以,要改变这种状态,必须向信用社“渗沙子”,即让民营经济参股、控股,只有这样,才能排除行政的人事干预,才能改变信用社是政府办的“国家银行”的分支机构形象,也才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实践证明:如果政企不分,比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人事关系、经营管理受基层政权的干预,不仅产权不清、权责不明,也难以做到管理科学。
3.让国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深入农村,占领融资阵地。
如果在农村金融领域也象其他领域一样,要以国有经济为主体,让国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伸入农村,占领融资阵地,不失为构建农村金融模式的一种选择,这种选择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应当比较收益与成本。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业和农村经济,但一般说来农业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大,农产品的科技含量比较低,回报率不高,而且农产品的流通存在着“价格剪刀差”,因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都离不开政府以各种形式投入财力的推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收益不直接体现在农产品上,在一定的程度上不反映在农村,但为此付出的成本代价都是明显的。在这种状况下,讨论让国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伸入农村,占领农村阵地,首先要区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一般是指由政策导向按政府意图进行的融资活动,它能够通过财政部门去组织,也能通过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去组织。我国设立的农业发展银行是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的银行。要解决上述长期资金投入与短期资金融通的矛盾,让农业发展银行深入农村,占领部分融资阵地,自然是一种选择。当前要特别注重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在中小城镇建设、农田基本建设、乡村道路建设、农业科技投入等方面的作用,也就是说要进一步拓展农发行的业务。但政策性金融通常满足于那些具有全局性、长期性的资金需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局部的、短期的资金需要还得靠商业性金融。这样的商业性金融怎样组织,一种选择是让农业银行占领农村的融资阵地。对此,要着力树立农业银行是商业银行的形象,要消除农业银行就是贯彻执行政府政策扶持农业的形象。农业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必须赚钱,但如果农业银行定位在农村就难以赚钱,这是一对矛盾。解决矛盾的办法只有适应经济发展的形势,重新选择自己的定位,全面拓宽业务,而要这样,也许付出的成本代价高,特别是在目前农业银行还未彻底摆脱亏损局面的状况下,要农业银行重新占领农村融资阵地,难度较大。另一种选择是重新组建新兴商业银行占领农村融资阵地。对此,一种途径是把城镇的邮政储金会改制为储蓄银行并伸向农村;另一种途径是新组建地方性的商业银行。无论选择哪一种途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都必须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即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市场准入。其中,资本金的充实,从业人员管理层的任职资格,以及组织形式等是特别值得关注的。
无论是采取前一种形式,还是后一种形式,都会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即原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怎么办?对此,一定要吸取组建城市商业银行的经验教训,即要贯彻自愿原则,不要强制收编,采取优胜劣汰的办法。一些一时不愿加盟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可以等待,但地方政府必须进行信用担保、承担金融风险。在我国,必须反对地区经济封锁,同时也要承认地区经济利益,组建地区性的商业银行,是大势所趋。
4.将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商品,在资本市场上转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产品和非产品是商品,企业也是商品。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企业成为商品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在理论上是成立的。问题是实践,特别是转让给谁。如果不能让“老外”占领农村金融阵地,因而排除对“外资”的转让,则转让给“内资”是合理的。转让给“内资”需要从理论上回答:允不允许办民营银行,如果允许,民营银行能够从收购农村信用社起家,或由农村信用社转制而成。一般说来,金融结构与所有制结构有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因而国有银行为国有经济融资、服务是理所当然的。但不可否认,在一些地区民营经济不仅发展较快,而且上升为不是主体的主体,在这种状况下,需要什么样的金融机构为民营经济提供融资、服务便成问题。从道理上说,融资应当是没有所有制界限的,但实际情况是,国有商业银行或者出于“规模经济”的考虑,或者出于“成本与效益”的比较,或者出于回避“体制风险”,不倾向更多地为民营经济提供融资、服务。这也是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正视。在我国农村,无论是家庭经济(如各种大户和专业户),还是“企业经济”都属于“民营经济”的范畴,在融资上会遇到城镇民营经济遇到的同样问题,所以培育民营性质的新兴的商业银行,无论在城镇还是在农村都具有一般的意义。
我国现阶段金融的总体现状是:经济发展中资金短缺;没有摆脱间接融资为主的局面;在间接融资中国家银行仍然处于垄断地位;经济发展主要靠财政政策推动;财政政策需要货币政策支撑;商业银行的风险靠中央银行支撑。在这种状况下,说即使让民营性质的新兴商业银行发展,仍然会陷入困境,不是没有道理的。
