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萍 王柏松 徐翠玲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宁夏 银川 750004)
【摘要】 目的:了解宁夏银川地区互联网医疗保健及医疗广告存在现状,分析其原因,为互联网医疗广告监管提供监督依据。方法:通过互联网对39家医疗机构互联网信息服务情况进行在线监测。结果:2014年,监测的39家医疗机构中有25家医疗机构开展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占总数的65.79%; 取得审核同意的医疗机构有23家,占比为92%;在网站明显位置标注审核同意书编号的占比56%;取得审核同意但未标注12%;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以下简称同意书)占比24%。医疗机构发布网站与医疗机构名称不符、以科室名义发布网站、以患者名义做宣传、发布虚假夸大宣传信息等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开展性知识宣传未标注来源,超出许可同意网址、内容等超范围开展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行为均存在,且均为民营医院。结论: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现状不容乐观,民营医院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和超范围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较高,需要有重点地对民营医疗机构加强监管。
【关键词】 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医疗广告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5)16-0382-02
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4] 68号),按照文件要求,宁夏对银川市直管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广告进行了专项整治。
1.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2014年4月~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通过互联网对39家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进行在线监测,主要查实网站名称、 网址、 网站服务类别、服务性质、开办医疗单位名称、电信部门经营许可备案情况、网站标注审核同意书情况、互联网信息服务有效期情况、是否发布医疗广告、是否在发布之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并取得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主体、医疗广告的内容及表现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2.结果
2.1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情况
2014年,监测的39家医疗机构中有25家医疗机构开展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占总数的65.79%,监测发现网站类别均为普通类、服务性质均为为非经营性。25家中23家取得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同意书》;14家在网站明显位置标注审核同意书编号;3家机构取得审核同意但未在网站明显位置标注《同意书》编号;6家超出有效期使用《同意书》;2家医疗机构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设网站;3家机构未取得通信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开设网站。表1。
2.2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医疗广告发布及违规情况
2.2.1发布网站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以下简称办法1)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监测中发现有8家医疗机构发布网站名称以“宁夏精神卫生网、宁夏疼痛病研究网、宁夏人流网、银川无痛人流医院、宁夏中山皮肤医院”等对外宣传,只有 “宁夏精神卫生网、宁夏疼痛病研究网”是获得批准同意的,其他6家发布的网站名称均未获得批准,7家医院在网站冠以“胃肠专科、皮肤病、肛肠病、女性生殖健康、耳鼻咽喉科、妇科诊疗中心,无痛人流中心、”,经与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医疗机构宣传“诊疗中心”称号均未获得批准。
2.2.2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网站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以下简称办法2)第十三条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办法1》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办法1》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监测中有11家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网站,占25家中44.00%,多数以妇科、男科、不孕不育科、耳鼻喉科、皮肤科等常家的名称进行宣传,1家医院将“腋臭、脱发、青春痘、痤疮”等疾病名称作为科室名称对外宣传。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中只有6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3家在网站标注证明文号。
2.2.3以患者名义做宣传 《办法1》第七条第七项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监测中发现1家以媒体人物做宣传,10家以患者治愈成功案例做宣传,在网站发布患者治疗前后对比照片。
2.2.4发布夸大虚假广告信息 《办法2》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监测中发现11家医疗机构在网站悬挂“全国百姓放心医院、全国十佳男科、全国十大男科、全国百年重点、中国最具权威男科、中国百佳男科、全国十大男科诊疗基地、国家皮肤病重点诊疗基地”等荣誉称号,经核查医疗机构均不能出示相应荣誉证明材料,存在夸大虚假宣传。
2.3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超范围情况
8家民营医院审核同意1-3个网址,检测中发现超出审核同意网址同时开展多个网站宣传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开展最多的有14个网站。《办法2》第十四条规定,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监测中9家医疗机构同时提供性知识宣传,6家未标明信息来源。
3.讨论
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现状不容乐观,取得同意未标注、超出有效期、超范围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等违规行为高,法规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率低,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只能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自由裁量不好确定,对医院起不到惩戒作用。对未取得审核同意开设网站的医疗机构移交通信管理部门,通信只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有相应的处理措施,未履行备案手续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有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获得前置审批直接取得通信部门备案号,部分医疗机构在外省通信部门获得备案许可,与外地通信部门难以沟通协查,阻碍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监管。
医疗机构违规发布互联网医疗广告,且违法形式呈多样化,暴露出互联网医疗广告管理不规范,对违法者的惩治力度尚待加强[3]。在妇科、男科、肝病、皮肤、医学美容等方面,人们在这些方面的健康需求多,患者数量大,而一些民营医疗机构则加大利用患者的迫切需求心理,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发布一些夸大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对社会造成了一些不良的影响。银川市流动人口多相对于民营医疗机构数量较多,监管难度加大,卫生行政部门只有监管权,行政处罚权限属于工商管理部门,多头监管、执法权力分散导致了互联网医疗广告违规频出。医疗机构发布网站与机构名称不符、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广告的,法规只有约束性条款,以患者治愈成功案例做宣传,卫生行政部门只能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相对于巨额的经济利益传播迅速、影响大的强大优势,无法起到相应的震慑作用。
对于目前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和网络医疗广告存在的问题,建议:
(1)尽快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改变多头监管的局面,整合卫生、通信管理部门、工商等部门的监管权限,形成审查、监管、处罚统一的监管模式,杜绝执法中存在“真空地带”,提高监督执法效果。
(2)开展互联网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58号)文件要求,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和医疗广告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医疗机构自设网站等互联网站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各种夸大虚假医疗广告,净化网络环境。
(3)加大重点环节检查力度。对夸大及虚假宣传、以患者名义进行宣传的现象为重点,对发布网站名称不相符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网站的民营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广告加大监督力度和频次,定期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监测结果。设立民意电话信箱,鼓励公众举报违法医疗广告信息。
(4)建立医疗广告监测管理的长效机制。工商、卫生、通信等行政部门应加强沟通与配合,建立医疗广告监测管理的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对医疗广告监测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听取各方意见,使医疗广告监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同时,通过构建一个医疗机构、受众、政府、媒体相互牵制的医疗广告体系, 通过法律和道德舆论的约束,不断提高医疗广告的可信度[4]。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7-1.
[3] 徐娟.重庆市12家报刊医疗广告监测结果分析[J].现代预防医学,2008,(23):4709-4710.
[4] 周璐.论提高中国医疗广告可信度的举措[J].科教文汇,2007,(7):211-212.
论文作者:沈萍,王柏松,徐翠玲
论文发表刊物:《医药前沿》2015年第16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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