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自治的条件与形态:知识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形态论文,条件论文,知识论文,大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519(2007)03-0015-07
大学是知识的中心,只有透过知识的本质,大学的一切问题才能够得到深刻的理解。大学自治的本质与特征追本溯源也是由知识的属性决定的,正如伯顿·克拉克所说:“高等教育的任务是以知识为中心的,正因为那令人眼花缭乱的高深学科及其自体生殖和自治的倾向,高等教育才变得独一无二——不从它本身的规律去探索就无法了解它”。①
一、大学自治的本质:知识生产个体性与社会性矛盾
知识的生产包括两个核心要素,一个是个体拥有的主观知识,另一个是社会公共化的客观知识。个体主观知识是认识主体的精神现象,社会客观知识是一种实体化的符号文化,它能够脱离认识个体而独立存在,如语言、文字、图书等,并为社会其他成员所共享。知识生产过程是个体主观知识与社会客观知识之间的循环往复,具体包括个体主观知识客观化为社会知识和社会客观知识内化为个体主观知识两个环节(见图1)。主观知识客观化实质上是对个体知识的“合法身份”进行认定,只有通过认定的知识,才能在社会系统中传播,最终转化为客观化的公共知识。知识演进的条件是主题知识共享,不能进入社会主流的个体知识很快会被遗忘。因为以缄默方式存在于个人头脑中的知识,只是一种具有当下性、情境性的主观知识,很难保留,会随着人生理上的衰退如遗忘、死亡等而走向消亡;客观知识主观化在知识向集体记忆及文化的过渡中起着重要作用,直接决定着后续知识的生产。因为,个体通过教育、阅读、娱乐或其他社会活动获得的知识主要是客观化的社会知识,这一给定的知识限定了个体知识再创造的方向和路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知识社会学派力图证明“知识是一种社会建构”的基本命题。
由此可见,知识生产不单纯是好奇心驱动下的个体思维创造,也是特定社会文化选择的结果,这就导致了知识生产的矛盾性:个体的知识发现遵循合理性(rationality),即合乎理性的原则,合理性以符合客观事物必然性为标准;社会知识选择遵循合法性(legitimization),即以是否符合人类情感和社会利益的需求为准则。合理性以真理为逻辑基础,合法性则以想象性关系为信念基础,当然,两者并不总是处于矛盾中,有时想象性信念具有基于合理性的经验,从而与真理保持一致性;但有时则与知识的合理性相悖,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社会利益代表的国家往往借助知识之外的政治权力对个体知识创造进行控制乃至压制,历史上因不符合合法性原则而遭到打击的知识创造不胜枚举:苏格拉底之死,布鲁诺之遭火刑,秦始皇的焚书坑儒等都是典型的例证,这种情况产生的结果往往是知识扭曲。然而,值得指出的是,个体知识创造是知识生产的源泉,社会知识是对多样化的个体知识整合的结果,按照“路径依赖性”原理,社会个体整合的知识存量与结构决定着一个社会未来的知识发展选择。社会知识结构质的飞跃,总是由某些重大的个体知识创新推动的。如哥白尼的“日心说”使当时人们对宇宙的看法发生了根本改变,达尔文的“进化论”使整个生物学领域的研究发生了划时代变革。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个体知识生产是源,社会知识生产是流,源好,流自然就好;反之,源断了,流自然也会干涸。因此国家要发展,就不能以政治强权随意压制个体知识创造。无数的历史事实也证明,一个繁荣进步的社会必定会尊重个体的知识创新,给予个体知识创造充分的自由空间;反之,一个自由受到压制的国度,最终会在人们“习以为常”的沉默中走向僵化和没落。
以高深的理智材料——知识为逻辑起点的大学,必然内蕴了知识生产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矛盾特性,因而不可避免地陷入维护个体(学者)知识生产自由与满足社会需求的冲突中,大学只有在保持两方面“张力”平衡的过程中才能获得长足发展。尽管维持这一张力平衡充满了艰难性,但从历史上看,大学还是在协调这一矛盾冲突的过程中表现出和谐与稳健的发展。大学如何能做到这一点呢?这在相当程度上归功于大学自治制度的建立。大学自治制度以法人团体的形式赋予学者自主管理大学内部事务的权利,使学者能够在一个相对独立的“社团”中按照知识的逻辑研究学问,这实际上是以“团体性权利”(institutional rights)来保护个体性权利(individual right),其本质是为“自由研究的精神所塑造”而发展的针对社会控制的“抗干扰机制”。通过这一机制,大学在无形中构筑了一个特定的“场域”空间,各种社会因素对知识生产个体(学者)的直接影响在大学场域空间的作用下都得到部分缓解,而大学在外在因素的型塑中也构建着内部秩序,作为大学组织的一员,学者们必须接受大学规则的约束,从而在一定限度内自由地探究学术。这样,通过自治制度,大学的内外力量趋向平衡,知识生产的矛盾性得以调和。
二、大学自治的条件:知识社会效用与国家能力制约
大学自治的依据是个体知识的自由探索,但是知识生产同时具有社会性的一面,当知识生产被社会功利性所驱动时,大学自治不可避免要受到限制。知识生产的矛盾性,决定了大学自治的有限性。因此,无论赞成大学自治的论据看起来多么合乎逻辑,“传统的高等教育自治现在不是,也许从来都不是绝对的”②。此外,大学自治的程度还受到外部力量的制约,一国国家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了大学自治权力的大小。知识的社会功利性从内部决定了大学自治的“限度”,并为国家控制大学提供了哲学依据;同时,外部国家能力又制约着大学自治的“幅度”,内外因素的交相作用,决定了大学自治的可能形态。
