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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中存在隐忧的现实表现及其危害
1.我国开拓国际市场的方式过于单一
从理论上说,开拓国际市场至少有对外出口和对外直接投资(FDI)两种方式,后者由于是在东道国国内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因此比较容易绕开东道国的各种贸易壁垒。而我国目前开拓国际市场的手段仍以对外出口为主,2003年前3季度我国对外出口已达3077亿美元,居世界前列,但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累计额仅为100亿美元左右,相对于我国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累计额6000多亿美元而言差距极为悬殊。我国这种千军万马争过出口独木桥的开拓国际市场方式,一方面会导致我国同类企业间的恶性竞争,为求得在外贸出口中的数量扩张,致使当前我国外贸出口增量不增价的矛盾十分突出,并极易遭到进口国的倾销指控。据统计,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提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案以来,迄今为止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已超过500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4500余种,累计影响我国出口金额约200亿美元;另一方面,我国这种单一的、树大招风式的外贸策略已使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到越来越多的贸易壁垒,如美国时间2003年11月17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CITA)作出了对从中国进口的针织布、胸衣、袍服三种纺织品提出磋商请求的决定,从而对上述中国出口产品实行极为严厉的配额限制。
2.我国外贸实践中存在着轻视“原产地”规则以及“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完善的问题
目前,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标准过低是一个致命的缺陷,之所以制订如此低的标准,是因为既要考虑到我国与24个国家的普惠制协议中给惠国的要求,又要考虑到进一步吸收外商投资。如果将原产地规则限制过严,会影响外商来华进行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图加工和补偿贸易。因此我国判定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根据该产品:在中国生产或获取;在中国发生实质性转变,即在中国经过主要及最后的制造、加工工序,使其外形、性质、形态或者用途发生实质性改变;在中国增值达25%以上。
(1)原产地规则不严谨体现在许多方面:1)我国的原产地标准是以HS税目改变作为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但在“规则”中,没有“以税目号改变”的文字表述,由此使签证人员在理解和实际操作中缺乏统一标准;2)“清单”规定的主要加工工序较为简单,要求的增值百分比标准较为宽松,涉及的税目也很不全面;3)“清单”中有些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缺少合理性,甚至严于普惠制原产地标准;4)“清单”中有些产品的加工工序为“经过全部加工工序”,此表达不够严谨;5)由不同部件配置的套装产品难以确定其HS税目号和原产地标准。
(2)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标准过低造成了许多不利:1)不利于拓展加工贸易的加工深度,从而降低了出口产品的国产化率,如在有些加工贸易出口商品构成中,进口成份高达85%-90%,这些高含进口成份的产品多数能获得中国原产地证书,因而出口产品价值的大部分被外商拿走,我国的实际收益仅为10%左右的工缴费;2)由于出口产品使用的进口成份过多,不仅增加了不必要的巨额外汇支出,而且不利于我国对原材料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利用;3)不利于发展关键性的高新技术;4)由于标准过低,外商往往通过投资设立企业,在我国从事“三来一补”业务,申领我国十分有限的“被动配额”,挤占了我国本来就十分有限的配额,致使加工贸易对一般贸易形成了较大的冲击。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完全统一的货物原产地标准,对于非全部原产地的判定标准,原则上看产品是否有“实质性改变”,具体说是税目改变标准、百分比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问题是在我国进行简单加工的一些产品,产品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也以“中国产品”出口,名义上增加了中国出口数量,从而容易遭到外国的贸易保护壁垒。
3.我国加工贸易中国内价值链过短
(1)我国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的本地化比例不高,从而导致其发展后劲不足。2003年1-4月,我国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出口665.6亿美元,占同期出口总额的31.5%;加工贸易进口456.1亿美元,占同期进口总额的32.7%。这表明我国加工贸易尚处于典型的简单加工或组装型发展阶段,加工贸易国内产业链短,生产能力集中于下游产业,零部件和原材料过度依赖进口,随着我国劳动力成本上升,将会逐渐失去发展后劲。根据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的调查,改革开放初期,广东省的电子工业在全国同行业中列第8位,1991年以后跃居全国第5位,十几年的高速发展主要依靠港澳加工装配业的转移,但广东目前的优势只体现在最终产品的总量,并不具备生产技术上的优势,产品设计、材料、零部件生产以及销售均严重依赖香港和海外,我国其他沿海地区利用加工贸易发展起来的产业,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类似问题。
(2)我国加工贸易的增值率极低,致使大量利润外流。在整个加工贸易的研发、设计、制造、仓储、运输、销售、服务等环节构成的价值链中,我国企业承担的往往是对零件或原辅材料的初级加工、装配和组装等劳动密集型环节,占有的价值链环节较少,从而导致产品附加值的提高状况极不理想。据统计,在来料加工中,目前我方企业平均仅能获得占出口总额8%左右的工缴费收入,其余大量的产品增值部分被外方获得;而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中,由于外方控制着原材料采购和制成品销售等关键环节,便于利用转移价格等手段,使我方企业利润严重流失。