但是,要不要培育民营性质的新兴的商业银行,不取决于我国现阶段金融的总体现状,而取决于改革、发展的趋势。因为现状是要变的,而且不能说“存在总是合理的”,只有从变革的角度看问题,才符合时代潮流。进一步讲,要不要培育民营性质的新兴的商业银行,取决于以下机制:(1)风险控制机制。金融业是个风险行业,能不能建立新兴商业银行,首先要考虑风险如何控制。在市场准入中,要求有足够的资本金,要求从业人员特别是管理层要有符合条件的任职资格,无非在于风险控制。如果有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就应当依法建立新兴商业银行,建立的新兴商业银行要自担风险,不能把风险转嫁给中央银行;(2)资金的供求机制。金融以信用为基础,信用双方产生供给与需求,反映在银行业务中也就是信贷资金的供求。中国这么大,经济发展不平衡,信贷资金的供求也不平衡,从总体上说国有银行垄断金融的局面有它存在的基础;但从局部说,国有银行垄断就不一定符合经济发展不平衡对融资结构的要求。现阶段值得注意的情况是:经济发达地区货币资金充裕,而且货币资金主要掌握在民营企业家手中,在这样的地区,怎么投资、融资,国有银行是无法左右的,而主要取决于企业家的选择,企业家的选择反映为对货币资金的供求。货币资金的供求为什么一定要集中到国家银行呢?信用关系不仅是双方的而且是平等的,平等意味着自主权,所以,从维护信用的平等权和融资的自主权出发,应允许依次建立新兴商业银行。(3)市场的退出机制。有生必有死,有进必有退。在考虑让新兴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时,就必须设计好它的退出。总结我国过去金融机构设立的经验教训,不仅没有严格的规范的准入,而且没有建立退出机制。比如城市信用社,当初讨论时几乎是一片“喝彩”声,后来城市信用社运转不灵了,又没有去充分讨论它们的退出,只是“关并了之”,把风险几乎全部转给了央行,由央行“填窟窿”。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归纳起来说都没有严格按市场机制运作办事。所以,如果严格按市场机制运作办事,就没有理由不让民营性质的新兴的商业银行建立。
总之,银行也是一种企业,这种企业供给产品,它能不能存在决定于对它产品的需求。如果它的产品供大于求,对它的产品需求减少,它自然会退出市场;但如果它的产品求大于供,对它的产品需求不会减少而是增加,则自然有它生存和施展的余地。从监管者的角度说,要使这种企业真正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而不是去替它承担风险。所以,讨论要不要设立民营银行,不在于“私人资本的规模还不够”,而在于私人资本是否具有自我承担风险的能力。而具不具备自我承担风险的能力,影响的因素很多,首先是广大社会公众的信用观念、信用秩序、信用纪律。在信用观念、信用秩序、信用纪律未严格建立和完善起来以前,会加大金融风险,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也是私人资本无法控制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要不要办民营银行,的确要慎之又慎,但不能不允许试点,其中包括将部份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让给“内资”。
探讨以上几种农村金融模式的选择,无非是比较成本与收益考察公平与效率、分析稳定与发展。由于我国农村幅员广阔、经济差别很大、不确定的因素较多,作这样的比较、考察、分析,也许不那么准确,也许不具有指导选择的意义,但值得肯定的是:必须按市场经济的原则;立足于未来的发展;承认差别,不搞“一刀切”;选择经过试验;集中人们的智慧,寻求可行的方案。
四、我国还要不要合作金融
1995年在纪念国际合作联盟100周年的曼彻特会议上,国际合作联盟重新确认了“合作社7原则”,概括地说其内容是:自愿与开放原则;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原则;非赢利和社员参与分配原则;自主和不负债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社际合作原则;社会性原则。(《金融研究》2001年第1期,谢平文)根据“合作社7原则”,合作金融的标准应当是:(1)自愿入社;(2)民主管理;(3)限制股金、坚持互助;(4)不以盈利为目的,如有盈利向社员分配;(5)对社员进行合作教育;(6)在合作社之间开展协作。这6条标准总的精神是开展人与人之间的金融互助,而且相互互助的人必须是自愿入社的社员,因而其核心内容是“人的合作”。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人的合作”,概括地说是为了避免融资歧视、争取政府支持、享受优惠政策、降低交易成本。也许出于上述动机,在一些发达国家,合作金融事业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如日本的信用金库和信用协同组合,美国的互助储蓄银行、储蓄放款协会和信贷公会,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德国的德意志合作银行等。这种状况说明:合作金融不在名称,而在内容。同时表明:(1)合作金融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融资需要而产生的,存在着需要它融资的空间,这样的空间一般是商业银行不愿涉入或较少涉入的。(2)合作金融服务于特定的融资领域如居民住房消费领域(如美国),特别是农村(如法国)更需要合作金融融资。(3)合作金融组织多以吸纳会员的方式组成,吸纳的会员多为经济实力不强,融通资金能力有限的劳动者,一般工薪阶层、小企业家、小业主等。(4)合作金融的业务对象多以会员为主,或把为会员服务放在领先地位。(5)合作金融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要获得盈利,因为要给会员以一定回报,它或者以分红方式,或者以取息方式。(6)合作金融享受着政府的优惠政策。(7)合作金融的发展靠商业性金融支撑,而不是靠央行扶持。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而且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合作金融在发达国家有存在的空间,在中国也有存在的空间。但是,应当承认,在理想化指导下成立和发展起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合作之名,无合作之实。这不仅表现在它们的组织形式、服务对象、经营目标、运作机制、收益分配等方面与合作金融的6条标准有较大的距离,而且也没有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相反,在政策上几乎是与商业银行同样对待。所以,要拓展我国合作金融的存在空间,必须培育“合作”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必须有政策导向。在主客观环境逐步成熟的条件下,发展我国的合作金融事业,合作金融事业就自然会走上健康成长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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