1.大学自治的内部条件:功利主义驱动
许多学者倾向于把大学自治的有限性归咎于大学对公共资源的依赖,“完全的自治必然要求完全的经费独立,这种程度的独立是根本不可能的”③。因为大学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财政支持。大学自治的限度来自于大学在资源上对国家的依赖,这只是问题的表象。国家为什么愿意出巨资资助大学呢?试想,任何政权机构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支持一个对国家发展不起任何作用的社会组织吗?显然,国家控制大学不只是为了满足权力的欲望,更为根本的原因是,大学具有社会功利性。大学之于国家只是一种实现功利目的的工具,对任何国家来说,功利的尺度优于真理的尺度,而舍弃功利价值,学术终将面临“无人问津的危险”。
大学的功用好比一只会生蛋的鸡,人类因为需要鸡蛋,而需要鸡,这鸡蛋就是知识。可见,大学的功利性不过是知识社会性的外部表征。知识从其发生学意义上说,不过是人类求生存、求发展的一种手段,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只有在满足功利的基础上,知识才能发展出“闲逸的好奇心”,才被逐渐提升为人的本质属性,以作为人类区别于动物的尺度。“文化系统发展的内在理路是竭力使自己从纯粹的手段上升为自在的目的。”④ 然而当知识上升为“自在的目的”后,“人们赋予它这么高的价值,对它是这样的迷恋,以至于在脑子里,在经验中,都把它当作以其自身为目的的某种绝对的东西。他们甚至想都不曾想过,知识的存在会是为着某种外在于自身的宗旨,是通往某种目的的手段,知识从这种目的中得出自己的价值”⑤。近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深刻揭示了知识之于人类的实用性,培根形象地描述了知识的实用价值:“不应当像高级妓女那样只是为了寻欢作乐和满足虚荣心,或者像女奴那样为了供主人使唤;而是像配偶那样传宗接代,带来幸福与欢乐”⑥。今天,功利驱动已经成为知识发展的根本动力。吉本斯等人在《新的知识生产:当代社会科学与研究的动力》一书中区分了传统与现代两种不同的知识生产方式,分别为“知识生产模式1”与“知识生产模式2”。在模式1中,对知识评判的依据是知识的内在可验证性,知识生产是在学科范围内进行的,知识分化是知识发展的动力;而在模式2中,功用性是评判知识的标准,知识的范围与界限由社会来决定,知识发展的动力来源于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需要。⑦
知识社会性扩张导致了大学功能和角色的转变。在知识生产模式1中,大学是保护知识独立自主地分化与发展,以免受外界干扰的“象牙塔”;而在知识生产模式2中,大学则更多的是执行与外界联系,以获取信息与资源的“社会服务站”。今天,“作为知识的生产者、批发商和零售商,大学不仅介入社会生活,其边界已经伸展到能够拥抱整个社会”⑧。当大学之于社会的繁荣、人类的利益休戚相关时,国家岂能对其听之任之?正如布鲁贝克所说:“高等教育越卷入社会的事务中就越有必要用政治观点来看待它。就像战争意义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决定。”⑨ 因此,知识社会效用扩大导致的大学功能扩张,奠定了国家控制大学的哲学根基。大学的历史证明,伴随着大学功能的每一次扩大,国家对大学的控制也倾向于加强,其结果是大学自治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盖·尼夫主编的《被缚的普罗米修斯:西欧高等教育与政府间关系之变化》一书指出,“有条件的自治”已被认为是对古老的大学自治理念最重要的修正之一。⑩ 这就是大学社会功利扩张带来的代价。
2.大学自治的外部条件:国家能力强弱
随着大学社会功能的扩张,国家倾向于加强对大学的控制,使大学成为实现国家目标的工具。然而,这只是国家单方面的愿望,大学能否为国家所驱使,还要看国家控制大学的力量,这一点在根本上受制于国家能力的强弱。所谓国家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政府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职能(主要是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两方面)的能力,它在形式上表现为国家贯彻自己意志和实现政策目标的效能。国家能力的强弱主要受三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国家权力的大小。国家权力是国家贯彻其意志、实现其目标能力的后盾,具有“暴力潜能”和强制性。一般而言,国家权力与国家能力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权力的扩张会带来国家能力的增强,反之,则减弱。二是国家汲取人力、财力、信息等资源规模的限制。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是国家能力的客观限度,国家能力的扩张会增加行政成本,行政成本一旦超出资源承载的限度就会引发统治危机。现代国家在许多领域显得“无能为力”,一个主要原因是国家能力的增长受到了资源瓶颈的制约。三是国家能力的合法性。合法性是国家能力获得权威性的社会心理基础,阿尔蒙德指出:“一个政治体系提取资源、管制行为和分配产品与服务的能力将受制于当局合法性的程度和性质”(11)。法律是国家合法性的制度来源,近代以来,为防范国家能力过度增长带来的不良后果,人们着重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规约,“法无规定不可为”成了国家能力的上限。