(3)我国加工贸易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较弱。现阶段,我国加工贸易最突出的表现是“两头在外”和“大进大出”。“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模式必然导致大量进口原材料,会给国内相关原材料产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冲击;而在“大进大出”模式中,由于外商控制着核心技术和销售渠道,中方只参与简单的加工环节,从而造成我国加工贸易的真正经营主体是外商企业而非我国国有企业的局面,因而使我国原有的产业基础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延缓了加工贸易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
二、消除我国对外贸易中已存隐忧的对策
1.切实落实“走出去”战略
(1)明确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体。所谓“走出去”,既包括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也包括向外输出资本,但主要是输出资本,即到国外投资办厂。目前,通过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特别是近几年的改革攻坚,我国多数国有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已经从政府的怀抱中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无疑也应当成为主体。各级政府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宏观调控、服务、监督等方面多下功夫,切不可越俎代庖,代替企业作经营决策。
(2)科学确定“走出去”的具体方式。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大致有以下类型:1)海外直接投资。目前除资源开发型项目规模较大外,我国绝大多数对外投资项目都属中小项目,企业平均规模为198万美元。由于缺乏资金和经验,我国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多数采用新建独资或合资方式,而极少采用跨国公司惯用的收购和兼并方式;2)对外承包工程和设计咨询。对外承包工程是商品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综合载体,也是我国企业“走出去”比较成熟的方式,能够发挥我国企业产业基础全面、设备制造技术成熟、劳动力资源丰富和管理成本低的综合优势;3)对外劳务合作。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主要市场集中于发展中国家,其中有3/4输往亚洲国家,劳务人员仍以建筑工、缝纫工等中低级劳务为主。
“走出去”作为一项长远的开放战略,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在微观层面上,应制定具体的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开发战略,解决“走出去”的区域和产业选择问题。1)对于资源开发型项目,应主要立足于非洲、拉美、中亚及其他友好国家,重点投资于这些国家建设急需的能源、矿产等战略资源和人民生活必需的农牧渔业资源;2)对于境外生产型项目,重点应放在东南亚、南非、北非、拉美和欧美等经济环境较好的国家,以投资少、见效快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为主,引导企业将过剩的生产能力和成熟技术向外转移。当前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东盟国家的投资,充分利用10+1自由贸易区框架和区域经济合作一体化的平台,加大对这些国家的投资力度,帮助其提升产业结构,解决部分就业问题并促进区域内部的进出口,达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目的;3)对于国际承包工程,应立足于传统的亚洲、非洲和中东市场,力争提高市场占有率。同时,利用入世带来的有利机遇,加大对欧美、大洋洲和拉美市场的开拓力度,争取有所突破;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劳务人员素质,在全球劳务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确保原有市场,力争扩大外派劳务规模;4)针对某些特定市场总体规模较小,经营风险较大的特点,建议进一步贯彻大经贸战略,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如对非洲市场的开发,应将投资、境外加工贸易、资源开发、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劳务合作及对非援助等结合起来,综合开发非洲市场,充分利用援外资金及合资合作基金来解决该地区的发展问题。
宏观层面上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政府要从金融保险服务、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走出去”;做好国际市场和国别情况的信息发布和咨询工作,以满足国内企业多方面的信息需求;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境外投资企业的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防止一哄而上,在国外搞重复建设,无序竞争,自相残杀。
(3)科学选择“走出去”的区位。“走出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国外市场和资源,从已经“走出去”企业的经验来看,无论是到欧美发达国家还是到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都有成功的范例。如海尔集团公司采取“先难后易”的出口战略,产品先出口发达国家创出牌子,然后再以高屋建瓴之势打开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同海尔的做法不同,国内一些名牌家电企业采取“先易后难”的战略,把“走出去”的区域定位在非洲、中亚、中东、东欧、南美等地的不发达国家,也取得了骄人的业绩。上述事例说明,“走出去”应当贯彻多元化的方针,面向全球市场,切不可搞单打一。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走出去”的重点地区应当是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和东欧、独联体经济转轨国家。因为从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来看,无论是装备水平、生产技术,还是产品质量,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都有较大差距,但同发展中国家相比,却有一定的优势。而有无比较优势,则是“往哪儿走”的最重要的判断依据。
