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责任制论文,党风廉政建设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问题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是落实责任制的关键。在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中,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任务范围不准确致使整体工作偏离中心任务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指出,此项工作是为了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纪委也一再强调,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负责、不得力、有案不查、有错不纠,敷衍塞责,致使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吏治腐败等问题。可见从中央到地方,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中心任务要求是十分明确的。但同时,又有一个与之相矛盾的情况,近年来各级纪委强调的责任追究的工作重点,前两项却分别是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事故尤其是煤矿安全事故。在此项工作的数字统计中,上级也要求上报这些内容。于是就产生了这样一些问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工作重心应当在哪里?精力应当集中在哪里?其工作范围是否应当进一步明确?
从某市四年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案件的分类统计情况来看,在全部909起案件中,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为529件,经济活动造成损失责任追究的为30件,这两项占所有案件的61.5%。在其余350起案件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学校乱收费、泄密、越级上访等问题责任追究的占了绝大多数,真正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案件只有8件,仅占0.88%,显然是一个根本不成比例的数字。据了解,不少地区也存在类似情况。
上述这些案件如安全生产事故、经济活动损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其发案原因有一些是由于腐败问题导致的,但也有一些和腐败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且在《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没有出台时,这些问题也都是按照关于失职渎职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规定就是为了抓住问题的核心,提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心,从而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现在把各种问题都拉进来,这就容易淹没了真正应该追究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问题。
2.责任追究失之宽软
责任制追究不到位,失之宽软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其表现是:轻描淡写,本该从严处理的只是象征性地处理一下;下严上宽,或处理下面不处理上面;只处理个人不处理班子。
责任追究失之宽软的原因主要为:一是此项工作还没有形成严肃、规范的大气候;二是各级党委在进行责任制追究时手下留情,想保护自己的干部;三是除了上级机关直接批办的案件之外,本级自行追究的案件无论处理轻重,上级很少进行检查与纠正。
3.政策规定的滞后与不完善
一是有些责任追究不科学不合理。如哪里发生的案件多就追究哪里的责任,有可能影响办案的积极性。一些地方做到了有案必查,不掩盖矛盾,查案工作成绩突出,可是从责任制的角度说这里又是发案多的地方,党委政府的班子和领导要受追究,等于是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纪委给本级党委政府找了大麻烦,在本地就不好工作了。于是,压案不查、查而不结、小错不罚、重案轻办的情况就逐渐多起来。二是直接监督对象案发以后的责任追究无法开展。如地市纪委的直接监督对象是县级干部和县级领导班子,这个部位出了问题,责任追究应该对准地市级领导班子及成员,而地市纪委又该怎么追究地市领导的责任呢?三是追究的范围和层次不易掌握。一个副县级干部出了问题,是追究到正县级,还是要一直追究到地级?或问题较轻追究到正县级,较重追究到副地或正地级,问题十分严重追究到省级?这些都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法,实际操作起来自然十分困难。四是追究尺度难以掌握。出了什么问题给予什么处分,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各地自己摸索。这样不但给追究不到位的情况提供了方便,也容易造成工作中的矛盾。五是内部工作机制不完善。主要是对于该追究的没有追究缺乏一套制约办法。比如有案不查、出了严重问题不追究,纪委应该负什么责任没有说清楚。于是,从不少纪委机关到党委政府,都感到这项工作没有太大的约束力,也就难免放任自流了。
对策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是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只要真抓实干,办法得当,迅速改变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被动局面是完全可能的。
1.严格界定工作范围,突出中心任务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要求是清楚和明确的,其第12条规定:“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这应当是针对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腐败案件而言的。但是目前连煤矿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都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案件处理了。出现这种现象,或许是对该条款进行了某些引申而造成的。因此确有进行重申的必要,建议切实明确严格界定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上来,避免出现工作重心的偏差。
2.从上到下抓典型,造成强大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声势
当前有必要从上到下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案件督查办理活动。首先要抓住新闻界已广泛披露的典型案件,实施严肃的责任制追究,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以鼓舞反腐败斗争的士气,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其次要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现象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公开进行严肃处理。要对近期已经查办的案件进行一次回头看,看看是否有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没有追究的情况。为防止和解决追究工作存在的障碍和阻力,要加强督查办理力度,实行下查一级的工作办法,由上一级纪检机关全面检查下一级机关所处理的案件,从中找出典型的应该追究而未予追究的案件,逐个进行追究。
实际上,本级直接查办的案件,追究工作往往无法进行。如地市纪委查处一名县级干部,责任追究的对象往往是地级干部,而地级干部不是地市级纪委的监督对象,所以追究工作一般来说只能落空。因此责任制追究的案件来源要着眼于下一级机关查办的案件,省部级纪委要从县级干部的案件中排查追究对象,地级纪委要从科级干部的案件中排查追究对象。各省处理的地厅级干部,其责任追究工作应由中央纪委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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