国家能力的强弱,是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当国家能力十分强大时,国家机器的触角延伸至社会各个角落,社会权力相对萎缩,整个社会从个人到组织都成为缺乏独立性的国家附属物,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大学自然也难逃这种命运。反之,有限的国家能力,则为一个自治的市民社会提供了生长空间,而市民社会又为大学自治提供了社会土壤。从西方历史纵向发展看,中世纪大学的产生到近代以来大学自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都以市民社会相对于国家的独立为前提。国家与大学的关系史实际上是与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交织在一起的。从中西历史横向比较看,西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总是处于一种若即若离的状态,国家权力在社会的平面上留下了随处可见的空白,社会也没有对国家产生过度的依赖,这就使得大学及其自治制度能首先在西方社会产生并扩展开来。而东方国家之所以没有发展出现代意义上的大学制度,则在于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导致大学自治所需要的社会空间缺失。总之,大学自治制度是西方社会的历史遗产,这在根本上与西方国家与社会的两元分化以及社会对国家能力的制约密切相关。
三、大学自治的历史形态:从特权自治到制度自治再到责任自治
大学自治是一个动态的历史概念。大学内部有知识功利主义驱动,外部又受到复杂的社会政治关系的影响,内外因素交织在一起,编织着大学自治多姿多彩的历史形态。大学自治制度的历史演变反映了大学在调整知识生产矛盾性的过程中与外部环境相适应的努力,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大学之所以能够长盛不衰,在相当程度上得益于这种处于不断调整和变化中的大学自治制度。
1.大学特权自治
中世纪大学是远离世俗的象牙塔,这一特性为其奠定了自治的知识条件。中世纪大学在城市诞生时,并未引起市政官员们的注意。因为在那时人们的心目中,知识是闲暇时的消遣,而大学是培养少量医生、牧师、律师的闲暇机构,大学的发展只遵循从知识到知识的逻辑,并不追求知识的实际应用。直到13世纪末,当中世纪大学发展成为欧洲意识形态和精神文化生活的中心以及培养市政官员的重要场所时,王权才开始加强与教皇之间对大学的争夺。在此之前的大学一直被人们视为崇尚真理、追求学问、脱离社会、远离物欲的“圣域”,而享有了较大的自治权。
从外部社会政治状况来看,中世纪欧洲是一个四分五裂、高度分权的文明之地,政治权力被国王、封建贵族以及教会所分享,国家能力由于权力分散而十分微弱,这为市民社会的生存提供了广阔空间。12世纪至14世纪,西欧出现了“自治城市”,自治市镇的社会后果之一,是在“非统一”的社会基础上形成了独立“组织自身并协调自身行为”的“共同体”,这就是商人和手工业者组织的行会。行会不啻是中世纪强大的封建势力压制下获得一定自主权的组织典范,它对那些渴望自由探索知识的人来说,同样是一种理想样板。大学在这种市民精神影响下发展起来,同其他行业的行会一样,它最初不过是一些知识分子自发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由此可见,中世纪城市自治运动使西方市民社会的特征逐渐凸显和清晰起来,为中世纪大学的产生提供了温床。
与其他行会组织不同的是,大学是一个拥有特权的行会组织。中世纪后期大学发展很快,令其他势力感到不安,大学越来越受到王权、教会以及城市当局的关注,尤其是教会,为了实行文化垄断,采取笼络、恐吓、压制等各种手段,企图将大学网罗于自己门下。地方政府则利用交税、提高日用品价格、动用警察等手段干预大学。在12—13世纪,大学与地方政府、教会间发生了一系列冲突,大学行会采用罢课、迁移等手段顽强抗争。作为这场斗争中最大的受益者,大学通过从教皇、国王那里得到“特许状”,获得了一系列特权。这些特权使中世纪大学形成了一种几近独立的特殊组织,正如雅克·勒戈所说:“对教会、对国家、对城邦来说,它(大学)都可能是特洛伊木马。它是无法归类的”(12)。拥有特权是中世纪大学自治的一个显著标志。中世纪大学特权自治的传统并未被后世大学继承,但是它却成为后世大学争取独立自治的文化资本和精神支柱。
2.大学制度自治
近代大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它的政治功用大大扩展了,这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民族聚合功能。大学在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中功不可没,“民族是个跨阶级的集合体”,大学强大的文化整合功能使“这个集合体内的成员在现实的、想像的以及构建的文化、语言和历史共同体的基础上拥有一种共同的身份感和共同的政治命运”。(13) 民族国家的形成以及民族主义的促动是近代大学发展的重要动力源。第二,意识形态功能。大学在资产阶级国家合法化的过程中承担了重要功能,它不断地生产出合法的文化价值,为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提供知识论证,大学因而发展成为创造主流知识的主要制度性场所。第三,促进工业生产功能。19世纪随着工业革命,大学开始直接参与科学技术变革,以促进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大学由此成为民族振兴和国家建设的重要工具。在这种背景下,大学显然已不能,国家也不允许其超然于政治之外。