2.完善我国原产地规则
(1)制订合理、科学、适用的原产地规则
根据我国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适度的原产地规则标准,如在增值百分比的确定上应结合我国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比例标准。同时原产地判断标准不宜过低,特别是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判断标准更是如此。原产地规则应具有可操作性,在技术上是严谨的,同时有适当的灵活性。
(2)原产地规则应有广泛的适用性
制订原产地规则时应充分考虑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适用,特别是要考虑原产地规则对于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执行的重要性。在我国的原产地规则中,应包括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所需要的原产地判断标准,以及针对反倾销、反补贴中规避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应制订进口优惠关税条件下适用的原产地规则,特别是复进口、复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对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确定专门的原产地判断标准,提高配额的利用率,为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品规定合理的原产地判断标准。
(3)加强对原产地证发放的管理工作
我国有多家单位可签发原产地证,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分局,贸促会在各地的分会均可签发原产地证,这给我国对原产地证签发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而且各机构对于原产地证签发标准的尺度不一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麻烦。全国目前有200多个发放原产地证的单位,每年发60多万张,每个证收50元手续费,有个别发证单位,只盖章收费,不检查其合同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也不监管货物。此种情况的出现无疑不利于正确执行我国的原产地规则,也会影响到我国与一些国家的贸易关系,因此应强化对原产地证发放的管理工作。我国在这方面已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原产地证的发放逐步走向统一、有序,我国对原产地证的签发和管理工作将统一使用EDI方式进行。
3.通过提高加工贸易料件的本地化率来延长我国加工贸易的国内价值链
从跨国公司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分析,加工贸易企业希望通过对料件的本地采购来降低成本,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现阶段,有一些外资企业尝试将零部件的采购转移到我国国内。因此,要提高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的本地化率,扩大我国国产料件的出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有关政策。
(1)确定科学的产业政策。我国的上游产业包括机械、电子、化工等基础产业,长期以来,这些产业生产发展的滞后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而国家的价格、投资、税收、贷款等政策几乎都是向下游产业倾斜。因此,不从根本上扭转对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的现行政策,就难以实现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的进口替代。
(2)从资金方面给予支持。为使国内企业生产的材料和零件在质量、规格和成本等方面适应加工贸易出口的要求,国家应提供资金扶植国内企业开发、试制新产品或者向用户提供试用品。有关部门可考虑在新产品试制费、新产品开发费、外贸发展基金中单列鼓励加工贸易本地化基金,简化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时国家应鼓励建立民间的“风险融资”机制,如通过减免税改革,鼓励企业间成立“风险基金”,投资于具有较高风险的新产品开发和试制项目。
(3)鼓励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进行国内采购。一方面,由于我国国内来料加工企业的大多数产品会进入国际市场,对于其国内零部件供应商而言属于间接出口,因此可对这部分产品实行出口退税,以降低来料加工企业国内采购的成本,从经济角度激励来料加工企业扩大国内采购;另一方面,鉴于我国目前出口退税机制运行效率较低,对进料加工企业的深加工结转实行税收“免、抵、退”会挤占企业大量资金,进而严重削弱了出口退税制度的激励效果,因此可对进料加工企业的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免征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
(4)建立需求信息库。在加工贸易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建立中间投入品供求信息库。由于企业对信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而对信息采集、更新的投入大,投资风险高,因此国家应实行扶植政策。针对加工贸易可选择的替代产品建立专业信息库和信息网络,及时公布产品的质量标准、规格、价格和供应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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