与此同时,国家也开始具备对大学进行全面干预的能力。近代以来的西欧国家经历了一个政权不断加强的过程。16—18世纪的封建专制国家结束了中世纪四分五裂的社会状态,国家以绝对君主的方式实现了对社会的控制。路易十四“朕即国家”的名言是当时君主集权的生动写照,“行政权支配社会”则是这一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格局的显著特征。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国家形成,集中在君主个人手中的强大权力随之转移到资产阶级手中,国家在此时仍主要执行阶级统治功能。因此,虽然近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市民社会”的萌芽,但国家能力并没有因此被削弱,相反,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并迅速膨胀起来。这种现实状况在哲学家那里得到了理论论证。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带有自身难以克服的“不自足性”,这种缺陷只有通过“普遍利他”的国家才能克服。因此,国家在逻辑上高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最终要服从国家。由此可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市民社会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合法性上都不具备与国家相抗衡的力量,因而对国家能力的制约十分有限。
大学政治功利性的扩张以及国家干预社会能力的增强,导致了国家主义大学的诞生,这就是说,国家成为大学的提供者:负责创办大学、提供经费、制定政策、甚至负责确定大学的专业设置和招生人数等。值得指出的是,国家化不仅没有,反而更有效地保护了大学自治。这源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自治是西方大学的原生性制度,具有强大的传统;另一是国家能力受到合法性制约,近代国家权能虽然不断扩张,但其范围受到法律的硬性规约。法律明确了政府与大学双方的权利、责任,为处理大学与国家关系搭建了一个制度性框架:国家必须担负起大学所需的财力并提供政策性的制度保障,在这一制度框架内,大学按自身的发展逻辑,享有自主决策和处理大学内部事务的权力。当然,大学的自治权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受到了限制:一是大学自治不再像中世纪大学那样,是享有“法外特权”的独立的“小王国”;二是大学在享有自治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即大学的办学宗旨要服务于民族国家的需要。
3.大学责任自治
西方国家在20世纪60、70年代基本完成了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主要标志的现代化进程,逐步进入了后工业化社会。后工业化社会的两大重要资源是技术和知识,可以说,谁掌握了技术和知识,谁就掌握了社会资源分配过程中的主动权。知识经济价值的彰显,大大刺激了教育发展,西方工业化国家于20世纪60年代陆续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由此带来的是大学规模化发展。巨型大学离开庞大的经费支持是难以维持的,这一方面导致了大学对国家财政拨款的严重依赖,而日益成为“国家资本主义形态”的机构;(14) 另一方面大学开始遵循市场逻辑,注重知识的交换价值甚于知识的文化价值,而日益像“学术资本主义”(academic capitalism)化的企业。(15) 这样,知识的经济价值驱动,使传统大学的“避世哲学”逐渐失去了现实依据,为寻求生存所依赖的资源,大学主动适应国家的需求,“邀请”社会的规制。
在后工业社会,大学的社会作用从促进国内政治一体化的工具转变为“生产”过程的一个部分,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与竞争的工具。(16)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希望直接掌控作为知识生产中心的大学,然而此时的国家能力却受到严重的资源制约。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经济发展陷入滞涨困境,政府入不敷出,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曾一度包揽各种社会事务的福利国家不得不收缩权力,这在客观上促进了市民社会的发展。今天,市民社会领域大大扩展,它不只是黑格尔眼中那个以私利为基础,需要国家来克服的“私人领域”,而且还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俱乐部、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17) 等非官方组织所构成的“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指出,公共领域的活动才是真正与政治国家相区别的“独立自主的领域”,因为在这里不仅存在着市民社会克服自身矛盾的内在力量,而且存在着政治国家权力合法性及其更新的依据。(18) 这种新的国家与社会权力配比关系,引起了国家治道方式的变革,即由统治向治理转变。治理之下的国家职能由阶级统治转向对社会的管理、协调和服务,与此相应,治理强调社会成员自发合作感的形成,试图以此为基础实现市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对部分公共管理职能的自觉承担。这在西方国家是一个正在开展并将持续进行的过程,西方政府希望通过这一治道变革推进一个构成民主决策基础的公共领域的形成。
国家能力的资源限制、公共领域的形成、政府治道变革,这些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国家与大学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深刻影响。因此,在大学社会功能空前扩张的知识经济时代,国家对大学的控制并不如我们预期的那样加强了,相反呈减弱趋势。这集中体现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围绕着大学市场化趋势展开的教育分权(decentralization)改革,国家将大学推向市场,作为法人实体的大学,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如果说分权使大学拥有更多决策自由度的话,那么随之而来的是更多的责任,“责任一词已成为教育分权政策的强势话语”。(19) 因为,除了官僚政治的约束外,大学还必须对学生、家长和利益集团等多种社会力量的要求作出回应。对于国家而言,向大学放权实质上是国家能力受限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但并不意味着国家主动放弃对大学的管理职责。国家通过采用社会中介组织的业绩评估,即将大学的行为量化为一系列业绩指标加以评估的方式,建立起专业问责与政治问责的制度,以对大学实行“远距离操纵”。(20) 以上表明,对大学放权与强化大学责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实质是“灵活性换取责任性的交易”,也即通过大幅度提高大学的自主性和自我负责的态度来强化其对外部环境的“弹性和适应性”。因此,市场条件下的大学自治是一种受到自我责任约束和社会监督的有限自治。
注释:
①伯顿·R·克拉克.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M].王承绪等译.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313.
②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34.
③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34.
④许纪霖.智者尊严——知识分子与近代化[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1.232.
⑤爱弥尔·涂尔干.教育思想的演进[M].李康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57.
⑥克拉克·科尔.大学的功用[M].陈学飞等译.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3.2.
⑦玛丽·亨克尔等.国家、高等教育与市场[M].北京:科学教育出版社,2005.译者序言4.
⑧克拉克·科尔.大学的功用[M].陈学飞等译.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3.80.
⑨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32.
⑩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ies:The Feasibility and Desirability of an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University Autonomy.http://www.unesco.org/iau/tfaf_feasibility.html.1998.
(11)时和兴.关系、限度、制度:政治发展进程中的国家与社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201.
(12)雅克·勒戈夫.中世纪的知识分子[M].张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66.
(13)朱旭东.西方民族——国家、大学和社会科学[J].比较教育研究,2002,(11):2.
(14)韦伯.学术作为一种志业[A].韦伯作品集[C].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57.
(15)卢乃桂,罗云.西方高等教育的企业化进路[J].高等教育研究,2005,(7):98.
(16)Neave,Guy." Introduction.Universities' Responsibility to Society:An Historical Exploration of an Enduring Issue" .In The Universities' Responsibilities to Society.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edited by Neave,Guy ( Oxford:Pergamon,2000) ,17.
(17)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29.
(18)陈晏清,王新生.市民社会观念的当代演变及其意义[J].南开大学学报,2001,(6):35.
(19)许杰.教育分权与大学自主[J].高等教育研究,2004,(7):21.
(20)卢乃桂,罗云.西方高等教育的企业化进路[J].高等教育研究,2005,(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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